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福利报销标准、报销管理规定、福利管理程序
60岁以上独生子女补贴的发放标准

60岁以上独生子女补贴的发放标准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每月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5-10元。
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后可以享受原退休金额外+5%的奖励,或以一次性发放补助代替。
以广东省为例,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独生子女父母的年龄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独生子女的年龄在具备领取独生子女费的条件后并办理后,并不是终生都可以领取此费用的。
法律上有相关的规定:独生子女费是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四周岁止的。
也就是说,独生子女费只发放到独生子女14周岁为止。
综上所述,独生子女费发放年龄除了父母要符合年龄外,子女也要符合。
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办法

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办法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办法一、发放范围凡由员工抚养未满周岁的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属本办法发放范围。
二、发放标准符合第一条职工的独生子女医药费发放标准为每名员工每月元。
三、发放程序员工向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递交《独生子女证明书》。
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将发放医疗费员工名单送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复核名单后,将医药费列入员工工资表中,在发放员工工资(或生活费)时一并发放。
新增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自劳动人事部接到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通知之月起发放。
员工子女年满周岁,由中心计划生育办公室通知劳动人事部停发医药费。
停发日期以员工子女年满之月下月起执行。
员工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停发工资,独生子女医药费随之停发。
四、其它规定符合第一条的退休员工不影响独生子女医药费发放。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后,根据有关管理部门的指示精神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员工独生子女之外的家属不再实行医药费报销。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制定的中心有关员工家属医药费报销的规定停止执行,均以此文为准。
本《办法》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关于独生子女医疗费报销事宜的说明关于独生子女医疗费用的报销事宜,《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独生子女入园、入托、入学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独生子女的医疗费用,按独生子女父母单位的职工医疗标准同等享受至十八周岁(已参加工作的不再享受)。
前两款费用,由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所在单位负担。
年份逢单时由男方单位支付,年份逢双时由女方单位支付。
丧偶的由一方单位负担。
”对此规定,需要说明如下:一、“有关规定”的含义。
上述规定中的“有关规定”,一般指的是各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当地的地方性政策,如果当地没有地方性政策的,即按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即:独生子女父母按照其所在单位自行制定的规定进行报销,对于是否报销和报销的额度,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自主权都在单位。
二、单位对现有报销规定进行更改或废除需注意以下事项。
福利管理办法

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对职工福利费的管理,规范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通过管理进一步完善职工福利分配机制和逐步提高全体职工福利待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在岗在册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工资、奖金、津(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津(补)贴、补充养老保险(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含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第四条福利费总额按照公司及各子(分)公司当年工资总额的14%计提专款专用,并纳入薪酬总额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福利费的适用范围及执行标准第五条职工福利费有两部分组成,即全员固定性福利费和非全员性福利费。
第六条全员固定性福利费,是指全体在岗在册人员享受的福利待遇,具体包括:第七条非全员性福利费,是指符合特定条件才能享受的福利待遇,具体包括:1。
独生子女费对于在岗在册人员中符合条件的职工,按照10元/人/月的标准由人力资源部予以发放。
2。
女职工卫生费对于在岗在册女职工按照30元/人/月的标准由人力资源部予以发放。
3.退休人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对于达到退休年龄并已领取退休证的职工按照3000元/人的标准由人力资源部予以发放。
7.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章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与监督第八条公司及各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在每年12月份编制次年福利标准和预算,报公司行政办公会研究确定。
福利费实际支出原则上不允许超出预算。
第九条各相关部门根据公司行政办公会审定的福利标准和预算执行,财务部负责监督.第十条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如需增加、变更福利项目须经过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公司行政办公会批准执行,公司相关规定需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组织)部负责解释。
职工福利管理制度

市局(公司)职工福利管理制度(武烟司[2005]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公司职工福利管理,建立统一的福利支出平台,关心职工生活,节约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改善职工福利,关心职工生活而开支的薪酬以外的各项费用。
第三条市公司机关、各分公司、东西湖公司、汉南公司、金叶惠民商贸有限公司、金叶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金叶物流有限公司在确定福利支出时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按支出项目不同分别由市公司后勤管理部门、工会委员会负责执行。
第五条在岗正式职工、内部退养职工、人事代理员工、待岗员工(以下简称在册职工)、离退休职工属享受企业福利待遇。
外派员工的福利待遇由市公司另行规定。
第六条职工福利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按照收支平衡,适当节余的原则由市公司后勤管理部门、工会委员会编制年度支出预算。
