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受诉范围
自诉案件具体有哪几种

⾃诉案件具体有哪⼏种⾃诉案件是指被害⼈、或其法定代理⼈、近亲属为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中的⾃诉案件,是指对于法律规定的被害⼈在其合法权益遭到⾮法侵害后,被害⼈或者他的法定代理⼈、监护⼈、近亲属为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三款规定:“⾃诉案件,由⼈民法院直接受理”。
⾃诉案件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规定:“⾃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侵犯⾃⼰⼈⾝、财产权利的⾏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
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案件包括三⼤类型:⼀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即指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款中明确规定为“本罪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在我国现⾏刑法中只有少数⼏种,分别为刑法第⼆百四⼗六条第⼀款规定的“侮辱、诽谤案”;第⼆百五⼗七条第⼀款规定的“暴⼒⼲涉婚姻⾃由案”;第⼆百六⼗条第⼀款规定的“虐待案”;第⼆百七⼗条规定的“侵占案”,这些刑事案件均由被害⼈向⼈民法院提出控告后,⼈民法院才能⽴案受理,通常被称为“亲告案件”。
⼆是被害⼈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被害⼈有证据,犯罪⾏为给被害⼈造成的损害不是很⼤,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刑的案件。
三是被害⼈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侵犯⾃⼰⼈⾝、财产权利的⾏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
即所谓的“公诉转⾃诉”案件。
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度看,在犯罪客体⽅⾯:第⼀类案件所侵害的直接客体主要是公民⼈⾝权利;第⼆类案件侵害的直接客体种类⽐较复杂;第三类案件侵害的客体是公民⼈⾝、财产权利,但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害⼈有证据证明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3.09.24•【文号】法发[1993]25号•【施行日期】1993.10.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提起公诉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的通知(1993年9月24日法发〔1993〕25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审判实践经验,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伤害案;(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并且不需要侦查的侮辱、诽谤案;(三)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四)刑法第一百八十条重婚案,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五)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六)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虐待案;(七)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遗弃案;(八)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中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第四条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自诉案件有哪几种?

Some things, gently let go, you may not be eas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事自诉案件有哪几种?刑事自诉案件的种类有:伤害案、侮辱诽谤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等,对于自诉案件的处理情况,一般是由受害人向司法机关进行告诉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刑事自诉案件有哪几种?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对称。
即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中国的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一般伤害案、公然侮辱、诽谤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军婚案、虐待案、遗弃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自诉制度。
凡告诉才处理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被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直接告诉。
据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犯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犯罪。
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轻伤害罪,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罪,重婚罪和拒绝抚养罪等轻微的刑事案件。
二、自诉案件的程序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
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什么是刑事自诉

什么是刑事自诉刑事自诉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它指的是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合法代表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诉,主动行使起诉权的一种方式。
与此相对应的是刑事公诉,即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提起公诉。
一、刑事自诉的背景与意义刑事自诉作为一种起诉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是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自诉机制是为了确保被害人在犯罪行为中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被害人可以通过自诉的方式,亲自参与到诉讼活动中,维护自身的权益,既有助于被害人实现正当权益的要求,也帮助其获得心理上的安慰。
2.增强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刑事自诉机制使得对犯罪行为的打击更加全面。
不仅由国家机关来公诉,也允许被害人以及其合法代表进行起诉。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减少被害人无法诉求的情况,还有助于增强对犯罪分子的威慑效果,提高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3.促进社会公正与法治建设:刑事自诉作为一种诉讼方式,构建了多元主体参与的刑事司法模式。
这种模式有助于减少腐败和滥用职权等现象,为社会公正与法治建设提供了更多可能。
同时,它也增加了刑事司法的透明度,提高了司法权威的合法性与公信力。
二、刑事自诉的适用条件刑事自诉并非所有刑事案件都适用,其适用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点:1.犯罪事实清楚:刑事自诉一般要求案件的犯罪事实明确、证据确凿,以便使法院能够明确定性,并根据相关法律依据来判断。
2.有合法的起诉权人:刑事自诉必须由被害人或其合法代表行使起诉权。
被害人在自己生命、财产、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自己或者合法代表的方式提起自诉。
3.未经调解或已调解但不满意:刑事自诉一般要求在提起自诉之前,未经过调解或经过调解但调解结果未达到被害人满意的情况下。
三、刑事自诉的程序和流程1.民警接警与立案:当有犯罪行为发生时,被害人或相关人员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将接警并开展调查工作。
经确认属于刑事案件后,民警将立案,并进行犯罪嫌疑人的侦查工作。
2.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之后,民警将案件移送给地方检察院,检察院将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现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第二条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第三条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案件中的起诉、公诉、自诉和告诉

