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旅游法出台对旅游者的影响
旅游法对旅游行业的影响与意义

提升导游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专业知识
旅游法要求导游必须具备丰富的旅游专业知识,包括历史、 文化、地理、民俗等方面的知识,以便更好地为游客提供讲 解服务。
服务技能
旅游法强调导游必须具备良好的服务技能,包括沟通能力、 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等,以便更好地满足游客的需求和 期望。
导游权益保障和激励机制
权益保障
加强合作与共赢
旅游企业之间应加强合作 ,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 补,共同应对市场挑战和 促进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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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对导游队伍建 设的推动
导游资格认证及培训制度完善
导游资格认证制度
旅游法规定了导游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认证才能从事导游工作,确保了导游队伍的 专业性和素质。
培训制度
旅游法要求导游必须接受相关培训,包括专业知识、服务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 的培训,提高了导游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加强监管力度,防止过度开发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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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旅游项目审批
旅游法要求加强对旅游项目审批的监管力度,防 止不符合规划要求、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上马。
强化旅游市场监管
旅游法要求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力度,打击欺 客宰客、强迫消费等违法行为,维护游客的合法 权益。
加强旅游资源保护
旅游法要求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力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过度开发和破坏行为,确保旅游资源 的可持续利用。
明确旅游资源定义
旅游法规定了旅游资源的范围,包括自然景观、人文景观 、历史文化遗产、民族风情、科学技术成果等,为旅游资 源的分类提供了依据。
制定旅游资源评价标准
旅游法要求制定旅游资源评价标准,对旅游资源进行客观 、科学的评价,为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提供指导。
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旅游法》将会对旅行社产生的影响

《旅游法》将会对旅行社产生的影响《旅游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旅游业将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历史阶段。
中国旅游行业的第一部法律将为旅游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促进中国旅游行业转型升级和增长方式的转变。
如果《旅游法》得以切实遵守,价格回归到合理范围,意味着旅行社将在同一合理的价格区间内竞争,经营者搏的是服务、规模和经营策略,而不用去搏良心的底线,不用在更低利润和不可思议的低价之间做取舍。
1、有利于整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旅游法第三十五条针对购物和自费项目的限制条款,以及消费者购物退货的救济条款,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零负团费现象。
对于当前的旅游乱象而言,旅游法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维护”市场秩序,而是有利于“整肃”市场秩序。
限制不合理低价,要求旅行社以合理的计价方式定价。
如果《旅游法》得以切实遵守,价格回归到合理范围,意味着旅行社将在同一合理的价格区间内竞争,经营者搏的是服务、规模和经营策略,而不用去搏良心的底线,不用在更低利润和不可思议的低价之间做取舍。
2、有利于经营者对服务质量的关注和消费者对服务价值的认同我特别注意到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这一规定与此前行业规章中禁止“收受”小费不同,为超值服务的导游获取合法收入提供了路径。
市场的现状是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只关心找旅行社是否比自己预订交通工具和食宿便宜,很少考虑旅游产品设计中所包含的经验、预订服务以及售前售后服务的价值。
旅游法指引价格回归合理区间,为价值审视提供了可能。
旅游产品即服务,旅行社的产品价格其实就是服务价值的体现。
在服务提供与价值认同的因果链中,经营者先提供良好服务,之后,才可能获得消费者的价值认同。
然而,从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只有旅游服务本身的价值受到市场的充分认可,消费者才能得到更为优质的服务。
3、有利于旅行社降低经营风险旅游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对景区景点的分类和不同类型门票涨价程序和提前量的规定,一方面体现了对社会效益的关注和对市场规律的尊重,另一方面看也降低了旅行社的经营风险。
浅析新《旅游法》出台对旅游业的影响

文 6 X ( 2 0 1 4 ) 0 4 — 0 0 5 7 — 0 2
