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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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公布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公布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公布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规范,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履行法定职责,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物业服务。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业主享有对其所居住或使用的建筑物、土地等物业的合法权益,并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监督和评价。

第五条业主有义务按照物业管理规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配合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六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提供者提供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和设备,并有权监督其维修和维护情况。

第七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提供者保障小区内的安全和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报修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工作进行评价,并有权要求物业服务提供者改进工作质量。

第三章物业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资格,提供具备相应技术、设备条件和管理能力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条物业服务提供者有权收取业主按照物业管理规定支付的物业管理费用,并应当按规定使用和管理这些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规定,维修和维护公共设施和设备,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处理业主提出的报修、维护等问题,并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四川省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督与管理,组织制定和修订物业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接受业主或者相关部门的监督,及时处理投诉和意见,并提供相关的解释和回应。

第十六条业主可通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等形式,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监督和评价,维护自身的权益。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社区和谐稳定,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合于四川省内各类不动产物业的管理,包括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区、工业区等。

物业指的是业主共有的建造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场地、绿化和其他共用部份。

物业管理是指负责对物业进行维修、保养、清洁、安全等管理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预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四条物业管理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由常设委员和代表委员组成。

常设委员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机构,代表委员负责宣传业主要求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物业管理规定、管理费收费标准和使用计划,并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物业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共用设施的使用方法、储藏物品的管理、停车规定、安全防范等。

第六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汇报和总结,听取业主意见,解决业主关注的问题。

第三章物业管理责任第七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负责制定物业维修、保养、清洁和安全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设立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和维护,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处理物业设施的损坏、污染、失效等问题。

物业管理委员会还应组织定期检查和维护物业的消防设施和安全设备,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第九条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垃圾清运、公共区域清洁和绿化维护工作,并向业主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第十条业主应按照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管理费收费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用主要包括物业维修、保养、清洁、安全等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应确保物业管理费的合理使用,并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2023年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2023年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

2023年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维护物业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管理组织及其物业服务人员、业主、使用人、承租人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业主共有部分和独有部分的正常使用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以提供公共服务为宗旨,依法行使管理权限,维护公共利益,同时注重提供差异化服务,满足业主和用户的个性化需求。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经营理念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协调,形成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良好局面。

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尊重、关心、帮助业主和使用人,促进邻里和睦。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合作机制,共同解决涉及社区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业主自治的职能,推动物业管理工作的民主化。

第二章物业的来源第九条住宅小区的物业来自开发商或经批准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条公共设施和用地的物业来自国有、集体、私人和开发商等单位、个人,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立,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清洁等工作的管理和维护;(二)组织小区内的业主和使用人开展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三)管理和维护小区内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四)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按照规定向业主和使用人收取费用;(五)维护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六)负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七)完成政府委托的相关管理任务。

四川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物业管理条例一、物业管理概述物业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改造等工作,以保障住户安全舒适居住的行为。

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下,四川地区的物业管理亦日益重要,因此制定一套有关物业管理的条例势在必行。

二、物业管理权责物业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 维持物业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住户基本生活需求;2. 组织制定并执行物业维修保养计划;3. 执行公共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住户人身和财产安全;4. 管理物业收费,并保证公示透明;5. 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纠纷。

三、住户权益保障1. 住户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并享受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2. 物业公司应及时回应住户的投诉和咨询,并尽力解决问题;3. 住户对物业管理应有监督权,并有权利参与物业决策;4. 住户对于物业管理的不满意可以提出申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5. 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泄露住户个人信息,保护住户的隐私权。

四、物业管理费用1. 物业管理费用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2. 物业管理费用项目应明确,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收费;3. 物业管理费用收取应公示透明,住户有权知晓自己应缴纳的费用;4. 物业管理费用应专款专用,用于维护公共设施、管理经费等。

五、物业服务质量监督1. 设立物业服务质量监督专项资金,用于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2. 建立住户评价机制,鼓励住户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进行评价;3. 监督部门应定期组织抽查,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进行评估和监管;4. 对于服务质量差的物业公司,应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

六、物业安全管理1. 物业公司应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住户人身和财产安全;2. 安全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3. 物业公司应及时发布安全防范知识和应急预案,提高住户的安全意识;4. 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物业公司应及时组织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七、物业管理纠纷解决1. 物业管理纠纷应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调解或仲裁;2. 物业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纠纷处理机构,及时处理住户的投诉和纠纷;3. 物业公司不得限制住户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4.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纠纷解决的监督,保证公正处理。

