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企业合并
cpa第二十六章每股收益(2)

第四节每股收益的列报一、重新计算(一)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和并股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等,会增加或减少其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
企业应当在相关报批手续全部完成后,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教材例26-7】某企业20×6年和20×7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 596万元和1 848万元,20×6年1月1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800万股,20×6年4月1日按市价新发行普通股l60万股,20×7年7月1日分派股票股利,以20×6年12月31日总股本960万股为基数每l0股送3股,假设不存在其他股数变动因素。
20×7年度比较利润表中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20×7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800+160+288)×l2/12=1 248(万股)20×6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800×1.3×12/12+160×1.3×9/12=1 196(万股)20×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1 848/1 248=1.48(元/股)20×6年度基本每股收益=1 596/1 196=1.33(元/股)(二)配股企业当期发生配股的情况下,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计算公式如下:每股理论除权价格=(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总额+配股收到的款项)÷行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每股公允价值÷每股理论除权价格因配股重新计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调整系数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配股前普通股发行在外的时间权重+配股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存在非流通股的企业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不考虑配股中内含的送股因素,而将配股视为发行新股处理。
2020年注册会计师(CPA) 26第二十六章 企业合并(2020新教材版)

业务的判断知识点的扩展:
【相关规定】
1.业务的概念,投入、加工过程、产出。详见上页PPT。 2.除非存在相反证据, 被购买的资产和相关活动中如果 包括商誉, 则应当被假定为购入的是一项业务。当然, 商 誉的存在并不是构成业务的必要条件, 不存在商誉的被 购买组合仍然可能构成一项业务( 如产Th负商誉的廉价 购买)” 。(此条可以作为确定是否属于业务的一种辅 助证据:)
2.构成企业合并至少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取得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或业务)的控制权。 二是所合并的企业必须构成业务。
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Th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该组 合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 费用或所产Th的收入。(比如一个有Th产能力的分公司就是一 项业务;如果只是买进卖出商品的分公司则不构成业务而是一 组资产,因为其没有投入、加工、产出的能力)
5.企业会计准则禁止对在以下交易所记录的资产和负债 初始确认时产Th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
(1)非业务合并; (2)既不影响会计利润和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 抵扣亏损。相应地,资产购买中因账面价值与税务基础不 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而 业务合并中购买的资产和承担的债务因账面价值与税务基 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影响。
其次, 买卖双方所达成的购买价6,们0万元依据收益法评估值而 设定, 该值远高于这组资产的账面价值2, 400万元和成本法评估 值, 可能是商誉存在的迹象。
所以,A公司收购的这组资产应作为一项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3.不形成企业合并事项 一个企业取得了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的控制权,而被
购买方(或被合并方)并不构成业务。
A公司
70
60
B公司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0.28•【文号】主席令第5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三章国家出资企业第四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第五章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改制第三节与关联方的交易第四节资产评估第五节国有资产转让第六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七章国有资产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注会会计学习笔记——第二十六章企业合并

会计相关知识学习笔记——企业合并第二十六章企业合并第一节企业合并概述一、企业合并的界定企业合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主体)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事项。
从会计角度,交易是否构成企业合并,进而是否能够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主要应关注两个方面:一是被购买方是否构成业务。
企业合并本质上是一种购买行为,但其不同于单项资产的购买,而是一组有内在联系、为了某一既定的生产经营目的存在的多项资产组合或是多项资产、负债构成的净资产的购买。
企业合并的结果通常是一个企业取得了对一个或多个业务的控制权。
即,要形成会计意义上的“企业合并”,前提是被购买的资产或资产负债组合要形成“业务”。
如果一个企业取得了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的控制权,而被购买方(或被合并方)并不构成业务,则该交易或事项不形成企业合并。
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该组合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
要构成业务不需要有关资产、负债的组合一定构成一个企业,或是具有某一具体法律形式。
实务中,虽然也有企业只经营单一业务,但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分公司、独立的生产车间、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部等也会构成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的资产组合或资产、负债组合是否构成业务,不是看其在出售方手中如何经营,也不是看购买方在购入该部分资产或资产、负债组合后准备如何使用。
为保持业务判断的客观性,对一组资产或资产、负债的组合是否构成业务,要看正常的市场条件下,从一定的商业常识和行业惯例等出发,看有关的资产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能否被作为具有内在关联度的生产经营目的整合起来使用。
区分业务的购买——即构成企业合并的交易与不构成企业合并的资产或资产负债组合的购买,意义在于其会计处理存在实质上的差异:(1)企业取得了不形成业务的一种资产或资产、负债的组合时,应识别并确认所取得的单独可辨认资产(包括符合无形资产准则中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标准的资产)及承担的负债,并将购买成本基于购买日所取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相对公允价值,在各单独可辨认资产和负债间进行分配,不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进行处理。
企业合并知识点

第二十六章企业合并1.构成企业合并的,要求取得控制权、所合并的企业必须构成业务2.企业取得的不形成业务的一组资产或资产、负债的组合:应识别并确认所取得的单独可辨认资产及承担的负债,并将购买成本基于购买日所购买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相对公允价值,在各单独可辨认资产和负债间分配。
多付或少付的部分,均需分解到取得的资产、负债中不产生商誉或购买利得。
