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中分包、转包、内包、挂靠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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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分包、转包、挂靠

总包、分包、转包、挂靠

1 总包总包是指建设单位将一项工程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人完成,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包工包料,保证质量,按期完工交付使用。

承包人通过工程师(业主的委托人)对业主负责并承担合作合同所规定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总包项目一般适用于工程规模小、技术难度低的工程项目。

2 分包分包是指总包人(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单位),对其合同内的一个工程项目分为若干分项目,将其中不重要的部分通过书面合同形式并经业主同意,委托给其他有资格的专业承包商(分包人)实施的活动。

由发包人直接确定(通过招标或指定)分包人的分包,称为指定分包。

给若干承包人。

分包人对合同规定的承包部分项目向总包人全面负责,与总包人一同就分包部分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适用于专用性较强、分包人在这方面有一定优势的项目,在大中型项目中很常见。

3 转包我国法律规定,转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获得发包方同意,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并不对所承包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承担责任的行为。

我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4 挂靠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挂靠方),挂靠有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挂靠方),承接经营业务,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挂靠方向挂靠企业上交管理费的行为,是挂靠行为。

挂靠经营行为实质是承包承租经营行为。

若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由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挂靠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的利益分配以被挂靠方的利润为依据;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的结算属于内部承包经营行为。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允许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

终于把建设工程中的转包、内包、分包、挂靠的区别弄明白了

终于把建设工程中的转包、内包、分包、挂靠的区别弄明白了

终于把建设工程中的《转包、内包、分包、挂靠》的区别弄明白了建设工程中发包、承包、分包、转包、内包、挂靠是工程中一个很普遍的工程现象和常见的法律问题,也是大家经常遇到或者听到的问题。

很多人把这几者的关系容易给整混淆。

因此,今天主要针对“三包一靠”的法律问题进行简单区别。

一、转包与内包的区别1、转包是非法的建设行为,内包是合法的经营手段。

2、转包的对象是转包人之外的“他人”或“第三人”;内包的对象则是承包人的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

3、转包情况下,转包人不对工程进行管理;内包情况下,承包人要对工程进行管理并承担责任。

二、分包与转包的区别1、分包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违法的;转包不管哪种形式的转包都是违法的。

2、合法分包的内容是除主体结构施工外的部分工程分给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公司。

3、转包的内容是承接的全部工程。

4、合法分包的情况下,承包人要对分包工程进行现场管理;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则不对工程进行管理。

5、合法分包情况下,需要分包工程承包人具有资质才是有效的;转包情况下,无论转承包人是否具有资质,都是无效的。

6、二次分包属于违法分包,肢解分包则名为分包实为转包。

三、转包与挂靠的区别1、在对外关系表现上的区别:转包在对外关系的表现形式上存在两个独立的关系,即转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转包人与转承包人的关系。

2、挂靠关系中,因为是属于借名行为,一般在对外关系上表现为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关系。

3、转包关系下,转承包人一般是以自己名义进行活动;挂靠关系下,挂靠人一般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转包关系中,转包的对象可以是有资质的单位,也可以是无资质的单位还可以是个人;挂靠关系中,挂靠人一般是无资质或资质条件不够的单位或个人。

到这里大家应该对转包、内包、分包、挂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各位投标人严格按照投标法律法规来进行投标。

工程转包、挂靠、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辨析[1]

工程转包、挂靠、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辨析[1]

工程转包、挂靠、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辨析在建筑工程领域,有几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包括工程转包、挂靠、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这些合同形式在合同性质、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和责任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本文将对这几种合同形式做一个辨析。

1. 工程转包工程转包,简单来说,就是承包商把自己已经获得的工程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承包商,第三方承包商就负责完成这部分工程。

工程转包有时也叫做整包转包,通常发生在主承包商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和增加收益而转包给其他小的承包商。

这种方式通常需要事先获得业主同意,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转包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转包是一个相对较为复杂的合同形式,需要涉及多个承包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常见的问题包括:•对业主来说,若承包商进行工程转包,业主在主承包商和转包承包商之间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并且也可能会增加对工程的监管难度。

•对承包商来说,工程转包可能导致责任不清、项目监管不易、施工进度受到干扰等问题。

2. 挂靠挂靠是一种把个人或企业的业务转移到其他机构上,以在新的机构名义下进行经营的形式。

在建筑工程领域,挂靠一般指施工企业挂靠其他总承包资质企业,以承接其无法承接的重大工程项目。

挂靠合同通常由双方签署,分为主合同和挂靠合同。

主合同由总承包企业和业主签订,规定了工程实施方式、合同价款、保证金等内容。

挂靠合同由挂靠企业和总承包企业签订,规定了双方权利义务、挂靠期限等内容。

挂靠优势在于对挂靠企业而言,完善了自身资质体系,增强了项目争取的实力;对总承包企业而言,可以大大拓展其业务范围。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挂靠同样存在一些法律风险,例如在责任分配、款项拨付上的问题。

