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考核奖惩制度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考核奖惩制度为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水平,增强管护人员责任心,为兑现管护合同提供依据,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和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一、考核内容考核采取百分制,具体内容如下:1、巡护——30分以月为单位,按巡护天数定分值。
重点管护期内:巡护25天以上——30分;24-20天——25分,15~19天——20分,10~14天——10分,5-9天——5分,5天以下——0分。
一般管护期内:巡护15天以上——30分;7-14天——15分,6天以下——0分。
各月平均得分为年度考核本项分值。
2、巡护日志——10分巡护期间必须做好巡护日志。
巡护日志要记录当天的巡护路线、碰到的人畜活动情况、森林资源外观变化情况、野生动物活动情况等。
缺一天扣0.4分。
3、管护任务——30分管护区宣传牌、标志牌、界桩、围栏等基础设施完好无损得5分,否则不得分;封育区和幼林地内无牲畜啃食践踏幼苗幼树者得5分,否则不得分。
管护区无乱采滥挖野生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得6分,否则不得分。
管护区无森林火灾和不发生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得6分,否则不得分。
管护区发生开垦林地、乱砍滥伐林木及时制止并报告的得8分,否则不得分。
4、4、案件报告——5分发生林政案件及时汇报,每次得1分。
5、出勤——15分全年无缺勤15分。
每旷工一天扣3分。
6、业务——10分按时参加得5分,每缺一次扣1分。
培训学习考试5分一依据考试确定所得分值。
二、考核办法1、考核分平时考核、半年考核、年度考核三种形式。
采取走访调查、实地察看、查阅各种记录等方法。
2、按以上考核内容进行打分评定结果。
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85分(含85分)以上为合格,85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奖惩办法全年月平均出勤22天以上,且考核结果达优秀等级的,支付全部管护合同规定的劳务报酬,由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
全年月平均出勤20天以上,且考核结果达合格等级的,支付全部劳务报酬。
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

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护林员管理,发挥护林员作用,根据国家林业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天保工程护林员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乡辖内生态护林员和天保工程护林员(以下简称护林员)队伍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林业站负责指导、检查各村开展护林员管理工作,拨付护林员管护工资。
扶贫办负责护林员贫困人口身份核定。
第四条护林员实行属地管理。
各村(居)负责护林员选聘、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
林业站负责对护林员进行监管、培训,建立健全护林员档案管理机制,及时掌握、更新、上报护林员动态变化情况。
村(居)委会负责护林员日常管理、协议签订和履职检查第三章护林员选聘第五条护林员选聘坚持精准自愿、公开公正、稳定持续、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护林员选聘条件: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群众基础较好;2、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市脱贫摘帽后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3、在本村(居)委会长期居住;4、年龄在18—65岁之间,必须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
有重度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的,不能担任护林员;5、能填写巡山日志,会使用智能手机和微信;6、一户贫困户只能安排一名护林员。
第七条选聘程序:1、公告。
村(居)委会张贴选聘公告,明确选聘资格条件、名额,选聘程序、方式及聘用后的劳务关系,管护任务和报酬,报名方式和需提交的材料等内容。
2、申报。
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向村(居)委会申报,提交相关资料。
村(居)委会对个人素质、是否符合报名条件进行初审,汇总后向乡政府申报。
3、审定。
乡级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申报人的选聘条件进行审核,扶贫办对申报人的贫困人口身份进行核定。
4、公示。
村(居)委会将乡级政府审核通过后的护林员名单进行公示。
5、聘用。
乡级政府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林业局上报护林员选聘结果。
村(居)委会与护林员签定《管护劳务承包协议书》。
公益林管护站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林管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益林管护站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公益林管护站的管理,提高管护工作效率,确保公益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益林管护站设站长一名,副站长若干名,下设若干管护小组。
第五条站长职责:1. 主持站内全面工作,负责制定和实施公益林管护计划;2.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管护小组开展各项工作;3. 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争取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4. 负责站内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第六条副站长职责:1. 协助站长开展各项工作;2. 负责分管管护小组的工作;3.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管护小组开展各项检查、考核工作。
