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48条解读
新旅游法全文和解读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有权知悉、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内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2024旅游法规判断题1-50

2024旅游法规判断题1-50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对(正确答案)错2.导游员对旅游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支付违约金等。
对错(正确答案)3.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对(正确答案)错4.甲旅行社委托乙旅行社代理销售其旅游产品,乙旅行社在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甲旅行社名义与旅游者小赵订立旅游合同,小赵有理由相信乙旅行社有代理权,那么该代理行为有效。
对(正确答案)错5.《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4条规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排他性、濒危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对错(正确答案)6.某旅行社和旅游者小赵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既约定违约金条款,又约定定金条款,那么如果旅行社违约,小赵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违约金,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对错(正确答案)7.世界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
对(正确答案)错8.导游员小张在带团前往韩国旅游过程中,发现游客老赵擅自脱离团队。
对此,旅行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外事部门或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对错(正确答案)9.某旅行社导游员小张在带团乘坐火车时,由于火车脱轨导致部分旅游者受伤,那么对于旅游者的人身损害,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错(正确答案)10.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都将逐步免费开放。
对错(正确答案)11.珍贵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
对错(正确答案)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国家主席负责。
对错(正确答案)13.当旅行社违反和旅游者的包价旅游合同约定后,旅游者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九号——山西省旅游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九号——山西省旅游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九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九号《山西省旅游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旅游条例》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旅游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旅游产业促进、旅游活动、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旅游业发展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发展全域旅游,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促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市场监管、旅游安全和旅游形象推广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pdf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第一章总则总则是法律的总纲,也可称为法律的总的原则。
我国法律一般都设有总则一章,主要对法律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以及贯穿一部法律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进行规定。
本法第一章也为总则,共8条,主要对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国家对旅游业的支持和发展、旅游业发展的原则、旅游业的管理机制等作了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条释义】所谓立法目的,也称立法宗旨,是指制定一部法律所要达到的任务目标。
每部法律都有立法目的,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决定一部法律其他具体规范的内容,统领着一部法律的全部规范的价值取向。
立法目的通常列为一部法律的第一条,明确宣示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以开宗明义、总揽全法。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旅游业从小到大、由弱变强,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实现了由单纯的外事接待向综合性行业的重大转变,由新的经济增长点到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重大转变,由旅游资源大国到世界旅游大国的重大转变。
在XXXX年初,全国旅游直接从业人数超过1350万,带动相关行业就业超过8000万;红红火火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在全国9万个村镇开展,其中农家乐达155万家,2800万农民从中受益;全国星级饭店总数达1.4万家,旅行社达2.5万家,各类旅游景区景点达2万多家,其中,5A级旅游景区153家。
旅游业的跨越发展,极大地拉动了我国经济增长,推动了经济结构调整,增加了劳动就业,扩大了消费需求,带动了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促进了区域城乡协调和社会事业发展,丰富了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增进了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目前,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超过6000美元,居民旅游意愿显著增强,旅游业正处于黄金发展期,发展前景极其广阔。
但是,我国旅游业发展方式仍然比较粗放,一些地方的旅游业仍停留在“门票经济”阶段,重开发、轻保护,重硬件建设、轻软件服务等问题较多;恶性竞争、零负团费、强迫购物、虚假广告等问题屡禁不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2021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引导第三章产业扶持第四章业态培育第五章服务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旅游兴疆战略,优化旅游发展环境,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规划引导、产业扶持、业态培育和服务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促进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文旅融合,挖掘和发展红色旅游,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旅游集散中心,南疆丝绸之路文化和民族风情旅游目的地,天山世界遗产旅游产业带、阿尔泰山生态旅游产业带、西部边境旅游产业带,打造新疆是个好地方品牌,推动旅游业成为战略性支柱产业。
第四条促进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发挥资源优势,实行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行政公署)统筹、部门联动的综合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上海市旅游条例(2020年修正)

上海市旅游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旅游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0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旅游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旅游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促进与发展第三章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第四章权益保护与经营规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发展,合理开发、有效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信息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历史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馆、旅游集散站、景区(点)经营者、网络旅游经营者和旅游线路经营者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的促进和发展,旅游的规划编制和资源保护,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和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正文:----------------------------------------------------------------------------------------------------------------------------------------------------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浙江省风景名胜管理条例》已于1996年6月29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7月8日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闲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科学价值的江河、湖海、瀑布、山体、溶洞、特殊地质地貌、林木植被、野生动物、天文气象等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宗教寺庙、革命纪念地、古文化遗址、园林、建筑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风土人情等。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按其景观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等因素,划分为市、县级和省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省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定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风景名胜区工作必须把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放在首位,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