3. 专业分包专业分包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主承包商按照专业分工的方式,将某些施工专业交给特定的分包企业执行,例如,管道、电气、地面装饰等专业。

专业分包适用于一些较大的工程项目,不仅减轻了主承包商的施工负担,还可以在相应专业领域中挖掘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发包 转包承包挂靠规定

发包 转包承包挂靠规定

工程建设中的发包、承包、分包、转包、内包、挂靠是实务中一个非常普遍的工程现象和常见的法律问题。

对这几个问题的正确理解和把握是正确处理工程实务的基础。

但由于每个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不同、实务操作中的形式各异,这几者的关系不好把握,容易引起混淆,特别是关于分包、转包、内包、挂靠这“三包一靠”的法律问题更是观点不一。

一、“三包一靠”的法律含义1、分包根据我国《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性规定,分包是承包人承包工程后,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行为。

分包是法律允许的行为,合法的分包不为法律所禁止。

分包从内容上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从法律效力上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

这两种分类情况在工程实务中尤其重要,需要重点把握。

1.1 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根据这一规定,分包的内容分为专业工程的分包(工程实务中又叫“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实务中又叫“劳务分包”)。

两种分包形式都需要具有相应资质且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活动。

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法律区别是分包内容是否指向分部分项工程、是否计取工程款,掌握二者的区别有利于认识分包的法律效力。

1.2 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根据分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

合法分包是法律允许的、有效的;违法分包是法律禁止的、无效的。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的规定,违法分包主要是指以下情形:(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以上是法律对违法分包的界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违法分包的法律特征是:1)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2)未经约定或认可的分包;3)将主体结构施工分包;4)二次分包。

工程转包和分包的区别有哪些

工程转包和分包的区别有哪些

工程转包和分包的区别有哪些工程建设中的发包、承包、分包、转包、内包、挂靠是实务中一个非常普遍的工程现象和常见的法律问题。

对这几个问题的正确理解和把握是正确处理工程实务的基础。

那工程转包和分包的区别有哪些呢?接下来由我为大家带来关于此问题的分析,欢迎阅读。

一、工程转包与分包的区别有哪些1、主体不同转包发生在总承包人和转承包人之间;分包则发生在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

2、对象不同转包的对象是施工合同的全部工程;分包仅指主体工程外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发包合同中一部分。

3、合同效力不同转包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有约定了可以分包或者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属合法行为。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转包是法律绝对禁止的,因此存在转包情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但存在违法分包情形并不直接导致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虽然建设工程发包人将工程项目发包给超越资质等级的承包人,属于违法分包导致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但只要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由此可知,违法分包并不直接导致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四款,当存在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情形的,发包人均可请求解除合同(此处的合同应是发包人与非法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签订的合同)。

由此产生的是法定合同解除权,但解除之前的合同仍然有效。

4、对应的义务不同转包合同中,总承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责任;而分包合同中,总承包人成立项目部,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分承包人的工作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违法转包和非法转包的法律后果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建筑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与挂靠的区别

建筑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与挂靠的区别

建筑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与挂靠的区别在建筑行业中,内部承包协议和挂靠是两种常见的合作方式。

虽然它们都是为了完成建筑项目而达成的合作协议,但是在具体的操作方式和法律效应上有所不同。

以下将分别从内部承包协议和挂靠的定义、特点、优缺点以及法律风险等方面进行比较,以便于大家深入了解这两种合作方式的区别。

内部承包协议是指建筑公司或者承包商在建筑项目中,将部分工程(如某个专业的施工)交由其他公司或个人来承包,这种协议通常在项目内部达成,不对外公开。

内部承包协议的特点是合同密度高,双方合作默契度强,一般情况下合作双方都有一定的长期合作基础。

内部承包协议的优点是可以根据建筑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双方合作更加紧密,有助于提高工程进度和质量。

然而,内部承包协议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容易出现合同漏洞,一旦发生纠纷,难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挂靠是指一家建筑公司或者承包商与另一家企业或个人签订协议,前者将项目的整体施工和管理权委托给后者,主要以名义挂靠的形式出现。

挂靠的特点是合同公开,监管相对规范,适用范围广泛。

挂靠的优点是可以借助挂靠方的资源和经验来完善项目,提高效益和成本控制能力。

然而,挂靠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可能会降低建筑公司的整体实力和声誉,一旦挂靠方出现问题,可能会对整个建筑项目造成影响。