第七条管护小组职责:1. 负责所辖区域的公益林管护工作;2. 负责巡查、监测、报告森林资源动态;3. 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森林资源行为;4. 负责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八条公益林管护站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九条管护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掌握管护技能和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条管护人员应按照管护计划,定期对所辖区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管护人员应加强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等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第十二条管护人员应加强与当地政府、社区、村民的沟通协调,共同维护森林资源。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公益林管护站定期对管护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第十四条对考核优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益林管护站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益林管护站作为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机构,其管理制度应严格规范,确保公益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以上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护林员考核制度

护林员考核制度篇一:护林员考核办法护林员考核办法护林员在聘用期结束后,区林业局应根据护林员工作业绩,按百分制计分法对聘护林员进行考核。
(一)做好森林防火,野生动物保护等林业法律法规及各项林业政策的宣传工作计5分,宣传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二)台帐记录完整、清楚,记载的内容真实可靠计10分,记录不完整,内容不实的酌情扣分。
(三)全年出勤率100%计30分,每查到未出勤或出勤后为佩戴袖标的,一次扣5分。
(四)严格野外用火管理,责任区内全年无火灾计30分,发生一次火灾,能及时报告并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5分,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10分;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扣20分,发生重大火灾的扣30分,责任区外起火,殃及责任区的火灾扣分按责任区内的标准减半扣分。
(五)责任区内全年无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生态公益林行为的计10分。
责任区内有上述事件发生,能及时报告并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5分,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10分。
(六)责任区内全年无非法征占用林地事件的计10分,责任区内有非法征占用林地事件发生,能及时报告并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5分,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10分。
(七)协助做好森林病虫害监测和防治工作,及时报告责任区内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危害情况计5分,对隐瞒不报或不配合森防部门工作的扣5分。
护林员报酬(一)按下列标准确定其全年工资额:1、得分90分(不含)以上的,发放全年工资额;2、得分86—90分的,扣发全年10%工资额;3、得分81—85分的,扣发全年20%工资额;4、得分76—80分的,扣发全年30%工资额;5、得分71—75分的,扣发全年40%工资额;6、得分70分(含)以下的,为不称职,扣发全年工资。
(二)在设立护林员工资支出账户,根据考核结果,经区公益林办审核后,护林员工资由财政统一发放。
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林业局给予表扬和奖励:篇二:XX乡专职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新)XX乡专职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XX乡护林防火专业队伍建设,建立一支不徇私情敢做敢为、服从管理、坚守岗位、纪律严明、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的护林员队伍,并实行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明确管护目标,落实管护责任,不断提高森林质量,充分发挥国家级公益林的生态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和国家关于国家级公益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经认定公布,并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范围的林地。
第三条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其所属林业、财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要逐级签订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管理局也要层层签订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书。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工作,实施管护的单位负责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的具体工作。
