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车人员意外险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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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与特殊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与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伤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与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商议确定。

投保乘客坐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坐位除外)确定。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 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

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与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与资料;(二) 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三)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四)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五) 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与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与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二)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四)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五)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企业员工及车辆保险管理制度

企业员工及车辆保险管理制度

企业员工及车辆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车辆保险管理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为增强公司车辆在营运生产中的抗风险能力,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解释》和公司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以下车辆保险制度:第二条凡公司所属营运车辆必须由公司统一在一家保险公司足额投入国家规定的“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不计免赔责任险及玻碎险。

第三条公司车辆保险不得发生脱保、漏保和低保等现象,由安全科负责事故处理和保险理赔,建立统一台帐和档案,财务科负责督办足额投保相关手续。

— 1 —第四条安全科科长必须在车辆保险到期前三日内办理续保手续,不得遗漏。

第五条车辆保险事故处理及索赔:一、事故处理。

凡发生事故,驾驶员应报当地交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及时(不得超过半小时)向公司安全科报告事故基本情况。

二、公司安全科接到事故报案后,根据事故等级和大小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或报告保险公司,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及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和办理保险理赔事项。

三、事故结案后,要准备有效的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有关索赔手续统一交到公司安全科备案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四、车辆保险事故出险索赔所需资料:(一)车辆损失险(含第三者损失部分):— 2 —1、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裁定书、相关权力部门的事故证明、判决书或保险公司的现场勘察报告(单车事故)。

2、保险公司认可的车辆定损估价单或财物鉴定书。

3、事故车辆照片或财物照片和农作物青苗照片。

4、修车发票和财物货物发票等。

5、驾驶证、行驶证、副本、及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有效期内)。

6、保险单正本复印件(含批单复印件)。

7、第三者签收经济赔偿凭证或收款收条(加盖交警部门证明签章)。

8、损坏第三者固定设施的,另需承修单位开列的工程预算表。

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实用文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动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可作为投保人,且投保人数不低于3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保险单载明车牌号码的机动车辆,在自进入车厢时起至离开车厢时止的整个车辆行驶期间,因遭受交通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平安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车险计算器责任免除第二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车上人员责任险赔付标准

车上人员责任险赔付标准

车上人员责任险赔付标准
1、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范围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责任保险")是指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因使用被投保机动车所造成的车上人员伤亡、人身及财产损失而向受损方赔偿的责任保险。

2、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赔付标准
(1)死亡
若被保险人使用机动车造成任何车上人员死亡,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金额赔偿。

(2)伤残
若被保险人使用机动车造成任何车上人员伤残,保险人按损失的伤残等级按下列比例给付伤残赔偿金:
(一)伤残等级为1级或1级以上,赔偿一次性费用上限范围为:
a)轻伤50% 中度伤60% 重伤80%
b)伤残等级至2级以下时,一次性费用上限为每人20万元;
(二)伤残评定等级为1级之外的,保险人赔偿次月开始的按月护理补贴费,每月上限范围为:轻伤1000元;中度伤1500元;重伤2000元。

(3)经济损失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限额范围内,保险人按索赔主体提出索赔书而确认的费用赔偿受损方实际发生的其他经济损失。

3、保险责任免赔
(1)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责任,若受损方拒不配合保全,将承担保险公司扣减的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免赔率;
(2)若受损方有其他合法权利索赔或保险公司认定的受损方未及时报案或不符合受损方声明,则保险公司将扣减本附加保险合同责任免赔率;
(3)受损方在归属本附加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明显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限额,保险公司将按照超出部分的20%一次性扣减本附加保险合同责任免赔率。

车上人员险的赔偿范围

车上人员险的赔偿范围

车上人员险的赔偿范围
车上人员险是一种保险形式,用于保障车辆内乘坐的人员在意外事件中的人身财产损失。

以下是一份车上人员险的赔偿范围,仅供参考:
1. 适用范围:车上人员险适用于车辆内乘坐的人员,包括驾驶员以及乘客。

2. 人身伤害赔偿:若被保险人在车辆意外事故中造成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将支付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