2024年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修订【全文】

2024年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修订【全文】

2024年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修订【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民主决策、专业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依照本条例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利益、共同需求的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业主大会的召开应当提前15日通知业主。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本条例和业主大会决议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由5人至9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执行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物业安全、舒适、文明、和谐;(二)按照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四)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物业管理区域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购房合同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房屋及设施设备安全可靠,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二)绿化环境优美,公共空间合理利用;(三)交通秩序井然,停车设施完善;(四)公共安全保障,防火、防盗、防骗、防恐等措施得到落实;(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023年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3年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3年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3年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四川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涉及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物业类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设施、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营和使用。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物业基本服务,包括保洁、绿化、安保等,确保小区环境卫生、安全有序。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响应业主的维修、投诉等需求,提供维修、保养服务,并建立维修记录和投诉处理档案。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为业主提供生活服务,如快递代收、家政服务等,提高业主生活质量。

第三章公共设施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合理规划、配置公共设施,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公共设施进行合理使用管理,禁止违规占用、损坏或者私自改造公共设施。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公共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物业费用第十条物业费用应按照像关规定进行收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减免物业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应建立物业费用收入和支出的明细账目。

第十二条业主对物业费用有权了解,物业管理公司应主动公开物业费用收入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章物业沟通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沟通渠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故意见或者建议,可以提出书面申诉,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与居民、业主之间的沟通,及时传达物业政策、信息,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内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物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业主自治,保护业主权益,提升社区环境品质。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责任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责任:1. 维护、保养、管理物业公共部位;2. 组织、协调、推动业主共同事务;3. 维护社区安全、秩序的维护;4. 提供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营和维修等服务;5. 安排、管理人员,维护人员队伍的素质和设备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物业服务管理第五条物业服务的内容物业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清洁卫生服务;2. 绿化养护服务;3. 安全巡查和安全防范服务;4. 环境卫生服务;5. 水电设备维护和维修服务;6. 住户投诉处理和纠纷调解服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

第七条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向业主公示评估结果。

第八条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物业管理公司与住户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

第三章业主自治第九条业主大会物业管理的决策由业主大会负责。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开,由物业管理公司协助组织。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愿组成的管理机构,负责代表业主行使部分物业管理职权。

第十一条业主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听取业主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纠纷。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的监督物业管理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策监督。

解读-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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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业主大会的表决投票方式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
实行一人一票,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在首次业主大会上建设 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或者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 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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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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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发展商)
1 建设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第八条、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应当持 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 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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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职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 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制定本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律主体涵盖面更广。
涉及的法律主体有: 1、业主; 2、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3、建设单位(发展商); 4、物业服务企业; 5、专业 经营单位; 6、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7、政府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县)房地产主 管部门; 8、政府基础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村民) 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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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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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发展商)
1 建设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第八条、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应当持 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 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2、第十一条: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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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业主委员会的地位: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5人以 上的单数组成,任期3年或者5年。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 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律主体涵盖面更广。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 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制定本条例。
涉及的法律主体有: 1、业主; 2、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3、建设单位(发展商); 4、物业服务企业; 5、专业 经营单位; 6、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7、政府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县)房地产主 管部门; 8、政府基础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村民) 委员会。
《物业管理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
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 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 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 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 相关秩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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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条例中的法律主体
•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 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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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十三条: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 放库(位)。 5、第十四条:应当按照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 计量表配置。 6、第十四条: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配置通讯、消防、电梯、安全防 范、环卫、邮政等附属设施设备。 7、第十五条:承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建设费用,并向专业 经营单位办理验收移交。 8、第二十一条:书面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成立业主大 会。
1、业主大会的组成及性质 《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 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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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交付的房屋 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 务合同到期前90天。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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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八条: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 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16、第五十二条:承担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的物业的物业服务费。 17、第七十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报告申请成立业 主大会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 应当承担物业维修责任,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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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配置或者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承担 筹备组工作经费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 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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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第二十二条:参与业主大会筹备组 10、第二十三条:承担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经费。 11、第三十六条: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12、第三十七条: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房屋使用说 明书; 13、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向 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内容。 14、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承接查 验手续,签订承接查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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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物业管理区域所 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 收到备案材料后抄送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成立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
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届业主委员会
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文件资料及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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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业主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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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业主委员会的换届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9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要 求其限期改 选;逾期不改选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 应当在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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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
业主的概念:
1、物权法第六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区分建筑物所有人,即 建筑区分所 有权的 专有部分所有权人。 2、《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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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 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筑区划内 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 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 格和规定条件,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从事物业服务活 动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建筑区划内建筑物的承租人、实际 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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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十二条:应当设计配置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 条件的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 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 100㎡配置;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配置; 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 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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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业主大会的职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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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维护业主共同权益;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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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组成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 之日起15日内会同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 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成 员名单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村民)委员会 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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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职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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