凡承担国家级公益林管理任务的林业主管部门,要成立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护与管理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任务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逐级下达,落实到各县(市)和管护实施单位。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要根据管护任务和森林资源变化情况编制国家级公益林年度管护实施方案。
国家级公益林年度管护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管护机构、管护目标、管护责任的落实、管护范围、管护任务、内容及形式,管护费用概算,奖惩措施等。
第七条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在国家级公益林区边界明显处,设立永久性标志牌和宣传牌。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单位划定管护责任区。
管护责任区的划分以地形地貌、林班、小班等为界线,不得打破小班区划界线。
护林员考核管理制度

护林员考核管理制度第一篇:护林员考核管理制度关于下发《连城乡护林员考核管理制度》的通知连府发[2010]63号关于发下《连城乡护林员考核管理制度》的通知各村委会、乡属乡办各单位:为了加强对连城乡森林资源的保护,结合本乡实际,现将《连城乡护林员考核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连城乡护林员考核管理制度》连城乡人民政府二O一O年九月十六日主题词:护林员管理制度通知报送:班子成员、林业局发:各村委会、乡属乡办各单位(共印30份,自存3份)连城乡护林员考核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护林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护林员的行为,保障森林安全,达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森林条例》等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定。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的护林员是指由乡人民政府选用并签订了森林管护合同、从事森林巡护、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驻村护林工作人员。
第三条区林业局负责本辖区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乡人民政府及林业站负责本乡护林员队伍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思想觉悟高,为人正直,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能秉公办事,未受过刑事处罚;二、热心林业事业,群众基础好,有一定威信,属于连城乡常住户籍常住人口;三、身体健康,年龄在22-55周岁的男性公民;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处理一般文字材料;五、具有工作必需的交通工具(摩托车等)并会使用;六、具有工作必需的移动通讯工具(手机)。
第五条必要时,乡人民政府将按照工作实绩对现有护林人员进行全面整顿、精减,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从符合条件的群众中选用护林员。
第六条护林员由村“两委”成员根据本管理制度进行推荐或个人持自荐书自荐,经乡人民政府审核考核,报区林业局审批后选用,区林业局根据管护合同约定向护林员发放工资。
第七条护林员原则上一年一审核,签订承包管护合同,登记造册,统一管理。
森林管护工作奖惩方案

森林管护工作奖惩方案1. 引言森林作为地球上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对维持生态平衡和保护环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合理利用和森林资源的滥砍滥伐,森林的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
为了保护和修复森林资源,在森林管护工作中,奖惩机制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一个森林管护工作的奖惩方案,以鼓励森林工作者积极参与森林保护工作,提高森林管护的效率和质量。
2. 奖励措施为了激励森林工作者积极参与森林管护工作,以下是一些奖励措施的建议:2.1 奖金激励根据森林工作者的工作表现和成果,给予一定的奖金激励。
奖金的具体数额可以根据工作难度、工作时长和工作成果等因素进行评估和确定。
2.2 荣誉称号对于积极参与森林管护工作并取得突出成果的个人或团队,授予荣誉称号,如“森林保护先锋”、“森林管护模范”等。
这种荣誉称号不仅是对个人或团队的嘉奖,也能激励其他人员争取这一荣誉。
2.3 培训和进修机会为了增强森林工作者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提供培训和进修的机会。
通过提供相关培训课程和参加学术研讨会等形式,帮助森林工作者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
2.4 工作晋升对于表现突出的森林工作者,给予工作晋升的机会。
晋升可以是在当前职位上获得更高级别的职位,也可以是调整到更有挑战性和发展空间的职位。
3. 处罚措施为了有效惩罚那些破坏森林资源和违反森林保护规定的行为,以下是一些处罚措施的建议:3.1 罚款对于违反森林保护规定的个人或单位,根据其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罚款的数额可以根据违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环境破坏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评估和确定。
3.2 限制或禁止活动对于严重违反森林保护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可以限制或禁止其参与特定的森林活动。
比如,禁止其进行商业性森林砍伐或其他破坏性活动。
