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沉降观测点的设置与观测要点
建筑物位移及沉降观测的要点

建筑物位移及沉降观测的要点建筑物位移及沉降观测要点是什么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
1、水平位移观测点的位置,对建筑物应选在墙角、柱基及裂缝两边等处;线状构筑物应选在端点、转角点及必要的中间部位;护坡工程应按待测坡面成排布点。
观测点的埋设应稳固且便于观测,当设置上、下标志时,应使上、下标志和某一测站点在同一铅垂面内。
2、水平位移观测可根据需要与现场条件选用下列方法:
测量地面观测点在特定方向的位移时,可选用下列几种基准线法。
①视准线法(包括小角法和活动觇牌法)。
②激光准直法。
③测边角法。
主要用于地下管线的观测。
④采用基准线法测定绝对位移时,应在基准线两端各自向外的延长线上,埋设基准点或按检核方向线法埋设4~5个检核点。
3、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应以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并结合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确定。
4、垂直位移(沉降)观测,宜采用几何水准法,亦可采用静力水准、三角高程等测量方法。
监测点观测技术要求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1。
沉降观测点规范

沉降观测点规范沉降观测点规范一、引言沉降观测是土木工程中重要的施工监测内容之一,能够及时发现地基沉降情况,为工程施工提供及时的监测数据,对保障工程的安全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规范是针对沉降观测点规范进行制定,旨在保证沉降观测点的合理布置以及沉降观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二、观测点布置原则1.观测点布置应覆盖工程区域,能够从整体上全面观测到地基的沉降情况。
2.根据工程区域的特点,合理选择观测点的数量和位置,确保观测数据的代表性。
3.观测点布置应均匀分布,适量增加在非均匀沉降区域的观测点。
4.观测点应距离工程区域边界一定距离,避免边界效应对数据的影响。
5.观测点应远离可能产生沉降的干扰源,如地铁、管道等,以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
三、观测点布置要求1.观测点布置应综合考虑工程区域的地质条件、土层厚度、土层性质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观测点。
2.观测点应避免设置在易发生沉降的特殊地质构造上,如断层、裂缝等。
3.观测点应避免设置在临时性施工设施上,如钢管支撑、临时土方等,以免干扰测量数据。
4.观测点应设置在稳定的地面上,避免设置在可能发生滑动、坍塌的地层上。
5.观测点的标志物应稳固牢固,防止标志物移位或倾斜导致观测数据不准确。
6.观测点的标志物应具有较好的可观测性,方便观测人员进行观测,如安装标尺、测量孔等。
四、观测点维护与管理1.观测点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如标志物移位、标尺损坏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2.观测点应避免受到人为破坏,设置警示标识,确保观测点的安全。
3.观测点应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系统,记录观测点的位置、布置图纸、观测数据等信息,以便日后查询和使用。
4.观测点应定期进行数据校核和比对,确保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观测点应进行定期清理,确保观测点周围环境整洁,避免杂物对观测数据的干扰。
五、数据处理与分析1.观测数据应及时收集和整理,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2.观测数据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处理,筛选掉异常值和干扰数据。
沉降观测如何设置与测量沉降点

沉降观测如何设置与测量沉降点沉降观测可以提供土壤和建筑物的沉降变形数据,为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重要的资料。
通过沉降观测,可以及时监测土壤和建筑物的沉降变形情况,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工程安全。
土壤的沉降变形情况可以反映土壤的质量,通过沉降观测可以判断土壤质量。
一、沉降点的设置设置沉降观测点的数目和具体位置需要根据规范和设计要求来确定,(应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总平面图和变形量测要求进行布网,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标准》GB50026-2020或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图纸会审阶段,施工单位、监理与设计院进行协商初步确定沉降点设置方案;待基础施工完成后,根据实际地质情况进一步细化沉降观测点的设置位置。
沉降观测应采用二等几何水准测量方法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水准基点和沉降观测点的高程测量,应按二等几何水准测量的要求施测;每次观测应记录沉降观测点的高程值;各次观测的线路、仪器、尺垫和方法均应尽量一致;观测人员、观测时间和气象条件应尽量一致;应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时间段内进行观测。
为较好地进行沉降观测,施工现场内埋设的水准基点应有利于直接引测,且数量不少于两个,每次进行沉降观测时,事先核查基准水准点是否发生异常变化,正常后才能进行施测。
