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益林管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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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林业生态公益林管理措施

林业生态公益林管理措施

林业生态公益林管理措施林业生态公益林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环境质量以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加强对林业生态公益林的管理,是保障其生态功能有效发挥的关键。

以下将详细探讨一系列有效的管理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是保障林业生态公益林管理的基础。

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针对性强、可操作性高的法律法规,明确公益林的范围、保护标准、管理责任以及违规处罚等内容。

同时,出台相关政策,加大对公益林保护的支持力度,如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提高各方参与公益林保护的积极性。

二、科学划定与合理调整公益林范围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结合实地调查,对公益林进行科学划定。

确保将生态脆弱区、水源涵养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区等重要区域纳入公益林范围。

此外,根据生态环境的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对公益林范围进行合理调整,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三、加强监测与评估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监测网络,定期对公益林的生态状况进行监测,包括森林覆盖率、林木生长状况、土壤质量、水土流失情况、生物多样性等指标。

利用监测数据,进行科学评估,及时掌握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变化情况,为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四、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加强对公益林林地的管理,严格限制征占用公益林林地。

对于确需征占用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实行占补平衡,确保公益林面积不减少。

同时,加大对非法占用公益林林地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公益林的稳定性。

五、提高森林防火与病虫害防治能力建立健全的森林防火体系,加强火源管理,完善防火设施,组建专业的防火队伍,提高火灾扑救能力。

加强病虫害监测预警,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及时控制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保障公益林的健康生长。

六、加强生态修复与抚育管理对于遭受破坏或退化的公益林,采取科学的生态修复措施,如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等,逐步恢复其生态功能。

同时,加强对公益林的抚育管理,合理间伐、修枝,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

生态公益林管护方案

生态公益林管护方案

生态公益林管护方案1. 引言生态公益林是指通过人工植树造林或自然恢复,创造、保护、改造和管理的、对改善生态环境、保持水土、调节气候、培养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具有重要作用的林地。

为了保护生态公益林的健康发展,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管护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2. 管护目标生态公益林的管护目标是保护和提升生态环境、水土保持、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的功能,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针对具体情况,我们的管护目标包括:•降低病虫害的发生率;•减少对生态公益林的人为破坏;•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生物多样性;•增强生态公益林的固碳能力。

3. 管护内容为了实现上述管护目标,我们制定了以下具体的管护内容:3.1 林分管理•定期进行林分清理,清除病虫害虫害;•合理进行间伐,保证林木的生长环境;•防治除草,在林分成长初期进行适量的人工除草。

3.2 人为活动管理为了减少对生态公益林的人为破坏,我们需要加强人为活动管理:•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禁止擅自进入林区;•严禁采伐、放牧等破坏性活动;•加大巡护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破坏行为。

3.3 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了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生物多样性,我们采取以下措施:•种植乔木、灌木和草本植物,提供多样的生境;•设置鸟类巢箱和昆虫取食台,为各类野生动物提供食物和栖息地;•限制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加强对保护动物的保护和监测。

3.4 固碳能力增强为了增强生态公益林的固碳能力,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定期进行社区植树活动,扩大生态公益林的面积;•注重树种选择,选择具有较强吸收能力的树种;•提高肥料的利用率,增加植被的生长速度。

4. 管护计划为了管理生态公益林,制定一个合理的管护计划是必要的。

具体的管护计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每年春季进行一次全面巡护,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问题;•每年夏季进行一次病虫害调查,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每年秋季进行一次林分清理和间伐;•每个季度举行一次培训班,提高管护人员的技能水平。

5. 管护经费为了确保生态公益林的持续管护,我们需要合理安排经费。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由国家划定并专门用于生态保护、水源涵养、防风固沙、植被恢复和环境改善等公益性目的而划定的林地。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提高其对生态环境的贡献,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福祉,国家发布了《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一、总则《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和管理措施,促进国家级公益林的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划定的国家级公益林。

二、划定和认定国家级公益林的划定应建立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区域生态功能和资源禀赋,确保划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划定应遵循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的要求,尊重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国家级公益林的认定依据为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认定标准,包括生态保护指标、水源涵养指标、防风固沙指标、植被恢复指标和环境改善指标。

认定程序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保护和管理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实行分类管理。

依据保护和利用的需要,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利用区,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管理规定。

核心区是保护公益林生态系统完整性和功能稳定性的重要区域,一般禁止人类活动。

缓冲区是保障核心区功能发挥的重要区域,限制人类活动并实行严格管理。

利用区则是人类活动较为自由的区域,但仍要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

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加强生态监测、巡逻执法、拍卖资源、修复生态等方面的工作力度。