3.3 吊销执照对于多次违反森林保护规定或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可以吊销其相关执照。
比如,吊销木材采伐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等。
林护林员量化管理考核办法(5篇材料)

林护林员量化管理考核办法(5篇材料)第一篇:林护林员量化管理考核办法量化管理考核方案为了明确护林员工作职责,提高整体工作积极性,切实有效地开展生态公益林保护工作,根据德化县林业局德林[2002]173号、德林[2003]117号、德林[2005]29号和合同书有关规定精神并结合戴云山自然保护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对护林员进行千分制量化管理、考核,作为工资兑现及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一、考核内容(一)考勤制度:100分常住本地,坚持上山巡逻,每月巡山护林出勤25天以上,日执勤8小时以上。
遇特殊情况需离岗,必须事先向驻片人员请假,并做好工作移交方可离岗。
每月最多只能请假5天,每请假一天扣4分,多一天扣10分。
管理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电话抽查或实地调查了解等办法加以考勤、督查。
未经请假私自离岗(未上山巡逻),督查发现第一次者,扣20分(防火戒严期加倍扣分),扣当月工资50%,督查发现第二次者,立即辞退,扣发当月工资及至本月的累计效益工资。
防火戒严期(当年10月至翌年4月),原则上不准请假,遇特殊情况须向驻片人员及领导请假,并做好工作移交。
为体现按劳取酬原则,请假期间工作承接人可得请假人所扣减的分数。
(二)巡护管理工作:350分能大力宣传保护区重要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护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知识,争取所在乡(镇)政府、村及群众较好地理解、支持保护区工作,各项工作开展顺利。
在责任区内,能坚持巡护,敢于制止各种违章违法行为,无发生盗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违法征占用林地、毁林开垦等破坏森林资源和自然景观等案件,做好巡护工作日记,每月能用书面或口头定期汇报工作情况,林区秩序稳定,经查属实的,得分350分。
发生林业行政案件(树木10株、动物2只、灌木林10平方米以下),能及时发现制止、上报,每起扣20分;有汇报但未及时查清责任当事人,每起扣70分,并扣当月工资70元;没有第一知情汇报或制止的,每起扣160分,并扣当月工资;隐瞒不报的,每起扣250分,扣当月工资,取消至当月效益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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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考核奖惩制度为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水平,增强管护人员责任心,为兑现管护合同提供依据,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和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一、考核内容考核采取百分制,具体内容如下:
1、巡护——30分以月为单位,按巡护天数定分值。
重点管护期内:巡护25天以上——30分;24-20天——25分,15~19天——20分,10~14天——10分,5-9天——5分,5天以下——0分。
一般管护期内:巡护15天以上——30分;7-14天——15分,6天以下——0分。
各月平均得分为年度考核本项分值。
2、巡护日志——10分巡护期间必须做好巡护日志。
巡护日志要记录当天的巡护路线、碰到的人畜活动情况、森林资源外观变化情况、野生动物活动情况等。
缺一天扣0.4分。
3、管护任务——30分管护区宣传牌、标志牌、界桩、围栏等基础设施完好无损得5分,否则不得分;封育区和幼林地内无牲畜啃食践踏幼苗幼树者得5分,否则不得分。
管护区无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行为得6分,否则不得分。
管护区无森林火灾和不发生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得6分,否则不得分。
管护区发生开垦林地、乱砍滥伐林木及时制止并报告的得8分,否则不得分。
4、4、案件报告——5分发生林政案件及时汇报,每次得1分。
5、出勤——15分全年无缺勤15分。
每旷工一天扣3分。
6、业务学习——10分按时参加得5分,每缺一次扣1分。
培训学习考试5分一依据考试成绩确定所得分值。
二、考核办法
1、考核分平时考核、半年考核、年度考核三种形式。
采取走访调查、实地察看、查阅各种记录等方法。
2、按以上考核内容进行打分评定结果。
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85分(含85分)以上为合格,85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奖惩办法
全年月平均出勤22天以上,且考核结果达优秀等级的,支付全部管护合同规定的劳务报酬,由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
全年月平均出勤20天以上,且考核结果达合格等级的,支付全部劳务报酬。
全年月平均出勤20天以下,或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由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酌请支付劳务报酬。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管护聘用合同:
五、1、全年无故连续旷工10天以上或累计旷工20天以上的。
2、全年事假累计30天以上或病假累计60天以上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责任区发生的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信息未及时上报的。
5、责任区发生开垦林地、乱捕滥猎、乱采乱挖、乱砍滥伐林木、
幼林地、封育区放牧等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和上报的。
6、对于严重损毁基础设施行为,没有进行制止的。
7、管护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解除合同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