沉降点的埋设方式为:先将带锚固脚的钢板埋入设计观测点柱身上,并按初步设定高程埋设,待模板拆除后,精确找出高程、焊上带观测点的角钢。
二、沉降点的测量1、测量工具:本工程沉降测量由测量工程师负责;沉降观测采用S1水准仪和毫米分划水准尺进行测量。
2、测量频次:正常施工阶段应保证每加载一次施测一次(每一结构层施工完毕观测一次);主体结构竣工后每月观测一次;暴雨后观测一次;工程竣工交付业主使用前还需与业主共同观测一次后向业主进行沉降点的移交。
3、观测方法:每次观测按固定后视点、观测路线进行,前后视距尽量相等,视距大约15m,以减少仪器误差影响。
建筑物沉降观测点的设置、布设 需要考虑的因素

建筑物沉降观测点的设置、布设需要考虑的因素建筑物沉降观测点的设置沉降观测是监测重要建筑物在各种应力下安全性的重要手段。
如果沉降过大或不均匀,建筑物就会倾斜、移位,甚至开裂,甚至破坏。
因此,沉降观测结果是验证设计理论和检验施工质量的重要数据。
1、沉降水准点、观测点的设置(1)水准点的设置建筑物沉降观测的每一区域必须有足够数量的水准点,为了相互检查、核对,一般水准点不少于三个。
水准点应考虑永久使用,埋设坚固稳定。
水准点应与观测点接近,不能受施工机具及来往车辆的扰动,应埋设在受振区以外和埋设在冰冻线以下0.5m处,顶部要加盖予以保护。
(2)沉降观测点的设置沉降观测点应设置在建筑物上能表示出建筑物沉降与变形特征的部位,要求牢固可靠,便于观测,观测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基础的构造、荷载以及地质情况而定,一般可沿房屋四周每隔15-30 m设一个观测点,在建筑物的基础转角处,沉降缝或伸缩缝的两侧、柱基、新旧建筑物的基础连接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的地方,都应设观测点。
2、沉降观测的方法沉降观测的时间和次数建筑物在施工过程中,一般民用建筑每加高2~3层应观测一次,而工业建筑则应在不同的荷载阶段如浇筑砼基础、安装柱子和屋架、铺设屋面板、安装吊车架、砌筑砖墙体、烟囱每增加15m等之后,应分别作沉降观测,整个施工期间的沉降观测不能少于四次,建筑物竣工运营阶段,第一年可每隔3个月左右观测一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每年观测1次,直至沉降达到稳定状态或满足观测要求为止。
3、沉降观测的成果整理整理原始记录每次观测结束后,应检查记录的数据和计算是否正确,精度是否合格,然后,调整高差闭合差,推算出各沉降观测点的高程,并填入“沉降观测表”中。
计算沉降量计算内容和方法如下:(1)计算各沉降观测点的本次沉降量:沉降观测点的本次沉降量=本次观测所得的高程一上次观测所得的高程(2)计算累积沉降量:累积沉降量=本次沉降量+上次累积沉降量,将计算出的沉降观测点本次沉降量、累积沉降量和观测日期、荷载情况等记入“沉降观测表”中。
沉降观测点型式及沉降观测记录

沉降观测点型式及沉降观测记录为了在建筑变形测量中,及时、准确地为工程建设提供正确的测绘资料,保证测量的成果和记录符合各个测绘阶段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供项目工地参考。
一、沉降观测点1、沉降观测点的留设位置:建筑物、构筑物的沉降观测点,首先应按设计图纸埋设,当设计无要求时,可设置在以下位置:(1)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
(7)片筏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烟囱、水塔、油罐等高耸建筑物,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个。
(10)沉降观测点埋设位置应避开障碍物。
根据经验,观测点上方至少1000mm范围不得有雨水管、窗台线、暖气片、暖水管、电气开关等有碍观测的障碍物,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距离。
(详见附图1、附图2)2、沉降观测点的型式和保护:沉降观测点可按照附图1、附图2制作、安装。
二、沉降观测记录1、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建筑物施工阶段需按照设计要求对其进行沉降观测,如设计中无明确规定,可按照下列要求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1)大型、高层建筑,可在零米以下基础施工完成后埋设临时沉降观测点,做好临时沉降观测记录。
待零米以上第一层结构施工完成后换成永久沉降观测点。
(2)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
基础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和要求

基础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和要求
基础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和要求如下:
1. 布置原则:基础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应尽可能均匀地分在基础结构的各个位,覆盖整个基础面积。
观测点的数量和应根据工程的尺寸和重要性来确定。
2. 观测点位置:观点应选择在基础结构的组成部分,如柱子、墙体或基础板等上。
观测点之间应尽量保持一定的间距,一般来说,观测点的间距不应超过基础结构高度的1/3。
3. 观测点数量:观测点的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和需要确定。
通常情况下,对于较小的结构,可以布置数个观测点;而对于大型和复杂的结构,需要布置更多的观测点以确保全面观测。
4. 观测点设置要求:观测点应固定在基础结构上,并采用标志物或测量器具来标记观测点的位置。
观测点的高度应与基础结构的水平面保持一致,并且观测点应固定牢固以确保不会移动。
5. 观测频率和时间:基础沉降观应确定观测的频率和持续时间。
观测频率通常在施工阶段进行较频繁的观测,以便及时发现沉降情况。
观测的时间应根据工程的要求来确定,可能需要长时间的观测。
6. 数据采集记录:观测点数据的采集和记录应准确可靠。
可以使用各种测量仪器来获取数据,并将其记录在观测表格或数据库中。
