原告黎X岗、黄X娟与被告百色市X房地产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百色市X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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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1、百色市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庞某1、百色市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庞某1、百色市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3【案件字号】(2020)桂10民终5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锡平罗敏许彩乐【审理法官】罗锡平罗敏许彩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庞某1;百色市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庞某1百色市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庞某1【当事人-公司】百色市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大川广西桂铭律师事务所;覃晓晗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大川广西桂铭律师事务所覃晓晗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大川覃晓晗【代理律所】广西桂铭律师事务所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百色市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对于被上诉人于本诉请求,上诉人提交的《“建通·时代广场"股东会决议》,其中的“建通时代广场项目借贷情况核对确认表",从确认表中可以看到,本诉的四套房屋包含在其中,可以确定股东会议达成一致意见,上诉人购买的四套房屋在工程款核算中给付。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质证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被上诉人于本诉请求,上诉人提交的《“建通·时代广场"股东会决议》,其中的“建通时代广场项目借贷情况核对确认表",从确认表中可以看到,本诉的四套房屋包含在其中,可以确定股东会议达成一致意见,上诉人购买的四套房屋在工程款核算中给付。

且上诉人列举了被上诉人为其出具争议四套交易房屋的销售不动产统一税务发票(以下简称发票)作为反驳证据。

农民工无拖欠承诺书15篇

农民工无拖欠承诺书15篇

农民工无拖欠承诺书15篇农民工无拖欠承诺书1牡丹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在建设施工项目工程中,如若中标,我单位郑重承诺:签订农民工劳动合同(建立农民工劳动合同台帐);办理招用工备案手续;建立农民工考勤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发放制度(农民工工资明细表);建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制度。

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我公司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法定代表人(名章):施工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农民工无拖欠承诺书2我公司()近三年无违约,无不良通报情况,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

我公司承诺:如上述内容有虚假情况我公司及参与投标的'工作人员愿意接受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投标单位公章)6月27日项目经理承诺书我公司郑重承诺:在浚县浚内河城区段河道治理工程的建设中,我公司保证做到:1、公平竞争参加本次招标活动。

2、如果我公司中标,投标文件中拟派的项目经理保证每月法定工作日在现场办公,项目部其他组成人员保证在施工期间在现场进行施工管理,不经业主允许,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否则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且业主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

项目经理(签字):(投标单位公章)6月27日农民工无拖欠承诺书3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人__X(法定代表人姓名)以(投标人全称)法定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本企业如果中标承建__________项目____合同段工程,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2、我公司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

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

何胜权、黄逸勋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胜权、黄逸勋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胜权、黄逸勋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2【案件字号】(2021)桂04民终2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斌毛美美任军【审理法官】杨斌毛美美任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胜权;黄逸勋;江丽平【当事人】何胜权黄逸勋江丽平【当事人-个人】何胜权黄逸勋江丽平【代理律师/律所】黄敏强广西广合(梧州)律师事务所;黄文泽广西广合(梧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敏强广西广合(梧州)律师事务所黄文泽广西广合(梧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敏强黄文泽【代理律所】广西广合(梧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何胜权【被告】黄逸勋;江丽平【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中,被上诉人出卖的房屋,办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被上诉人出卖该房屋,并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共同共有违约金过错恢复原状合同约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出卖的房屋,办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被上诉人出卖该房屋,并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上诉人购买房屋时,该房屋是现房,上诉人对该房屋的现状是清楚的,并不存在被上诉人故意隐瞒房屋现状的事实。

现上诉人上诉主张被上诉人建成的房屋无建设、施工、验收的合法手续,房屋初始登记没有竣工证明,是没有质量安全保证的违法建筑,被上诉人故意隐瞒这些情况,欺骗其将房屋说成合法的商品房进行出售,被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欺诈,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是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范围,本院不作认定。

唐爱丽诉黄惠娇、唐懿安、张兴诚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唐爱丽诉黄惠娇、唐懿安、张兴诚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唐爱丽诉黄惠娇、唐懿安、张兴诚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547617-1-1.html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兴民一初字第3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兴民一初字第318号原告唐爱丽。

委托代理人常益高,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兴业,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惠娇。

委托代理人张利,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唐懿安。

委托代理人潘宝尚,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小妹,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张兴诚。

法定代理人唐爱丽。

原告唐爱丽与被告黄惠娇、第三人唐懿安、张兴诚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唐爱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常益高、刘兴业,被告黄惠娇的委托代理人张利,第三人张兴诚的法定代理人唐爱丽,第三人唐懿安的委托代理人潘宝尚、黄小妹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爱丽诉称:原、被告系母女关系,均属于南宁市兴宁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组的村民。

2002年底南宁市人民政府在征收原、被告原有房屋和宅基地进行建设时,将已建好的、坐落于南宁市兴宁区XX路XXX栋XX号的三层半房屋补偿给原、被告,由双方共同所有、共同使用,占地面积为54.31平方米,性质属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类型为批准拨用宅基地。

2004年在该房屋基础上增建了一层,2006年又加建了一层,变为现今的五层半(建筑面积为301.55平方米)。

2008年6月20日,该房屋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2009年10月28日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地号为XXX,已依法明确该宗土地使用权人为黄惠娇和唐爱丽两人,但该房屋至今未取得房产证。

