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的意见
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的意见

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公布日期】2011.01.11•【字号】沪渔政[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的意见(沪渔政[2011]1号)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进一步规范本市渔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提升执法公信力,按照把上海建设成为“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的目标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21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渔政队伍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农办渔[2010]第11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精神,现结合上海渔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执法行为和提高执法能力的重要意义依法开展渔政执法检查是各级渔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是与渔(农)民群众权益关系最密切的管理活动,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
自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以来,上海渔政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特别是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行政执法能力和效率得到了提升。
同时,我们也应清醒认识到,在开放、透明、信息化的条件下,在全社会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的情况下,上海渔政执法工作尚不能完全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
各级渔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意见》和《通知》精神,在行政执法中牢固树立职权法定、程序正当、保护合法权利、教育指导为先、权责统一的执法理念,针对上海渔政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农业部和市政府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
二、明确重点,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一)继续完善规范渔政执法的各项基础工作各级渔政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和农业部近年来制定的一系列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和队伍建设的文件规定,从上海渔政管理面临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明确重点,进一步完善规范渔政执法的基础工作。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07.25•【字号】沪水务〔2023〕496号•【施行日期】2023.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水务〔2023〕496号各区水务局(海洋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保税区管理局、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为贯彻落实《上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市水务局制定了《上海市水务局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7月25日上海市水务局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促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根据《上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务海洋行政处罚的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监督机关)对本市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监督管理,指定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承担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各区水务局(海洋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以下统称被监督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予以配合。
第四条(计划制定)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应当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具体要求,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起草下一年度的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监督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报监督机关同意后发布。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2012年修正)

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2012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7•【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施行日期】1993.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1993年9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水域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全民、集体单位和个人发展水产养殖业。
第三条本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规定》和本细则,遵循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加强监督管理,保护和促进本市渔业生产的发展。
本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环境保护、土地、农业、水利、港航监督等部门,应当协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本细则。
第二章渔业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本市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一)本市范围内的长江、黄浦江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二)县(区)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滩涂及精养鱼塘等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三)乡(镇)范围内的园沟宅河、池塘等小型水域的渔业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所属乡(镇)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2.02•【字号】沪水产办[2013]137号•【施行日期】2013.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沪水产办〔2013〕137号)各区县农委,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渔船、渔港安全管理,确保今冬明春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可控,根据市农委系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决定于近期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2013年年中渔业安全生产督查中有关问题整改和落实情况;渔港、渔船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应急处置力量部署、值班和运行情况;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时间安排1、即日起至12月10日,各区县对照督查内容开展自查自纠,相关工作情况于12月10日前书面报送我办。
2、12月11日,市农委水产办、经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市渔政处将组成督查组,到有关区县开展专项督查。
三、相关要求1、本次督查将结合各区县自查自纠报告,并随机抽取检查点的方式开展,加大对重点渔船、重点场所的督查力度。
2、督查组要加强与被督查单位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共同落实好督查工作的各项任务,同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回头看”工作。
3、督查工作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尽量减少对基层部门、渔民群众正常工作和生产的影响。
4、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组将汇总督查情况,及时向各区县通报。
请各单位于12月6日12:00前,将本单位联络员信息报我办。
我办联络员:虞嘉禄电话:23113024,150****7874;传真:63557919。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2013年12月2日。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做好换发渔业行政执法证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做好换发渔业行政执法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沪水产办[2011] 45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做好换发渔业行政执法证工作的通知沪水产办[2011] 45号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市渔政指挥中心)、上海渔港监督局(渔船检验局),各区县农委、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渔政队伍建设,规范渔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根据《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国渔政(督)〔2011〕11号)(附件1,下称《办法》)和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关于做好换发渔业行政执法证工作的函》的要求,决定从6月1日起开展换发渔业行政执法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发范围本次申请换(发)证的执法人员需符合《办法》第三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因《办法》对执法证的有效期和证号进行了调整,故无论执法证届时是否到期,持证人员均纳入本次换证范围。
此外,发证对象还包括新进渔政执法队伍但尚未申领证件的执法人员。
二、换发事宜(一)申请人申请换(发)证时需向所在单位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证申领(换领)审批表”(附件3,下称“审批表”)1份,并提供本人1寸电子照片(着冬装,白底)。
除市属单位渔业行政执法船舶渔政检查员申请换发执法证的证号由市渔政指挥中心(市渔政处)按编号规则(附件2)统一排定以外,其它执法人员的执法证证号由各单位按照编号规则自行排定。
(二)区县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汇总本单位审批表,形成“办理渔业行政执法证人员信息汇总表”(附件4,下称“信息汇总表”)报区县农委审核。
(三)区县农委负责对本区县的审批表和信息汇总表进行审核盖章后,连同电子照片寄送至市渔政指挥中心(市渔政处)。