同时也要确保的安全存储和备份。
请注意,以上是一般的基础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和要求,具体的
实施应根据工程的具体要求和现场情况来确定。
在进行观测前,建议咨询专业工程师的建议和指导。
建筑沉降观测的规范要求

建筑沉降观测的规范要求
1.观测目标和范围:
2.观测周期:
3.观测方法和仪器:
4.观测点的选择和布置:
观测点的选择应考虑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和变形特征,应避免遮挡干扰和地质条件差异。
观测点的布置应均匀分布在建筑物主体结构和基础上,并确保能够同时观测到水平和垂直方向的沉降。
5.数据采集与处理:
观测数据应定期采集并储存,以便后期的比对和分析。
数据处理应包括数据质量控制、数据校正和数据分析等步骤。
数据处理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6.观测报告:
7.安全措施:
总之,建筑沉降观测的规范要求是确保建筑物安全运行和使用的重要准则。
遵守这些规范要求,可以有效地监测和评估建筑物的沉降情况,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修复措施,保障建筑物的安全和可靠性。
沉降观测点设置规范

沉降观测点设置规范沉降观测是土木工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监测工作,主要用于测量土地或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垂直位移。
准确地选择和设置沉降观测点可以保证观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并为工程的安全运营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沉降观测点设置规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观测点的设置数量和位置。
观测点的设置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和周边地质条件进行合理确定。
一般来说,在大型工程中,观测点的数量要适当增加,以保证数据的全面性和可靠性。
观测点的位置应选在工程的关键部位,如基础、支撑结构等位置上,并考虑到土地或建筑物可能发生的沉降变化。
2. 观测点的标志和标定。
每个观测点应设置明确的标志,以便进行定位和辨认。
标志可以采用固定的钉子、杆子或标识牌等形式,标志的高度应便于观测和测量。
观测点的位置应进行精确的测量和标定,并在观测前进行偏差校正和调整。
3. 观测点的监测设备和仪器。
观测点的监测设备和仪器应选择具有较高精度和可靠性的测量设备。
常用的沉降监测仪器包括税卡仪、自动水准仪、倾斜仪等。
在选择仪器时,应考虑其适用范围、精度和稳定性等因素,并进行仪器的校准和检验,以确保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观测点的观测频率和方式。
观测点的观测频率应根据土地或建筑物的使用情况和工程的特点进行合理安排。
在工程初期,观测频率可以较高,以追踪土地或建筑物的变化趋势;在工程使用稳定后,观测频率可以适当减少。
观测方式可以采用定期观测和特殊观测相结合的方式,根据需要进行全面的定期观测,同时对关键部位进行特殊观测。
5. 观测点的数据处理和分析。
观测点的数据应进行及时、准确的处理和分析。
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录入、整理和校核等工作,数据分析包括数据的趋势分析和变化幅度分析等。
数据处理和分析的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工程的设计者、施工方和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以便他们对工程的运行和安全进行及时的调整和决策。
通过遵循以上沉降观测点设置规范,可以提高沉降观测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营和有效监管,并为土木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和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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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沉降观测点的设置与观测要点沉降观测在建筑物的施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后的监测等过程中,具有安全预报、科学评价及检验施工质量等的职能。
通过现场监测数据的反馈信息,可以对施工过程等问题起到预报作用,及时做出较合理的技术决策和现场的应变决定。
一、相关规范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经建设部批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为国家标准,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3.43(1)、7.1.7、7.5.6、10.1.10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为行业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和《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同时废止。
此外,经江苏省建设厅审定,确定《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6-2006)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是目前省内建筑物沉降观测参考的主要规范依据。
