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民法(2)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高频考点之法律(2)

选举基本原则
普遍性原则(注:精神病患者也有选举权,若其不能行使,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名单。)
平等性原则(我国已取消城乡差别,实现农村选民和城市选民的“同票同权”)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秘密投票原则
12.关于人大代表的罢免
直接选举
县级
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
可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
2. 关于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我国先后颁布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与1982年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必须掌握)。
产生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正案共计31条。限于篇幅,老师不能把各修正案的内容详细罗列,请各位考生朋友们查阅,尤其要关注2004年修正案。
结社自由
主要指组织政治性团体自由。社团成立采取核准登记制,管理机关是民政部门。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主管机关:公安局。许可制(5 日前申请,2 日前决定)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海陆空交通站点(航空港、火车站、港口)周边不得集会游行示威。
注意:刑法中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③ 既可国有又可集体: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农村或城郊土地。
④ 对于水库、水塘,由集体经济负责修建和使用,但仍归国家所有。
⑤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与发展。
⑥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支持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非公有
制经济
①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四章(9)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四章(9) 第九节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特征是:(l) 它是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3)民事责任的范围与损害范围相一致;(4)民事责任是对民事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裁。
二、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承担一般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四要件”为:(l) 行为的违法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有实施了违法行为才承担民事责任。
(2)损害事实,民事违法行为只有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责任。
(3)因果关系,系指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4)主观过错,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上存在过错的违法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有两种基本责任类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1司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时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公平原则它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遭受重大损失得不到赔偿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负担”判由双方分担损失的原则。
四、民事责任的方式在《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二章(5)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二章(5)第五节国家机关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一)性质、地位、产生、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大由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选举产生代表的原则和方法由选举法规定。
全国人大实行有限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
(二)职权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行使的国家统治权。
其主要职权为:1.宪法性职权即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2.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3.任免权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
4.重人问题决定权如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一划;审批国家预决算报告;批准行政区划建制:决定战争与和平等。
5.监督权全国人大有权监督人大常委会和其他中央国家机关。
监督方式是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决定或命令;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质询和询问;视察;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
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国家立法机关。
它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并不得同时担任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职务。
常委会任期为五年,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是:(l)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依法行使立法权。
(3)解释法律。
(4)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5)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决算部分调整方案。
(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7)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8)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9)主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四章(2)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四章(2)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一、公民一个国家的公民是指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
我国公民就是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
应当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也适用于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无国籍的自然人。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公民主体资格的集中表现。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能力为前提的。
《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况,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法人(一)法人的概念及其应具备的条件《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从中可以看出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但并非所有的社会组织都是法人。
只有具备一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方可取得法人资格。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只有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的社会组织,才能被认定为法人。
(二)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独立的社会组织;2.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3.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行政法(2)2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行政法(2)(2)(二)行政行为中的具体行政行为1、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行为主体合法主体合法要求: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应通过一定会议作出的行政行为通过了相应会议讨论,且相应会议有法定人数出席,相应决定经法定票数通过。
(2)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内容合法要求: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正确;行为目的符合立法目的。
(3)行为程序合法。
行为程序合法要求:行为符合法定方式、法定步骤、法定顺序、法定时限。
2、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成立后对相对人、行政主体以及其他所有组织、个人均发生在法律上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包括:(1)公定力。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机关、组织、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
(2)确定力。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后,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发生法律效力。
其包括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两种。
(3)拘束力。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不得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有关要求的行为。
(4)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主要指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学履行相应行为对之所确定的义务,如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相应行政主体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相对人履行。
七、政府信息公开2007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但其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一章(4)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一章(4)第四节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作为人们之间相互结成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法律规范为前提。
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经过法律调整后形成的状态,是事实的社会关系与其法律形式的统一。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一定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一般包括公民(自然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玉比单位、国家,以及居住在所在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任何社会主体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能力。
一般来讲,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能力就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能力,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各种具体权利的产生必须以主体权利能力为前提。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权利能力有所不同,一般来讲,法人的权利能力产生于法人成立之时,终I!- -于法人解体。
其权利能力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超出业务范围就不能再有其他权利能力。
公民的权利能力则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根本无从谈行为能力。
对于自然人来讲,有权利能力不定就有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不仅意味着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法律关系中,而且意味着主体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通过自己的意志独立地实现权利和承担义务。
法律中对白然人的行为能力都有年龄和精神状况方面的规定,据此可以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全国公共基础知识真题-民法2

全国公共基础知识真题-民法2一、单项选择题1.(2014河北廊坊)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A.某企业在报纸刊登的商业广告B.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招股说明书C.某商场向居民小区散发的商品价目表D.某单位向经销商发出的电脑订货单2.(2014山东青岛)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
A.只能请求适用定金条款B.只能请求适用违约金条款C.可以同时适用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D.可以选择请求适用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3.(2015黑龙江省地矿局)在下列哪种情况下发生不当得利?()A.养子女向生父母给付生活费B.一方因赌博输给另一方钱财C.商店售货员失误多收价款D.债务人主动清偿未到期的债务4.(2018四川)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不属于法人、非法人组织人身权的是()。
A.名称权B.名誉权C.荣誉权D.隐私权5.(2018吉林三支一扶)下列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是()。
A.重婚的B.未到法定婚龄的C.因胁迫结婚的D.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的6.(2014河北衡水)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D.代位继承人7.(2017重庆綦江)老王育有子女二人,一个叫小明,一个叫小花,小花有两个儿子甲和乙,小花在2015年死亡,2016年老王死亡,留下遗产300万元。
小明、甲、乙三人因遗产分割发生纠纷,下列对老王遗产分配正确的是()。
A.小明继承150万元,甲、乙共同继承150万元B.小明、甲、乙三人各继承100万元C.小明继承300万元,甲和乙无权继承D.甲和乙各继承100万元,小明无权继承8.(2017重庆綦江)下列各项中,不需要见证人在场即为有效的是()。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一章(1)