在法律层面上,内部承包协议和挂靠也有一定的区别。

内部承包协议一般在项目内部进行,合同内容一般较为灵活,更加侧重于双方间的信任和合作。

而挂靠属于公开性合作方式,双方合作的内容更为规范,法律风险相对较低。

因此,在选择合作方式时,建筑公司或者承包商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项目需求来选择合适的合作方式,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并且降低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建筑项目内部承包协议和挂靠在操作方式和法律效应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合作双方在选择合作方式时应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自身的需求来进行综合考虑,并谨慎选择合适的合作模式,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转包、内包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转包、内包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转包、内包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转包、内包的概念?
一、分包的概念
分包是承包人承包工程后,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行为。从内容上可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又叫“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实务中又叫“劳务分包”)两种分包形式都需要具有相应资质且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活动。根据分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的规定,违法分包主要是指以下情形:(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构造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通俗的说就是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未经约定或认可的分包、将主体构造施工分包及二次分包。而对于劳务分包,则不以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认可为条件。因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的是专业工程的分包而非劳务作业,故劳务分包不需要经过约定或认可才能分包。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最大的区别就是分包内容是否计取工程款。劳务分包计取的是人工费和一定的管理费,具有劳务报酬的性质,而工程分包指向工程款,故以劳务分包为名行工程分包之实无效。
三、内包的概念
内包是承包人承包工程后,将工程交由内部职能机构负责完成的一种经营行为。实务中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内设项目部承包、分公司承包。内包只是法人经营的策略或手段,不属于转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18条规定:“具备法人资格的承包人内部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视为承包人对其行为已授权,其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应以该承包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

常识:工程中分包、转包、内包、挂靠的定义和法律含义

常识:工程中分包、转包、内包、挂靠的定义和法律含义

常识:工程中分包、转包、内包、挂靠的定义和法律含义在工程施工中,分包、转包、内包和挂靠是非常常见的形式。

这些形式在合同签订、项目实施、资金支付、费用核算等方面都有着不同的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介绍这些形式的定义和法律含义,以便了解其作用和注意事项。

分包分包是指主包方将原合同下属的一部分或全部工程,委托给其他承包方(即分包方)执行。

分包是在主承包方已经中标的情况下,主合同履行者将部分工程执行权授权给其他承包方完成,以期完成工期、保质保量等合同约定的工作。

在分包过程中,主包方与分包方通常会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分包方的职责和权利、分包工程内容与报价、工期、质量要求等。

主承包方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向分包方支付费用,分包方所属的工程量在总合同价决定确定之后。

转包转包是指分包方在履行其与主包合同下的工程过程中,将分包任务委托给其他承包方完成的行为。

转包是指合同履行中,原承包方与下级承包方签订一个委托关系,让下级承包方在原承包方的合同工程中取代原承包方继续承担原合同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工作范围。

对于主包方而言,转包可能会出现质量、工期、费用等问题,因此,转包一般受到一定的限制禁制。

在很多国家,轻易的转包势必会被视为违约行为。

内包内包是指由主包方和其下属非全资企业(或合资、合作企业等)组成的内部联合体,以该内部联合体名义向业主承包全部工程。

其属于全国唯一认可的建筑工程承包模式。

在内包模式下,主包方、子公司、合资公司、合作伙伴等均承担工程承包风险,减少私人承包商参与,提高业主对工程承包方的管理和约束。

同时,主包方在内包模式下还可以有效规避税负问题。

挂靠挂靠是指根据国家有关建筑工程法规,在已经获得建筑工程承包资质的企业,为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开发商或施工单位提供相关手续的服务。

传统意义上的挂靠已经被国家禁止,现在的挂靠大多出现在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方面,即承包者可以将监理的岗位挂靠到监理单位上,以规避风险。

法律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多方合法权益,不存在欺诈欺行、强行摊派、哄抬投标价、强制分包、恶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违法转包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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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分包、转包、内包、挂靠之间的区别,这个要熟悉才行“三包一靠”的法律含义分包我国的《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合同法》等法律性的规定,分包就是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项目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

分包是法律允许的行为,合法的分包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

分包从法律的角度上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从内容上分为劳务分包和专业工程分包。

这两类情况在工程中尤为常见。

1、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都需要具有相应的工程资质而且必须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的活动。

也就是合法的分包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公司。

反之则是违法分包。

2、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第78条第2款规定,违法的分包主要是指以下情况:(一)总承包方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单位。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方合同中没有约定,但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方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上面是法律对违法分包的有关界定老铁认为违法分包的法律特征有如下几点1)分包给不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和公司。

2)未经约定或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

3)将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

(主体工程劳务分包不算违法分包,因为其为劳务仅人工)4)二次分包。

(就是施工总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公司A,公司A有分包给公司B)因此,合法分包主要是指主体符合资质要求、专业工程经约定或认可条件下的分包。