相关管理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四、经济补偿和激励措施为了保障国家级公益林的有效保护,对于因保护限制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同时,国家还将通过建立奖励制度,鼓励对于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生态修复、科学研究、环境教育等方面工作的个人和单位。

奖励措施可以包括荣誉称号、资金奖励、政策倾斜等方式。

五、监督与评估对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评估体系。

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

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

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附件三: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管理,提高公益林建设成效,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云南、贵州、重庆、湖北、西藏、陕西、山西、内蒙古、河南、甘肃、宁夏、青海省(区、市)天保工程实施单位。

第三条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是指天保工程实施的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人工造林建设项目。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应坚持生态优先,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结合,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及省级实施方案,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按年度通知要求联合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五条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会计核算办法,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公益林建设资金。

第五章检查验收第二十六条公益林建设检查验收分为县级实施单位全面检查验收(以下称自查),省级核查验收(以下称核查),国家级抽查(以下称抽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县级实施单位自查结束后要形成自查验收报告报省级林业部门,省级林业部门核查结束后要形成省级核查验收报告报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指导、监督,实行技术质量负责制。

有条件的,可聘请有造林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实施单位的公益林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理。

监理费用可列入公益林建设成本,监理费用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地方配套投资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公益林建设检查和核查具体工作,由各级林业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调查设计单位及专业调查人员承担。

第二十九条公益林建设任务完成、达到调查设计成效验收年限并达到合格标准的,实施单位应按程序提请有关省级林业部门检查验收。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4.28•【文号】林资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工作,针对新时期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对《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要求,及时落实好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切实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并据此更新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档案资料。

在此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国家级公益林的范围。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的小班属性数据和矢量数据,应当与当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相衔接。

要严格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规范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动态调整和保护管理工作,严禁随意调整国家级公益林范围,违规使用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更新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数据资料,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于2017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国家林业局。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财政部2017年4月28日附件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免费下载】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

【免费下载】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公益林抚育林管护施工方案

公益林抚育林管护施工方案

公益林抚育林管护施工方案一、施工目标本次公益林抚育林管护施工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公益林的健康生长,提高林分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林木生长量,增强林木抗病虫害能力,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公益林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的和谐统一。

二、施工内容施工内容主要包括林地清理、抚育间伐、补植补造、灌溉施肥、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

具体工作如下:林地清理:清除林地内的杂草、灌木等,保持林地整洁。

抚育间伐:根据林木生长情况,合理调整林分密度,促进林木健康生长。

补植补造:对林地内的缺株、断带进行补植补造,提高林分整体质量。

灌溉施肥:根据林木生长需要和土壤状况,科学制定灌溉和施肥方案。

病虫害防治:加强病虫害防治工作,减少林木受害损失。

森林防火:落实防火措施,提高林火预警和应对能力。

三、施工计划本次施工计划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验收阶段。

具体安排如下:准备阶段:完成施工前的调查摸底、方案设计、材料准备等工作。

实施阶段:按照施工内容要求,有序开展各项施工作业。

验收阶段:对施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四、施工安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施工人员和周边群众的人身安全。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理施工中的突发事件。

五、环保措施本次施工将严格执行环保要求,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具体措施包括:使用环保材料,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对周边群众生活的影响。