第二章福利费支出来源第七条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金。
第八条在工资总额4%的范围内列支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第九条离退休人员的福利支出在按规定标准开支后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福利开支范围第十条职工福利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职工医疗费。
包括门诊费、住院费、检查费及职工体检费等;二、职工独生子女医疗费、住院费、检查费等;三、职工休假疗养费。
包括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状)获得者疗养费等;四、法定及传统节日职工福利支出;五、职工食堂费用及工作餐补助;六、独生子女保育费;七、职工卫生用品购置费;八、职工生病探视及职工慰问费;九、职工子女入托入学费用补助和奖励;十、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十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十二、其它由市公司统一布置的开支项目。
第十一条属职工劳动保护及劳动保险范围的各项支出直接列入相关费用项目,不在职工福利费中开支。
如取暖费、护肤费、降温费、降温物资费、劳保用品及劳保服开支、抚恤费、丧葬费等。
第四章医疗费开支标准第十二条补充医疗保险的基本内容及报销标准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可从补充医疗保险金中报销部分医疗费用。
关于印发《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70号.doc
![关于印发《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70号.doc](https://img.taocdn.com/s3/m/568d8a5d49649b6648d74790.png)
关于印发《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70号1-绵阳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绵阳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70号]关于印发《集团各分公司(子公司)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的一般情况、部门:集团公司《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已经集团公司领导研究,并在总经理月办公会上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为规范企业福利费支出,为员工提供良好福利待遇,增强企业凝聚力,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财务管理的通知》(财发〔2009〕242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第二条支出范围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是指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基金、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外,企业为职工提供的福利待遇支出。
第三条支出项目和标准(一)统筹外津贴补贴包括:1.退休人员医疗费用和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本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绵阳燃气集团[2013年第7号文件、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2006年第16号办理2.支持者生活补贴,根据原火力发电厂征地协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2008]22号、绵阳燃气集团[2015]77号(二)医疗费用-3-目前,男员工按14元/月执行,女员工按16元/月执行。
每月制作表格并分发给在职员工。
(3)福利补贴每月发放20元,每年以实物形式发放给在职员工一次。
(四)独生子女费按2.5元/月发给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14岁在职职工。
(5)对有14岁以下子女的在职员工,按50元/名支付6.1的同情费。
(6)职工及其子女的奖学金按绵阳燃气集团[劳动人力[2001]122号文规定:1.职工业余时间自学,公司不支付学费,国家教委认可的学历奖励分别为:硕士3000元,本科3000元,大专3000元,800元;获得同样的二度半奖励。
2.员工子女奖励:大学本科录取1000元,大专录取500元,均纳入国家计划。
绵阳南山、钟勉计划高中200元。
(7)防暑降温费、采暖费.防暑降温费。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及独生子女医疗管理办法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及独生子女医疗管理办法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及独生子女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的补助管理,切实减轻职工家庭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家劳动保险条例,省、市地方政府社会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依据《江苏省电力公司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试行)》(苏电人〔2012〕744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盐城供电公司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补助的管理职责、医疗费用补助对象、补助流程、补助标准、医疗费用列支、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盐城供电公司在册的全民职工。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党群工作部和人力资源部是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补助的管理部门。
党群工作部负责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审核、认定和公示工作;负责根据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变动情况,定期编制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花名册。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审核、认定后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当年的医疗费用的审查和补助标准核定工作。
第五条各基层单位(部门)分工会负责本单位(部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材料的收集、整理和送审。
第六条公司卫生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职工所提供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助材料,进行初审,并对材料进行整理和粘贴。
第三章补助对象第七条符合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条件,并且参加当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供养直系亲属。
