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简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明确四川省的物业管理规范和标准,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业主权益,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本文将对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析。
二、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与义务1. 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合理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权责关系,确保业主权益得到保障。
2. 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参与小区的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定期检查并保养公共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良好的服务,如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维修请求,定期组织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关系和谐。
三、业主的权利与义务1. 业主有权利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有效的物业管理服务,如清洁卫生、安全防范等。
2. 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费用,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
若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 业主有权利参与小区内的公共事务决策,如选举业委会成员、制定相关规定等。
四、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详细的公共设施使用和管理规定,确保设施的安全、卫生、正常运行。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检查公共设施的使用情况,及时修缮和更换老化设施。
3. 业主应正确使用公共设施,如停车场、健身房等,不得损坏设施设备,维护设施的整洁与安全。
五、纠纷解决机制1. 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投诉、申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和解决业主的投诉和纠纷。
2. 若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产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仲裁。
3. 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积极参与解决纠纷过程,确保公平公正。
六、物业管理的监管与考核1. 相关部门应建立监管机制,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2.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评估和考核,评估结果应向社区和业主公示。
3. 物业管理公司应接受居民业主的满意度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进行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等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业主自治、市场竞争、政府引导,推动物业管理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四条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制,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四川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的通知-川价费[2003]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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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的通知(川价费[2003]294号)各市、州物价局、房地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了《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四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川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条例

四川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条例目标四川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条例旨在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主要内容1. 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要求:制定明确的物业管理单位资质认定标准,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能力、服务水平、信誉等进行评估,确保物业管理单位具备良好的管理能力和资质。
2. 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包括维护物业的安全和卫生、合理收取物业费用、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等。
同时,加强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和居民的沟通和协作,建立良好的管理机制。
3. 业主和居民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业主和居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按时缴纳物业费用、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护物业设施设备等。
同时,加强业主和居民的自我管理意识,积极参与物业管理活动。
4.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规范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确保物业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和居民公开物业费用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5. 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建立健全的物业管理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物业管理纠纷,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解和解决纠纷。
6. 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物业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对物业管理单位进行评估和考核。
实施效果评估实施四川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条例后,预计将会带来以下效果:- 提升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 加强业主和居民的参与度,形成良好的物业管理氛围。
- 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规范发展,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和信誉度。
- 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减少物业管理纠纷的发生。
- 提高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水平,延长使用寿命。
结论四川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条例将有助于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该条例的实施需要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和居民等各方的共同努力和支持,以实现物业管理的良性发展。
四川地区物业管理实施规定

四川地区物业管理实施规定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四川地区的物业管理实施规定,以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2. 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要求为了保证物业管理公司的专业性和能力,四川地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有以下要求:- 公司需具备相关物业管理从业资质证书;- 公司需具备一定规模和人员数量的管理团队;- 公司需具备良好的声誉和信誉。
3. 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为了保障业主的权益,四川地区规定每个小区或物业项目都应该设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确保其合规运营;- 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协商和沟通;- 参与制定小区或项目的物业管理规定。
4.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应当将费用用于以下方面:- 小区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保安、保洁等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 物业管理公司的运营和管理费用。
5. 物业管理的安全保障措施为了保障小区或物业项目的安全,物业管理公司应采取以下安全保障措施:- 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和维护;- 门禁系统的管理和使用;- 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
6. 物业纠纷处理机制四川地区规定了物业纠纷处理的机制,包括以下步骤:- 居民应首先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向业主委员会投诉;- 如投诉无效,可向相关行政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7. 法律责任和违约处理物业管理公司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违约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解除合同等处罚措施。
8. 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公告实施。
以上为《四川地区物业管理实施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促进四川地区物业管理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保障业主的权益和小区或物业项目的良好运营。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合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催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 (村民) 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行业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加强行业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催促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和服务,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和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成价费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意见的通知成价费[2004]239号各区(市)县物价局、房管局(办、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制定的《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及其他非住宅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五城区(含高新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成都市物价局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分级分等定价原则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与物管企业或业主与物管企业应根据公布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协商约定,报所在区物价局备案,同时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
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在区物价局协调执行标准。
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试行)(附件1),由与物业服务等级(以下简称服务等级)指导标准相对应的服务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与环境设施设备项目等级(以下简称项目等级)指导标准相对应的项目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构成。
四、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附件2)和环境设施设备项目等级指导标准(试行)(附件3),由成都市物价局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分别根据物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以及物业的环境、配套设施设备等因素制定并公布。
五、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中的项目等级基准价,是维持物业的公共环境、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的基本成本(含能耗、设施设备与绿化的日常维修养护及其对应人员的成本),除此以外的物业服务成本(不含保险费)和法定税费、企业利润进入服务等级基准价。
2024年四川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四川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诚信经营、专业服务、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依照本条例和物业管理规约行驶职权。
