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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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武汉市科技计划体系的通知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武汉市科技计划体系的通知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武汉市科技计划体系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15.05.29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计划
正文
市科技局关于调整武汉市科技计划体系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件精神,结合机构改革的要求,经研究,对武汉市科技计划体系作出如下调整:
一、《武汉市科技计划体系》名称变更为《武汉市科技(知识产权)计划体系》。

二、将基本计划中的“关键技术攻关”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合并为“高新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资助方式由前资助调整为后补助(研究开发投入补助)。

三、专项计划中新增“知识产权发展计划”。

附件:武汉市科技(知识产权)计划体系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5月29日附件
武汉市科技(知识产权)计划体系
一、基本计划
围绕促进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过程中的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

二、专项计划
围绕促进武汉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支持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战略或重大工程,实现科技创新的局部跨越式发展。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促进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原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同时废止。

附件: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20120726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实施办法

20120726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实施办法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和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创新、创业、扩大就业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高新区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园等综合型或专业型的科技企业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必须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形成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能够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能够开展创业培训、管理辅导、政策咨询等基础性创业服务。

鼓励孵化器在法律、财务、投融资、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为在孵企业提供深度服务,建设专业技术公共平台或中试基地,以降低企业创业风险和成本,提高企业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本办法支持的对象包括孵化器项目投资建设主体、经认定的孵化器管理主体及在孵企业,均须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注册纳税。

第五条高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内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开展孵化器认定、管理和升级工作,协调相关单位落实孵化器政策。

第六条设立高新区孵化器专项资金。

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3000万元,用于支持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对各级孵化器政策给予配套。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各类孵化器。

孵化器开发建设项目适用工业地产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具体规定参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地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新管〔2012〕30号)。

对孵化器开发建设项目,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在土地规划、项目审批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创建国家、省、市级孵化器。

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科政〔2007〕56号

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科政〔2007〕56号

武汉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科政〔2007〕56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争创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武发〔2006〕13号)文件精神,全面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步伐的通知》(武政办〔2000〕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科政〔2007〕56号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武汉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中小科技企业,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步伐的通知》(武政办〔2000〕63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包括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园、软件园等综合型、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

第三条武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全市孵化器主管部门,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孵化器建设分为组建和市级认定两个程序,具备基本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可向市科技局申报组建成立孵化器,达到认定条件的可申报市级孵化器认定。

第二章孵化器组建第五条孵化器组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孵化场地;二、有一定的启动资金;三、有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四、有明确的孵化方向。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背景随着科技发展和全球经济的变化,科技企业的发展愈发重要。

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推手和关键环节,科技企业的孵化器同样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为创新型科技企业提供基础设施、技术支持和金融服务的机构,同时也是政府支持科技创新和推动科技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

因此,在建立健全创新、竞争、规范化的市场环境和科技创新生态,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的转移转化方面,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目的规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制度,以营造健康有序的科技创新环境,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合规管理、培育优秀的科技企业和在市场的发展,增强市场的竞争力和创新力。

内容1. 定义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专门从事孵化创新型科技企业、提供技术支持、金融服务和提供基本服务设施等相关服务的机构。

2. 认定标准(1)合法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备完备的孵化设施和基础服务设施。

主要包括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公共服务区等。

(3)具有专业的孵化管理团队。

管理团队应由具有实际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

(4)具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应有详细的企业入孵条件、入孵流程、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收费等制度。

3. 申请程序(1)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认定应向所在区或市的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2)认定程序:部门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请进行审核,如符合认定标准即可进行公示;同时,对申请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全面评估。

4. 监管(1)施行层层监管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部门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都应有详细的管理制度。

(2)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规划用途进行联网管理,动态更新使用情况。

孵化器的入驻企业应当具备业务申报、财务报表等基本管理能力。

(3)对不符合认定标准和存在违规行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严格监管。

如存在不合法行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处罚。

结语通过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制度,将能够营造更为健康、有序的科技创新环境,增强市场的竞争力和创新力,促进优秀的科技企业在市场上的发展,同时推动科技创新成果的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

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二五”(2011-2015年)发展规划

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二五”(2011-2015年)发展规划

附件: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二五”(2011—2015年)发展规划第一章发展基础和发展环境一、“十一五”时期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成绩斐然“十一五"时期,是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大发展,科技创业大推进,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大提升的五年。

在科技部、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科技部火炬中心的指导下,我市作为国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祥地,孵化器事业持续发展。

孵化器不仅营造了科技创业的良好环境,而且丰富了“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创业文化,在加速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企业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十一五”期间,在市、区科技部门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已建成近百个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大学科技园)及具有孵化功能的科技创业社区。

在国内首创了科技创业社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市、区、街共建的三级孵化模式.目前,已通过市级组建和认定的孵化器63个,其中新增国家级孵化器6家,新认定国家级大学科技园2家,全市国家级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数量达到15个,国家级孵化器数量位居国内城市第3位。

有6个科技企业孵化器获首批国家级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

新建35个科技创业社区,1个科技企业加速器,形成了梯级孵化的格局。

截至2010年末,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场地总面积达到220万平方米。

入孵企业3410家,累计毕业企业1453家.在毕业企业中,涌现出了600多家年销售额过3000万元以上、130多家年销售额过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企业和三特索道、凡谷电子、高德光电、华中数控、中元华电5家上市科技企业.此外,还有30多家科技企业进入湖北省上市企业绿色通道,有力支撑了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2010年,全市在孵企业实现技工贸总收入200亿元,利税30亿元,相当于“十五”期间的总和。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总体规模和水平居国内前列。