3.企业合并中,交易费用应予费用化4.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非业务合并,且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资产购买——账面与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业务合并——差额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5.不包括在企业合并准则范围内的交易和事项:(1)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因为不涉及控制权转移,所以不属于企业合并)(2)两方或多方形成合营企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6.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权益结合法(1)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最终控制方的合并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2)合并方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与支付的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3)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4)原商誉应予确认,但合并过程中不产生新的商誉7.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1)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借: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日享有被合并方相对于最终控制方而言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形成的商誉)应收股利(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贷:有关资产、负债(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倒挤,可在借方,不足冲减冲留存收益)(2)合并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被合并方以其账面价值(指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并入合并报表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在合并日及以前期间发生的交易,应作为内部交易抵销合并日,抵消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和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抵销分录:借:股本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商誉)贷:长期股权投资少数股东权益(抵消分录不产生新的商誉,但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以前年度从第三方购买时的商誉应体现在借方)但子公司原由企业集团其他企业控制时的留存收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是存在的,所以对于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应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下述分录:借:资本公积(以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贷方余额为限)贷:盈余公积(归属于现行母公司部分)未分配利润(归属于现行母公司部分)(如果资本公积余额不足,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但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予以恢复的部分,应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原则相同)合并放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包含合并方及被合并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实现的净利润。
2022年注册会计师《会计》章节训练营(第二十六章 企业合并)

2022年注册会计师《会计》章节训练营第二十六章企业合并企业合并的界定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购买子公司的少数股权,之前取得子公司时已经形成企业合并了,再次购买就不属于企业合并了,属于权益交易,所以选项A是不正确的;两方或多方形成对合营企业的股权投资,因合营企业的各合营方中,并不存在占主导作用的控制方,不属于准则中界定的企业合并,所以选项B是不正确的;仅通过合同而不是所有权份额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通俗来说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业实施控制,但该控制并非产生于持有另一个企业的股权,而是通过一些非股权因素产生的,所以无法明确计量企业合并成本,某些情况下甚至不发生任何成本,虽然涉及到控制权的转移,但不包括在企业合并准则的规范范围之内,所以选项C是不正确的。
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选项B,如果一个企业取得了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的控制权,而被购买方(或被合并方)并不构成业务,则该交易或事项不形成企业合并。
企业具有投入、加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就是构成了业务,只有取得了构成业务的公司的控制权,才属于企业合并;如果一个企业只是空壳,也即是不构成业务,这种情况下,即使取得了控制权,也不属于企业合并;选项C,企业取得了不形成业务的一组资产或是净资产时,应将购买成本基于购买日所取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相对公允价值基础上进行分配,不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进行处理。
比如以600万元购买一栋办公楼(300万元)和一辆汽车(100万元)。
则办公楼入账价值=600×300/(300+100);汽车入账价值=600×100/(300+100)。
并不需要按照企业合并的思路进行处理。
企业合并的方式及类型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参与合并的各方在企业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由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持有参与合并各企业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经营,为新设合并;所以选项C 是正确的。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前模拟押题练习第二十六章 企业合并(附习题及答案解析)
第二十六章企业合并一、单项选择题1.A公司为上市公司,B公司为A公司的控股股东(八年前成为A公司的控股股东并一直保持控制权至今)。
当年7月,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A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为:A公司向B公司发行4亿股普通股股份,购买B公司持有的C 公司100%的股权(C公司为B公司五年前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同时将A公司持有的D 公司30%的股权出售给B公司下属另一子公司。
B公司承诺在重组完成后一年内不出售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
A公司原股本为1.5亿股,资产负债表主要资产为持有的D公司30%股权,并无任何构成业务的经营性资产或负债。
A公司购买C公司100%股权的企业合并类型()。
A.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B.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C.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D.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A公司和目标公司C公司在合并前后都受B公司控制。
A公司受B公司控制的时间大约八年,C公司受B公司控制的时间大约五年,证明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之前同受B公司控制超过5年的时间。
B公司承诺在重组完成后一年内不出售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说明了A公司在合并日之后仍然受B公司控制。
因此,满足准则中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定义,应该作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
2.A公司是上市公司。
2×17年,A公司向B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进行重大资产重组,B公司以其所拥有的15家全资子公司的股权等对应的净资产作为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价,该交易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2×17年12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双方进行了资产交割,将购买日确定在2×17年12月31日。
截至2×17年12月31日,B 公司投入的15家子公司全部办妥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东变更为A公司。
2×17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移交资产约定书,约定自2×17年12 月30日起B公司将标的资产交付上市公司,同时,A公司自2×17年12月31日起接收该等资产与负债并向这些子公司派驻了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标的资产开始实施控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发文日期:2010-07-26现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