刑事案件中的起诉、公诉、自诉和告诉经常有人咨询公诉和自诉案件有何不同?“告诉才处理”到底是什么意思?笔者特就此问题解答如下:1、所谓刑事案件中的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制裁的诉讼活动。
注意,划重点。
起诉主体有两类,一是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二是公民(自然人)个人。
2、由起诉主体不同,划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也就是说,公诉和自诉同属刑事起诉范围。
3、公诉是指行使国家公诉的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活动;而自诉是指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4、我国刑事案件的起诉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机制,也就是说大部分刑事案件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只有部分刑事案件才可提起自诉。
5、那么哪些案件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三类: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害人侵犯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6、以上几类情形有点复杂,理解起来有一定难度。
特别指出的是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需要深入理解。
“告诉才处理”如何解释?包括哪几种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告诉才处理”包括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罪。
对于这类案件一般都认为归属于自诉的范围,当事人只可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笔者在网上看到过不一样的理解,法律从没有规定“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向法院起诉才处理。
法律只是说“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并没有规定是一定要向法院起诉才算,“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向公、检、法告了,你们才能处理的意思。
也就是不告不理的意思,无论公安、检察和法院,只要受害人不告诉,国家不应当干涉。
但这种理解其实归根到底也还是归属于自诉的范围。
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包括哪些

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包括哪些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重婚、遗弃,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
还有可以提起自诉的就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一、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包括哪些?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
这类案件不需要侦查机关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和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刑法规定的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占案。
对于这些案件,只有被害人或者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告诉时,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碍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对于上述所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第3类案件,从性质上说本来属于公诉案件范围,若成为自诉案件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2)被告人侵犯的是被害人自己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3)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并已经作出书面决定如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
刑事中的自诉案件可分为哪几大类

刑事中的⾃诉案件可分为哪⼏⼤类⾃诉案件指被害⼈、或其法定代理⼈、近亲属为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中的⾃诉案件可分为哪⼏⼤类?下⽂店铺⼩编将为您带来详细讲解。
刑事中的⾃诉案件可分为哪⼏⼤类刑事中的⾃诉案件可分为三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侵犯⾃⼰⼈⾝、财产权利的⾏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百⼀⼗条⾃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侵犯⾃⼰⼈⾝、财产权利的⾏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百⼀⼗⼀条⼈民法院对于⾃诉案件进⾏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犯罪事实清楚,有⾜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诉案件,如果⾃诉⼈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诉⼈撤回⾃诉,或者裁定驳回。
⾃诉⼈经两次依法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本法第⼀百九⼗六条的规定。
提起⾃诉,被害⼈或其法定代理⼈、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书⾯或⼝头的⽅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提出。
⾃诉⼀般⽤书⾯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诉状。
但是,⾃诉⼈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头告诉,由⼈民法院⼯作⼈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诉⼈宣读,⾃诉⼈确认⽆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诉⼈、被告⼈、代为告诉⼈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地、⽂化程度、职业、⼯作单位、住址;(⼆)被告⼈犯罪⾏为的时间、地点、⼿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的⼈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五)证⼈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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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受诉范围
自诉案件原则上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量刑当在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
本文主要列举了法律规定的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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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原则上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量刑当在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
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
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案。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与公诉案件相比,自诉案件有以下特点:
1.从犯罪客体来看,主要是侵犯公民个人权益方面的犯罪,比如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
2.从起诉对象看,自诉案件多数是性质不太严重,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相对于公诉案件较小的案件。
国家将追诉犯罪的权利交给被害人等自己行使,不但不会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而且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可以使国家侦查机关和提起公诉的机关集中力量打击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将有限的司法资源进行更为合理的分配。
3.从诉讼程序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能力依靠自己的力量承担诉讼。
自诉案件一般有明确的被告,案情比较清楚,情节相对简单,无须专门的取证手段和侦查措施,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能力自行提起诉讼和支持诉讼。
如果案情复杂需要专门的侦查手段,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能力查清案情或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的,不宜作为刑事自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