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制度
寺院安全管理制度八项

一、总则为保障寺院僧众、信众及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寺院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寺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组织机构1. 成立寺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寺院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寺院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
2. 设立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3. 各部门、各殿堂设立安全员,负责本部门、本殿堂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消防安全管理1. 寺院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安全法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3. 严禁在殿堂、僧舍等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确保用电安全。
4.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僧众、信众及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用电安全管理1. 寺院应严格执行国家用电安全法规,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2. 电器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定期检查、维修,确保用电安全。
3.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禁止在殿堂、僧舍等场所使用大功率电器。
4. 定期开展用电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僧众、信众及工作人员的用电安全意识。
五、安全保卫管理1. 寺院应严格执行国家治安管理法规,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2. 加强寺院周边环境治理,确保寺院安全。
3. 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 建立门卫制度,对进入寺院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确保寺院安全。
六、食品安全管理1. 寺院食堂应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 食材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食品安全。
3. 定期对食堂进行卫生检查,保持食堂卫生清洁。
4. 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僧众、信众及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七、公共秩序管理1. 寺院应严格执行国家公共秩序法规,建立健全公共秩序管理制度。
2. 加强寺院内部管理,维护寺院正常秩序。
3. 严格执行寺院规章制度,规范僧众、信众及工作人员的行为。
4. 定期开展公共秩序培训和演练,提高僧众、信众及工作人员的公共秩序意识。
宗教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宗教场所的安全,维护宗教活动秩序,确保信教群众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宗教场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领导1. 成立宗教场所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宗教场所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协调。
2. 宗教场所主要负责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场所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三、安全责任制1. 宗教场所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2. 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场所安全。
四、消防安全管理1. 宗教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2. 宗教场所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3. 宗教场所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严禁随意堆放易燃物品。
4.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治安保卫管理1. 宗教场所应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明确治安保卫人员职责。
2. 宗教场所应加强门卫管理,严格执行来访登记制度。
3. 定期对场所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六、卫生防疫管理1. 宗教场所应建立健全卫生防疫制度,定期进行场所消毒。
2.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卫生。
3. 加强对场所内工作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健康教育,提高卫生防疫意识。
七、应急处理1. 宗教场所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程序和措施。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发生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安全。
八、监督检查1. 宗教场所应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接受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
3. 加强与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维护宗教场所安全。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宗教场所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宗教场所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保障信教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宗教活动场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组织1. 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2. 管理小组由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代表、安全管理员等组成,实行民主管理。
三、安全管理职责1. 管理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3.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4. 组织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信教公民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 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四、消防安全管理1. 宗教活动场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 严禁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如需使用明火,必须报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电器设备应定期检查,确保安全使用。
五、安全设施管理1. 宗教活动场所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等。
2. 安全设施应保持完好,不得擅自改动或拆除。
3. 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六、安全宣传教育1. 宗教活动场所应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信教公民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2.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使信教公民掌握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技能。
七、应急处理1. 宗教活动场所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人。
2. 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3. 及时报告政府部门,协助调查处理事故。
八、监督检查1. 宗教活动场所应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2.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
宗教场所、寺院安全管理制度

寺院安全管理制度
一、寺院负责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寺院一切宗教活动必须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举行,以不妨碍社会秩序为原则。
三、配备安全人员负责对消防器材,电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四、加强值班保卫工作,值班保卫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五、加强对暂住人员的登记管理,遇有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加强厨房安全和卫生管理(防火灾、防食物中毒)。
七、制定安全管理应急工作预案,每年举行一到两次预案演练,加强应急防范意识,提高安全管理能力。
宗教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宗教场所安全管理,保障信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正常秩序,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组织1. 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消防小组,负责宗教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消防小组由场所负责人、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代表等组成,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3. 宗教活动场所应建立值班制度,确定长期值班或轮流值班人员,确保24小时有人在岗。
三、消防安全管理1. 宗教活动场所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 安全消防小组人员应定期学习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
3. 宗教活动场所内严禁随意堆放易燃物品,使用明火时必须指定地点,专人看管。
4. 定期检查火险隐患、电器线路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定期鉴定、更换消防器材。
四、安全管理措施1. 宗教活动场所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处理流程,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2. 宗教活动场所应加强对信教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宗教活动场所应自觉接受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落实消防、安全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五、突发事件处理1. 宗教活动场所内如有被盗、失火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警,并报区民宗局。
2. 安全消防小组应迅速组织人员开展应急处置,保护现场,确保人员安全。
3. 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六、责任追究1. 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对本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对因管理不善导致的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