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生态环境。

六、人员与设备管理为确保施工顺利进行,需合理安排施工人员和设备。

具体措施包括:组建专业的施工队伍,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技能和经验。

定期对施工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合理调配施工人员和设备,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七、质量保证与控制本次施工将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确保施工成果符合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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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加强
公益林的保护与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保护、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依据《甘肃省公益林区划
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其所管辖的公益林管护全
面负责。
第二章队伍建设和职责
第五条各实施单位要组建管护队伍,专门负责公益林的
保护与管理。集体公益林承包到户的,农户负有管护责任。
第六条管护人员由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护林人员组成,
其中,护林人员包括专职护林人员和兼职护林人员。
第七条管护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林业事业,遵纪守法,能适应林区野外工作环境,
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群众基础。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18~60岁之间,管理人员和技术
人员应具有林业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
度;专职(兼职)护林人员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安全和自我保护基本知识,能识别管护区内的主
要树种和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种类,能判断是否发生林业有
害生物危害,具备森林火灾防治有关技能和制止破坏森林资
源行为的能力。
第八条管护人员实行聘用制,聘期为一年,县级以上林
业主管部门要制定管护人员聘用办法,对聘用的管护人员基
本情况登记造册。
第九条管护人员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各项规章制
度。
(二)负责补偿工作管理和技术服务,建立公益林档案。
(三)负责公益林的日常巡护,做好巡护日志记录和管护合
同约定的其他工作。以小组为单位巡护的,巡护日志以组为
单位填写(巡护日志样式见附件一)
(四)制止毁林开垦、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捕滥猎、采
石、采沙、取土、采集珍稀植物、放牧等各种破坏公益林的
行为。
(五)制止在公益林区违章用火,及时消除林火隐患;及时
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发展
情况。
(六)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毁林案件,打
击破坏公益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益林管护设施。
(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公益林管护的指导、检查和考
核。
第十条管护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培训工作
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负责。管理人员和技术
人员及专职护林人员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两次,兼职护林人
员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一次。管护人员证件按本办法制定的
样式制发(证件样式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应建立管护人
员管理制度。
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各实施单位要根据公益
林的分布情况、管护难易程度划定管护责任区,责任区落实
到小班。
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应层层签订公益林管
护目标责任书。林业主管部门与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
管护合同或林业主管部门与乡(镇),乡(镇)与集体和个
人签订管护合同或林业主管部门与乡(镇),乡(镇)与行
政村,行政村与集体和个人签订管护合同;林业主管部门、
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合同签
订执行《甘肃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十
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为适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公益林经营主体多元化的要
求,各地应建立林业主管部门与乡村组和农户相结合的管护
制度。
第十四条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原则上
由实施单位、集体和个人负责管护。但集体、个人因劳动力
缺乏,无力管护的可委托管护。
第十五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负责在公益林
管护区周边明显处,如路口、山口、沟口和河流交叉点等设
立永久性标牌,立碑公示;在管护区设立标志牌,明确标示
管护区名称、范围、面积、护林人员责任和禁止事项等内容。
第十六条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防火方
针,做好森林防火宣传、预防及扑救工作。
第十七条贯彻“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
健康”的方针,控制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和蔓延,提高防治
率,禁止使用带有林业有害生物的苗木进行补植。
第十八条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对公益林管护区的宜
林地和林中空地进行补植或封育;对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
残败次生林,应当进行培育,逐步提高公益林的生态功能。
第十九条加强公益林管护区道路的养护和管理,不断提
高道路养护质量,保证道路畅通。
第二十条公益林管护站(点)建设,布局要合理,规模
要适当,管护站的建设规模一般控制在100-200平方米之间,
管护点控制在20-50平方米之间;公益林相对集中连片面积
在5万亩以上的管护站建设规模可适当增大,但人均建筑面
积不能超过20平方米;设计、施工和验收要严格执行基本
建设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建设。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纳入补偿的公益林,严禁擅自改变公
益林的性质、随意调整公益林面积、范围或降低保护等级。
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占用征用公益林林地。
第二十二条在公益林管护区内,禁止商品性采伐,禁止
毁林开垦、乱砍滥伐、采石、采沙、取土、采集珍稀植物、
放牧等各种破坏公益林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对公益林进
行动态监测,建立监测点,设立固定样地,以“3S”技术为
平台,建立公益林监测系统,客观、科学反映公益林资源现
状和消长变化。
第二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应建立公益
林档案,按照“统一集中、完整安全、便于使用”的原则由
专人负责管理,做到图、表、卡和文字材料(包括电子文档
或电子介质文档)完整齐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公益
林保护和管理工作,每年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公益林保护管理
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十六条检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各实施单位应对所管辖的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进行
自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全面检查。
(二)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查,复查面积不少于其补偿
面积的10~20%,并将复查结果于每年11月底前报省林业
厅。
(三)省林业厅根据复查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检查内容
检查主要内容:补偿政策的贯彻执行,制度建设,管护责
任制落实,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基
础设施建设,宣传培训,档案建立,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检
查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对保护管理公益林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
人,应核减或停拨公益林补偿基金并追究其责任。
(一)管护责任不落实的。
(二)对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不力的。
(三)对盗伐滥伐和乱征滥占林地打击不力以及保护管理
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公益林资源减少、质量下降的。
(四)在公益林区域内出现其他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
第三十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护人员,应根椐其情节
做出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扣发劳务费,解聘等处罚。
(一)责任区内出现乱砍滥伐及其它破坏公益林的违法行
为制止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未及时报告造成危害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未及时报告、组织扑救的。
(四)宣传及管护设施遭受破坏的。
(五)不服从或不配合林业部门管理,甚至干扰阻碍林业部
门查处森林案件的。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省林业厅印发的
《甘肃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甘林计字[2007]23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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