第八条职工直系亲属是指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养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供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九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是指依靠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直系亲属:(一)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 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三) 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 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五) 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六) 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

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职工福利费管理,规范开支行为,明确相关标准,根据上级单位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福利费管理坚持依法合规、预算控制、优先保障和核算规范的原则,其支出不超过当年工资总额的3%,范围和标准如下:(一)职工困难补助:职工因患病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由职工本人或部门申请,本人申请的由部门初审,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每次给予800—1500元、每年累计不超过4500元的困难补助;超过5000元的提交公司党委会讨论。
(二)职工就餐费用每人每月控制在1500元以内,并根据福利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在范围内适时调整。
(三)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属于急诊抢救的,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职工疗养费用,由上级公司统一安排,按相关规定执行;职工体检每年进行一次。
(四)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项目,依据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五)职工福利费中不得列支应由职工个人或非单位承担的任何费用。
—30—第三条职工福利费原则上应首先安排职工福利保障性支出,其次是职工福利补贴性支出、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和集体福利支出等政策性福利支出,最后再用于其他福利性支出。
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公司职工福利费管理规定的制定,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管控。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费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年财务预算情况,核定职工福利费年度预算,进行管理控制、资金支付和账务处理。
第六条公司综合办会同财务部按照有关规定,对职工福利费的管理、控制及使用、核算等情况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七条公司综合办为福利项目的主要实施部门,负责根据福利费开支的项目、标准制定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和分项目实施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
第八条各福利项目管理部门在执行前,根据项目福利预算提出福利费开支申请,经财务资产部、综合办会签后报批。
第九条福利项目实际支付时,项目实施部门应按规定将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提交财务资产部,公司财务资产部对项目的原始凭证合规合法性审查后,进行资金支付和账务处理,对于经审批同意,确需先付款后开具发票的福利项目,由福利项目实施部门按备用金管理要求办理付款手续。
行政单位福利费列支范围依据

行政单位福利费列支范围依据摘要:一、福利费的定义和作用二、福利费的列支范围三、福利费的支出标准四、福利费的管理和监督正文:行政单位福利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提高职工生活水平、改善职工福利待遇的资金。
福利费是行政单位职工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职工工作满意度、促进单位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包括拨交的工会经费、按标准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公费医疗、未参加公费医疗单位的职工医疗费、职工死亡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
其中,工会经费用于支持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工作人员福利费用于提高职工福利待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用于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公费医疗和未参加公费医疗单位的职工医疗费用于报销职工医疗费用,职工死亡丧葬费用于支付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费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用于帮助生活困难的职工遗属。
福利费的支出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会经费的拨交标准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 计算;工作人员福利费的提取标准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4% 计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标准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公费医疗的费用报销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未参加公费医疗单位的职工医疗费的报销标准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 计算;职工死亡丧葬费的发放标准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发放标准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 计算。
福利费的管理和监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福利费的管理体制分为集中管理和分散管理两种,集中管理是指将福利费统一管理,分散管理是指将福利费按照项目分别管理。
福利费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单位内部对福利费使用的监督,外部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等对福利费使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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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生子女福利费用核销内控规范
一、目的:规范独生子女福利费用报销标准、原则,提高费用核销合规度
二、适用范围:集团内各单位员工独生子女医药费、托儿费、学费
三、费用项目报销标准、细则:
3.1.独生子女医药费:
3.1.1.凡由员工抚养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及计划内生育2个子女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报销;
3.1.2.确定独生子女供养关系和医药费报销单位,原则上以独生子女性别确定,男性独生子女的医药费随男职工单位报销,女性独生子女的医药费随女职工单位报销;
3.1.3. 职工配偶在外地工作的,原则上按独生子女的户口所在地确定医药费报销单位。
职工丧偶、离婚的独生子女均由现供养职工单位报销;
3.1.
