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七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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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

基督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

基督教活动场所规章制度安全防范制度1、各堂、点应当成立治安联防小组,对教会各堂、点财务室、电器室、办公室等重要部门进行安全防范.2、在教会正常活动期间,治安联防成员应轮流值班,严防一切不法分子的干扰破坏.若有发现,立刻制止或报警。

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3、在教会圣诞节、复活节等重要节日期间,各堂、点负责人应充实义务治安联防人员,协同专业人员对教会配电室、线路安全、财务室、保管室、房屋结构等重要地点全面检查,消除一切安全隐患。

4、教会各堂、点一般不接纳外来人员留宿。

若是其它教会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留宿者,必须经有关教会介绍,经堂、点负责人批准,方可留宿。

5、每次教会活动结束后,各堂、点治安联防人员应检查教会点灯开关、门窗,确保点灯关闭、门窗落锁,方可离开。

6、各堂、点治安联防人员,要定期接受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业务能力,加强治安防范能力.卫生防疫制度一、公共卫生1、各堂点应成立卫生服务小组,由专人负责。

2、讲究公共卫生,保持环境整洁,不在墙壁门窗及其它设施上乱写乱画,不在楼上往下倒水抛物,不乱丢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3、办公室、财务室、发行室等房间坚持每天一小扫,教堂坚持每周一大扫,认真做到:①地面干净、地上无纸屑、痕迹、烟头等杂物。

②墙壁、门窗玻璃,桌椅柜凳干净,无蜘蛛网、无积尘。

各项制度张贴整齐。

③教堂、办公室坚持开窗、通风,经常保持空气新鲜。

④公用性茶杯、碗、圣餐杯等用后及时消毒。

⑤卫生间姚按时冲洗和消毒。

⑥工作人员定期体检,发现传染病及时隔离治疗。

二、伙食卫生管理制度1、各教会学习班、伙房要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

不采购腐烂、变质、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的食物。

严防食物中毒的发生,生食和熟食、食品和原料要有标记分类存放。

2、完善纱门纱窗。

保持伙房内外环境卫生,经常消灭“四害”。

3、伙房工作人员讲究个人卫生,持健康证上岗,定期进行体检。

发现传染病及时隔离治疗,待身体健康后方能恢复餐厅工作。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
《阳光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建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管理组织由本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并报区民宗局备案。

2、宗教活动场所接受组织和个人捐赠,应按照国家和浙江省的有关规定和宗教习惯办理。

3、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办理,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4、属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应按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5、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资料逐年收集、整理、装订、收藏。

6、宗教活动场所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经省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由境外传入的宗教印刷品必须经有关部门检查后方可启用。

7、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区民宗局提交上一
年度的管理情况报告。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保障信教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宗教活动场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组织1. 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2. 管理小组由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代表、安全管理员等组成,实行民主管理。

三、安全管理职责1. 管理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3.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4. 组织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信教公民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 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四、消防安全管理1. 宗教活动场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 严禁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如需使用明火,必须报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电器设备应定期检查,确保安全使用。

五、安全设施管理1. 宗教活动场所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等。

2. 安全设施应保持完好,不得擅自改动或拆除。

3. 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六、安全宣传教育1. 宗教活动场所应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信教公民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2.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使信教公民掌握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技能。

七、应急处理1. 宗教活动场所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人。

2. 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3. 及时报告政府部门,协助调查处理事故。

八、监督检查1. 宗教活动场所应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2.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

宗教12项管理制度

宗教12项管理制度

宗教12项管理制度第一项:宗教事务规范制度。

宗教组织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规范宗教活动的进行,确保宗教事务的正常运转。

第二项:宗教场所管理制度。

宗教组织应建立宗教场所的管理制度,包括场所的维护、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宗教信徒能够安全、便利地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项:宗教人员管理制度。

宗教组织应对宗教人员进行合格性和资格审查,并建立健全宗教人员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聘用、管理与培训等,确保宗教人员不违法乱纪、不滥用职权。

第四项:宗教财务管理制度。

宗教组织应建立合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经费使用、财务公开、审计监督等,确保宗教财务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五项:宗教教育管理制度。

宗教组织应建立宗教教育的管理制度,规范教育内容和教学方式,确保宗教教育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六项:宗教宣传管理制度。

宗教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宗教宣传内容和方式,防止传教活动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项:宗教文化遗产管理制度。

宗教组织应建立宗教文化遗产的管理制度,保护和传承宗教文化遗产,弘扬宗教文化精神。

第八项:宗教活动监督管理制度。

宗教组织应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乱纪的活动。

第九项:宗教信仰自由管理制度。

宗教组织应尊重信徒的宗教信仰自由,不得强制信仰、限制信仰自由,保障信徒的宗教权利。

第十项:宗教和社会管理制度。

宗教组织应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发挥宗教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十一项:宗教国际交往管理制度。