分包的内容是除主体结构的施工外的部分内容,只允许一次分包且分包指向内容合法。

3、劳务分包工程实际中,对于劳务分包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第一种情况是合同中没有关于劳务分包的约定或者没有得到建设单位认可而将承包范围内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单位完成。

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违法分包?要区别情况来看。

如果其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备资质且在资质条件允许范围内的分包,不属于违法分包;如果其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或虽然有资质但不在资质许可条件允许范围内的分包,属于违法分包。

劳务分包是否违法,不以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认可为条件。

也就是说劳务分包不需要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4条第2项作了细化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这条规定根据分包的内容不同而确立了是否属于违法分包的认定标准。

同理,也不能把劳务分包看作“二次分包”而认定为违法分包。

第一种情况是以劳务分包为名、工程分包为实的分包形式。

劳务分包企业只能具备劳务作业的资质,而不可能具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的资质,因此,劳务分包企业只能接受劳务作业的分包,而不能接受工程分包。

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最大的法律区别就是分包内容是否指向分部分项工程、是否计取工程款。

劳务分包的指向对象是专业工程中剥离出来的简单劳务作业、计取的是直接费中的人工费和一定的管理费,其对价属于法律上的“劳务报酬”。

工程分包的指向对象是分部分项工程、计取的是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其对价属于法律上的“工程款”。

老铁认为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的区别就是是否包工包料,仅包工为劳务分包,包工包料就为工程分包。

工程中,经常遇到以劳务分包为名行工程分包之实的分包行为。

因为劳务分包企业不具备专业承包的资质,虽然以劳务分包为名实施分包行为,但这种行为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转包(肯定非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3款的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

本单位人员的认定标准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分包工程发包人并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相应管理人员对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否则,违反上述规定则认定为“视同转包”行为。

根据上述分析,转包主要有全部转包和肢解分包两种形式。

不论是哪种形式,转包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所以,转包不存在合法与否,只能是非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法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据此,以后的工程实务中不能再把劳务分包看作转包而认定无效。

内包(合法)“内包”又叫“内部承包”,是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将工程交由内部职能机构或者部门负责完成的一种经营行为。

也有人认为内包属于转包的一种形式和变种,是无效的。

但老铁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工程行业的惯例,内包应该算是是合法有效的。

因为内包的主体是承包人的内部机构或者部门属于公司内部管理,承包人承包工程项目后,将工程交由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完成的行为不属于《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将工程转包给他人或第三人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人的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人格,属于法人的一个部分,法人对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行为负责。

因此,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和法人属于同一主体,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他人”或“第三人”。

因此,内包只是法人经营的策略或手段,不属于转包。

符合内包情形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应以转包或挂靠而认定无效。

挂靠(肯定非法)挂靠在现行法律意义上主要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

挂靠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同时也是实务中普遍存在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9条规定,挂靠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三)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包一靠”是否违法,如何界定合法分包和内包属于法律允许的经营行为,因此,对于合法分包和内包应认定为有效并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和挂靠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对此,法律明确规定这三种行为无效。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在结算问题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20条的规定,转包、挂靠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按实际施工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但对施工人主张的工程结算中有关计划利润部分的请求可不予支持。

根据实务中的惯例,违法分包合同的结算也可参照以上规定进行。

至于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挂靠的行政、刑事责任问题,《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出了具体规定。

总结起来主要有罚款、降低或吊销资质、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包一靠”的法律区别一、转包与内包的区别转包是非法的建设行为,内包是合法的经营手段。

转包的对象是转包人之外的“他人”或“第三人”;内包的对象则是承包人的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

转包情况下,转包人不对工程进行管理;内包情况下,承包人要对工程进行管理并承担责任。

二、分包与转包的区别分包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违法的;转包不管哪种形式的转包都是违法的。

合法分包的内容是除主体结构施工外的部分工程分给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公司。

转包的内容是承接的全部工程。

合法分包的情况下,承包人要对分包工程进行现场管理;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则不对工程进行管理。

合法分包情况下,需要分包工程承包人具有资质才是有效的;转包情况下,无论转承包人是否具有资质,都是无效的。

二次分包属于违法分包,肢解分包则名为分包实为转包。

三、转包与挂靠的区别在对外关系表现上的区别转包在对外关系的表现形式上存在两个独立的关系,即转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转包人与转承包人的关系。

挂靠关系中,因为是属于借名行为,一般在对外关系上表现为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关系。

转包关系下,转承包人一般是以自己名义进行活动;挂靠关系下,挂靠人一般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转包关系中,转包的对象可以是有资质的单位,也可以是无资质的单位还可以是个人;挂靠关系中,挂靠人一般是无资质或资质条件不够的单位或个人。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的“三包一靠”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个问题,是准确分析和处理实务问题的关键。

工程实际中,应该严格区分以上概念并准确进行实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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