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论文
旅游法论文

旅游法的颁布对我国旅游行政管理的影响及政府应对措施【摘要】: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旅游法(草案)》。
这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
此前,《旅游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中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引起了强烈反响。
《旅游法》的出台是中国旅游发展的里程碑,是众望所归,是所有旅游从业人翘首以待的,也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的大势所趋。
旅游法明确规定了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旅游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保证了旅游业的正常有序的发展,维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旅游法旅游行政管理应对措施一、旅游法出台的背景我国旅游业近年来快速发展,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达到两万多处,旅行社达到两万多个,星级饭店达到一万多家,旅游直接从业人员超过1300万人,国内旅游人数超过26亿人次,接待入境旅游超过1.35亿人次,公民出境旅游超过7000万人次,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游人数和公民出境旅游消费居全球第三位。
但是目前我国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比较严重,损害了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制定旅游法明确一些基本法律规范和旅游合同特殊规定,建立和改进旅游与相关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
没有一部专门的旅游法,与我国世界旅游大国的地位身份已不匹配。
世界上目前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旅游法律。
八届全国人大以来,社会上要求制定旅游法的呼声进一步提高。
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后,于2009年12月牵头组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
二、旅游市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经过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旅游业各要素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在我国旅游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由于各种旅游市场经营主体良莠不齐,还存在很多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比较突出的方面:一是无照经营。
目前市场上还存在许多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现象,一些未取得经营资质的“黑社”、“黑车”、“黑店”、“黑导”坑骗、欺诈游客的行为屡禁不止,尤其是城市周边游和一日游欺客宰客现象较为普遍,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
《旅游法》相关认识和理解范文

《旅游法》相关认识和理解一、《旅游法》的主要特色1、将旅游活动中的各种行为规范上升至法律层面来规制。
以往的《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及《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均属于法的渊源的第三位阶——行政法规,其调整的范围对象仅限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管理相对人——属地旅游企业,且对旅游活动的主体之一的旅游者以及位于异地的履行辅助人(即服务供应商)则鞭长莫及。
《旅游法》的颁布实施,有效提升了法的位阶(提升到第二位阶——法律),并以其既是促进法、行政法又是民商法的社会经济法特点,实现了对旅游活动中各社会关系的所有主体——政府部门、各类旅游经营者、履行辅助人和旅游者的有效规制,确保了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2、将原旅游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升到法律层面予以强化《旅游法》既是行政法也是民商法。
《旅游法》将原旅游法规中已有的旅行社经营许可的获得和合法使用、有效打击零负团费经营模式、旅游安全、导游领队的上岗资质许可,以及旅行社的诚信经营义务和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的义务等规定,提升到了法律层面予以进一步强化和固化,法的效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3、明确了旅游者的义务《旅游法》第二章“旅游者”除了就旅游者作为消费者应享有的各项权利与其他法律法规进行了有机衔接外,还明确了旅游者应尽的责任义务,如:第13 条的公序良俗文明旅游业务、第14 条的依法理性维权义务、第15 条的个人健康信息告知义务以及安全注意和应急配合义务、第16 条的依法随团旅游义务、第67 条的相关费用合理承(分)担义务等。
同时,对旅游者未尽上述义务的后果承担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从而是旅游活动中各主体的行为都得到了有效的规制,平衡了旅游活动各主体的权利义务,为旅游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提供了有了法制保障。
4、覆盖了对履行辅助人(服务供应商)的要求《旅游法》较原旅游法规来讲,新增了向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要求(第34 条),以及当因供应商原因致旅游者人伤财损时,旅游者有直接追究供应商责任的权利(第71 条第二款)。
浅谈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毕业论文

