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解读
新旅游法全文和解读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有权知悉、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内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旅游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旅游法》进行了修订,并于当日实施。
全文共十章、一百一十二条,分别为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旅游法》颁布的意义(一)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近年来,我国旅游市场不断扩大,旅游需求日益增长,但是旅游市场的经营规则还不健全,竞争秩序还不够规范,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零负团费”经营模式引发的恶意低价竞争、强迫购物、欺客宰客等问题屡禁不止,为实现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也亟须通过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来维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旅游法》应运而生。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旅游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旅游资源,旅游资源是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近年来,一些地方旅游项目存在盲目建设、过度开发、忽视资源的自然价值和人文内涵等问题,破坏了旅游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地域特殊性,影响到旅游资源的永续利用和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对此,本法强调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实现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的有机统一。
(三)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与其他产业不同,旅游产业不是一个单一产业,而是一个产业群,由多种产业组成,具有多样性和分散性,涉及的领域广、产业带动力强、创造就业多、资源消耗低、综合效益好,发展旅游业,可以有效拉动居民消费和社会投资,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劳动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制定旅游法,是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对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推动作用的需要。
旅游法全文与解读

中华人民国旅游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的和在中华人民国境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成为人们休闲娱乐和文化交流的主要方式之一。
为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对旅游行业进行了全面管理和规范。
今年5月28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了《旅游法》,并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本文将对《旅游法》进行全文解读。
第一章总则本章规定了旅游的基本概念、旅游的重要地位、旅游的发展方向和保障措施等。
通过本章的规定,可以了解到旅游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政府对旅游业的态度和措施。
第二章旅游市场主体本章主要规定了旅游市场主体的类型、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旅行社、旅游景区、饭店、导游、游客等,本章旨在保障旅游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规范市场秩序。
第三章旅游交通运输本章规定了旅游交通运输的管理和监管制度,保障游客的安全和权益。
同时,本章还规定了旅游交通运输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了对旅游交通运输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旅游行程与合同本章规定了旅游行程和合同的规范,保障游客的权益。
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内容、时间、费用,以及游客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第五章旅游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本章规定了旅游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标准和措施。
旅游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是旅游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对于旅游服务质量和安全的标准和措施需要加强制定和实施。
第六章吸烟与文明旅游本章规定了旅游活动中的吸烟规定和文明旅游的要求。
吸烟和文明旅游是旅游行业中的重要问题,需要加强规范和宣传。
第七章法律责任本章规定了旅游行业中各市场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对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和保障游客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新颁布的《旅游法》具有较为全面的覆盖面,其中包括旅游市场主体、旅游交通运输、旅游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等方面。
《旅游法》的正式实施,将为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和监管措施。
同时,它也提醒广大游客在旅游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失。
《旅游法》相关认识和理解范文

《旅游法》相关认识和理解一、《旅游法》的主要特色1、将旅游活动中的各种行为规范上升至法律层面来规制。
以往的《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及《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均属于法的渊源的第三位阶——行政法规,其调整的范围对象仅限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管理相对人——属地旅游企业,且对旅游活动的主体之一的旅游者以及位于异地的履行辅助人(即服务供应商)则鞭长莫及。