4.夫妻双方一方在企业是固定工,另一方无工作且无固定收入,其独生子女医药费由在职固定职工所在单位报销(提供无业方失业证或无工作证明);
3.1.5.职工独生子女每人选定1-2个医院作为定点,13岁以内可增加儿童医院,次年定点医院每年12月15日前书面报闸口部门备案,且一年内不得变更;
3.1.6.非定点医院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如遇意外或急病住院必须在入院24小时内通知部门工会及保健站,确认后可享受待遇;
3.1.7.转外地就诊的,必须提供原定点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
3.1.8.现役军人子女医药费由配偶单位负担报销,报销时需提供现役军人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
3.1.9.审核报销费用必须携带病历、发票或财政收据自就诊、出院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效,否则不予报销,当年的医疗(药)费须在当年报销,12月份票据次年1月末前必须核销完毕;
3.1.10.报销比例:职工独生子女报销80%,个人负担20%;
3.1.11.报销范围:独生子女报销医药费、输血费、住院手术费;
3.1.12.违规处罚:职工必须提供符合孩子病情,附真实、有效的病历、票据,如有弄虚作假、重复,将不予报销,并按金额的5-10倍给予罚款索赔责任人,或取消一年报销资格,严重者建议下岗处理。
3.1.13.异地特殊政策:按国家规定在相关地区实行职工子女医疗保险制度的区域,可不执行本规范。
如贵州**2007年实行职工子女医疗保险制度已取消了职工子女医疗报销制度,贵州工业园区所属单位不执行此政策。
3.2.独生子女托儿费:
3.3独生子女学费(仅限高中阶段部分,小学、初中纳入义务教育部分不在报销范围内):
3.3.1普通高中、职(农)业高中学校学生按规定缴纳的学费,属独生子女的,可凭学校开具的交费收据并持《独生子女优待证》到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3.3.2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系本市正式职工者,普通高中、职(农)业高中学生缴纳的学费,由父母所在单位每年各报销一个学期,即:上半年由男方单位报销,下半年由女方单位报销;父母有一方在本市有正式工作,另一方无正式工作(不包括个体工商者),由有正式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报销;父母有一方在外地工作(或是部队的现役军人)的,由在本市工作一方所在单位报销;
3.3.3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其独生子女学费、杂费均可按上述规定由用工单位报销;
3.3.4以上规定只限于非农业人口的独生子女在市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缴纳的学费。
3.3.5学杂费报销标准:按照财政局文件规定高中段学校90元(普通中专、职业中专不报销);参照 [2000]232号《关于调整中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3.3.6异地特殊政策:对没有实行义务教育的区域,报销标准为:高中200元/学期,初中175元/学期,小学150元/学期,幼儿园50元/学期。
如:贵州汇川区
四.独生子女报销费用核销凭证规范:
4.1.独生子女各项费用必须通过BCC对应个人费用项目预算、申请、核销,系统外一律不予确认;
4.2.独生子女费用(医药费、托儿费、学费)报销时提供《独生子女光荣证》、有效费用票据、病历等见证资料,由闸口部门工会或综合部(计生专管员)在《员工***费用申请单》闸口人处签字确认,并登记控制台账以备审计需要,医药费需由保健站医生事前审批确认,并登记台账以备审计需要,专管医生(保健医生)在药费票据背面注明实际可报销金额并签名确认;
4.3.当年的费用票据必须在当年报销,12月份票据次年1月末前必须核销完毕;
4.4.附表:
五、本内控规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六、本内控规范的升级和解释权归财务管理部共享中心。
(以下无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