言 : 所 ,不 得安 排 另行 付 费旅 游项 目。但 是 ,经双 方协 商 一致 或 者旅 参与 2 0 1 3 年1 0 月 1日 实施 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旅游法 》 ( 以下 游者要求 ,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的除外” 。新规一 出, 旅行社 简称 “ 新 《 旅游法 》 ” )起 草 工 作 的 旅 游 规 划 专 家 刘 锋 曾说 过 , 的变化体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 ( 一 )旅 游 产 品 价格 的 变 化 新 《 旅 游 法 》的 出台将 是 中 国旅 游发 展 的一 个里 程碑 ,是众 望所 1、旅 游 产 品 的 “ 涨价 ” 归 ,是所有 旅游从 业人翘 首 以待 的 ,也是 中 国经 济发展转 型的 大势 旅游产 品价格 的提高是 最先最 明显 的变 化 。由于旅游 法第二 十 所趋 。新 《 旅游 法 》的旅游 行业 发 展 的影 响程 度 值得 我 们进 行探 零 负团 费 ” 、欺 客 宰客 等 行 为 ,旅 行 社为 提 高 利 讨 。这这里 ,本 人 浅陋 谈谈 新 《 旅 游法 》对 未来 旅游 业 可能 会 出 五条 明令 禁止 “ 润将许 多旅游线 路大 幅涨价 。以武汉 市场上 的旅游 价格为 例 :新马 现 的影响 。 泰1 0日游从 5 0 0 0 元涨至 l 1 0 0 0 元; 港澳 5日 游将从 2 0 0 0 元涨至 4 4 0 0 旅 行 社 元 ;澳大利 亚新西 兰 1 1日游从 1 . 3 5万元涨至 2万元 ;韩 国游从 5 0 0 0 旅行 社 作 为新 《 旅 游 法 》的 重点 整治 对 象 ,在此 次 法律 激起 引
a n d mi n i mi z e i t s d e s t r u c t i v e n e s s .
浅析《旅游法》的颁布对中国旅游业的意义

浅析《旅游法》的颁布对中国旅游业的意义郝氏春秋在旅游业蒸蒸日上、日新月异的的今天,新《旅游法》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间最终出台,并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该法律的出台,主要是为了促进旅游行业整体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全面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旅行体验和旅游质量。
而与旅游这个行业相关性最大的无非就是景区、旅行社和游客这三个群体,现在我就从这三个不同的角度浅析一下新的《旅游法》对中国旅游业的重大意义。
首先就景区而言,《旅游法》规定景区门票价格不能“说涨就涨”。
对景区的最大旅客承载量进行了规定,这也将更好的缓和和杜绝景区游客大量滞留的情况,法律更加强调了景区对旅游者负的安全责任。
法律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
而且景区需核定最大承载量超量接待游客或停业整顿,《旅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景区将被责令改正或停业整顿。
另外当景区或有关旅游经营者在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展开必要的救助,事后还应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工作。
就旅行社而言,即将颁布的《旅游法》势必将改变一部分旅行社的作业方式,业者应树立典范,扩大知法守法和监督的受众范围,努力扭转行业形象。
《旅游法》的聚焦点是权益保护,最大的亮点是规范“零负团费”。
旅行社将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这将可以重典治乱旅行社被禁发“零负团费”线路;新《旅游法》规定严格,可能会加快旅游行业洗牌.从长远看,这对整个行业肯定是有利的。
对游客而言,《旅游法》将更好的解读旅游者权利与义务,并且哪些低价欺诈旅游者需求的情况也将得到更大的重视。
游客投诉难、索赔难一直是旅游活动中最为社会公众诟病的问题。
也也是根本上长期制约着我国旅游发展的矛盾和问题。
新旅游法对旅游的影响

浅谈新旅游法对旅游的影响近年来,旅游业对于中国经济和社会的重要性一路提升,而《旅游法》的出台无疑是中国旅游界里程碑式的热点。
对旅游者——改变游客弱势地位,激活行业发展关键因素不同于《森林法》、《文物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资源性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从资源保护和研究管理等角度出发的,《旅游法》则是从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满足旅游者旅游活动的需求出发,而这正是旅游业发展的关键因素。
旅游业作为现代服务业,满足游客需求是基本宗旨,遵循市场导向是基本原则。
2012年,我国国内出游人数近30亿人次,旅游收入超2万亿元,我国已是全球最大的国内旅游市场和第一出境旅游购买力国家,庞大的市场需求形成明显的买方市场。
但是,在单个的旅游者面对旅游产品和服务提供商时,由于没有有效的法规保障,旅游者一直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从而导致市场整体并非有效的买方市场,也就难以形成真正的市场导向原则。
《旅游法》最大的亮点就是从法律层面改变了旅游者的弱势地位,使其能合法诉求旅游需求,使整体市场需求得到最真实的反映。
至于旅游法引导游客消费更加理性、更多青睐自助游、更加注重旅游体验等变化这一说法,其实,本质上这些都是本来的需求趋势,而并非旅游法引导的。
只是有了旅游法的保障,这种本来的需求特点和趋势能更直接更快速更有效地反映出来,从而引导、倒逼卖方遵循市场导向原则,提供游客满意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引导行业发展回归理性和良性。
对旅游企业——三大转型,回归面向旅游者的服务竞争竞争策略转型:从价格竞争到服务竞争旅游者消费是人们在满足了基本生活需求之后发生的,旨在追求发展和享乐的高层次消费,一般呈现较高的需求弹性,这也是一直以来旅行社等服务提供商以低价抢市场的原因之一。
但同时,旅游更是一种体验,体验的质量才是旅游者衡量旅游价值的根本,因此也是旅游产品和服务提供商所应关注的根本。
若看了美景、吃了特色、玩得开心、住得舒心、行得便利,整个旅游体验过程是愉快的,即便为此付出合理的高一些的价格,游客也会更愿意。
《旅游法》的颁布及相关影响