《旅游法》的颁布实施,有效提升了法的位阶(提升到第二位阶——法律),并以其既是促进法、行政法又是民商法的社会经济法特点,实现了对旅游活动中各社会关系的所有主体——政府部门、各类旅游经营者、履行辅助人和旅游者的有效规制,确保了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2、将原旅游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升到法律层面予以强化《旅游法》既是行政法也是民商法。
《旅游法》将原旅游法规中已有的旅行社经营许可的获得和合法使用、有效打击零负团费经营模式、旅游安全、导游领队的上岗资质许可,以及旅行社的诚信经营义务和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的义务等规定,提升到了法律层面予以进一步强化和固化,法的效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3、明确了旅游者的义务《旅游法》第二章“旅游者”除了就旅游者作为消费者应享有的各项权利与其他法律法规进行了有机衔接外,还明确了旅游者应尽的责任义务,如:第13 条的公序良俗文明旅游业务、第14 条的依法理性维权义务、第15 条的个人健康信息告知义务以及安全注意和应急配合义务、第16 条的依法随团旅游义务、第67 条的相关费用合理承(分)担义务等。
同时,对旅游者未尽上述义务的后果承担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从而是旅游活动中各主体的行为都得到了有效的规制,平衡了旅游活动各主体的权利义务,为旅游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提供了有了法制保障。
4、覆盖了对履行辅助人(服务供应商)的要求《旅游法》较原旅游法规来讲,新增了向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要求(第34 条),以及当因供应商原因致旅游者人伤财损时,旅游者有直接追究供应商责任的权利(第71 条第二款)。
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旅游法全文及解读旅游法全文及解读一、前言旅游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是人们放松身心,增长见闻的重要方式,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为了保障旅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于201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
以下是对旅游法全文的介绍和解读。
二、旅游法全文分析1. 旅游条例总则(第1-5条)旅游法第一条提出了旅游的基本定义和旅游市场管理的宗旨,第二条规定了旅游市场管理的基本原则,强调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第三条明确了旅游市场主体的身份和权利义务,第四条规定了旅游市场开展的基本方式,第五条提出了旅游市场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
2. 旅游条例的旅游服务者有关规定(第6-15条)旅游法第六条规定了旅游服务者的身份和范围,第七条规定了旅游服务的基本要求,包括提供具体、准确、完整的旅游信息,提供每个旅游产品的来龙去脉、参团人数、成团人数、费用等详细信息,维护团队的集体利益,提供安全的旅游服务等。
此外,第八条到第十一条详细规定了旅游服务者的责任、义务和约束,主要包括:旅游服务者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安全、有序的旅游服务,保证旅游服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消费者提供有关旅游服务的信息和咨询,规范其行为,在旅游行为中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 旅游条例消费者有关规定(第16-24条)旅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使得消费者在旅游活动中拥有了商家的保护,使得市场发展更加健康。
第十七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包括消费者有权知情、选择、平等、有序参与旅游活动等。
除此之外,第十八条到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的保护和权利,包括消费者对旅游服务质量和费用的监督、现场报警和求助、旅游行为中的安全等。
4. 旅游条例旅行社有关规定(第25-33条)旅游法第25条规定了旅行社的主体资格和业务范围,第26条到第31条规定了旅行社的业务所涉及的保险、合同、责任等问题,规定服务的质量、安全和保险制度。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内容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而制
定的相关法律。
该法规定了旅游行业相关的主要内容和规范,旨在提供旅游服务的基本保障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首先,旅游法明确了旅行社的资格和责任。
根据该法,旅行社必须具备相应的
资质才能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并且要承担责任确保旅游活动的安全和合法性。
这项规定旨在保护游客不受非法旅行社的欺诈和不安全旅游活动的影响。
其次,旅游法规定了旅游者的权益保护。
根据该法,旅游者有权享受旅游活动
的安全、合法、有序和质量保障。
旅行社必须提供真实的旅游信息、遵守合同约定并保证服务质量。
如果旅行社违法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旅游者有权要求赔偿或者解除合同,并且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再次,旅游法明确了旅游合同的要求和保护措施。
根据该法,旅行社和旅游者
之间的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提供真实的旅游服务信息。
如果合同违法或者严重损害旅游者的权益,旅游者有权要求赔偿或者解除合同,同时旅行社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旅游法还规定了旅游投诉和争议解决机制。
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
部门投诉,要求调解或者进行仲裁解决争议。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确保旅游活动的合法性和有序性。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保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旅游市场秩序。
该法的制定旨在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为旅游者提供更好的旅游体验。
旅游者和旅行社应当共同遵守该法,并在旅游过程中保护各自的权益。
旅游法介绍

旅游法介绍
旅游法是一部规范和管理旅游行业的法律。
它规定了旅游服务提供者和旅游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旅游法常见的内容和要点:
1. 旅游合同:旅游法规定了旅游合同的内容和签订方式。
旅游者和旅游服务提供者在旅游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旅游项目、价格、服务标准、责任限制等重要条款。