浅谈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毕业论文目录一、新旅游法概况1 新旅游法立法背景2 新旅游法简介3 新旅游法颁布的原因及重要性二、国旅游业的概述1 旅游业的含义及类型2 旅游业的性质3 旅游业的特点三基于新旅游法下旅游业的发展和研究1 新旅游法对旅行社的影响2新旅游法对游客的影响3 新旅游法对导游的影响四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以省为例1 新旅游法下旅游业的发展概况2 新旅游法下旅游业所存在的问题3 新旅游法下旅游业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五提高旅游业发展的对策及建议1 拓宽宣传渠道和方式2 实施“旅游立省”的指导思想3 明确科学的发展思路4 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5 坚持实施政府主导型战略六结论七致谢八参考文献(论文没有格式包括字体行间距目录生成器等等我是按照之前给别的学校论文格式整的此篇论文草稿而已多加修改模板在此修改不难用了网上资料不然短时间难以完成论文多看多修改)一、新旅游法概况1 新旅游法立法背景2013年4月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国旅游法》。
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就启动的一个立法项目,曾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但由于当时我国旅游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这部法律草案未能提请审议。
1982年国家旅游局曾着手起草旅游法。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旅游法列入立法规划,1991年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出旅游法草案。
八届全国人大以来,社会上要求制定旅游法的呼声进一步提高。
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后,于2009年12月牵头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
2012年年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旅游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了初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公益性文化场馆开放、旅游资源保护、游客合法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容。
关于《新旅游法》的研究探讨

关于《新旅游法》的研究探讨【摘要】我将根据您提供的大纲进行分析和撰写文章摘要。
引言部分将介绍《新旅游法》的背景和研究目的。
在正文部分将讨论《新旅游法》的重要性、主要内容、实施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结论部分将对《新旅游法》进行评价,展望未来。
通过研究《新旅游法》,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这项法律对旅游业的影响和意义。
通过分析其重要性和主要内容,可以看出《新旅游法》的实施对旅游市场和旅游者的权益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也需要看到《新旅游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如监管不力和执行不到位。
提出了加强监管、完善执行机制等建议,以进一步完善《新旅游法》。
《新旅游法》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随着法律的完善和执行效果的提升,能够更好地保障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权益,推动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新旅游法》、研究探讨、重要性、主要内容、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建议、评价、展望未来1. 引言1.1 背景介绍《新旅游法》是我国旅游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背景介绍部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我国旅游业近年来蓬勃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旅游市场的不断扩大和旅游者数量的持续增加,旅游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强化显得尤为重要。
旅游市场存在一些乱象,如虚假宣传、价格欺诈、服务质量不达标等现象频发。
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旅游者的利益,也影响了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有必要通过《新旅游法》加以规范和约束。
我国旅游业的国际竞争力不断提升,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游客。
为了提升我国旅游服务水平,保障外国游客的权益,推动我国旅游业的国际化发展,需要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
背景介绍部分梳理了《新旅游法》制定的背景及其重要性,为后续对该法规的研究提供了必要的基础。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深入分析《新旅游法》的出台背景和原因,探讨该法对旅游行业的影响和作用,进一步挖掘该法在实际中的实施效果和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研究论文:新《旅游法》实施后对雅安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的影响

110103 旅游管理论文新《旅游法》实施后对雅安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的影响中图分类号:F59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xx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正式实施,法案中明确提出,“旅行社不得诱导、欺骗消费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这样,既严厉遏制了产生零负团费的根源,同时也人性化地照顾到了旅游者的购物需求。
旅游市场的蓬勃发展,与旅行社的发展是分不开的,旅行社的服务水平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飞速发展、出游人数的增多,旅行社的服务质量越来越备受关注。
据国家旅游局统计的全国旅行社投诉数据显示(表1),目前国内旅行社服务水平低问题比较突出,主要集中在服务标准降低、导游问题、擅自增减旅游项目等方面。
雅安市位于四川盆地西缘,距成都仅115公里,是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有“大香格里拉驿站”之称。
雅安市旅游业近年来发展迅速,20xx年全年实现旅游综合收入为70.7亿元,20xx年雅安旅游综合收入达到108.6亿元,增长53.6%,呈快速增长趋势。
然而,雅安市旅行社的发展却十分堪忧,来自雅安旅游政务网的数据显示,雅安旅行社数量相对较少,截至20xx年,雅安只有旅行社40家,其中总社11家,分社17家,网点12家,且规模不大、整体素质不高,市场主体发育还不成熟,“散、小、弱、低”现象仍较突出。