旅游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旅游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经成为人们休闲娱乐、放松身心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安全问题始终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旅游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旅游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旅游经营者的责任、游客的权利和义务、旅游设施的安全标准、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等。
首先,旅游经营者在旅游安全管理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旅游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例如,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必须对旅游线路进行安全评估,向游客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包括旅游目的地的安全状况、旅游项目的风险提示等。
同时,旅行社还应当为游客购买足额的旅行社责任险,以保障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对于旅游景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人员,对景区内的游乐设施、交通工具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酒店、餐饮等旅游相关企业也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为游客提供安全的住宿和饮食环境。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游客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安全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了解旅游目的地的安全状况和旅游项目的风险情况。
在旅游过程中,如果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同时,游客也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尊重当地的文化和环境。
在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旅游项目时,应当按照旅游经营者的要求和提示,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旅游设施的安全标准是旅游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相关法律法规对旅游交通工具、游乐设施、旅游景区的道路、桥梁、索道等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例如,游乐设施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和认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旅游交通工具应当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驾驶经验。
旅游景区的道路、桥梁等设施应当符合安全通行的要求,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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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第48条解读
第四十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本条释义】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旅游业的存在形式和运行模式发生深刻变化,传统的旅游经营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发展的需要。
由于网络的便捷性、高效性,网络化经营已经成为旅游业适应网络经济发展要求的必然趋势。
鉴于信息技术对旅游产业的巨大促进作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明确提出,以信息化为主要途径,提高旅游服务效率。
积极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旅游数据中心、呼叫中心,全面提升旅游企业、景区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但实践中,旅游业网络经营已具较大规模,每年网上旅游交易额不断增长,旅游电子商务成为电子商务市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取得较快发展的同时,网络旅游市场也出现违规经营、无序竞争、信息不实、价格欺诈等诸多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网络旅游市场秩序,最终也会影响旅游业的长远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本法根据具体经营模式的不同,对网络旅游经营加强规范。
实践中,网络旅游经营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传统的旅游企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二是通过旅游网站发布游览、住宿、交通、餐饮等旅游经营信息。
一、关于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
本条第一款对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规范作出规定。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实际上是旅行社通过网络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是旅行社经营和管理方式的一种更新。
旅行社通过网络经营,具有传统经营方式难以替代的优势: (1)旅行社通过网络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减少人力、场地、交通、通讯等费用,提高旅行社经济效益; (2)旅行社通过网络经营,可以根据公众的需求及时调整运营方式,为游客提供更具个性化、更优质、更便捷的旅游服务; (3)旅行社可以通过网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传递,有利于扩大宣传、
提高办公效率和管理水平。
在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模式下,旅行社的经营主体地位没有发生变化,经营行为的实质也没有改变。
因此,法律监管的重点,应当是将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实体,纳入旅行社的管理范畴。
根据本款的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主体,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通过网络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的,还应依照《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
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后,经营者还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包括许可证编号、旅行社名称、许可经营业务范围、许可证有效期等内容。
二、关于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
这类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通常本身不是旅行社,自身也不经营旅行社业务,而是发布游览、住宿、交通、餐饮等旅游经营信息的信息平台。
旅游网站是旅游者和旅行社、酒店、餐饮、交通等相关旅游行业单位之间的媒介,旅游网站一般不直接提供旅游服务产品,而是由相关旅游行业单位提供。
旅游网站的兴起,一方面方便了旅游经营者扩大宣传、招徕顾客,另一方也使旅游者能够更便捷地获取信息以及更质优价廉的旅游服务产品。
可以说,无论是跟团游或是自由行,无论境内旅游或是出境旅游,从交通、住宿、行程等各方面,都可以从旅游网站找到相关旅游经营信息。
旅游网站已经成为现代人生活中的必备网站之一。
旅游网站在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旅游网站的品牌和质量参差不齐。
其中,旅游网站的诚信问题尤为突出,有些旅游网站发布的经营信息虚假、不准确。
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 (1)低价格促销,提供劣质服务,如用非星级酒店冒充星级酒店欺诈消费者; (2)价格不实,旅游者要获得宣传的旅游内容,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 (3)信息不准确,有些旅游网站发布的信息与旅游经营者的产品信息不一致,有些旅游网站的信息滞后,与实际的情况不符合,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大量的旅游纠纷出现,破坏了旅游网络的诚信环境,也明显损害了旅游者的权益。
据了解,近几年旅游网站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点。
针对这种情况,旅游法强化了对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的诚信要求,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需要注意的是,本款针对的是旅游经营信息,即与提供游览、住宿、交通、餐饮等旅游服务产品有关的信息,而不包括旅游景点、旅游线路、旅游相关知识介绍等一般性旅游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既包括网站自己发布,也包括相关旅游经营者通过旅游网站发布。
这就意味着提供游览、住宿、交通、餐饮等旅游经营信息的旅游网站应当对提供旅游服务产品的旅游经营者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作为服务提供方。
经营信息的内容包括旅游服务产品的项目、内容、价格、支付方式以及服务提供商的有关情况等。
所谓“真实”,是指信息内容与实际一致,没有虚假内容或者有所隐瞒。
所谓“准确”,是指对旅游服务产品的描述与旅游者接受旅游服务时的情况相吻合,没有出现信息偏差、信息遗漏或者信息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