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及定义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业务,是指《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
第三条企业发生各类重组业务,其当事各方,按重组类型,分别指以下企业:(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及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转让方、受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各方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各方股东。
第四条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五条《通知》第一条第(四)项所称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90.06.03【实施日期】1990.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已经一九九〇年五月十一日国务院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子发布,自一九九O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〇年六月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其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
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发展商品生产和服务业,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合理利用农村劳动力;支援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增加国家财政和农民的收入;积极发展出口创汇生产;为大工业配套和服务。
第五条国家保护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其财产。
第六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吸收投资入股。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扶持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方法,加速企业现代化。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保护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依照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法利用自然资源,因地制宜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的产业和产品,增加社会有效供给。
第十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经依法审查,具备法人条件的,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厂长(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5.12.18•【文号】国务院令第45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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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企业合并(一)第二十六章企业合并本章概述:企业合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主体)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按合并方式划分,包括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我国的企业合并准则中将企业合并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两大基本类型: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的类型划分不同,所遵循的会计处理原则也不同,分别采用购买法和股权结合法进行处理。
某些情况下,合并各方可能在合并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购买方通过发行额外证券、支付额外现金或其他资产等方式追加合并对价,或者要求返还之前已经支付的对价。
购买方应当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企业合并转移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实务中,为了取得一家公司控股权,还可能存在着反向购买的情形,“借壳上市”大多属于这种情形。
知识点1 企业合并的界定企业合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主体)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从会计角度,交易是否构成企业合并,进而是否能够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主要应关注两个方面:一是被购买方是否构成业务。
企业合并本质上是一种购买行为,但其不同于单项资产的购买,而是一组有内在联系、为了某一既定的生产经营目的存在的多项资产组合或是多项资产、负债构成的净资产的购买。
企业合并的结果通常是一个企业取得了对一个或多个业务的控制权,即要形成会计意义上的“企业合并”,前提是被购买的资产或资产负债组合要形成“业务”。
如果一个企业取得了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的控制权,而被购买方(或被合并方)并不构成业务,则该交易或事项不形成企业合并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该组合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
要构成业务不需要有关资产、负债的组合一定构成一个企业,或是具有某一具体法律形式。
实务中,虽然也有企业只经营单一业务,但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分公司、独立的生产车间、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部等也会构成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的资产组合或资产、负债组合是否构成业务,不是看其在出售方手中如何经营,也不是看购买方在购入该部分资产或资产负债组合后准备如何使用。
为保持业务判断的客观性,对一组资产或资产、负债的组合是否构成业务,要看正常的市场条件下,从一定的商业常识和行业惯例等出发,看有关的资产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能否被作为一项具有内在关联度的生产经营目的整合起来使用。
区分业务的购买——即构成企业合并的交易与不构成企业合并的资产或资产负债组合的购买,意义在于其会计处理方式存在实质上的差异:企业取得了不形成业务的一组资产或是资产、负债的组合时,应将购买成本基于购买日所取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相对公允价值基础上进行分配,不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进行处理分配的结果是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的初始入账价值有可能不同于购买时的公允价值,但不会因为价值的分配过程产生新的资产或负债项目,资产或资产、负债打包购买中多付或少付的部分均需要分解到取得的资产、负债项目中;在被购买资产构成业务,需要作为企业合并处理时,确认计量时点的确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计量,合并差额的处理等均需要按照企业合并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在构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情况下,合并中自被购买方取得的各项可辩认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成本与取得的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单独的一项资产——商誉或是在企业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可能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下,确认计入当期损益。
二是交易发生前后是否涉及对标的业务控制权的转移。
从企业合并的定义看,是否形成企业合并,除要看取得的资产或资产负债组合是否构成业务之外,还要看有关交易或事项发生前后,是否引起报告主体的变化。
报告主体的变化产生于控制权的变化。
在交易事项发生以后,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享有可变回报,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的,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具有控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涉及到控制权的转移,该交易或事项发生以后,子公司需要纳入到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中,从合并财务报告角度形成报告主体的变化;交易事项发生以后,一方能够控制另一方的全部净资产,被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后失去其法人资格,也涉及到控制权及报告主体的变化,形成企业合并。