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为宗旨,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办公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为初创企业、创业团队提供联合办公和“前孵化”服务,降低创业成本和门槛,引导和帮助创业者将科技创意转化为创业实体的新型孵化机构。

第四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实行区级登记、市级认定和绩效评价管理。

登记常年受理,认定定期受理,绩效评价定期实施。

第六条市科技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申请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备案)。

各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孵化器区级登记和市级认定条件第七条孵化器区级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租赁场地应不少于3个年度租赁期;(三)具备完善的运营服务管理体系,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四)形成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性的创业孵化服务;(五)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

第八条孵化器市级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实际注册并运营应满1年,且经所在区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三)签约合作投融资机构 3 家以上,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四)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职业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五)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六)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不少于10家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不少于5家;(七)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2家。

武汉市科技局关于认定2021年度第一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通知

武汉市科技局关于认定2021年度第一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通知

武汉市科技局关于认定2021年度第一批市级科技企业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1.08.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武汉市科技局关于认定2021年度第一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和众创空间的通知
各区科经局、东湖高新区科创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和《2021年度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实施方案》,经单位自主申报、各区(开发区)科技部门推荐、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程序,现决定认定启明星T+孵化器等15家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芯起点众创空间等17家为市级众创空间。

请各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继续加强对新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支持。

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要进一步完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建设成为有品牌、有影响力的科技众创孵化载体。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24日附件:
市科技局关于认定2021年度第一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通
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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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科政〔2012〕24号
各区科技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和创新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孵化能力与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文〔2011〕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对2007年制定的《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武科政〔2007〕5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新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新的《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孵化能力与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科技文〔2011〕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孵化器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构建“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增强孵化器的增值服务功能,提高孵化器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局和各区科学技术局、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及辖区内孵化器进行业务指导。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工作,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申请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的认定。

第二章孵化器的组建与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第五条孵化器建设分为组建和认定两个层次。

具备基本条件的机构可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组建孵化器,由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按规定下达批文。

孵化器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孵化器组建批文下达后
的一周内,将批文及孵化器的组建申报书报市科技局备案。

达到市级认定条件的孵化器,可由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市级孵化器认定。

第六条孵化器组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孵化场地。

综合孵化器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远城区孵化器不少于1500平方米),
专业孵化器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不低于场地总面积的70%。

3、有一定数量的在孵企业。

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低于15家(远城区孵化器不低于1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低于10家。

4、有孵化器组织机构和管理团队,制订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5、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性的创业服务。

6、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支持企业专业化发展的服务能力。

第七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

孵化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20%以上。

2、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

综合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远城区孵化器不少于3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0%以上。

3、具有一定数量的在孵企业。

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30家(远城区孵化器不低于2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总数不低于20家。

4、年均毕业企业数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5%或累计毕业企业数达5家以上。

5、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15%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正在申报知识产权,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

6、孵化器自有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7、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创业服务体系,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共享设施和创业咨询、辅导、政策、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公共平台或中试基地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

8、孵化器正式运营不少于半年,运营状况良好;能够按要求组织上报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且统计数据真实、齐全。

第八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应是科技型创业企业或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其中,科技型创业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或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4、在孵企业从事研究、生产的主营产品应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知识产权明晰。

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

6、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第九条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累计营业总收入超过700万元或上年营业总收入超过400万元。

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4、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条市级孵化器认定程序:
1、申报主体填写《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并向所在区或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所在区或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市科技局常年受理、及时组织专家评审,进行实地考察。

通过专家评审并经认定的孵化器,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并统一授牌。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须提交以下材料:
1、《武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2、所在区或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推荐意见。

3、附件:
(1)申报主体关于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请。

(2)所在区或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孵化器组建的批文。

(3)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孵化器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5)孵化器机构设置与相关管理的文件复印件。

(6)孵化器管理人员情况表及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复印件。

(7)在孵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入孵协议复印件。

(8)毕业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入孵协议复印件,毕业企业符合毕业条件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9)在孵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0)拥有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
上年度资金使用说明。

(11)形成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创业服务体系的相关证明
材料复印件。

(12)申报专业孵化器,需附能提供专业技术平台或中试基地等专业化技术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3)孵化器内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名录。

(14)近两年成功孵化案例介绍(2-3个)。

(15)其他附件。

所有材料一式7份(含电子版)。

第三章孵化器管理
第十二条孵化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扶持。

孵化器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坚持正确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把发展孵化器事业作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引领孵化器的创新发展。

孵化器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科技计划安排中对孵化器及在孵企业予以支持,并对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审核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各类孵化器要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拓展、完善孵化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应积极开展对在孵企业的培训、咨询、辅导服务和对毕业企业的跟踪服务。

围绕大学生的创业与就业工作,积极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

有条件的孵化器要适时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满足科技型高成长企业的发展需求。

第十四条已认定的孵化器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科技企业孵化器标牌。

孵化器的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并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孵化器毕业企业、到期尚未毕业企业或改变科技性质的企业,一般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按本办法对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进行年度复核,对连续2年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市级资格。

对符合省级或国家级认定条件的孵化器,由市科技局推荐申请省级或国家级认定。

对在孵化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在组建、认定、复核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的,取消其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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