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宗教事务行政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宗教事务行政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3.22•【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1994.03.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宗教事务行政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1994年3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的宗教活动,加强对宗教事务的行政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实行行政管理。
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境外)的组织和个人支配。
第二章宗教活动场所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清真寺、教堂、宫观(以下简称寺庙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
第六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二)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三)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其他合格人员;(四)有一定数量的信教群众;(五)有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管理规章;(六)有合法的经济来源。
第七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须由管理组织的负责人持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书、该场所的有关资料和证件、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宗教团体的意见,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申请两个月内给予准许登记或不准登记或暂缓登记的书面答复。
准许登记的发给登记证书,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本规定颁布前,经人民政府及其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应补办登记手续。
社会制度的历史跨越崭新西藏

社会制度的历史跨越崭新西藏作者:来源:《人民画报》2021年第09期以和平解放为起点,西藏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团结奋进,贯彻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十七条协议》),有力维护了国家主权、祖国统一和领土完整;进行民主改革,彻底废除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百万农奴翻身解放、当家作主,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保障;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西藏社会制度实现了历史性跨越;扎实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极大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极大改善了西藏各族人民生产生活条件。
和平解放后,西藏迅速取得了多个建设成果:建立起第一个供销社、第一个农村信用社、第一所民办小学、第一所夜校、第一个识字班、第一个电影放映队、第一个医疗卫生机构;纳金水电站建成发电,拉萨普通市民首次用上电灯;第一个有线广播站、无线电话电路开通,第一座机场当雄机场落成,康藏公路与青藏公路同时全线通车……在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西藏各项事业发展明显加快,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民主改革是西藏社会进步和人权发展史上划时代的重大变革,使西藏百万农奴和奴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多方面实现了翻身解放,有效促进了西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西藏的现代化建设开辟了道路。
西藏民主改革是西藏人民的愿望,但何时改革须根据西藏实际。
1956年,中央人民政府作出“六年不改”的决定。
然而,西藏上层统治集团的一些人企图永远保留封建农奴制,并在1959年3月发动全面武装叛乱。
叛乱发生后,国务院发布命令,解散西藏地方政府,决定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建立了统一的人民民主政权。
1960年底,西藏民主改革基本完成。
1961年4月,西藏各地开始实行普选,昔日的农奴和奴隶第一次获得了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选举产生西藏各级人民政权,一大批翻身农奴和奴隶担任各级领导职务。
1965年8月,西藏县乡选举工作完成。
9月,西藏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拉萨开幕,西藏自治区及其人民政府宣告成立,西藏开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通过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走上社会主义发展道路。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制度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订立旨在规范企业对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维护企业内部的宗教和谐,促进员工的宗教信仰自由,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发展实际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内部全部员工和外来人员,涉及到的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宗教自由原则我公司敬重员工的宗教信仰自由,不强制弘扬任何宗教信仰,不进行宗教鄙视或者宗教迫害。
任何员工都有权利选择本身的宗教信仰,并得到合理的宗教需求满足。
第四条保障原则我公司将为员工供应公平和公正的待遇,不因员工的宗教信仰影响其职业发展和晋升机会。
同时,在保障宗教自由的前提下,员工需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生产管理要求。
第二章宗教活动管理第五条宗教活动场合公司将依据实际需求,在合理的范围内供应员工进行宗教活动的场合。
员工可以申请将办公区域的一部分空间作为宗教活动场合,需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公司批准后方可使用。
宗教活动场合要求乾净、安全,不得影响其他员工的正常工作。
第六条宗教活动时间员工可以在工作时间外自行布置宗教活动,但应事先与所在部门协商,并保证不影响正常工作的进行。
第七条财务支持对于员工所属的宗教组织或活动,公司鼓舞员工自行组织筹集经费,并供应相应的财务支持,但需符合公司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八条外来宗教人员服务公司允许外来宗教人员为员工供应宗教服务,但需提前报备公司,并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不得进行任何非法或违规活动。
第三章民族宗教事务纠纷处理第九条民族宗教事务协调机构公司将设立民族宗教事务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处理相关的纠纷和问题。
协调机构的成员由公司领导和宗教人士构成,具备较高的宗教素养和丰富的管理经验。
第十条纠纷处理程序当发生民族宗教事务纠纷时,员工应立刻向所在部门或民族宗教事务协调机构报告,并供应认真的事发经过和证据料子。
所在部门或协调机构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员工的宗教权益。
第十一条纠纷处理结果经过调查和处理后,所在部门或协调机构将依据事实情况对纠纷各方做出处理决议。
7.3我国的宗教政策25