2. 旅游安全:旅游法强调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旅游服务提供者有责任提供安全可靠的旅游服务,包括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告知旅游者有关安全事项、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等。
3. 旅游质量:旅游法规定旅游服务提供者应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高质量旅游服务。
如果旅游者对旅游服务质量不满意,可以要求退款或索赔,并有权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
4. 价格透明:旅游法要求旅游服务提供者在旅游合同中明示服务价格和费用,并不得擅自增加或变相收费。
旅游者在选择旅游项目时,
应明确了解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
5. 旅游广告:旅游法对旅游广告做出了规定,禁止虚假宣传、误导信息等不良行为,保护旅游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6. 投诉与赔偿:旅游法设立了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旅游者可以向该机构投诉旅游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
同时,旅游法明确了旅游服务提供者因违约或过失造成旅游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总之,旅游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旅游者的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旅游者在选择旅游服务时,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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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旅游法解读为贯彻执行《旅游法》,中国旅行社协会法律顾问团组织业内多家旅行社、业内外专家对现有旅游服务合同进行了认真讨论解读,形成以下意见,供会员旅行社参考解读,对各自使用的旅游合同范本进行修改。
一、旅游服务合同的定义,具体包括合同的类型。
1、旅游服务合同指一方为旅游经营者,另一方为旅游者,为了实现旅游的合同目的,所签订的各类服务合同。
2、旅游服务合同具体包括包价旅游合同、单项委托代订合同、旅游设计和咨询合同等。
其中包价旅游合同《旅游法》要求必须书面签订,其他合同是否书面《旅游法》无强制性规定。
二、旅行社业内所称“机票+酒店”合同、邮轮旅游合同属于哪类旅游服务合同。
依据《旅游法》规定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旅行社业内通常所称“机+酒”产品实为自由行产品,尽管提供了两项相关服务,且旅游者无权自行选择相关内容并以总价支付相关旅游费用,但毕竟没有事先安排行程,属于包价合同的特例——小包价合同,根据最高院《旅游纠纷司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旅行社仅在其提供服务的范围内(含合格供应商的选择)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旅行社仅是按照旅游者的自选意愿完成代订事项(即每个服务项目都有若干选项供旅游者选择),收取相关服务费的属于单项委托代订服务合同,旅行社仅在代订项目范围内承担过错责任。
机+酒、游轮旅游由于具有预先安排行程的特点,也属于包价旅游产品,使用书面包价旅游合同;自由行旅游产品、游轮等旅游产品均属于包价旅游合同的内容,但是,由于旅行社对不同旅游产品应提供的旅游服务内容不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也不同,签订不同的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合同的服务内容,这有利于分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意外事件的范围。
鉴于《旅游法》没有使用“意外事件”这一术语,代之以“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为与《旅游法》取得一致,建议“意外事件”这一术语不要再用,改为对“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术语进行解释。
事件不包括交通堵塞、旅游车辆事故等。
建议在旅游合同名词解释中将保留不可抗力的列项解释。
四、如何解读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范围。
《旅游法》中的公共交通经营者主要包括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经营者,不包括旅行社租用的旅游大巴。
目前对包机、包列、包船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理论界存在争议。
五、如何解读《旅游法》第35条规定的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1、如何理解旅行社“指定”。
旅行社预先安排的行程中含有购物场所、另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及签订旅游合同时,因该合同及行程属于格式条款,虽经旅游者签字同意,也会被认定为旅行社“指定”,因为旅游者无法对行程和购物自费安排行使分离和单项选择权。
只有旅行社与旅游者经过充分协商,在预订的行程之外另行签订了旅游者要求或同意购物的补充协议,才可被认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的购物、另付费项目。
因此,建议旅行社在宣传、销售的旅游产品中合同和行程中不包括购物场所、另付费项目。
2、如何解读“具体购物场所”的界定“具体购物场所”指不向当地公众开放、仅向旅行团提供购物服务(或者虽称也向当地公众开放,但由于地点偏僻,当地公众不便前往)、商品价格明显高于市价且向旅行社返还高额回扣(即商业贿赂)的购物店。
同时向当地公众开放服务,且其商品卖价与市场均价大体相当的大中型百货商店,如购物一条街、老佛爷、奥特莱斯、王府井百货、友谊商店等,不属于“具体购物场所”。
参观主题加工厂、种植园、体验馆等只要其符合前述第一段定义的,也属于具体购物场所。
六、旅行社如何与旅游者另纸签订购物或另付费项目补充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的效力。
1、《旅游法》第35条的三个条款的逻辑关联是非常密切的,第一款是整条的关键。
根据第一款的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售卖旅游线路产品,不得以“指定购物”所得的商业贿赂来弥补利润。
因此,只要购物安排触犯第一款的规定,即使是另纸另行约定的购物,也是违反35条的规定。
《旅游法》并没有禁止购物,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前提:①旅游线路卖价必须在合理以上的水平,②不得“指定”,③不得前往“具体购物场所”。
2、经过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购物或自费项目补充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应把握以下原则:(1)购物的价格要公开透明;(2)价格不得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3)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购物,但不得以不合理低价团费为诱饵,诱骗旅游者在行程中购物。