3. 意外死亡赔偿:若被保险人在车辆意外事故中因伤势过重而导致死亡,保险公司将向受益人支付死亡赔偿金。

4. 残疾赔偿:若被保险人在车辆意外事故中造成残疾,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数额的残疾赔偿金,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进行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可能会因保险公司和保险合同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以上仅为一般情况的赔偿范围,具体的赔偿标准请参见保险合同内的条款。

建议购买车上人员险前详细了解险种内容,并与保险代理人或保险公司进行沟通。

平安银行车主信用卡之全车人员意外险细则

平安银行车主信用卡之全车人员意外险细则

平安银行车主信用卡主卡客户,只须激活卡片后刷卡消费一次,不限金额,自首刷日的次日零时起可获赠全车人员意外险,保障范围包括最高50万保额的驾驶员意外险,同车人员每人10万元的乘车意外险及全车人员每人4千元的意外医疗(含驾驶员)。

平安车主信用卡附属卡客户不享有全车人员意外险权益。

保险对象主被保险人:刷卡获得本保障的平安银行车主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主卡持卡人”连带被保险人:乘坐主被保险人驾驶非商业运营私家客用车辆(七座及以下)的人员为连带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的年龄限制为出生满30天并已健康出院至90周岁保障时间保障生效日:卡片首刷日的次日零时保险失效日:卡片注销日的次日零时保障责任注意事项●必须是平安车主卡主卡持卡人驾驶车辆才可享有本全车人员意外险;●保险公司不再提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外身故责任(包括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所驾驶车辆必须为非商业运营私家客用车辆(七座及以下),不含公用车辆、货运车辆、客货两用车辆、摩托车辆;●车上人员超过上述车辆核定的最大乘坐人数,则所有同车人员都不享有本保障;●意外医疗的免赔额为人民币100元/次(不包含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部分自费及全额自费的诊疗项目费用与药品费用);●保险人驾驶车辆期间发生单车事故,保险人按照10%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比例给付保险金;●险人驾驶车辆期间,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意外事故,如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承担比例有明确认定的,保险人按照(100%—事故责任比例)*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保险生效条件的刷卡范围包括一般消费和预借现金,但不包括卡片年费收取及还款交易;本保险的详细事宜,请参见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驾乘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安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理赔程序(一)保险事故通知主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拨打95511*6,否则主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察、检验等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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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车人员意外险细则
平安车主卡客户,只须激活信用卡后刷卡消费一次,不限金额。

自首刷日的次日零时起可获赠全车人员意外险,保障范围包括最高50万保额的驾驶员意外险,同车人员每人10万元的乘车意外险及全车人员每人4千元的意外医疗(含驾驶员)。

保险对象
主被保险人:刷卡获得本保障的平安车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
连带被保险人:乘坐主被保险人驾驶非商业运营私家客用车辆(七座及以下)的人员为连带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的年龄限制为出生满30天并已健康出院至90周岁
保障时间
保障生效日:卡片首刷日的次日零时
保险失效日:卡片注销日的次日零时
保障责任
温馨提示:
必须是平安车主卡持卡人驾驶车辆才可享有本全车人员意外险;
所驾驶车辆必须为非商业运营私家客用车辆(七座及以下),不含公用车辆、货用车辆、客货两用车辆、摩托车;
车上人员超过车辆核定的最大乘坐人数,则所有同车人员都不享有本保障;
意外医疗的免赔额为人民币100元/次(不包含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部分自费及全额自费的诊疗项目费用与药品费用);
保险人将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责任,按(100%-事故责任比例)*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保险金。

如果主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保险人只承担10%的赔付比例;
满足保险生效条件的刷卡范围包括一般消费和预借现金,但不包括还款交易;本保险的详细事宜,请参见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安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理赔程序
(一)保险事故通知
主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三个工作日内拨打95511*6,否则主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察、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二)保险金申请
∙“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若受益人为法定,则需提供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2)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3)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
5)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提供理赔申请资格确认表;
8)受益人为多人时还需提供所有受益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身份证明;
2)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3)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
2)保险人指定医院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发票、盖收费章的门诊处方(或电脑打印的费用明细清单)、门急诊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
3)门诊收费200元以上检查的检查报告复印件;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不受理外配药发票及到药房自行购买的药费发票;
6)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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