我国的宗教政策
第七课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宗教政策 三、我国的宗教政策 1.我国宗教掠影 2.全面正确地理解我国的宗教政策 (1)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2)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3)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4)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3.弘扬科学精神 (1)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形成崇尚科学的社会
我国的宗教政策 话题 民族与宗教问题
材料一 2007年2月1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 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强调,要全面贯彻 党的宗教信仰自自政策,坚持信仰上相互尊重、 政治上团结合作,努力增进广大信教群众和不 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的广泛共识,团结友爱,和 睦相处,共同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材料二 2007年3月16日,瑞丽市社会事业 工作会议在市委礼堂召开。瑞丽市市委书记柳 五三在会上强调,民族宗教无小事,没有民族 宗教问题的正确解决,就没有国家的团结、稳 定和统一。一方面,我们要做好民族团结工作,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做好宗教工作。此外我们 还要正确处理民族与宗教之间的关系。
配。”我国政府支持宗教界在 的基础上开
展对外交往。
(6)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
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 ,而是要求
他们热爱 、拥护 、拥护 ,遵守国
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宗
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 与 ;支持他们
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 的阐释;支持他们与
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
B
B.我国人民享有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
C.我国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
应
D.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保护信仰
宗教的自由
我国的宗教政策 (多选)2006年4月,以“和谐世界、从心 开始”为主题的首届世界佛教论坛在中国浙江 举行。37个国家和地区的3000名佛教高僧、专 家学人民利益的 活动,为民族团结、
民族宗教工作知识点

民族宗教工作知识点一、什么是民族宗教工作?1.1 定义民族宗教工作指的是国家对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它旨在保护和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和谐,推进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1.2 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性•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和谐•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二、宗教与国家关系2.1 宗教的定义宗教是人们对宇宙和生命意义的一种信仰体系和行为方式,涉及信仰、仪式、道德规范等方面。
2.2 宗教与国家的关系•宗教独立于国家,享有信仰自由•宗教依法接受国家的管理和监督•宗教与国家互相尊重、互不干涉三、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3.1 中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历史变迁•新中国成立后的宗教政策•改革开放后的宗教政策•近年来的宗教政策调整3.2 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和保障•国家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明确规定•宗教事务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创建和谐宗教关系的努力四、宗教事务管理原则与方式4.1 宗教事务管理的原则•法治原则•宗教内部自治原则•良序管理原则•民族团结原则4.2 宗教事务管理的方式•注重宗教教育和培训•加强宗教机构管理•推动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活动秩序和公共安全五、民族宗教工作实践与经验5.1 民族宗教工作的基本经验•重视宗教界代表人士和群众的参与•各级政府部门的密切配合与协同作战•宗教工作与民族工作的有机结合5.2 民族宗教工作的成功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宗教工作实践•西藏自治区的宗教工作实践•四川甘孜州的宗教工作实践六、展望与建议6.1 展望•未来宗教工作的发展趋势•民族宗教工作与国家治理的深入融合6.2 建议•完善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加强宗教领域的人才培养和研究力量•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有益经验以上是对民族宗教工作知识点的全面介绍。
通过了解宗教与国家的关系、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宗教事务管理原则与方式以及民族宗教工作的实践经验,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西藏僧尼不请假外出问题的对策建议

西藏僧尼不请假外出问题的对策建议西藏是我国的一个自治区,以其宗教文化和美丽的自然景观而闻名于世。
在西藏,僧尼是佛教信仰的重要代表,他们在寺庙中居住修行,为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近年来西藏僧尼不请假外出问题愈发突出,给社会治安和宗教事务管理带来了一定困扰。
针对这一问题,我将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加强管理制度1.1 完善寺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寺庙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僧尼的日常行为规范和义务。
包括规定清晨起床时间、学习课程安排、修行时间等内容,确保僧尼按时参与寺庙内部活动,并不随意外出。
1.2 强化寺庙宗教事务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宗教事务管理机构,加强对寺庙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该机构应由宗教界人士、政府代表和专业人士组成,具备合法权威性。
1.3 建立假期制度:规定僧尼每年可以享受一定的假期,但需提前向寺庙管理机构请假并得到批准。
在假期期间,僧尼可以回家探亲、休息放松或进行其他有益活动。
二、加强宗教教育和思想引导2.1 加强宗教教育:对僧尼进行系统的佛教教育,使其深入理解佛教的核心价值观和修行理念。
通过加强佛经阅读、禅修和讲座等方式,引导僧尼坚守信仰,提高自身修行水平。
2.2 加强思想引导:通过开展心灵与智慧的培养课程,帮助僧尼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注重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法治意识,使他们认识到自己作为社会一员的责任和义务。
三、加强社会监督与支持3.1 增加社会参与机会:为僧尼提供更多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如参与公益活动、文化交流等。
这样不仅能够丰富他们的生活经验,也能增强他们对社会责任的认同感。
3.2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僧尼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建立举报机制。
加强媒体的宣传报道,引导公众关注西藏僧尼的行为,形成舆论压力,促使僧尼自觉遵守规章制度。
四、提高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4.1 改善寺庙基础设施:加大对寺庙建设的投入,改善寺庙的生活条件和修行环境。
包括改善住宿条件、饮食卫生和医疗保健等方面,提高僧尼的生活质量。
(员工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

