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沉降观测点设置与观测要点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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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降观测

沉降观测

建筑物沉降及变形观测建筑在可变形的地基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由于在其较大的自重作用下地基产生的压力也较大,在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一段时间内会产生沉降和变形。

应根据《测量规范》和《地基基础规范》规定设置沉降观测点,并及时观测。

1沉降观测水准点的设置1.1 水准点的布设沉降观测水准点可用施工时使用的水准点,也可另设。

水准点埋设数量不应少于三个,并组成水准网。

水准点的埋设位置,既要考虑到能便于观测,又要考虑到防止震动。

对水准点应定期进行高程检测,以保证观测结果的正确性。

1.2 水准点的形式与埋设沉降观测水准点的形式应根据现场条件、观测时间等决定,一般与三、四等水准点相同(三等水准点的埋设深度不得浅于1.5m,四等水准点不得浅于0.5m)。

(1)深埋水准点深埋水准点用于水准基点,其标桩的形式应根据材料等条件决定。

(2)专用水准点用直径30mm以上的粗钢筋,上端磨成半圆形,下端弯成钩形,将其埋在混凝土中。

专用水准点用于三等水准。

(3)以水平面控制点代替水准点一般施工经常使用的水准点,可附设于平面控制点上,即在标板附近埋设一个圆头铆钉作为水准点。

1.3 沉降观测水准点高程的测定沉降观测水准点可引测永久基准点,采用三等水准测量的方法测定。

1.4 沉降观测点的形式与埋设沉降观测点的形式与埋设方法应根据工程性质和施工条件确定,一般民用建筑沉降观测点大多设置在外墙勒角处。

2沉降观测要点建筑物沉降观测的每个区域至少应有三个稳固可靠的点作为基点。

2.1 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应由设计单位根据基础沉降的要求、工程地质资料及建筑结构特点确定。

若设计无规定,砖墙承重的各观测点应沿墙的长度每隔6~12m设置一个,并设置在建筑物的转角处、纵墙和横墙交接处及纵墙和山墙的中央、建筑变形缝的两侧;框架结构建筑每隔2~3根柱基上安设观测片;筏式基础或箱形基础高层建筑观测点应沿纵横轴线和基础周边设置。

2.2 每次观测时,宜符合下列要求:(1)采用相同的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采用环行闭合方法或往返闭合法);(2)使用同一仪器和设备;(3)固定观测人员;(4)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

建筑物沉降观测内容

建筑物沉降观测内容

建筑物沉降观测内容建筑物沉降观测内容包括什么?是怎样观测的?下面是带来的建筑物沉降观测内容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建筑物沉降观测内容:1、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物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2、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应以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并结合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确定。

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1)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4)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

7)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3、沉降观测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等型式.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如雨水管、窗台线、电气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距离.隐蔽式沉降观测点标志的型式,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4、沉降观测点的施测精度,应以所选定的测站高差中误差作为精度要求施测。

5、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可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1)建筑物施工阶段的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一般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开始观测.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施工过程中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沉降观测测量学习资料

沉降观测测量学习资料

沉降观测学习内容:1 工作流程与工作内容1.0.1 线下工程沉降变形观测及评估工作分为准备阶段、观测阶段与评估阶段。

1.0.2 各方应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工作,各阶段成果报告内容要符合细则要求。

1.1 准备阶段1.1.1 准备阶段的工作流程如图1.1.1所示。

准备阶段图1.1.1 准备阶段工作流程图1.1.2对应工作流程图1.1.1中编号工作内容如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人员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评估单位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从事沉降变形观测的测量技术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方法主要为授课和答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自身对测量技术人员进行测量要求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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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提供给建设单位的设计资料主要有●全线设计地质纵断面图(电子文档);●沉降计算方法和参数选取;●线下工程沉降计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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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明确沉降变形观测的如下技术要求●观测断面和观测点设置要求;●观测设备埋设要求;●对线下工程变形观测频次提出明确要求;●对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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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施工单位编制线下工程沉降观测作业指导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人员、设备情况;●观测组织机构,按单位工程落实到负责人;●明确线下工程观测技术要求与实施方法;●明确资料整理与提交文件的技术要求;●特殊工点与特殊情况需单独制定沉降变形观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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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评估单位核查包括以下内容监理单位主要核查:●观测人员、设备是否能够满足观测要求;●观测断面与观测点设置是否满足细则要求;●观测设备埋设是否满足细则要求;●观测组织是否能满足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

评估单位主要核查:●观测技术要求与实施方法是否满足细则要求;●测量内业资料整理与提交文件是否满足细则要求;●特殊工点与特殊情况的观测方案精度是否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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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建立变形观测网●观测网平面布置示意图,应明确基准点、工作基点与线下工程结构物相对位置,明确路基、桥梁、隧道、过渡段等结构物观测点的里程,如图1.1.2所示;●填写观测断面及观测点位置与工程属性信息,详见附表;●填写基准点与工作基点信息表,详见附表。