(4)同一条线路,旅行社应以相同的团费价格对外销售,不得以购物、另付费项目作为签约条件。
比如签订购物、另付费项目就降低团费,如不签订购物、另付费项目就增加团费。
(5)著名收费景点应列入行程并包含在团费中(第一道门票),不应列为自费项目。
3、当前旅行社业内普遍的做法是:(1)在合同范本和行程中不安排购物或另付费项目的内容,行程中安排自由活动时间,如旅游者要求或同意购物,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根据不同线路,补充协议可以在签订旅游合同时签订补充协议,也可以由领队或地接导游在行程中与旅游者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3)利用自由活动时间安排购物或另付费项目,并且将购物场所、另付费项目安排在自由活动场所附近,给不同需求的旅游者留下选择的余地。
(4)对同业以旅游攻略的形式介绍当地特产,在当地由领队、导游与旅游者签订补充协议。
(5)不推荐具体购物场所,只推荐购物街、具有特色的产品生产过程且带有解说词的生产、加工场所(注意,①必须在线路卖价合理的前提下安排,②此类场所不得出现“具体购物场所”的行为特征。
)。
(6)签订购物补充协议中,仍应明确购物时间、次数、主要产品等相关信息。
(7)另行付费项目,首先必须在线路卖价合理的前提下安排,出境社应当在签约之外,另向旅游者提供另付费项目协议,列明另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应当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8)建议在合同范本中,提醒旅游者应谨慎选择购物,购物之前请斟酌品质价格等因素。
(9)在与旅游者另纸签购物或自费项目补充协议时,还应采取录音录像的措施做好凭证收集工作。
七、“导游服务费”与“小费”的区别,如何在旅游合同中表述。
导游服务费是导游提供劳动,旅游者应支付的对价即劳动报酬;“小费”是导游提供劳动后,客人感到满意而在劳动报酬之外给予导游的答谢。
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载明的导游服务费,就是现实中约定旅游者必须支付的境外司导小费,该费用是团款的组成部分,应包括在旅游团款中,由地接社直接支付导游、司机。
如旅游团款中未包括该费用就应在合同中说明,并将境外司导服务费另行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地接社或境外司机和导游。
境外司导服务费称为小费且要求旅游者支付,容易引起旅游者误解为收小费,也与《旅游法》禁止索取小费的规定明显冲突。
因此建议在旅游合同中应单独标明导游服务费及境外司导服务费的金额。
如在目的的国家有另支付小费习惯,旅行社应在旅行告知书中提示旅游者,根据导游、司机、酒店服务人员的工作效果自愿支付,不得强迫必须支付。
八、关于旅游者违约责任的约定及法律效力。
1、法律不禁止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一方或双方进行违约责任的约定,但该约定应体现协商一致、对等和公平原则,且不得与法律法规的现有规定冲突。
2、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因不可抗力或旅游者原因等非旅行社的原因造成行前或行中解约,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应由旅游者承担,但在操作中旅行社对已实际发生的费用举证较难。
其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合同、支付凭证、不退款凭证等,由于与第三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证据效力较低,旅行社经常面临举证困难的局面。
建议在合同中约定旅游者提前解除合同应承担相应比例的旅行社业务损失费或违约金。
比如按照国家旅游局旅游合同范本对旅游者行前解约,应向旅行社支付的业务损失费比例执行。
在旅游合同中可约定旅游者下列行为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约定损失比例或合理的数额。
最好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将可能出现的损失逐一列项让旅游者签字确认。
(1)66条、72条规定的,赔偿损失以实际损失为限,包括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费用。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约定数额或比例。
(2)16条规定的,旅游者境外非法滞留造成的损失不宜确定,双方可以约定收取一定数额保证金,一旦出现滞留或未按期归国,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也可约定违约金具体数额。
在旅游者的义务中,可约定旅游者应随团旅游、团进团出、按时回国并配合旅行社销签,如团签旅游者未按约定回国,视为非法滞留;未按约销签的,视为严重违约,其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3)64条规定的,旅游者行前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包括签证费、机票损失费、订房损失费、单房差费等由旅游者和第三方承担。
如因旅游者体质、技能或经验有特殊要求的不可替代,如探险、攀岩、滑雪、漂流等及禁止出境者参加出境游,或由于转让而延缓整个团队的行程,如出境游需要补办签证,需要一定的时间,旅行社可以拒绝其合同转让。
(4)64条、65条、68条规定的,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但什么是必要的费用即旅行社业务损失费很难举证,建议约定提前几天解除合同应承担相应比例的业务损失费或者将前述损失列项签字确认,避免由于举证不能而不被支持。
除所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外,可以约定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宜过高,其与扣除已实际发生的费用之和,不应高过团款总和。
(5)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关于损失及费用承担较之前的法律规定更为详细和合理,建议将原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条款作出修改。
九、关于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关系解读。
依据《旅游法》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应在合同中载明旅行社之间的代理关系,如代理社签订合同未载明委托社基本信息而将该团交由委托社履行合同,可能面临被认为是擅自转团的法律风险。
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依据《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不论包价旅游合同以组团社还是销售代理社的名义签订,其效力将直接约束组团社和旅游者。
十、包价旅游合同中应载明的基本内容解读。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二)旅游行程安排;(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八)导游服务费及具体数额;(九)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