(一)调查问卷设计本文在研究大量中外文献的基础上,总结了与旅行社服务质量相关的测量项目,并结合新旅游法颁布后旅行社的实际情况,通过专家座谈与调查的方式,并征询了一些旅行社从业人员和管理者的意见,设计了旅行社的服务质量测评量表,分别从前台及信息咨询服务、导游服务、购物服务等几个方面来完成服务质量的评判,具体评价指标详见表1。
旅游法论文

我眼中的“新旅游法”一、中国旅游业现状及旅游法的颁布背景据悉2010年,旅游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之一。
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15年中国将成为世界上第一大入境旅游接待国和第四大出境旅游客源国。
“十一五”期间我国旅游业投资势头旺盛,在投资规模上,全国“十一五”开发的大型旅游项目达12697个,未来我国旅游需求将快速增长。
据中国旅游研究院统计,2012年我国旅游业总收入2.57万亿元,国内旅游约29亿人次,出境旅游超过8000万人次,入境旅游1.33亿人次,旅游外汇收入485亿美元,新增旅游直接就业约50万人。
根据中国政府所制定的远景目标,到2020年,中国入境旅游人数将达到2.1亿人次;国际旅游外汇收入580亿美元,国内旅游收入2500亿美元,总收入将超过3000亿美元......这样一个黄金产业,近年来却被门票涨价、低价揽客、强迫消费等一系列市场乱象所困扰,旅游者投诉无门,执法者无法可依的问题较为突出,旅游消费者和旅游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完全保障,而我国目前却仍然没有一部专门的旅游法,与我国世界旅游大国的地位身份不相匹配。
因此制定专门的旅游法明确一些基本法律规范和旅游合同特殊规定,建立和改进旅游与相关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便成为迫切需要。
二、旅游法的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旅游法》分10章112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旅游法》的颁布,是中国旅游人30多年的期盼,是全国旅游业6000万人的心愿。
《旅游法》有利于行业整体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使消费者的旅行体验和旅游质量得到保障。
旅游法从国家层面来立法,以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明确各方权利、责任,旅游者和经营者的维权、政府部门的监管执法都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旅游业将进入依法治理、依法维权的新时代。
《旅游法》对旅游者、旅游规划与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旅游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作了全面、科学规定。
旅游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然而,旅游市场的蓬勃发展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纠纷的出现。
本案例以某旅行社服务质量纠纷案为例,分析旅游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探讨如何依法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案情简介2019年7月,某旅行社接到游客张先生一家三口的旅游预订电话,要求预订8月1日至8月5日为期5天的云南旅游套餐。
旅行社工作人员在了解张先生一家的需求后,推荐了该套餐,并告知了旅游费用、行程安排、住宿标准等相关信息。
张先生一家对行程安排表示满意,遂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旅行社应提供全程导游服务,并确保旅游行程的顺利进行。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张先生一家发现导游服务质量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导游对景点讲解不够详细,导致游客对景点文化内涵了解不足;2. 导游在行程安排上未能充分考虑到游客的个性化需求,导致行程过于紧张;3. 导游存在私自收受回扣、推荐购物点等行为,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张先生一家认为旅行社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遂向旅行社提出投诉。
旅行社在接到投诉后,表示愿意协商解决,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最终引发诉讼。
三、案件分析1. 旅行社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确保旅游行程的顺利进行;(2)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讲解景点文化、风俗习惯等;(3)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确需变更的,应当提前告知旅游者,并征得旅游者的同意;(4)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旅行社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游客权益受损。
2. 导游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导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讲解景点文化、风俗习惯等;(2)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确需变更的,应当提前告知旅游者,并征得旅游者的同意;(3)不得收受旅游者的财物,不得为旅游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事实;(4)不得诱导旅游者购物、消费。
旅游业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业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以旅行社服务质量纠纷为例,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旅游业法律问题的成因、解决途径以及法律对策,以期为我国旅游业健康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旅游业;法律问题;服务质量纠纷;案例分析一、引言旅游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取得了长足发展。
然而,在旅游业蓬勃发展的同时,各类法律问题也随之涌现。
其中,旅行社服务质量纠纷尤为突出。