沉降观测点布置及观测施工方案

沉降观测点布置及观测施工方案

江苏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沉降观测点布置及观测施工方案昆山万和苑动迁小区2标项目部目录目录 0第一章工程概述 (2)1.1工程概况 (2)1.2技术依据 (2)第二章人员及仪器配备 (3)2.1人员配备 (3)2.2测量仪器配备 (3)2.3内业计算 (4)第三章观测点设置 (4)3.1制作方法 (4)3.2设置方法 (5)3.3保护方法 (5)第四章沉降观测点的布设 (5)4.1布设规定 (5)4.2布设位置 (6)第五章沉降观测点的观测线路............................................................. 第六章技术要求. (6)6.1观测要求 (6)6.2观测等级及要求 (7)6.3观测注意事项 (7)第七章观测次数及数据处理 (8)7.1观测次数 (8)7.2数据处理 (8)第一章工程概述1.1工程概况昆山万和苑动迁小区2标B-1#~B-3#、B-8#、B-9#住宅楼、B-车库2及围墙工程位于高新区中华园西路北侧、锦淞路东侧。

总建筑面积61324.67m2,其中:B-1#楼住宅面积11449.31m2,为地下1层,地上18层,层高2.9m;B-2#楼住宅面积6222.22m2,为地下1层,地上18层,层高2.9m; B-3#住宅面积6190.07m2, 地下1层,地上18层,层高2.9m;B-8#住宅面积12501.72m2, 地下1层,地上18层,层高2.9m;B-9#住宅面积11526.6m2, 地下1层,地上18层,层高2.9m;B-车库2面积: 13434.75m2,地下1层,层高3.80m。

由于本工程属于小高层建筑,故应进行沉降观测。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了方便观测,沉降观测点埋设于主楼框架剪力墙上,其标高值为0.5左右。

观测点位置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确定。

1.2技术依据1.2.1工程依据1.苏州华造建筑设计院提供的沉降观测施工图纸2.建设单位提供的沉降观测基准点1.2.2国家规范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2.《工程测量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8-963.《建筑测量变形规程》JGJ/T8-2007建设单位提供来了二个沉降观测控制点:BM1、BM2点。

【2019年整理】沉降观测点设置与观测要求

【2019年整理】沉降观测点设置与观测要求

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点的设置与观测要点沉降观测在建筑物的施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后的监测等过程中,具有安全预报、科学评价及检验施工质量等的职能。

通过现场监测数据的反馈信息,可以对施工过程等问题起到预报作用,及时做出较合理的技术决策和现场的应变决定。

一、相关规范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经建设部批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为国家标准,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3.43(1)、7.1.7、7.5.6、10.1.10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为行业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和《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同时废止。

此外,经江苏省建设厅审定,确定《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6-2006)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是目前省内建筑物沉降观测参考的主要规范依据。

2008年4月,昆山市建筑业协会制定《关于对创优工程进行现浇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和建筑物沉降观测的通知》(昆建协字(2008)第11号),对本地区创优工程沉降观测的观测点布设、观测周期及时间等要求进行明确,进一步规范了本地区创优工程的沉降观测。

二、沉降观测的对象根据《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第3.0.1条(强条)及昆建协字(2008)第11号文要求,下列建筑物在施工及使用期间需进行沉降观测:A、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B、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C、加层、扩建建筑物;D、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地下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E、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F、创优工程。

在此需要明确的概念是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就不需要沉降观测(创优工程除外)。

沉降观测点设置规范

沉降观测点设置规范

沉降观测点设置规范沉降观测是土木工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监测工作,主要用于测量土地或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垂直位移。

准确地选择和设置沉降观测点可以保证观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并为工程的安全运营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沉降观测点设置规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观测点的设置数量和位置。

观测点的设置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和周边地质条件进行合理确定。

一般来说,在大型工程中,观测点的数量要适当增加,以保证数据的全面性和可靠性。

观测点的位置应选在工程的关键部位,如基础、支撑结构等位置上,并考虑到土地或建筑物可能发生的沉降变化。

2. 观测点的标志和标定。

每个观测点应设置明确的标志,以便进行定位和辨认。

标志可以采用固定的钉子、杆子或标识牌等形式,标志的高度应便于观测和测量。

观测点的位置应进行精确的测量和标定,并在观测前进行偏差校正和调整。

3. 观测点的监测设备和仪器。

观测点的监测设备和仪器应选择具有较高精度和可靠性的测量设备。

常用的沉降监测仪器包括税卡仪、自动水准仪、倾斜仪等。

在选择仪器时,应考虑其适用范围、精度和稳定性等因素,并进行仪器的校准和检验,以确保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观测点的观测频率和方式。