1 .《 旅 游 法 》 的 颁 布 对 导游 的 影 响 首先 ,《 旅游 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 当严格执 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 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终止服务活动 , 不
得 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 者购 物或者参加另行付 费旅游项 目。 这一规定,一定程度 上使得导游 的收入有所减少 。在 《 旅游 法 》出台以前,导游 的收入弹性很大 ,在很多时候凭借着 自主安 排新的旅 游购 物项 目向游客变相 收入钱财 , 或是在其带领 的固定 购物 点让游客购物 ,从中收取 回扣 ,这种现象其实非常普遍 。究 其原 因,就是我国旅游方 面的法律不健全 ,此次 《 旅游法 》的颁 布 ,从一定程度上使得旅游环 境更 加清澈透 明,各项立法工作也 能够很切 中当今 中国旅游市场的 问题 , 但是 ,我们所要做的最重 要 的是将各项旅游法规落到实处 , 不 能出现上有政策 , 下有对策 , 明着遵 守旅游法 的有关政策 ,背后却有 自己的那一套敛钱方式 , 这种现象其实屡见不鲜 。笔者在旅游法 刚刚实施不久 ,就在一次 旅游活动 中遇到导游 以行程单中的旅游胜地某 日不营业, 而将游 客带到 了另外 的——名为旅游胜地, 实际为购物广场 的擅 自变更 行程安排 。从某种方面来讲,这是未将旅 游政 策法 规落 到实处的 表现 。相关部 门一定要加强对旅游行业的监管力度,使得 《 旅游 法》 的颁布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现实价值。 同时, 对于导游这个行业来讲 , 其 实收入并非很稳定,特别是 对于北方一些风景名胜区的导游来讲 ,由于气候条件的差异 , 旅游 又分淡旺季,有时候,导游在淡季的收入可谓惨淡。旅游法 的颁布 导游不能再收取购物和 自费项 目的回扣, 这使旅游市场更加规范和 制度化 的同时, 使得导游的收入相应减少。 在《 旅游法》 颁布以前 , 之前, 大部分导游没有和旅行社签订劳动合 同,因此也无法得到基 本工资或 “ 底薪 ” 、社会保 险,这使导游没有起码 的物质保障,收 入主要来 自于游客购物和 自费项 目回扣 但是此次旅游法也对导游 进行了很大程度 的保护,《 旅游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 与其聘用 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 酬、缴纳社会保 险费用,导游 的基本工资薪酬也有 了很好的保障,对于旅游行业 来讲,存在着大量的兼职 导游 ,他们 的收入也没有相应 的保障 , 一 此次旅游法的颁布, 要求旅行社对临时聘用的兼职导游 也要全额 支付导游服务费,将次订入旅游法 , 也充分说 明了国家对各类临 时导游在提供服务是能够获得 相对稳定 的收入来源 。 2 .《 旅游法》的颁布对旅行社 的影 响 《 旅游 法》第 3 5条规定 :旅行社不得 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 旅游 活动,诱导、欺骗消 费者 ,并通过安排购 物或者另行付 费旅 游 项 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 、接待旅游 者 ,不得 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 付费旅游项 目,但是经双方协 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 不影 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 众 所周知,旅行 社为了招揽游客 ,常常做出不合理的报价, 零 负团费的现象层 出不穷 ,这样做 的唯一结果 , 便 是会 导致游客 再 出额外 的费用来购 买旅行社行程单 中没有 的额 外旅游项 目或 者 出现 不合理的购物 安排 。而此次旅游法 的颁布 ,规定 了一些具 体的赔 偿方案, 对 于旅行社 的不合理安排造成游客合法权益侵 害 的情况下,会产 生不 同的赔偿责任 。一旦有违反的情况发生,旅 游 者有权在旅游行程 结束之后 , 要求旅行 社退货或 者退还另行付 费旅游项 目的费用 ,同时旅 行社和直接 责任人分别还 要按照第 9 8条受 3 0万元 以下和 2万元 以下的处罚。 这对旅 行社 的行 为造成 的一定 的约束, 有利 的保护 了游客 的
从《旅游法》的出台看旅游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从《旅游法》的出台看旅游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摘要】《旅游法》的出台标志着旅游消费者知情权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本文从《旅游法》的制定背景、规定消费者知情权、强调加强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必要性、规定旅行社的义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等方面展开讨论。
《旅游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获得真实、全面、准确的旅游信息,同时要求旅行社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消费者权益。
加强旅游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是提升旅游市场信誉,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通过《旅游法》的推行,消费者在旅游消费过程中将更加有保障,促使旅行社提升服务质量,建立更加良好的行业规范。
未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旅游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将会越来越完善,为广大旅游者提供更加便利、安全、放心的旅游体验。
【关键词】旅游消费者、知情权、《旅游法》、保护、旅游法制定背景、消费者权益、旅行社义务、保护措施、意义、发展趋势1. 引言1.1 背景介绍旅游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消费在中国日益增长。