2. 安全消防小组成员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消防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基督教)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基督教)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三、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四、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五、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六、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七、宗教活动场所的重要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定期核查更新。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一、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按规定认定,并报市民宗局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二、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得到相应宗教团体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建立常住和暂住人员登记册。
非瑞金籍的宗教教职人员或其他人员,无论是常住或临时居住的,都应在公安部门及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
场所内不得留宿无身份证明者。
四、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教职人员因事外出离开瑞金,应事前向本宗教团体请假,并报市民宗局备案,返回后及时销假。
五、宗教活动场所聘用工作人员,应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卫生防疫小组,卫生防疫负责定期组织学习卫生防疫知识,进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
二、宗教活动场所餐饮从业人员符合卫生防疫方面有关规定,做到每年体检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
工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作业前要洗手,要勤剪指甲,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三、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不得使用变质、有毒、过期的食品原料,餐饮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四、厨房内做到清洁无油腻,物品堆放整洁。
宗教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宗教场所安全管理,保障宗教活动正常进行,维护宗教场所秩序,保障信教群众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场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组织1. 成立宗教场所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宗教场所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安全责任1. 宗教场所负责人是宗教场所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3. 所有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履行安全职责。
四、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1)加强宗教场所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定期对宗教场所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
2. 物资管理(1)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2)加强对宗教场所内电器、燃气等设施的管理,确保安全使用。
(3)禁止在宗教场所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 场地管理(1)保持宗教场所内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2)加强宗教场所内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加强宗教场所内部防火、防盗、防水、防雷等安全措施。
4. 宗教活动管理(1)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场地、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2)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组织管理,防止发生拥挤、踩踏等安全事故。
(3)严格执行宗教活动审批制度,确保宗教活动有序进行。
五、安全检查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安全无隐患。
3.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应急措施。
六、奖惩1.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宗教场所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宗教场所管理制度
宗教场所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1、各宗教场所要按本教的教规、教仪,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活动次数由场所负责人决定。
2、组织本宗教活动场所外的教职人员到本场所举行的宗教活动,必须报经县民宗局批准。
l、
4、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按本教的教规、教仪履行职责,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办理教务和参与民主管理。
5、本县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县外或县外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县主持宗教活动,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方能主持宗教活动。
宗教场所民主决策制度
l、宗教活动场所实行以法人代表为主的民主管理制度,场所实行法人负责制,对县民宗局负责。
2、重要事项由法定代表人组织管理小组成员,按宗教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后形成报告、请示,报县民宗局审定后组织实施。
3、在决策议事内部事务前,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
l、全县各宗教活动场设置会计、出纳、保管人员,各司其职,一切收支,均须凭证记帐,严格手续。
2、场所实行民主理财,凡上千元的大宗开支,必须经由管理小组成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3、帐目做到日清月结,每季度公布帐目一次,接受宗教部门和信众监督。
4、各项开支励行节约,反对浪费。
5、资金使用实行一支笔审批,由宗教场所负责人负总责。
单据由经手人和负责人签名,会计方可入帐。
宗教场所安全卫生制度
1、宗教场所应在所辖范围内搞好美化绿化,使场所成为清洁幽静、环境
4、加强义务消防队员培训,使其能掌握使用消防器材。
5、各宗教场所每月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一次,做到有漏必补。
6、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有关消防安全部门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消防安全任务。
宗教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宗教场所的安全管理,保障宗教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宗教场所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宗教场所负责人为宗教场所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 宗教场所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宗教场所安全。
3. 信教群众应自觉遵守宗教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宗教场所安全。
三、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1)宗教场所应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2)宗教场所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宗教场所应加强对信教群众的管理,禁止在宗教场所从事违法活动。
2. 物资管理(1)宗教场所应加强对宗教用品、文物、财务等物资的管理,确保其安全。
(2)宗教场所应定期对物资进行盘点,防止物资丢失、损坏。
3. 场所管理(1)宗教场所应定期对建筑物、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其安全使用。
(2)宗教场所应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3)宗教场所应禁止在宗教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4. 应急管理(1)宗教场所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处置措施等。
(2)宗教场所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宗教场所应加强与当地政府、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监督检查1. 宗教场所应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宗教事务部门应加强对宗教场所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宗教场所负责人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宗教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宗教场所安全管理,保障宗教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宗教场所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级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应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宗教工作安全稳定。
宗教场所安全管理管理制度
宗教场所安全管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宗教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信徒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宗教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宗教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宗教寺院、教堂、清真寺等。
宗教场所包括场所内外的所有区域。
第三条宗教场所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热爱祖国和教义,拥护国家法律和法规,坚持爱民、勤俭、公正、诚信,保证安全、祥和、有序、优美的宗教环境。
第四条宗教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宗教场所安全管理应当充分保障信徒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宗教场所安全管理机构第六条宗教场所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安全管理机构应当有足够的人员和设备,具备进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条件。
