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分钟弄懂违法发包 转包 分包和挂靠以及对单位个人的处罚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认定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认定在建筑行业中,发包、转包、分包和挂靠是常见的现象。
然而,如果这些行为涉及违法操作,就会给生产经营单位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
因此,对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认定非常重要。
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认定标准。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建筑法》中关于发包、转包、分包和挂靠的定义。
根据该法规定,发包是指建筑施工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由其他单位负责完成一部分工程。
转包指发包单位将本单位应承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其他单位承建。
分包是指承包商将部分工程交由其他个体或单位承包完成。
挂靠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将其无资质的人员或设备挂靠到有资质的单位名下进行生产。
接下来,我们来分析一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认定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形被认定为违法行为:1. 发包、转包、分包或挂靠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2. 发包、转包、分包或挂靠无资质证书或资质不符合要求;3. 发包、转包、分包或挂靠存在套利或变相转包的情形;4. 发包、转包、分包或挂靠违反建筑法规定的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管理和职业病防护规定。
在实践中,法律部门会根据实际案件的情况,结合上述认定标准来判断是否构成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
对于违法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资质证书、行政拘留等处罚。
综上所述,建筑行业中的发包、转包、分包和挂靠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操作。
只有如此,才能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希望广大建筑从业者和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共同建设一个和谐有序的建筑市场。
违法分包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违法分包的认定及法律责任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与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住建部于2014年8月4日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查处办法》”),该办法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文结合《认定查处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施工单位的合法分包行为的认定、违法分包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三大问题进行论述。
一、合法分包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规定,建设工程分包是指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可分包或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的专业工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除外)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完成的活动。
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法分包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可分包或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2.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工程是总承包工程中工程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工程;3.分包人须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4. 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违法分包行为的认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四种违法分包行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两种违法分包行为。
《认定查处办法》第九条总结并完善了前述法律法规关于违法分包行为的规定,罗列了七种违法分包的具体情形:(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与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违法分包的处理方法

违法分包的处理方法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违法分包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行为。
它不仅损害了业主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还可能引发严重的安全质量问题和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违法分包的处理方法,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一、违法分包的定义和危害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项目后,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将工程项目分解后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业主的权益。
同时,违法分包还可能导致安全质量问题的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二、违法分包的处理方法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首先,要加强对承包单位和业主的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提高他们对违法分包行为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宣传和培训,让承包单位和业主了解违法分包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增强他们的法治意识和合同意识。
2.严格合同管理和监督其次,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和监督,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工程项目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并明确禁止违法分包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发现违法分包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
3.建立举报奖励机制此外,可以建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违法分包行为。
对于举报属实的个人或单位,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表彰,提高大家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4.加强行政处罚和司法追究最后,要加强对违法分包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司法追究力度。
对于发现的违法分包行为,要及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同时,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分包行为,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三、总结违法分包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行为,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严肃处理。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严格合同管理和监督、建立举报奖励机制以及加强行政处罚和司法追究等措施,我们可以有效地遏制违法分包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认定(2019)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认定(2019)近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重新定义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和挂靠等行为,具体:《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版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认定查处办法,正式施行

新版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认定查处办法,正式施行2019年,住建部发布新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对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认定有比较大的调整。
具体如下:1、违法分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几分钟弄懂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和挂靠以及对单位个人的处罚

几分钟弄懂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和挂靠以及对单位个人的处罚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三分钟弄懂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和挂靠2014年8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若承包人承包工程后,以内部承包方式授予自己的分公司或内部机构(不包括子公司)施工,则不构成转包。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如果施工单位虽以自身名义在现场设立了项目管理机构,但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同施工单位间没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关系的,对施工单位的行为可认定为转包,对实际施工人可认定为挂靠。
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背景近年来,由于建筑工程领域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行为的增多,已经严重影响了中国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加强建筑安全监管,维护建筑工程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国家网信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住建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目的本行动方案旨在全面清理、查处和惩治建筑工程领域的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行为,促进建筑工程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任务1.对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行为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深入查找各种违法行为背后的根源和关键因素,找出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制定可行的整治措施。
2.依法加大行业监管和执法力度,采取有效手段加强对建筑工程市场的监督,坚决杜绝一切违规行为,对存在的问题实施查处和惩治,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完善建筑工程市场准入制度和评价标准,对有资质、有信誉、有实力的企业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给予优惠的政策待遇,逐步消除不良企业对建筑工程市场的干扰和负面影响。
4.深入推进建筑工程市场人才培养和专业技能的提升,努力打造一批行业标杆企业和优秀工程项目,推动整个建筑工程行业的科学发展和创新进步。
整治方案法律法规的制订和执行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建筑工程市场准入制度和管理规范的宣传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从业者认识到准入制度以及管理规范的重要性,规范市场秩序。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建立起多部门的协作机制,提高协同作战的能力,联手处理更多的建筑工程违法行为,全力打击违法建筑,保证人民群众居住的安全性与增加公正公平性。
3.加大执法力度,针对建筑工程领域重点人物和零散违法行为的破获,全力破获大案要案的现借过滤网点,并彻底关闭针对建筑工程领域违法行为的窑洞。
4.推动建筑工程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和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行业黑名单,实时监控风险行为,对失信行为共享严惩信用信息。
工程施工违法分包规定