本文以旅行社服务质量纠纷为例,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旅游业法律问题的成因、解决途径以及法律对策。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旅行社向游客宣传其组织的“云南五日游”活动,承诺提供豪华酒店住宿、特色美食、优质导游服务。
然而,在实际旅游过程中,游客发现住宿条件、餐饮质量、导游服务等均未达到预期。
游客与旅行社沟通无果后,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二)案例分析1.纠纷成因(1)旅行社经营不规范。
该旅行社在宣传过程中夸大其词,误导游客。
同时,在旅游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服务,导致游客权益受损。
(2)游客维权意识不强。
部分游客在遇到服务质量问题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导致纠纷升级。
2.解决途径(1)协商解决。
旅行社与游客就服务质量问题进行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退还部分费用、提供补偿等。
(2)调解解决。
当地旅游管理部门介入,对旅行社进行调查,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3)仲裁解决。
双方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
(4)诉讼解决。
游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3.法律对策(1)加强旅行社行业监管。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管,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2)完善法律法规。
针对旅游业法律问题,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旅行社、游客的权利义务,为解决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3)提高游客维权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游客的维权意识,使游客在面对服务质量问题时,能够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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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眼中的“新旅游法”一、中国旅游业现状及旅游法的颁布背景据悉2010年,旅游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之一。
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15年中国将成为世界上第一大入境旅游接待国和第四大出境旅游客源国。
“十一五”期间我国旅游业投资势头旺盛,在投资规模上,全国“十一五”开发的大型旅游项目达12697个,未来我国旅游需求将快速增长。
据中国旅游研究院统计,2012年我国旅游业总收入2.57万亿元,国内旅游约29亿人次,出境旅游超过8000万人次,入境旅游1.33亿人次,旅游外汇收入485亿美元,新增旅游直接就业约50万人。
根据中国政府所制定的远景目标,到2020年,中国入境旅游人数将达到2.1亿人次;国际旅游外汇收入580亿美元,国内旅游收入2500亿美元,总收入将超过3000亿美元......这样一个黄金产业,近年来却被门票涨价、低价揽客、强迫消费等一系列市场乱象所困扰,旅游者投诉无门,执法者无法可依的问题较为突出,旅游消费者和旅游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完全保障,而我国目前却仍然没有一部专门的旅游法,与我国世界旅游大国的地位身份不相匹配。
因此制定专门的旅游法明确一些基本法律规范和旅游合同特殊规定,建立和改进旅游与相关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便成为迫切需要。
二、旅游法的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
《旅游法》分10章112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旅游法》的颁布,是中国旅游人30多年的期盼,是全国旅游业6000万人的心愿。
《旅游法》有利于行业整体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使消费者的旅行体验和旅游质量得到保障。
旅游法从国家层面来立法,以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明确各方权利、责任,旅游者和经营者的维权、政府部门的监管执法都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旅游业将进入依法治理、依法维权的新时代。
《旅游法》对旅游者、旅游规划与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旅游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作了全面、科学规定。
我认为,旅游法的颁布将对转变旅游发展方式、调整旅游产业和产品结构,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协调行业管理关系、促进旅游业及相关行业发展,使我国从旅游大国发展成为旅游强国有重大作用。
三、新旅游法带来的影响(一)对旅游市场的整体影响:我国首部《旅游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作为首部维护游客消费权益、规范旅游行业秩序、促进旅游经济健康和谐发展的法律必然会引起诸多关注。
在我看来,《旅游法》的颁布具有里程碑意义,因为《旅游法》对旅游相关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全面、科学、指导性强,对促进我国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它体现了三大特色:综合法、人本法(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为主线)、衔接法(充分与现行法律和国际通行做法衔接)。
因此,《旅游法》在一定意义上将成为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新旅游法将有助于解决目前中国旅游市场存在的几大问题:旅游者投诉无门、旅游途中的不文明行为、景区门票随意涨价、导游薪酬低收回扣、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等。
在旅游法中皆有相应规定条例针对以上问题:1.零负团费、强迫购物——条例:零负团费、强迫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
2.景区门票随意涨价——条例:关于景区门票随意上涨本条例明确提出了,严格控制价格上涨、公益性景区逐步免费开放、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合并景区单项票、涨价应举行听证会(出席人员须含旅游者)。