第三人张兴诚系原告于2000年10月11日所生,出生时将户口跟随原告落户XXX村XXX组,原告已经离婚,现张兴诚由原告抚养、监护。

由于被告与原告母子难以共同生活,且只分房屋的第二层给原告支配、使用,无法满足原告母子的居住需要。

黎江成、新疆鼎盛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黎江成、新疆鼎盛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黎江成、新疆鼎盛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14【案件字号】(2021)新31民终21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炳坤艾克拜尔江·买代提热依汗古力·阿布拉【审理法官】吴炳坤艾克拜尔江·买代提热依汗古力·阿布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黎江成;新疆鼎盛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东良【当事人】黎江成新疆鼎盛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东良【当事人-个人】黎江成张东良【当事人-公司】新疆鼎盛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罗秀钧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张春林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王新耀新疆法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秀钧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张春林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王新耀新疆法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秀钧张春林王新耀【代理律所】新疆耀光律师事务所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新疆法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黎江成;新疆鼎盛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张东良【本院观点】因上诉人黎江成和上诉人新疆鼎盛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认可该合同,因此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新疆鼎盛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具有本案上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及相应的权利义务?2.上诉人黎江成与被上诉人张东良之间的合同效力及履行情况应如何认定?上诉人黎江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有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张东良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及上诉人黎江成出具的收条,可以证实其已经履行了付款责任。

各方当事人,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均负有诚实信用基本规则,积极行使权利、履行约定义务的民事责任。

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条,首先是当事人没有民事。

农民工工资欠款承诺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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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建强、蒙燕丽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覃建强、蒙燕丽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覃建强、蒙燕丽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0【案件字号】(2021)桂08民终8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伟民李庚华陈燕霞【审理法官】陈伟民李庚华陈燕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覃建强;蒙燕丽;桂平天立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覃建强蒙燕丽桂平天立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覃建强蒙燕丽【当事人-公司】桂平天立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屈建国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郑燕君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屈建国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郑燕君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屈建国郑燕君【代理律所】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覃建强;蒙燕丽【被告】桂平天立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应予采信。

关于天立公司应否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问题。

涉案合同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是按日累计计算违约金数额的,属于连续性债权,可按日作为单个债权单独起算诉讼时效。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民事权利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共同诉讼反证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除本院查明的事实外,一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天立公司应否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问题。

天立公司与上诉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限价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

本案中,合同约定天立公司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交房,天立公司于2016年8月20日按合同约定,书面通知上诉人收房,上诉人未按通知要求在2016年9月4日接收房屋,直至2018年6月17日才收房,应视为天立公司已于2016年9月4日向上诉人交付了房屋。

原告周文安与被告桂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周文安与被告桂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周文安与被告桂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文安与被告桂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12)万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周文安,男。

委托代理人黄升,南宁市海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黄库保,南宁市经纬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梧州桂海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海公司),住所地梧州市鸳江丽港4号楼五层北面。

法定代表人李钊。

委托代理人韦雨才,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文安与被告桂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卢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文安的委托代理人黄库保、被告桂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雨才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文安诉称,2006年11月12日,原告与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黑建一司)签订一份《分包劳务合同》,合同载明:甲方(黑建一司)承建的广西(中海集团)桂海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兴建龙母太庙扩建工程,因施工需要乙方(周文安)组织劳务人员、采购材料承揽灰雕、梁枋面彩绘、壁画及协调屋面瓦采购施工等系列工程,劳务报酬总造价为585360.76元。

2006年11月12日起至2007年8月31日,原告周文安带领陆理峰、潘秀宏、杨廷基等11多名武鸣县民间艺人及农民技工,根据整个龙母太庙扩建布局和梧州龙母文化传承,在没有原始图纸资料的情况下,经过精心构思、独立创作、细致绘画完成了任务。

2007年8月31日,经时任被告公司龙母太庙主任黄贵贤、总工程师黎刚进行验收后签署“验收合格,基本符合要求。

”截至2008年12月1日止,被告累计支付了32.2万元给原告(其中含黑建一司预先支付1.2万元)。

此后,桂海公司对尚欠的原告的263360.76元一直是认可的,但始终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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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黎X岗、黄X娟与被告百色市X房地产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百色市X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法艺花园】/thread-547838-1-1.html
兴业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兴民二初字第320号
原告黎X岗,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X镇X村X号。

原告黄X娟,女,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X镇X路X号。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X龙,广西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何X珊,广西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色市X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X路X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田X清。

被告百色市X房地产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住所地:兴业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龙X堂,总经理。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田X超,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百色X房地产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经理助理,住该公司。

原告黎X岗、黄X娟与被告百色市X房地产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百色市X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3年7月11日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

书记员梁艳担任记录。

原告委托代理人何X珊与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田X超到庭参加了调解。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查明案件的事实:2010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兴业县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兴业县城市花苑5B501号房,被告于2010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

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了房款,但被告一直未依约交付房屋给原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给原告,而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百色市X房地产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百色市X房地产有限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
45天内支付违约金5475元给原告黎X岗、黄X娟;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百色市X房地产有限公司兴业分公司、百色市X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代理审判员梁锋
二~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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