2008年4月,昆山市建筑业协会制定《关于对创优工程进行现浇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和建筑物沉降观测的通知》(昆建协字(2008)第11号),对本地区创优工程沉降观测的观测点布设、观测周期及时间等要求进行明确,进一步规范了本地区创优工程的沉降观测。
二、沉降观测的对象根据《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第3.0.1条(强条)及昆建协字(2008)第11号文要求,下列建筑物在施工及使用期间需进行沉降观测:A、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B、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C、加层、扩建建筑物;D、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地下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E、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F、创优工程。
在此需要明确的概念是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中第3.0.1条作如下定义:若工程明显为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丙级的建筑物(如地基条件较好的6层住宅楼等),就不需要沉降观测(创优工程除外)。
若不能确定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或者有疑问,就请设计单位明确是否需要沉降观测,并请书面答复或者写入图纸会审记录中。
三、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建筑物确定需要进行沉降观测之后,在工程开工之初,应根据设计图纸的安排做好沉降观测策划工作、制定沉降观测方案,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观测,适时埋设观测点。
根据《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8-2006和《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的要求,沉降观测点应布设在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的点位,砌筑小阴井加以保护,宜选在下列位置:A、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B、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不同地质条件、不同荷载分布、不同基础类型、不同基础埋深、不同上部结构、建筑裂缝、后浇带、沉降缝和伸缩缝的两侧,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及填挖方分界处;C、宽度大于或等于15米,或宽度小于15米但地质条件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的承重内隔(纵)墙设内墙点,以及框架、框剪、框筒、筒中筒结构体系的楼、电梯井和中心筒处;D、筏基、箱基的四角和中部位置处;E、多层砌体房屋纵墙间距6~10米横墙对应墙端处;F、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墙轴线上,以及可能产生较大不均匀沉降的相邻柱基处;G、高层建筑横向和纵向两个方向对应尽端处;H、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滨(沟)处;I、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J、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构筑物,应设在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4个。
在控制点与沉降观测点之间建立固定的观测路线,并在架设仪器站点与转点处作好标记桩,保证各次观测均沿统一路线。
昆建协字(2008)第11号文明确:根据以上要求及本市实际情况,一般多层建筑布8~16个点;(小)高层建筑布8~20个点。
对于基础面积较大的建筑物,如大型框架结构的工业厂房,测点布置可能超过20个点。
四、沉降变形监测的精度要求沉降观测的测量,应使用精密水准仪,优先采用精密水准仪DSZ05或DS05,具有测微装置的,最低使用DS1水准仪。
视线长度宜为20~30米,视线高度不宜低于0.5米,宜采用闭合法消除误差。
承担沉降观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测量人员应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观测时,仪器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塔式起重机等施工机械附近不宜设站。
五、沉降观测的周期和时间1、初测建(构)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别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行,否则整个观测得不到完整的观测意义。
初测应增加观测量,以提高初始值的可靠性。
2、施工阶段的沉降观测应依据施测方案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
重要建筑,可在基础完工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
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
观测次数与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