随之而来的消费纠纷也随之增多,例如价格不透明、优惠信息欺诈、服务不合格等问题频发,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XX年通过了《旅游法》,这标志着我国旅游法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旅游法》的出台对于强化旅游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在旅游消费中获取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信息的权利,包括价格、质量、服务内容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等信息。
通过明确相应的法律规定,旅游法加强了旅游者在购买和享受旅游产品和服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保障,促进了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现代化社会,消费者知情权已经成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措施,也为旅游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权利保障。
2. 正文2.1 旅游法的制定背景《旅游法》的制定背景主要是针对旅游行业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和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为了加强对旅游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论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

因传统思想束缚我国农村人口的消费观念,致使我国农村 旅游市场从未得到应有的开发与重视,其旅游价值潜力仍远未 达到饱和态势。虽然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 升,加之我国三农政策的出台并大力实施,促进我国农村建设 步伐的加快,但是农村旅游在我国仍类属于新兴产业,因此, 如何提高农村旅游产业链条的价值;如何优化农村旅游发展现 状;如何高配农村旅游资源、调整产业间的供求关系成为我国 农村旅游市场改革的重要问题。
二、现阶段我国农村旅游市场营销策略问题分析
当前我国很多农村旅游社在营销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其 实际营销成果并不理想,已经成为阻碍我国农村旅游产业有效 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市场营销理念的缺位现象 一是近年来我国农村旅游经济呈持续上涨态势,特别是旅 游黄金周时段农村旅游景点都求不应供,以至于很多农村旅游 社过于自信,自认为其知名度能够长久维持单位的运营与发 展,忽略了促销的重要性;二是个别旅游单位对促销的瞬时 效应报以过多期望,总希望投入促销经费后能够立即收回,在 一段时间内缺乏客观认知促销目的的意识,致促销所能带来的
游”。为了强调导游的重要作用,国际旅游界将导游称之为“旅 游业的灵魂”、“旅行社的支柱”和“参观游览活动的导演”。 导游直接与游客接触,并且接触时间最长,导游服务是旅游各项 服务中最为根本的服务,更是旅游服务质量高低的最敏感的标 志,也是是各项旅游服务的联系纽带和中间桥梁。然后新旅游法 的出台可谓让众多导游“谈购色变”,绝口不提购物,即使旅游 者有购物的需要,导游者也不熟视无睹,有些人曾提议若旅游者 要求购物,可以签署“购物协议”。然而这份协议是与《旅游 法》中的相关规定相违背的,所以不具法律效力。这也就可以理 解导游为何熟视无睹,甚至“谈购色变”。没有购物,就没有收 入,特别是对于那些没有基本工资的导游人员来讲,旅游购物市 场比较混乱,特别是相比前些年而言,旅游者更侧重理性消费。 现在面临禁购命令,新旅游法的出台在某种程度上对于导游而言 无疑就是“屋漏偏遇连阴雨”。对于导游来讲,旅游法就是导游 人员的寒冬,导游生存状态堪忧,当然我们也希望越来越多的部 门考虑到导游的利益,找到解决导游收入的好办法,当然这个问 题也是极其迫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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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旅游法出台对旅游者的影响摘要:历经三十年酝酿和三次审议,我国首部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它对旅游的相关内容都作了规定,这部旅游法以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主线,与现行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是我国旅游者保护史上的里程碑。
文章以旅游法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分析旅游法出台的背景和历程,客观解读其对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维权途径及对旅游经营者行为限制的规定,浅谈旅游法出台对旅游者的影响,结合国外对旅游者保护的做法为更好地实施其规定规范旅游市场提出建议。
关键词:旅游法;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权利;权益保障Introduction to China's Tourism Law Enacted for Tourists Abstract:After 30 years of brewing and three review, the first tourism law in October 1, 2013 formally executed. It related contents of tourism, the main line of the tourism law is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ourists ,which is consistent with the international practice, is a milestone in the history of Chinese tourists. This paper on the basis of