工程施工违法分包规定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进行分包的行为。
违法分包现象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还损害了建筑市场秩序和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工程施工违法分包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一、违法分包的定义及类型1. 定义:违法分包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批准的范围,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2. 类型:违法分包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转包:施工企业将承揽的工程全部或部分转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未经建设单位同意。
(2)违法分包:施工企业将承揽的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3)挂靠:施工企业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以其他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将一个完整的工程分割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施工企业。
二、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1. 法律责任:违法分包行为违反了我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处罚措施:对于违法分包行为,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责令停业整顿;(2)吊销资质证书;(3)限制投标资格;(4)给予通报批评、信用惩戒等处理。
3. 赔偿责任:违法分包行为给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防止违法分包的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建筑市场各参与方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
2. 完善资质管理制度:严格施工企业资质审查,确保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 强化施工现场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建筑市场各参与方进行信用评价,鼓励诚信行为,惩戒违法行为。
5. 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分包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确保法律责任的落实。
总之,工程施工违法分包规定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分钟弄懂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和挂靠2014年8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若承包人承包工程后,以内部承包方式授予自己的分公司或内部机构(不包括子公司)施工,则不构成转包。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如果施工单位虽以自身名义在现场设立了项目管理机构,但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同施工单位间没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关系的,对施工单位的行为可认定为转包,对实际施工人可认定为挂靠。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法律法规并不禁止施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材料设备。
在此种情形下,如果施工单位能够提供材料证明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材料设备系受其委托,有委托代理的证据且其他单位或个人除受委托采购材料设备之外,并不负责具体施工事宜;同时施工单位能够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责任和施工管理义务,则不认定为转包。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劳务作业分包是合法的,但劳务分包单位收取的费用应仅限定在劳务报酬及必要的辅材费用。
如果建筑主材、构配件、设备等都是由劳务单位购买,施工设备租赁也由劳务分包单位租赁,劳务分包单位的承包范围与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范围相同,对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可认定存在转包行为。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本身并不被法律所禁止,但近些年来却产生了大量以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施工的违法情形。
如何认定,关键在于:①承包人是否实际参与工程的组织施工与管理及合作、联营人是否以自身身份或联合体身份参与施工;②合作、联营人是否具有实施该工程的资质。
两者必须全部满足才能被认定为合作、联营施工,而不是转包或挂靠。
如果合作、联营方没有资质,或者是在项目上不是以其自身身份或联合体身份出现,仍然以承包人名义对外的,对合作、联营方应认定存在挂靠行为,对承包人应认定为转包。
内部承包关键是看是否组成项目管理机构以及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之间有没有劳动合同、工资、社保关系。
如果没有这些关系,对施工单位可认定为转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并不意味着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一定合法,如建设单位指定施工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等。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酬及必要的辅材费用。
如果劳务分包单位还计取分包工程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则属于以劳务分包为名,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也就是常说的扩大劳务分包,因而应当认定为违法分包。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一、转包(也可称“违法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
实践中,常见的转包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别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
但不论何种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因此也可称为“违法转包”。
二、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一句话分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允许的,转包任何形式都是不行的。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与“挂靠”概念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借用资质”。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第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个人是指没有与该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建设单位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发包部分专业工程,也不能认定为挂靠,而是构成建设单位的违法发包行为。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出现此种情形时,应当允许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解释和提供材料证明](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法律法规并不禁止施工合同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作出特别安排,如果有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支付工程款、承包单位委托第三方收取工程款等情形,关键要施工合同当事人能够证明双方对工程款支付作出特别安排(如施工合同中约定),同时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在现场履行施工管理义务的证明,则不应认定为挂靠。
](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法律并不禁止施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材料设备,如果施工单位能够提供材料证明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材料设备系受其委托,且其他单位或个人除受托采购、租赁材料设备之外,并不负责具体施工事宜,则不应认定为挂靠。
另外,出现此种情形时,还可能是存在挂靠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转包)。
因此,应允许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解释和提供材料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一)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