3.导游薪酬低收回扣——条例:不得索要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欺骗、诱导、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被吊销导游证三年不得重新申请;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报酬,对临时聘用的导游,应当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费用。
4.旅游途中的不文明行为——条例:从旅游到此一游到颐和园随地小便,国人在旅游文明方面应该重视起来。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5.旅游者“投诉无门”——条例:旅游投诉经常被旅游者认为是最难的事情。
针对旅游投诉,新旅游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6.不可抗力责任分担——条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在这部法律中,以上六大条例下足了整治旅游市场乱象的勇气。
尽管针对的问题看似仍不全面,但却能够真正遏制旅游市场的不正之风。
比如“不得安排购物”直接铲断旅行社与地方商家之间的利益链。
在旅行中,最不愿意出现的一幕无疑就是导游安排的购物,甚至是强制购物,因为在这个项目,导游可以依据游客的购买金额获得不菲的提成。
这就促使导游刻意安排各种购物项目,这不仅让游客反感,更直接损害游客的利益。
尤其是一旦出现强制购物之后,游客的利益更是大打折扣。
其次,“取消自费项目”将旅行价格更加直观透明化,让游客们放心消费。
由于在以往的旅游市场中,在合同中都或多或少存在自费项目,这些项目的存在本身就是一个陷阱。
对于一个旅行团的人来说,参加与不参加都是一个问题。
参加的话会付出更多的金钱,不参加的话,导游的服务质量又不能保证。
而“十一”之后,这些“必去”的景点全部含在团费中。
这样的规定,将团费更加直观透明化,可以让游客放心消费。
另外,针对旅游市场监管存在多头执法,旅游者投诉无门的问题,旅游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这样有助于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及监督、促进旅游行业秩序的日渐规范。
(二)对旅游相关行业的影响:酒店业:《旅游法》的出台,价格上涨或成为旅游产品不可避免的趋势之一。
部分消费者转而选择性价比较高的自由行、自助游。
这一转变,预计《旅游法》实施初期,旅游产品合同价格的增加及自由出行比例的增加,将为经济型酒店带来更多客流。
不同于星级酒店的旅游社团体接待业务,经济型酒店多以商务差旅和自助游的散客为主。
《旅游法》规范了旅游业,能够极大促进游客自主出行,对经济型酒店行业是利好消息。
纵观整部《旅游法》,对酒店行业影响最大的条款应该是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旅游法》对酒店行业最直接的影响应该是确保了服务的诚信和质量。
目前国内酒店自称“超五星级”、“白金五星级”、“六星级”、“七星级”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一些所谓“精品酒店”也缺乏业内公认的衡量标准。
另一方面,“饭店”、“酒店”、“旅馆”、“宾馆”等的不同称谓,也使得国内酒店行业缺乏统一的管理,因此,《旅游法》的这条规定将在很大程度上对规范酒店业的标准等级评定起到积极作用。
旅行社:《旅游法》基本建立了旅行社的过错责任归责机制,使旅行社基本摆脱了《合同法》总则所订立的凡合同违约均须承担严格责任的枷锁,给旅行社营造较为宽松的经营环境。
体现在:第35条第三款关于旅行社违反购物强制性规定后果承担的规定、第67条关于旅行社及其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视同不可抗力处理的规定、第68条关于因旅行社或其履行辅助人的过错导致旅游合同解除需承担游客返程费用的规定、第74条关于旅行社受托代订(含自由行)业务旅行社有过错才承担责任的规定等。
上述条款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的前提均是旅行社有过错或者过失。
旅游购物店:新《旅游法》实施,购物项目被明令取消后,行业内“阵痛”不绝。
《旅游法》不是要打击旅游购物,而是打击购物行为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让旅游购物走向规范。
”海南省旅游协会秘书长王健生呼吁,旅行社、导游、旅游购物企业三方都需要在新的发展背景下,思考如何构建新的发展模式。
将有助于构建新型的几方合作模式、有助游客的理性合理消费、促进旅游购物链的健康良性发展。
四、如何看待《旅游法》的不足《旅游法》的实施,必将造成旅行社行业的重新整合。
对于旅游行业长期存在的低端竞争格局而言,短暂的煎熬期也许能给旅游市场带来一些好处。
新颁布的《旅游法》将有利于旅行社的经营回归到正常的“旅游社—导游”利润分割上,使市场走向规范。
在此环境下,以往违法或低价恶性竞争的旅行社,必然会被净化出局。
这次相对被动的转型有助于旅游业市场借此机会重新洗牌后,旅游市场得到规范,反而会帮助市场向前健康发展。
因此这个“煎熬期”定会引起社会各界很大的争议,现有的利益分配格局也会被打破,很多人对于自己利益收入的减少也有不满,部分人也会质疑《新旅游法》是否利大于弊。
在我看来,《旅游法》的颁布和实施是需要一段时间才能看见成效的。
而一部法律不是十全十美的,是要在不断改进中完善的,因此我们应给予足够的耐性来理性对待新旅游法带来的积极和消极影响。
我国的旅游市场尚不规范,市场恶性竞争、旅游资源屡遭破坏、旅游景区和活动管理混乱等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零负团费”、黑导回扣、强迫购物、景区门票大幅涨价、景区超载、旅游公共服务不足等已成为人民群众反映较多的社会热点问题,迫切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更好地约束上述行为。
因此《旅游法》的出台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而我认为新旅游法的实施对于解决旅游业现有问题是有重要意义的。
当然新旅游法也不是面面俱到的,关键是后续的细则和相关条例要跟上。
而要真正落实好旅游法,有以下几点建议:1.落实好细则。
例如旅游景区容量超载问题,景区门票上涨问题,如何听证、如何制定政府指导价等等,都还有不少需要进一步细化的。
2.加强宣传贯彻、解读培训。
需要尽快出台《旅游法》相关释义,做好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宣传。
3.加大执行力度、监管力度,避免出现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等情况。
五、总结《旅游法》是一部虽然迟来但是众望所归的法律,在规定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保护旅游者与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保障我国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都将起到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虽然新旅游法仍有不完善之处,但是它的地位与作用却是不容忽视的。
我们应不断完善新旅游法,从而促进中国旅游业健康良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