第七条宗教场所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编制宗教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指导和监督宗教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信徒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四)负责对宗教场所的安全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保障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五)负责调查和处理宗教场所的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宗教场所安全管理机构的职员应当具备安全管理、消防、急救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三章宗教场所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宗教场所应当制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和要求。
第十条宗教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管理制度的遵守要求。
(二)宗教场所的安全责任分工。
(三)宗教场所的安全检查和巡视制度。
(四)宗教场所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使用规定。
(五)宗教场所的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宗教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应当经过信徒和工作人员共同讨论通过,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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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企业资产,门票收入,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2、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3、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4、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5、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6、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7、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消防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防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消防小组,小组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岗、到人。
场所内要确定长期值班或轮流值班人员。
2、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消防小组人员要学习安全、消防知识,掌握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
3、宗教活动场所严禁随意堆放易燃物品,场所内因宗教活动使用明火时,必须指定地点,必须专人看管。
4、经常或定期检查火险隐患、电器线路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定期鉴定、更换消防器材。
要按照要求做好安全工作台账。
5、自觉接受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落实安全、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6、宗教活动场所内如有被盗、失火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警,并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人员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
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认定,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2、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得到相应宗教团体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3、非萧山区籍的宗教教职人员,无论是常住或临时居住的,都应在公安部门及时办理居住手续。
场所内不得留宿无身份证明者。
4、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教职人员因事外出离开萧山,应事前向本宗教团体请假,并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返回后及时销假。
5、宗教活动场所聘用工作人员,应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财务、会计、税收等管理制度。
2、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管理组织负责人为场所财务主管,场所一切开支均须经办人、验收人签字、财务主管审批才能报销入帐。
大宗开支,由管理组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3、宗教活动场所的出纳、会计分设。
可委托或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
严格按财务制度办理财务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目清楚。
4、各场所必须就近开设银行对公结算帐户。
出纳现金要及时缴入银行结算帐户,银行预留印鉴应分开妥善保管。
5、财务票据(缘簿、收据等)由协会统一印制,严禁寺庙私自印制、购买缘簿、收据。
规范写缘制度,写缘收入应日清日结,出纳收到缘款必须核对簿款一致后开具收款收据。
功德箱要指定三人管理并定期开启,开启时三人应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数额,并由三人签字登记后,交出纳入账。
6、接受区民宗局、协会的财务审查,按要求向协会书面报告当月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向本场所信众公布财务收支状况。
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安全,根据《食品卫生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卫生防疫小组,卫生防疫负责定期组织学习卫生防疫知识,进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
2、食堂工作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
工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作业前要洗手,要勤剪指甲,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3、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大米、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不得使用变质、有毒、过期的食品原料,餐饮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4、环境卫生落实地段包干,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厨房内做到清洁无油腻,物品堆放整洁,定期灭除蚊蝇、蟑螂。
活动区域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畅通新鲜。
5、发现传染病人时,做到一隔离、二上报、三消毒。
6、接受当地政府及卫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7、增强环保意识,保护生态环境。
宗教活动场所学习制度
为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制订学习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有序的学习。
2、宗教活动场所应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有关宗教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爱国主义教育。
3、宗教活动场所应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教义教规的学习与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修养。
4、场所内应设学习记录本,记录学习时间、参加人员和学习内容。
5、学习的形式可灵活多样,或专题辅导培训,或组织参观、或座谈交流等,以提高学习效果。
6、上级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部署的阶段性重点学习内容,场所应及时作出安排,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管理制度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的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必须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经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认可的场合内进行。
2、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宗教活动,必须按照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和习惯进行。
3、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公民的身心健康。
4、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不同信仰和不同教派之间的宣传和争论,不得从事迷信活动。
5、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非通常性的宗教活动,应当在举办日的三十日前向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6、举办非通常性宗教活动必须制定活动方案(包括现场秩序、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和应急预案,并将活动方案报当地镇,由当地镇帮助制定、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7、涉外宗教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宗教活动场所组织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都应成立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
管理组织及负责人在宗教团体指导下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由所在镇审核,经本团体批准并报区民宗局备案。
2、管委会成员应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原则上在佛教的比丘、比丘尼和道教的乾道、坤道等教职人员和佛道教的皈依居士中产生。
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办事能力,身体健康,廉洁奉公,深信因果,服务大众,群众基础好,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
3、属寺院、道观的场所的管委会主任,原则上由教职人员担任,其它场所可由教职人员或皈依弟子担任。
对不履行职责、不能胜任职务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4、管委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凡涉及重大宗教活动、大宗物品开支和场所建设工程等重大问题,由管委会主任召集管委会成员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5、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加强内部管理。
应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制度,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团体的指导、监督、检查。
6、组织僧众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学习佛道教经典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僧众的爱国守法观念,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
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