the law, analyses the background and process of tourism law enacted, objective interpretation on tourist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rights of way and on the limit of tour operators behavior, introduction to tourism law enacted for tourists, the influence of combination of overseas for the tourists to prote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a standardized tourism market to better advice.Key Words:traveling law; tourist; traveling operator; right; rights and interests safeguard前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方式的多样性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业余生活期间进行旅游,我国旅游业也迅速发展成为第三产业中的领军产业。
在旅游活动开展过程中,旅游者法律意识淡薄、旅游市场缺乏规范、旅游服务质量不高、旅游纠纷不断、旅游者维权困难等问题日益凸显,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旅游法终于于2013年10月1日决定实施!它是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更是给我国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带来福音!一、旅游法出台的背景及历史进程(一)旅游法出台的背景1.国内背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实现了新的经济增长点,旅游产业成为重要的经济产业,成为第三产业中的领头羊,旅游也从少数人的偶然消费成为国民日常生活的大众消费。
旅游带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提高生活质量的综合效能已被各级政府所关注。
从1993年至2008年的十五年间,我国旅游总收入从1133亿元迅速增长到1.16万亿元,平均增幅达到17.6%。
2008年国内旅游收入达到8749亿元,旅游总收入与我国GDP的比值已达到3.9%。
[1]2009年12月1日《国务院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正式公布,明确提出2020年中国旅游产业规模、质量、效益基本达到世界旅游强国水平的发展目标。
此后我国旅游业进入迅猛发展阶段,据有关部门统计”2012年,我国参加国内旅游的人数是29.57亿人次,出境旅游8318万人次,每年逾30亿人次参与旅游活动。
”[2]旅游业现在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明星产业。
在一方面旅游业迅猛发展的同时,另一方面在旅游活动中的旅游经营者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和经济效益而做出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欺诈、强迫行为,不仅阻碍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更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旅游市场运行混乱,旅游者消费费用不透明。
长期以来旅游行业存在一定程度的“价格战”,甚至出现“零负团”这种畸形扭曲的旅游消费状况。
(2)旅游基础设施不足,旅游公共服务薄弱,旅游者安全问题突出。
在“门票经济”和利益的长期驱使下,旅游经营者忽视景区的接待能力和最大承载量,超负荷接待游客给旅游者带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隐患。
(3)旅游部门综合协调力度不够,旅游者维权困难。
旅游业是包括食、住、行、游、购、娱综合性很强的产业链,它涉及到社会经济发展的诸多环节。
然而,长期以来在法律空缺的情况下,旅游业只能依靠行政管理手段予以协调。
由此存在旅游市场监管不力与多头执法并存的情况,导致旅游者投诉处理难。
总之,高速发展了三十多年的中国旅游业其产业影响和社会作用是不可小视的,但旅游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致使旅游业发展遇到瓶颈也是不争的事实。
为了规范和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法》在此刻颁布和实施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了。
2.国际背景中国已经成为世界旅游大国,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旅游业市场规模全球最大,出境旅游购买力世界第一,入境旅游全球排名第四,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我国距成为旅游强国的目标还是有相当大的差距的,根据世界经济组织(WEF)2013年发布的《全球旅游业竞争力报告》在所评价的140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大陆排名第45位,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在亚太地区也仅列第10位。
[3]显然,我国的旅游竞争力是远远落后于旅游强国的,究其原因,最主要的就是我国缺乏一部旅游基本法来促进和保障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制定一部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的旅游基本法是我国走向世界旅游强国的必然选择。
(二)旅游法出台的历程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就启动的立法项目之一,早在1988年旅游立法就列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之中。