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2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和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
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每增加荷载的25%时各测一次。
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
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封顶后1~2月观测一次,竣工后观测周期,根据建筑物的稳定情况确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沉降速度≥2.0mm/d应停止施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沉降速度≥1.0mm/d应减缓加载速度并增加观测次数。
各个阶段的复测必须定时进行,不得漏测或补测,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准确的沉降情况或规律。
3、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
一般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2~3次,第三年后每年一次,直至稳定为止。
观测的期限一般规定如下:砂土地基2年,膨胀土地基3年,粘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
若沉降速度小于0.01 mm/d ,根据沉降曲线分析,认为已经稳定,可以停止观测。
4、对于荷载突然增加,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水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逐日或2~3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昆建协字(2008)第11号文明确:根据以上要求及本市实际情况,在施工期间,一般多层建筑观测共约需3次(初始值一次,施工到三层测一次,主体结构封顶后测一次);工业厂房对于小于三层(含三层)的共约需2次(初始值一次,主体结构封顶后测一次),高于三层的工业厂房,按每增加两层测量一次,共约需3-4次;(小)高层建筑观测每增加三层测一次,共约需5~15次。
发现数据异常,应增加观测频率。
在使用阶段,可见上述第三条。
六、竣工验收标准《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法》(DGJ32/J18-2006)第5.0.6条规定:对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时,地基沉降变形观测值在没有相应的规范、设计要求时,可参照本条执行。
每周期观测后,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计算观测点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和沉降速度。
1、建(构)筑物竣工验收地基变形要求以沉降速度,即沉降量与时间的关系曲线判定,曲线应逐步收敛、曲线的斜率应逐渐减少或趋向于零,最后一次观测的沉降速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竣工验收最后一次观测的沉降速度允许值表2、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地基基础的平均沉降量宜满足如下公式的要求:SS=λm ax式中:S——建(构)筑物地基基础最终平均沉降量(mm);S——建(构)筑物地基基础最终最大沉降量(mm);m axS的比值。
λ——建(构)筑物竣工时地基基础平均沉降量与最终最大沉降量m ax S、λ宜参照下表执行。
S、m ax竣工时地基基础平均沉降量允许值表3、竣工验收时,还要计算判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地基变形引起整体倾斜是否满足规范允许值。
例如,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整体倾斜允许值如下表:注: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H g指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4、当符合竣工验收沉降量和沉降速度标准后,尚未达到建筑物稳定标准时,竣工验收后应按照本标准省标DGJ32/J18-2006第5.0.4条(即本文“五、沉降观测的周期和时间”)要求,继续进行沉降观测,直至稳定。
七、稳定标准稳定标准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对重点观测和科研观测工程,若最后三次观测中每次沉降量均不大于2√2倍测量中误差,则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
建筑物安全等级二、三级多层建筑以0.020. ~04mm/d,高层和一级建筑以0.01mm/d为稳定标准。
八、工程竣工观测资料整理观测过程中应及时归集每次沉降观测成果,整理相关资料。
认真分析沉降情况,出现异常时采取措施。
工程竣工时,应提交下列有关沉降观测资料:A、沉降观测成果表;B、沉降观测点平面布置图;C、沉降量――时间――沉降速度(s-t-v)曲线图;D、沉降量――时间――荷载(或加载楼层数)(s-t-v)曲线图;E、建筑物等沉降曲线图(如观测点数量较少,可以不提交);F、沉降观测技术报告;G、观测工作方案。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此文档可自行编辑修改,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感谢您的支持,我们会努力把内容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