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一章(1)第一章法律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一、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人类社会一切类型的法都具有的共同本质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特征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I.法的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的名义来颁布实施的行为规则,它具有权威性和公开性。
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取得普遍遵守的效力。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制定”是指国家有立法权的机关在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出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认司一”是指国家机关对某些社会上已形成的而又符合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如风俗习惯、社会道德、宗教信条等加以确认使它具有法律效力,如习惯法、判例法等。
制定或认可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特有的活动,不是任何机关、团体更不是个人可以随意进行的。
2.法的特殊社会规范性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显著概括性和可预测性。
法的概括性又叫定型性,是指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
法的可预测性,是指由于法的存在.人们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抱什么态度。
也就是说,人们事前可以估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或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等,这有利于人们守法,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3.法的效力普遍性法是种国家意志,这就意味着它在国家权力管辖的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这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
如党章只适用于党员,团章只适用一于团员,__下会章程只适用几工会会员,宗教规范只适用于宗教信徒。
只有国家的法才具有普遍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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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民法(2)
三、特权概念及其类型
(一)特权的概念
特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财产(主权是有体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是权利)的权利,它既具有人对物的内容(这明确了对物的支配方法及范围),同时又具有直接对抗一般人的效力。
(二)特权的类型
1、所有权
这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对其财产违背其意志的干涉。
2、用益特权
这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
3、担保特权
这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四、平等保护特权
平等保护特权是指特权受到侵害以后各个特权主体都应当受到特权法的平等保护。
这是由特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确立的。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特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
平等保护特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法律地位的平等,即所有特权主体在特权法中都具有平等的地位;(2)适用规则的平等性,即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外,任何特权主体在取得、设定和转移特权时,都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3)保护的平等性,即在特权受到侵害后,各个特权的主体都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
平等保护特权的价值表现在:平等保护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固有内容;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对民生的最大关注;是促进社会财富增长的需要。
五、征收与征用
(一)征收
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作出补偿的前提下,通过行使征收权,将单位或者个人的财产转移给国家所有。
征收行为生效也可以发生特权变动。
《特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不动产。
”
征收具有五个方面的法律特征:(1)征收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2)征收的主体是国家;(3)征收是所有权转移的行为;(4)征收必须依法作出补偿;(5)征收的对象应当是不动产。
(二)征用
《特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的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
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征用是国家强制使用单位、个人的财产。
国家以行政权命令征用财产,被征用的单位、个人必须服从,这一点与征收相同。
但征收是剥夺所有权,征用只是在紧急状态下强制使用单位、个人的财产。
紧急状态结束后被征用的财产要返还给被征用的单位、个人,因此征用与征收有所不同。
《特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征收限于不动产,征用的财产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
由于征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并可能给所有权人造成不利的后果,征用的采用亦有严格的条件限制:(1)征用的前提条件是发生紧急情况;(2)征用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3)使用后应当将选用财产返还权利人,并且给予补偿,但通常不及于可得利益的损失。
六、知识产权及其类型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内容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是法律赋予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2、知识产权的内容
知识产权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文学产权,是关于保护智力作品创造和传播的权利,包括著作权(版权)和著作邻接权;另一类为工业产权,是工业、农业、林业、商业和其他产业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无形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等。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作竞争者地位权和商誉权外,其他知识产权都具有专有性。
所为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客体具有唯一性和不可代替性。
2、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
具有唯一性和专有性特征的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即排除后出现的同类客体获得利益。
3、知识产权具有有期性
具有专有性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
(三)知识产权的制度价值
知识产权制度在于鼓励人们用智力和金钱积极投入到创造性的智力劳动中,保证其创造物的排他性支配权,进入市场交易,获取相应回报,以利于智力产品的创造者,又造福社会,推动社会发展。
(四)著作权与著作邻接权
1、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的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在我国实行自愿登记原则。
2、著作邻接权
著作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
3、两者的区别
著作权与著作邻接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主体不同。
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除表演者以外,几乎都是法人。
(2)保护对象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加工后的作品。
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3)内容不同。
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使用、收益、处分等财产权;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等。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
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五)专利权
所为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即独占)的权利。
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六)商标权
商标,俗称商品的牌子,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将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一种商业识别标志。
商标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主体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自己在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独占使用的权利;(2)许可权,是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3)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转让给他人的权利;(4)续展权,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有权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6)禁止权,是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不经过自己的许可而使用注册和与之相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在我国,商标权的取得须遵循申请在先原则和自愿注册原则。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