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法第28条的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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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74):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74):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相关法条《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25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轾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27条动产物权特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规则(★★★)1.原则。

(1)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或放弃占有)为生效要件。

其公式为:生效的法备行为+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物权变动。

⑵其适用范围包括:动产物权(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的抛弃、动产买卖(《物权法》第23条)、动产赠与(《物权法》第23条)、动产质权的设立(《物权法》第212条)、部分权利质权(具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设立(《物权法》第224条)、基于设立公司协议的动产出资。

2.第一种例外: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其物权变动的公式为:生效的法律行为+让与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登记=动产物权变动。

包括四种情形:(1)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例如国库券、电子提单、电子仓单)出质的,质权自在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224条)。

(2)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226条)。

(3)以著作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版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专利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商标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227条)。

合同法第28条

合同法第28条

合同法第28条
合同法第28条是关于合同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重要法律条款。

根据该条款,当合同条款存在不明确或者不完整的情况时,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公平原则等进行解释和补充。

在合同范本撰写过程中,我们需要特别关注合同条款的清晰性和完整性,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同时,我们也需要考虑到合同所涉及的特定行业和交易习惯,以及当地的法律法规,为客户提供合适的合同范本,并解释条款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通过合同法第28条的规定,我们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和专业的合同范本服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最大程度地保护客户的权益。

民法典(第28条)案例解读之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28条)案例解读之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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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社区证明、医院诊断证明书,范某丙健 康状况不佳,足以证明范某丙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院 审查李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作为范某丙监护人的条 件,本院依法尊重原、被告意见,确认被告李某为范某丙的监 护人。
评析:本案中,范某丙因患脑梗死、脑出血后遗症而丧失了辨 认自身行为的能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具有监护资 格和监护能力的人担任其监护人。李某作为范某丙的配偶,具 有监护资格和相应的监护能力,且根据法律规定,其在担任范 某丙的监护人时具有相对于其他人的优先性。因此,人民法院 确认范某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范某丙的配偶李某作 为其监护人的判决是于法有据的。
关于成年人法定监护人顺序的确定。与《民法通则》第17条 相比,本条强调监护人要从有监护能力的人中“按顺序”产生。 实践中,对有身心障碍的成年人的亲属而言,担任监护人无疑 会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容易出现亲属互相推诿,不愿担任监护 人的情形。
本条规定强调了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性,以近亲属为主,并根据 与被监护人的血缘关系、生活联系以及情感基础等因素, 将配偶列为第一顺序监护人, 将父母和子女并列作为第二顺序监护人, 将其他近亲属列为第三顺序监护人, 而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和组织则为第四顺序监护人。
民法典(第28条)案例解读 之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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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有



护监



顺护



位资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 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1.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

(2)物尽其用: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2.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他(对世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1.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

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2.不动产:土地、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洗衣机等。

3.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其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来调整,但在有些情况下,物权法也涉及这些精神产品中的财产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如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5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

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关联法条】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关联法条】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关联法条】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六条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七条 第四百四十八条 第四百四十九条 第四百五十条 第四百五十一条 第四百五十二条 第四百五十三条 第四百五十四条 第四百五十五条
第五分编 占有
第四百五十八条 第四百五十九条 第四百六十条 第四百六十一条 第四百六十二条
第三百四十四条 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三百四十六条 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三百四十九条 第三百五十条 第三百五十一条 第三百五十二条
第三百六十二条 第三百六十三条 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三百六十五条
第三百六十六条 第三百六十七条 第三百六十八条 第三百六十九条 第三百七十条 第三百七十一条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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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摘录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精彩内条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百七十四条 第三百七十五条 第三百七十六条 第三百七十七条 第三百七十八条 第三百七十九条 第三百八十条
第十六章 一 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 押权
第十八章 质 权
第十九章 留 置权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七条 第三百八十八条 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三百九十条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三百九十三条
民法典配套理解与适用系列的十一本书囫囵吞枣的听了一遍,这套书籍是人民法院出版社难得的精品书籍, 下步准备有重点性的、选择性选择一些章节进行研读,该套书籍作为资料留存。
关于占有制度读着有些吃力各种情况的竞合交错勉强看完,找本书再仔细研究研究占有制度的内在机理和法 律价值。
目录分析
第十章 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法释〔2020〕2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

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预告登记的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第六条转让人转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补偿决定强制执行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从征求意见情况看,强制搬迁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两次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都有意见提出,建议取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认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是当事人一方,不应有行政强拆权,只能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搬迁,法院强制搬迁,可以由法院作出裁定,由政府有关部门执行,法院进行监督。

但也有意见认为,为了提高征收工作的效率,保证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必要保留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实行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与司法强制搬迁并行的制度,但应当对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严格限定。

此外,还有意见提出,不同意由法院强制执行,认为法院执行力不足,法院独立性、公正性也难以保证,司法程序太慢。

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综合各方面意见,并考虑到《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的规定,经反复研究,该条取消了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限定了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这是与原拆迁条例相比较而言一个非常重大的变化。

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时,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这是对征收纠纷处理的第一道程序,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维护自身权益。

被征收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非诉强制措施来达到实现补偿决定、稳定补偿关系、推动征收实施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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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法》第28条的理解和适用
《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
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
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依据《物权法》第28条之规定,基于法院、仲裁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书、政
府的征收决定等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物权变动,可以不经登记或交付直接
引起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生效的时间以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的时间为
准。但并非人民法院作出的所有法律文书都可以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认为,在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中,能够直接引
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限于法院作出的形成判决,即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之间原
来存在的没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判决,如分割共有财产的判决,但给付判决、
确认判决以及各种命令、通知等,都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调解书不能直接引
起物权变动;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裁定主要是执行程序中对不动产和有登记
的特定动产拍卖时所作的拍卖成交裁定和以物抵债裁定。在仲裁机构作出的法律
文书中,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仅限于那些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之间
原来存在的没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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