但在当时我国旅游业尚处于起步阶段,立法条件和时机均不成熟,草案未能提请审议。
此后的二十余年时间里,社会各界要求制定旅游法的呼声不断。
2009年10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请示决定启动旅游法起草工作,并将制定旅游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0年12月29日,旅游法形成了正式的法律草案第一稿;[4] 2012年4月完成起草工作;经过一审和二审,旅游法终于在2013年4月25日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得以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并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此,我国有了首部旅游法,它使我国旅游行业的发展得以有法可依,给旅游产业尤其是旅游者带来了重大影响。
二、基于旅游者分析旅游法的亮点(一)旅游法为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1.旅游法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为立法宗旨立法宗旨是贯穿于整个旅游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一部法律的灵魂所在,是国家希望通过该立法最终所要达到的目标。
旅游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立法宗旨:“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此立法宗旨的制定体现了以下要求。
(1)体现了旅游的本质要求关于旅游的本质,早在上世纪90年代,冯乃康就提出“旅游的基本出发点,整个过程和最终效应都是以获取精神享受为指向”。
[5]张凌云总结国际上流行的旅游概念认为旅游是一种基于人自身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普适的文化现象。
[6]从民法上讲。
旅游是以充分满足旅游者的精神愉悦为宗旨和主要内容的一种特殊服务。
[7]故我国旅游法将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的立法理念,做到了从旅游者主体地位出发来满足旅游者的精神愉悦,符合旅游的本质要求。
(2)符合国际上旅游立法的共识和趋势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的作用促使各国政府采取措施加强对旅游业生命线—旅游者的保护,美国的《全国旅游政策法》、《德国民法典》及《法国民法典》中都有关于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规定。
世界旅游发达国家都已经制定了旅游基本法并在其中明确了旅游者的权利。
《英国旅游发展法》规定; “女王陛下可通过一项适用于英国旅馆或任何等级旅馆及适用于以贸易或商业目的提供住宿设施的其他企业的枢密院令,规定要求在企业内公布有关住宿设施收费价目的情况,或规定用其他方法保证使要求住宿的人员了解上述情况。
”[8]美国的《全国旅游政策法》规定:“促进向访问美国的旅客所提供的旅游及有关的服务质量、完整性和可靠性。
”《墨西哥旅游法》规定:“根据现行法律条文规定,旅游部审理为保护旅游消费者而进行的控告”,“根据签订合同之条款,向旅游者提供预订之设备和服务”,“保护旅游者的权益和安全”。
《日本旅游基本法》规定:“1,促进外国旅游者来访以及提高对外国旅游者的接待工作;2,确保旅游安全及增进旅游者的便利;3,便利家庭旅游及其他健全国民大众的旅游旅行。
”[9]除此外,旅游发达国家如法国、德国、新加坡、韩国、巴西等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不论是从旅游业的监管上还是从国家保障职能上看,各国旅游法都是从有利于保护旅游者合法权利的角度来立法的。
我国旅游法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既是使我国旅游业得以健康发展的关键也是国际视野下旅游立法的普遍要求。
2.旅游法对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作出全面详尽的规定旅游者是旅游活动和旅游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其合法权益的保护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旅游行业的命运,我国旅游法不仅将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作为其价值主线,而且在条款中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了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旅游者的权利是指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购买、使用旅游产品或接受旅游服务时依法或依约定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依照旅游法规定旅游者主要享有以下几种权利。
(1)自主选择权和拒绝强制交易权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是指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有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地选择其购买的商品及接受的旅游服务的权利。
拒绝强制交易权是指旅游者在参与旅游活动的过程中,对旅游经营者强制其交易的行为有权给予拒绝。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法》第九条)。
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和接受旅游服务时享有与旅游经营者进行公平交易的权利,自主选择价格合理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旅游经营者应当尊重和保护旅游者的自主选择,不得强迫其参加或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