观测点的观测频率应根据土地或建筑物的使用情况和工程的特点进行合理安排。

在工程初期,观测频率可以较高,以追踪土地或建筑物的变化趋势;在工程使用稳定后,观测频率可以适当减少。

观测方式可以采用定期观测和特殊观测相结合的方式,根据需要进行全面的定期观测,同时对关键部位进行特殊观测。

5. 观测点的数据处理和分析。

观测点的数据应进行及时、准确的处理和分析。

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录入、整理和校核等工作,数据分析包括数据的趋势分析和变化幅度分析等。

数据处理和分析的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工程的设计者、施工方和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以便他们对工程的运行和安全进行及时的调整和决策。

通过遵循以上沉降观测点设置规范,可以提高沉降观测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营和有效监管,并为土木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和参考依据。

建筑物沉降观测内容

建筑物沉降观测内容

建筑物沉降观测内容建筑物沉降观测内容:1、建筑物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物地基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度并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2、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应以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并结合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确定。

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1)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4)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

7)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3、沉降观测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等型式.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如雨水管、窗台线、电气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距离.隐蔽式沉降观测点标志的型式,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4、沉降观测点的施测精度,应以所选定的测站高差中误差作为精度要求施测。

5、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可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1)建筑物施工阶段的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一般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开始观测.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施工过程中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建筑物的沉降观测

建筑物的沉降观测

建筑物的沉降观测沉降观测即根据建筑物设置的观测点与固定(永久性水准点)的测点进行观测,测其沉降程度用数据表达,凡一层以上建筑、构筑物设计要求设置观测点,人工、土地基(砂基础)等,均应设置沉陷观测,施工中应按期或按层进度进行观测和记录直至竣工。

一、沉降观测内容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率,并应根据需要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二、沉降监测点的布设要求1应能反映建筑及地基变形特征,并应顾及建筑结构和地质结构特点。

当建筑结构或地质结构复杂时,应加密布点。

2对民用建筑,沉降监测点宣布设在下列位置:1)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Iom~20m处或每隔2根~3根柱基上;2)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和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3)建筑裂缝、后浇带两侧、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4)对宽度大于或等于15m、宽度虽小于15m但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湿陷性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处;6)框架结构及钢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7)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9)超高层建筑或大型网架结构的每个大型结构柱监测点数不宜少于2个,且应设置在对称位置。

3对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大型或高耸建筑,监测点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应少于4个。

4对城市基础设施,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结构设计及结构监测的要求。

三、对沉降监测点的标志的要求1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宜涂上防腐剂。

2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雨水管、窗台线、散热器、暖水管、电气开关等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面、柱面或地面一定距离,宜与设计部门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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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沉降观测点设置与观测要点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点的设置与观测要点沉降观测在建筑物的施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后的监测等过程中,具有安全预报、科学评价及检验施工质量等的职能。

通过现场监测数据的反馈信息,可以对施工过程等问题起到预报作用,及时做出较合理的技术决策和现场的应变决定。

一、相关规范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经建设部批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为国家标准,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3.43(1)、7.1.7、7.5.6、10.1.10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为行业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和《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同时废止。

此外,经江苏省建设厅审定,确定《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6-2006)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是目前省内建筑物沉降观测参考的主要规范依据。

2008年4月,昆山市建筑业协会制定《关于对创优工程进行现浇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和建筑物沉降观测的通知》(昆建协字(2008)第11号),对本地区创优工程沉降观测的观测点布设、观测周期及时间等要求进行明确,进一步规范了本地区创优工程的沉降观测。

二、沉降观测的对象根据《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第3.0.1条(强条)及昆建协字(2008)第11号文要求,下列建筑物在施工及使用期间需进行沉降观测:A、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B、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C、加层、扩建建筑物;D、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地下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E、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F、创优工程。

在此需要明确的概念是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中第3.0.1条作如下定义:若工程明显为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丙级的建筑物(如地基条件较好的6层住宅楼等),就不需要沉降观测(创优工程除外)。

若不能确定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或者有疑问,就请设计单位明确是否需要沉降观测,并请书面答复或者写入图纸会审记录中。

三、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建筑物确定需要进行沉降观测之后,在工程开工之初,应根据设计图纸的安排做好沉降观测策划工作、制定沉降观测方案,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观测,适时埋设观测点。

根据《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8-2006和《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的要求,沉降观测点应布设在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的点位,砌筑小阴井加以保护,宜选在下列位置:A、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B、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不同地质条件、不同荷载分布、不同基础类型、不同基础埋深、不同上部结构、建筑裂缝、后浇带、沉降缝和伸缩缝的两侧,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及填挖方分界处;C、宽度大于或等于15米,或宽度小于15米但地质条件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的承重内隔(纵)墙设内墙点,以及框架、框剪、框筒、筒中筒结构体系的楼、电梯井和中心筒处;D、筏基、箱基的四角和中部位置处;E、多层砌体房屋纵墙间距6~10米横墙对应墙端处;F、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墙轴线上,以及可能产生较大不均匀沉降的相邻柱基处;G、高层建筑横向和纵向两个方向对应尽端处;H、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滨(沟)处;I、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J、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构筑物,应设在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4个。