假定在企业合并前A、B两个企业为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且均构成业务,企业合并准则中所界定的企业合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企业A通过增发自身的普通股自企业B原股东处取得企业B的全部股权,该交易事项发生后,企业B仍持续经营。
二、企业A支付对价取得企业B的全部净资产,该交易事项发生后,撤销企业B的法人资格。
三、企业A以自身持有的资产作为出资投入企业B,取得对企业B的控制权,该交易事项发生后,企业B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
知识点2 企业合并的方式及合并类型的划分一、合并方式的划分企业合并按合并方式划分,包括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一)控股合并合并方(或购买方,下同)通过企业合并交易事项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下同)的控制权,企业合并后能够通过所取得的股权等主导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决策并自被合并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获益,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后仍维持其法人资格继续经营的,为控股合并。
该类企业合并中,因合并方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了对被合并方的控制权,被合并方成为其子公司,在企业合并发生后,被合并方应当纳入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范围,从合并财务报表角度,形成报告主体的变化。
(二)吸收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并将有关资产、负债并入合并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中。
企业合并完成后,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由合并方持有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继续经营,该类合并为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中,因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在合并发生以后被注销,从合并方(或购买方)的角度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其在合并日(或购买日)取得的被合并方有关资产、负债入账价值的确定,以及为了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与所取得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之间差额的处理。
企业合并继后期间,合并方应将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作为本企业的资产、负债核算。
(三)新设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企业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一家新的企业,由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持有参与合并各企业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经营,为新设合并。
新设合并中,各参与合并企业投入到新设企业的资产、负债价值以及相关构成新设企业的资本等,一般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各参与合并方的合同、协议执行。
二、企业合并类型的划分我国的企业合并准则中将企业合并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两大基本类型——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的类型划分不同,所遵循的会计处理原则也不同。
知识点3 同一控制下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处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一)能够对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通常指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一般发生于企业集团内部,如集团内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等。
因为该类合并从本质上是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资产或权益的转移,不涉及到自集团外购入子公司或是向集团外其他企业出售子公司的情况,能够对参与合并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为集团的母公司。
(二)能够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相同多方,是指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拥有最终决定参与合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中获取利益的投资者群体。
(三)实施控制的时间性要求,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时间内为最终控制方所控制。
具体是指在企业合并之前(即合并日之前),参与合并各方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含1年),企业合并后所形成的报告主体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1年以上(含1年)。
(四)企业之间的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综合构成企业合并交易的各方面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
通常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
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合并,不应仅仅因为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国家控制而将其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处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合并交易,即除判断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情况以外其他的企业合并。
【例1】甲公司为某省国资委控制的国有企业,2013年10月,该省国资系统出于整合同类业务的需要,由甲公司通过定向发行其普通股的方式给乙公司部分股东,取得对乙公司控制权。
该项交易前,乙公司的股权由该省国资委下属丙投资公司持有并控制。
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1.以2013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根据独立的评估机构确定的乙公司全部股权的公允价值4.02亿元为基础确定甲公司应支付的对价。
2.甲公司普通股作价5元/股,该项交易中甲公司向丙投资公司发行3700万股本公司普通股取得乙公司46%股权。
3.甲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定向发行的3700万股向丙投资公司发行后,即有权力调整和更换乙公司董事会成员,该事项不受本次交易中股东名册变更及乙公司有关工商注册变更的影响。
2013年12月10日,甲公司向丙投资公司定向发行了3700万股并于当日对乙公司董事会进行改选。
问题: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合并应当属于哪一类型?【分析】本案例中合并方甲公司与被合并方乙公司在合并前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其特殊性在于甲公司在合并前直接被当地国资委控制,乙公司是当地国资委通过下属投资公司间接控制。
判断本项交易的合并类型关键在于找到是否存在于合并交易发生前后对参与合并各方均能够实施控制的一个最终控制方,本案例中,即当地国资委。
虽然该交易是国资委处于整合同类业务的需要,安排甲公司、乙公司的原控股股东丙投资公司进行的,但交易中作价是完全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同时企业合并准则中明确,同受国家控制的两个企业进行合并,不能仅因为其为国有企业即作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该项合并应当作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
【例2】甲公司2014年2月通过公开市场购入乙公司600万股股票,占乙公司公开发行在外股份的2%,该部分股份取得以后,甲公司将其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
2015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以下协议:1.甲公司向乙公司捐赠所持有的三家公司的股权,该三家公司均为甲公司100%拥有,按照双方确定的评估基准日2015年6月30日,全部三项股权的评估价值为65000万元;2.双方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办妥上述三家公司股权过户手续;3.乙公司应于2015年8月31日前通过股东大会决议,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向甲公司发行股份16250万股(4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