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院团字【2011】5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3.10.28•【字号】湘财社[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社〔2013〕36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为规范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35号),结合《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2〕17号)精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定了《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2013年10月28日附件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35号)精神,结合《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南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2〕17号)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以下简称教育培训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我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教育培训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绩效评价、强化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依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

28
2、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省级
湘财综〔2011〕31号
湘价费〔2014〕98号
29
3、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收贮费
中央
财综〔2012〕47号
湘价费〔2002〕336号
七
交通
30
1、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中央
财综〔2012〕47号
湘价费〔2011〕167号
(1)公路、桥梁、隧道通行费
(3)换发勘察许可证
中央
暂停征收
(4)变更换发采矿许可证
中央
财综〔2012〕47号
(5)土地证书工本费
中央
财综〔2012〕47号
小微企业免征
26
9、矿产资源补偿费
中央
财综〔2012〕47号、湘财综〔2010〕40号
湘发改价费〔2014〕958号
六
环保
27
1、排污费
中央
湘价费〔2002〕112号
财综〔2012〕47号、湘财综〔2006〕86号
(2)车辆过渡费
31
2、航务管理费
(1)船舶港务费
中央
财综〔2012〕47号
湘财综〔2015〕10号
湘价费〔2011〕167号
小微企业免征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
(2)货物港务费
省级
湘财综〔2011〕30号
湘价费〔2011〕167号
(3)引航费
省级
湘价费〔2011〕167号 湘价费〔2013〕136号
十七
质量技术监督
55
1、计量标准考核费
中央
财综〔2012〕47号
湘发改价费〔2014〕1039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湘财综[20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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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正文:
----------------------------------------------------------------------------------------------------------------------------------------------------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湘财综〔2011〕5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湖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2号)的规定,现就调整我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2月1日(含)以后,在我省境内发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二、各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加强收支管理,确保资金应收尽收和专款专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结束——。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发文字号】湘财教[2011]4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05.24【实施日期】2011.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1〕42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3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湘财教[2010]63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3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湘财教[2010]63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8.23•【字号】湘财教〔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8〕33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2018年8月23日附件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04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317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办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拨款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非研究项目资金以及项目管理资金的使用管理。
其中,研究项目资金是指围绕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资金的总称;非研究项目资金是指支持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机构(或者团队、智库)建设和运行、优秀成果奖励等项目资金的总称;项目管理资金是指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社科联等省级哲学社科类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管理性工作所需的费用。
湖南省财政厅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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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教[2007]18号
62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湘财教[2007]62号
63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财农税字[2000]14号
32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2]14号
33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确定农业税收征收经费上划基数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2]15号
34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4]6号
35
关于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及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建[2004]13号
90
关于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04]36号
91
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湘财建[2004]41号
92
关于印发《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04]46号
湘国资行字[1996]25号
14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省建设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湘国资行字[199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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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建设委员会、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机动车辆和公有房产处置审批、过户手续的补充通知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方案关于印发«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等的通知院属各部门:«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任方法»、«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任方法»、«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治理岗位首次聘任方法»、«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工勤岗位首次聘任方法»,经全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学院党委、行政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2、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任方法3、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任方法4、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治理岗位首次聘任方法5、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工勤岗位首次聘任方法二○一二年六月十日附件1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依照国家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治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实施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20〕11号)、«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治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人社函〔2020〕75号)和«湖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治理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20〕97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学院人事制度改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做好首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畴与对象1.岗位设置治理实施范畴与对象包括:〔1〕参加了2006年工资套改〔以下简称工改〕的正式工作人员;〔2〕2006年工改后按规定程序进入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3〕2006年7月1日至完成首次岗位设置治理期间退休,且退休时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4〕聘用人员按照有编、有岗原那么,依照学院剩余编制与剩余岗位〔教师编制、岗位除外〕的实际情形,对符合岗位设置治理差不多任职条件的聘用人员,分岗位类别进行对岗申报、考试测评、择优聘用。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1.02•【字号】湘财会[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湘财会〔2011〕22号)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等法律规章及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我省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及注意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一、培训对象凡持有我省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均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培训内容(一)“十二五”规划财税政策解读;(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讲解;(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讲解;(四)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政策解读;(五)会计法律法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等相关内容。
各地区、各单位可按照上述培训内容,根据持证人员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分行业、分层次、分类别、有针对性的选择内容,按需施教,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的知识水平、会计技能和综合素质。
三、培训时间各市州及省直各培训单位应于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开展2011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此项工作应于2012年7月底之前全部结束。
四、组织实施(一)按照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即凡持有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管理;凡持有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分别由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在省内发生调转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由转入当地财政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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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院团字[2011]5号
关于评选2010—2011学年度
“优秀团支部”“优秀团干”和“优秀团员”的通知
各系团总支、各班团支部:
为了鼓励先进,激发学生勤奋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院团委决定开展一年一度的评选“优秀团支部”、“优秀团干”和“优秀团员”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优秀团支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
二、评选对象
2009级、2010级全日制的所有团支部和学生团员。
(新生班级和学生团员不参加本次评选)
三、评选程序及方法
1、优秀团支部的评选
(1)评选条件:见《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事务指南》80页并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按规定缴纳团费;
2)团支部书记经团总支考核合格,支部委员经团支部考核合
格;全体团员能自觉遵守团的纪律及校纪校规,没有一人受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3)评选方法和程序:见《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事务指南》80页。
(2)评选名额:(原则上按各系团支部数量的10%评选)
会计系 6个工商系 2个财金系 2个
法管系 1个信管系 1个外语系 1个
工程管理系 1个
2、优秀团干的评选:
(1)评选条件:见《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事务指南》85页;
(2)评选比例:原则上优秀团干每个团支部一人,院、系团干按其人数的25%的比例评选。
广播站、财专报社以及各协会各推选一人;
(3)评选方式及程序:
1)院学生会及团委各部门的优秀团干由院团委全体委员评定,社团联合会优秀团干由社团联合会全体委员评定,系团总支优秀团干由各系团总支集体组织评选,各班团支部优秀团干由各班团支部民主推选;
2)实行民主评议,并写出典型材料或优秀事迹,填写《优秀团员干部评比审批表》由所在系团总支、系党总支审核后,交院团委审定;
3、优秀团员的评选
(1)评选比例:按各班团员人数10%的比例评选;
(2)评选条件:《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事务指南》85页;
(3)评选方法及程序:见《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事务指南》85页;
四、评比要求
1、按照《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条例》进行综合测评;
2、认真填写各类评比审批表或呈报表;
3、在评比过程中必须公正、公平、公开;
4、报院团委的参评人员在审核过程中有不符合评选条件被取消评选资格的,不再补评;
5、截止时间:2011年12月9日。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优秀团干申报表
2、优秀团员申报表
3、优秀团支部申报表
主题词:评选优秀集体优秀个人通知
共青团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委员会2011年11月29日印发
共印10份
“优秀团干”评定申报表
“优秀团员”评定申报表
“优秀团支部”评定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