(四)上海渔监局(船检局)对本单位的审批表进行审核,并形成信息汇总表,连同审批表和电子照片寄送至市渔政指挥中心(市渔政处)。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贯彻落实海洋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和禁用渔具目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贯彻落实海洋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和禁用渔具目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2.12•【字号】沪水产办[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贯彻落实海洋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和禁用渔具目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水产办〔2014〕9号)崇明、宝山、浦东、奉贤、金山区(县)农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为规范捕捞渔具管理,切实加强渔业资源保护,根据《关于做好海洋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和禁用渔具目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4〕9号)的要求,我办制定了《上海市贯彻落实海洋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和禁用渔具目录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贯彻落实海洋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和禁用渔具目录的实施方案》2.上海市贯彻落实海洋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和禁用渔具目录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上海市水产办公室2014年2月12日附件1:上海市贯彻落实海洋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和禁用渔具目录的实施方案为规范捕捞渔具管理,切实加强渔业资源保护,根据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和《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以下合并简称《通告》)的相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贯彻落实《通告》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为保证《通告》能够顺利贯彻落实,在市级层面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层层抓好落实,确保任务按时完成。
各区县农委也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按照方案的时间节点,抓好工作落实。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查摸违规渔具使用情况,引导渔民主动销毁禁用渔具,更换符合最小网目尺寸规定的渔具,巩固清理整治违规渔具专项行动成果,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构建生态文明。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3.22•【字号】沪水产办[2012] 32号•【施行日期】201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水产办[2012] 32号各区县农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为进一步加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关于2012年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渔政<督>[2012]4号)精神,我办制定了《2012年上海市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12年上海市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2.农业部办公厅《2010-2012年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评选办法》3.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申报表上海市水产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附件12012年上海市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根据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做好2012年上海市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一、指导思想2012年本市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创建活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上海渔业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管理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提高渔政人员执法能力和综合素质,保障各项渔政监督管理工作取得实效,促进上海渔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2012年本市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在农业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渔政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要做好本部门所属渔政船的创建工作。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市渔业捕捞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市渔业捕捞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2.16•【字号】沪水产办[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做好本市渔业捕捞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沪水产办[2009]14号崇明、南汇、奉贤、金山、宝山、浦东新区(县)农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证件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8]86号)和东海区渔政局《关于印发〈东海区新版海洋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渔政[2009]12号)的要求,为做好本市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工作,现制定《2009年上海市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9年上海市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工作方案》上海市水产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附件2009年上海市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工作方案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证件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8]8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2009年上海市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工作,进一步推进本市渔业船舶动态管理,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2009年换证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水产办公室、市渔政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及相关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本市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换证工作小组,由市水产办公室、市渔政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及各相关区县农委水产办(科)负责同志组成。
(名单见附件)二、工作内容本次换证工作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及《通知》的要求进行,各单位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执行好各项管理制度,具体工作内容如下:(一)换证范围1、海洋捕捞渔船已导入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且持有合法有效2004版《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登记证书》、《渔船检验证书》且船籍港为本市的海洋中小型捕捞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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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
的意见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沪水产办[2010]3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04.20
【实施日期】2010.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的意见
(沪水产办[2010]30号)
各区(县)农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渔业行政执法督察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全国渔政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层级监督,进一步规范渔业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各项渔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试行)》(农渔发[2009]16号)(以下简称《督察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建立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将有力推动渔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
各区(县)农委要支持和帮助执法机构贯彻落实好农业部《督察规定》精神,建立督察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协调好、管理好、组织好执法督察工作。
为做好本市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成立上海市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全市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全市渔业行政执法督察工作。
各级渔业行政执法督察部门要根据执法督察工作的总体要求,形成统一指挥、政令畅通、反应迅速、运转高效、责权明确、上下联动的指挥协调工作机制。
要由分管领导作为督察工作负责人,选好配强督察人员。
市级渔业行政执法督察部门应组成3-5名督察人员的工作队伍,区(县)渔业行政执法督察部门应组成2-3名督察人员的工作队伍。
督察人员名单调整变动情况应及时报我办备案。
二、工作职责
各督察部门要坚持依法督察、程序规范、制度保障、严格监督的原则,强调层级监督。
要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察相结合的方法,定期听取渔业行政执法工作报告;监督重大渔业行政执法活动;开展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和评议;受理、处置信访举报事项;调阅渔业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渔业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和执法过错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定期发布渔业行政执法督察通报。
市、区(县)督察部门要按照《督察规定》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坚持依法督察、程序规范、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