第六条业主大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本条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行驶职权。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三)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四)调解业主之间的纠纷;(五)有关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二)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物业管理标准;(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四)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制度,提高服务水平,提高业主的满意度。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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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9号令1999年2月26日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物业管理,保障住宅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是指城市各类住宅及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与住宅业主、使用人依据合同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进行维护修缮、整治等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接受业主或者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实行专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指导。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工商、公安、市政公用、环卫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指导。
城市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住宅物业由业主自主管理,业主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专业服务管理。
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专业服务管理,应当引人竞争机制,逐步实行招标投标。
第七条业主或者使用人对住宅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对配套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绿地依法共同享有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占。
第二章业主管理委员会第八条城市住宅区(楼)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业主大会制度,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住宅物业自主管理的重大问题,选举产生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城市住宅区(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住宅出售召集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一)公有住房出售率达到总建筑面积40%的;(二)商品住房人住率达到50%的。
第十条业主大会应当通知全体业主参加;业主人数较多时,应当推选业主代表参加。
业主大会应当由过半数业主出席;所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过半数通过。
业主大会应当邀请居民委员会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列席。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罢免业主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二)审议通过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三)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工作报告;(四)决定或者授权业主管理委员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五)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管理委员会设立后应当报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需提交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业主大会决定、选举结果及其成员名单等有关资料。
一个住宅区(楼)内只能成立一个业主管理委员会;第十三条业主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在业主中选举产生,数额应当为5个以上单数,每届任期3年;因物业产权变更不再是业主的,应当予以改造;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业主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通过招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三)听取住宅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四)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水平,依法变更、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五)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管理委员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严格遵守业主公约。
?????????????????????????????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经工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省外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省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和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一)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时提供优质物业管理服务,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二)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向业主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三)组织开展社区综合服务和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四)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物业维修费用收支记录等管理制度;(五)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住宅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一)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和代办服务费用;(二)依法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和特约有偿服务;(三)有权制止违反本住宅区(楼)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行为;对造成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有权要求赔偿;对严重违反业主公约和业主管理委托合同的行为,有权依照业主公约和合同约定及时予以处理,或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实施第十九条新建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全部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参与。
住宅经综合验收后,在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前,暂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物业管理。
公有住房出售后,未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的,暂由出售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物业管理。
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管理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物业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管理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当包括委托管理事项、管理权限、管理期限、管理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合同变更与解除等条款。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示范文本,并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应当约定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各类管道、线路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二)保洁服务、绿化服务、保安服务、车辆管理;(三)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四)业主或者业主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时,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在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工程建设资料:(一)住宅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二)单体建筑及结构、设备竣工图;(三)住宅地下管网结构图;(四)有关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技术资料;(五)依法签定的质量保证协议;(六)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工程建设资料。
第二十三条住宅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超过法定保修期后的维修、更新,由业主或者使用人负责,费用自理。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超过法定保修期后的维修、更新,由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其费用在住宅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
住宅户外供水、供电、燃气等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由供水、供电燃气等企业负责。
第二十五条物业业主和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外形及其色调;(三)不得随意接引、拆除和损坏共用设施设备;(四)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五)保持物业的完好、整洁和安全,不得占用公共场地堆放杂物,不得随意倾倒垃圾或者从事污染环境的其他活动;(六)业主转让物业后,新业主须在办妥转让手续30日内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七)按照规定及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因装饰装修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影响毗邻正常使用物业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改正并负责维修;拒不改正、维修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并实施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物业业主或者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30日内,向业主管理委员会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并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五章物业管理经费和专用房屋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经费包括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公共服务收费、代办服务收费、特约服务收费。
第二十九条出售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应当按一定比例提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及设备重置、改造、更新。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提取比例、管理使用办法,按照财政部、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执法。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确定、调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在已委托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已购买商品房取得产权后尚未入住的业主,减半缴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具体比例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受供水、燃气、供电、通讯、光纤网络等企业的委托,代收水、气、电、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的,按照价内倒扣不高于3%的比例向委托企业收取代办服务费,不得向业主或者使用人另收代办服务费。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为物业业主或者使用人提供代请保姆或者钟点工、清洗家用电器、代购商品等专项特约服务,并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协商收取特约服务费。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物价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第三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住宅法定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的,应当将保修费用交由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使用。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经费的收取和使用,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帐务核算,并按年度向物业业主和使用人公布。
第三十六条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修建必需的物业管理用房。
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应当提供必需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未办理资质验证手续或者超出资质证书核定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不具备从业条件的,责令停止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可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严重侵犯业主、使用人权益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直至取消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物业管理企业工作人员严重渎职,或者侵犯业主、使用人财产权或者人身权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可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解聘,并提请物业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