(员工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第壹条为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及备案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结合本宗教的实际分别制定,且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三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部门。
第四条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五条履行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同时提交该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备案部门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完成备案程序。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备案:(壹)未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二)提供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
第八条宗教团体于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程序完成后,向该宗教教职人员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第九条宗教团体依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条宗教教职人员于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建议原认定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且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壹条宗教教职人员放弃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原认定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高三政治一轮复习 政治生活第7课 我国的民族和宗教政策训练题(附详细答案)

政治生活第七课练习题1(2010·江苏单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立以来,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经济社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这一事实表明()①经济发展是民族地区繁荣和稳定的关键②民族团结是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前提③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显著优越性④民族团结是实现民族平等的政治基础A.①③B.②④C.①④D.②③2(2010·重庆文综)国家制定了许多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和制度。
例如:①优先在民族地区安排资源开发项目;②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给予政策倾斜;③保证各级各类少数民族干部的相应比例;④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饮食、年节等方面的习俗。
其中体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原则的是()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3(2010·安徽文综)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逐步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56个民族紧密团结在祖国大家庭内。
这一大好局面形成的原因主要有()①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发挥了建设国家的积极性、创造性②我国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③我国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④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③④4(2010·福建文综)新中国成立以来,各族人民同心同德、齐心协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生了历史性变化,经济总量由1952年的57.9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30626.2亿元;少数民族的人均寿命从新中国成立前的40岁以下提高到如今的70岁左右。
以上成就的取得主要归因于()A.少数民族地区享有更多的经济自治权B.党和国家制定和实施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族政策C.我国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及风俗习惯D.少数民族地区独特的地理环境和丰富的自然资源5(2010·全国文综Ⅱ)第二届世界佛教论坛2009年在江苏无锡举行,论坛主题是“和谐世界,众缘和合”,论坛就佛教的修学体系、佛教的慈善关怀、佛教的国际交流等话题,进行了广泛研讨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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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宗教事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1.12.20
【实施日期】1991.12.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6年9月19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2月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12月20日西藏自治区
人民政府颁布)
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建设社会主义新西藏,依据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政府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各种宗教、各教派、各宗教团体、各宗教活动场所一律平等;信教和不信教、信仰不同宗教和各教派的群众都要彼此尊重,相
互团结,共同致力于我区的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
第二条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一切活动必须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
政府保护宗教职业人员履行正常的宗教和教务活动。
第三条政府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任何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个人都要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宗教不得干涉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及寺庙之间的隶属关系。
第四条全区维修开放的各宗教、各教派的宗教活动场所,在整体上已基本满足了信教群众正常宗教活动的需要,今后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维修开放新的宗教活动场所。
自治区境内已维修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要按照国宗发[1991]110号通知办法进行登记,建立各类档案。
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由所在地政府管理,所在地政府对自己负责管理的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认真制定具体行政管理措施,切实管好。
第六条各宗教活动场所除一般宗教活动外,凡举行重大宗教活动和大型宗教节日,须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维持好活动期间的秩序。
第七条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僧尼实行定编定员。
各地(市)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与当地佛教协会协商,提出定编数,报经审批后严格执行。
1、对定编在100人以上(含100人)的,由地(市)提出意见,经区民宗委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2、对定编在50人以上(含50人)的,由地(市)提出意见,报区民宗委审批。
3、对定编在5人以上、50人以下的,由地(市)民宗局提出意见,报行署、市府审批。
4、对一般拉康、日追定编一至五人,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寺庙在定编范围内吸收僧尼时,为了保证质量,必须进行考核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