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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2018版)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2018版)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2018版)一、适用范围本办事指南适用于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与办理。

本事项所适用的对象为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及公民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受理机构办理机构:重庆市民政局。

办理权限: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五、决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

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和经费来源。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一般不得低于3万元人民币,开办资金必须是货币资金且国有资产不得超过三分之一;5.有固定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

申请人自有场地及房屋的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产权证明及有效期一年以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所有者的产权证明及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

八、禁止性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 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2)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没有必要成立的;(3)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4) 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5) 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全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全文)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

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

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

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四)发证。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第四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九)法律服务业;(十)其他。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意见稿)Microsoft-Word-文档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意见稿)Microsoft-Word-文档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意见稿)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一)、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有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关的政府部门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的确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行政性规章;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没有规定的,确定前要先征求登记机关的意见,业务主管单位确定后,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应当向该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业务主管单位根据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政策,结合本行业发展的需要,对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章程、资金、拟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场所、设备以及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的,出具批准文件(或审查文件)。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有规范的名称,规范的名称应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设立必要的组织机构,设立组织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的必要条件。

组织机构的设立应当与该单位的宗旨、所承担的业务及本单位的规模相适应。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法律服务和其他不同类别10个行(事)业。

对从业人员的学历、技术等级、资格方面的要求,以行业管理规定为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数量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业务量相一致。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其规模、业务活动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财产具有非国有性。

财产的注册资金额必须达到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所规定的最低限额;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没有规定的,财产注册金不得低于3万元。

同时,财产的来源必须合法,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已经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办非企业章程草案模板

民办非企业章程草案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单位的组织与行为,明确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管理制度和责任。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为:[单位全称]。

第三条本单位的性质为:由[出资方或发起人名称]自愿出资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公众提供优质的社会服务。

第五条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名称]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自觉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单位的住所位于:[详细地址]。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具体业务项目1],如:文化教育、科技推广、卫生保健、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等;(二)[具体业务项目2];(三)[具体业务项目3];(四)[具体业务项目4]。

第八条本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条理事会由[人数]名理事组成,其中[人数]名由[出资方或发起人名称]推荐,[人数]名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

第十一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季]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确保本单位的财务、资产安全。

第四章财务与会计第十四条本单位财务实行独立核算,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

第十五条本单位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专业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本单位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结束后[时间]内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章变更、终止与清算第十七条本单位的变更、终止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和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会员、理事会、监事会等。

第三条本单位的名称为XXX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注册地点为XXX,注册资金为XXX万元。

第四条本单位遵循“自愿、平等、民主、合法”的原则,依法开展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本单位的宗旨是XXX,具体活动范围包括XXX。

第六条本单位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归本单位所有,不得侵占、挪用或私分。

第八条本单位的章程是本单位的基本组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本单位设立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由本单位的会员组成,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决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监事会是本单位的监督机构,由本单位的会员组成,负责监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本单位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第三章成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本单位的成员有权参与本单位的决策、监督和活动,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本单位的成员有义务遵守本章程,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本单位的活动。

第十五条本单位的成员有权利利用本单位的资源和平台开展相关活动,但必须经过本单位的批准。

第十六条本单位的成员有义务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必须合法合规,不得违法违规。

第十八条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必须经过理事会的审批,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定期进行审计,向监事会和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二十条本单位的财产不得用于非法活动,不得挪用或私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单位理事会所有。

最新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适用社会组织)

最新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适用社会组织)

最新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适用社会组织)XXX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为XXX。

第二条本单位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助人自助”的社会工作理念,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优质服务,提升他们的能力,改善他们的处境,增进社群的福祉,同时推动社工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X、登记管理机关XXX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为XXX。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为XXX、XXX(可以是多人,单位,但需要至少两名助理社会工作者或一个初级社会工作者)。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的开办资金为X万元(至少3万元),出资者为XXXX,金额为X万元;出资者为XXX,金额为X万元;出资者为XXX,金额为0.09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为开展XXXX等方面的社会工作服务,承接政府和有关部门、机构、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社会服务项目及购买服务。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以下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解聘本单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现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多吉才让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

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

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

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第四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健康、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九)法律服务业;(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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