在控制点与沉降观测点之间建立固定的观测路线,并在架设仪器站点与转点处作好标记桩,保证各次观测均沿统一路线。

昆建协字(2008)第11号文明确:根据以上要求及本市实际情况,一般多层建筑布8~16个点;(小)高层建筑布8~20个点。

对于基础面积较大的建筑物,如大型框架结构的工业厂房,测点布置可能超过20个点。

四、沉降变形监测的精度要求沉降观测的测量,应使用精密水准仪,优先采用精密水准仪DSZ05或DS05,具有测微装置的,最低使用DS1水准仪。

视线长度宜为20~30米,视线高度不宜低于0.5米,宜采用闭合法消除误差。

承担沉降观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测量人员应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观测时,仪器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塔式起重机等施工机械附近不宜设站。

五、沉降观测的周期和时间1、初测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别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行,否则整个观测得不到完整的观测意义。

初测应增加观测量,以提高初始值的可靠性。

2、施工阶段的沉降观测应依据施测方案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

重要建筑,可在基础完工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

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

观测次数与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

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2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和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

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每增加荷载的25%时各测一次。

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

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封顶后1~2月观测一次,竣工后观测周期,根据建筑物的稳定情况确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沉降速度≥2.0mm/d应停止施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沉降速度≥1.0mm/d应减缓加载速度并增加观测次数。

各个阶段的复测必须定时进行,不得漏测或补测,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

3、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

一般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2~3次,第三年后每年一次,直至稳定为止。

观测的期限一般规定如下:砂土地基2年,膨胀土地基3年,粘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

若沉降速度小于0.01 mm/d ,根据沉降曲线分析,认为已经稳定,可以停止观测。

4、对于荷载突然增加,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水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逐日或2~3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昆建协字(2008)第11号文明确:根据以上要求及本市实际情况,在施工期间,一般多层建筑观测共约需3次(初始值一次,施工到三层测一次,主体结构封顶后测一次);工业厂房对于小于三层(含三层)的共约需2次(初始值一次,主体结构封顶后测一次),高于三层的工业厂房,按每增加两层测量一次,共约需3-4次;(小)高层建筑观测每增加三层测一次,共约需5~15次。

发现数据异常,应增加观测频率。

在使用阶段,可见上述第三条。

六、竣工验收标准《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8-2006)第5.0.6条规定:对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时,地基沉降变形观测值在没有相应的规范、设计要求时,可参照本条执行。

每周期观测后,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计算观测点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和沉降速度。

1、建(构)筑物竣工验收地基变形要求以沉降速度,即沉降量与时间的关系曲线判定,曲线应逐步收敛、曲线的斜率应逐渐减少或趋向于零,最后一次观测的沉降速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竣工验收最后一次观测的沉降速度允许值表2、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地基基础的平均沉降量宜满足如下公式的要求:SS=λm ax式中:S——建(构)筑物地基基础最终平均沉降量(mm);S——建(构)筑物地基基础最终最大沉降量(mm);m axS的比值。

λ——建(构)筑物竣工时地基基础平均沉降量与最终最大沉降量m ax S、λ宜参照下表执行。

S、m ax竣工时地基基础平均沉降量允许值表3、竣工验收时,还要计算判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地基变形引起整体倾斜是否满足规范允许值。

例如,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整体倾斜允许值如下表:注: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H g指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4、当符合竣工验收沉降量和沉降速度标准后,尚未达到建筑物稳定标准时,竣工验收后应按照本标准省标DGJ32/J18-2006第5.0.4条(即本文“五、沉降观测的周期和时间”)要求,继续进行沉降观测,直至稳定。

七、稳定标准稳定标准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对重点观测和科研观测工程,若最后三次观测中每次沉降量均不大于2√2倍测量中误差,则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

建筑物安全等级二、三级多层建筑以0.020. ~04mm/d,高层和一级建筑以0.01mm/d为稳定标准。

八、工程竣工观测资料整理观测过程中应及时归集每次沉降观测成果,整理相关资料。

认真分析沉降情况,出现异常时采取措施。

工程竣工时,应提交下列有关沉降观测资料:A、沉降观测成果表;B、沉降观测点平面布置图;C、沉降量――时间――沉降速度(s-t-v)曲线图;D、沉降量――时间――荷载(或加载楼层数)(s-t-v)曲线图;E、建筑物等沉降曲线图(如观测点数量较少,可以不提交);F、沉降观测技术报告;G、观测工作方案。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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