宗教组织应遵守国际法和相关国际公约,开展宗教国际交往,促进宗教和平相处、互学互鉴。

第十二项:宗教改革创新管理制度。

宗教组织应积极开展宗教改革与创新,适时调整宗教管理制度,推动宗教改革与发展。

总之,宗教管理制度是宗教组织维护宗教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只有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才能更好地维护宗教信仰自由,促进宗教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希望各宗教组织能够认真遵守宗教管理制度,维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携手共建和谐社会。

民间信仰场所活动管理制度

民间信仰场所活动管理制度

民间信仰场所活动管理制度民间信仰场所活动管理制度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三、不得利用信仰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损坏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防碍国家教育制度。

四、不外聘宗教职业人员,不搞封建迷信、邪教及违反治安管理等活动。

五、原则上不举行大型活动,若按照风俗异规确需举行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民间信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场所实行自传、自养、民主管理、定期向镇村民间信仰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并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七、每季度召开一次民主管理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处理日常事务中存在的问题,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会议,并及时上报当地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

八、对不能认真遵守规章制度的人员进行戒免谈话,不能改正的,劝其离开本活动场所;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九、所有人员均应处理好信仰群众、信仰不同群众之间的关系,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2008年10 月民间信仰场所财务管理制度一、在管理小组统一领导下,设会计、出纳、保管各一人。

各负其责,票据要在财务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写明经手人、用途后方可入帐。

财务要有专人管理,按需领取;收有票据,支有凭证;妥善保管,实物相符。

二、严肃财经纪律,实行民主理财,严格执行〈〈会计法〉〉、〈〈票据法〉〉、〈〈民间非盈利会计组织制度〉〉等有关规定。

三、在银行开设帐户,不允许以个人名义将场所收入存入银行。

四、场所内所有收入,包括布施、公德箱和财物一律纳入财务管理。

开启公德箱要在3人以上(至少有一名管理小组成员)。

五、凡购买100元以上的物品,需经管理小组研究讨论后,购买1万元以上物品经管委会研究同意后,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六、财务做到日清月结,每半年向信仰群众公布一次,重要节日要每日结清收支情况。

2008年10月民间信仰场所安全卫生制度一、认真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把安全、消防、卫生、文物保护等工作落到实处。

民族宗教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民族宗教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民族宗教工作管理规章制度2、宗教场所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宗教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和组织,确保宗教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3、宗教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和管理。

未经登记备案的宗教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活动。

4、宗教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得从事危害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宗教活动应当在合适的场所、时间进行,不得占用公共场所或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

6、宗教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宗教活动的安全。

7、宗教场所应当加强对信教群众的教育和引导,防止极端宗教思想的传播和渗透。

8、宗教场所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1.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外的教职人员参加本场所的宗教活动,必须经县民宗局批准。

2.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3.所有宗教活动必须由本地宗教场所的教职人员主持。

信众可以到开放的宗教场所内进行宗教活动,但不得散发宗教宣传品或主持宗教仪式。

4.宗教场所的殿堂和教堂是教徒和信众进行宗教活动的庄严场所,一切宗教活动必须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宗教场所教职人员管理制度1.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宗教团体根据本教章程、教规的规定和程序认定,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2.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教教规、教仪和所在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因病或因事外出均应请假。

3.对于不能胜任宗教职务或违反有关规定的教职人员,由认定其身份的宗教组织解除其职务,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4.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应按照本教的教规、教仪履行职责,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办理教务以及参与民主管理。

5.本县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县外或县外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县主持宗教活动时,必须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方能主持宗教活动。

宗教场所民主决策制度1.宗教活动场所实行以法人代表为主的民主管理制度,场所实行法人负责制,对县民宗局负责。

2.重要事项由法定代表人组织管理小组成员,按宗教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后形成报告、请示,报县民宗局审定后组织实施。

宗教活动场所活动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活动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活动管理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必须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经区民宗局认可的场合内进行。

2、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宗教活动,必须按照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和习惯进行,并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

3、宗教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不得影响公民的身心健康。

4、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不同信仰和不同教派之间的宣传和争论,不得从事迷信活动。

5、宗教活动场所举办非通常性的宗教活动,应当在举办日的三十日前按规定向区民宗局提出申请,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

6、举办非通常性宗教活动必须制定活动方案,并将活动方案报当地镇、街道,由当地镇、街道制定并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7、涉外宗教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制度一、管理宗教场所的必要性宗教场所是宗教信仰者进行宗教活动的地方,也是让人们感受宗教文化、增强信仰的场所。

管理宗教场所,对于保障人们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文化的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宗教场所的管理,还可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

因此,建立健全宗教场所管理制度,确保宗教场所安全有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宗教场所管理的基本原则1、依法管理。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管理宗教场所,杜绝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2、平等管理。

无论是宗教场所的永久办理者还是临时活动的宗教人士,都应当接受平等地管理和监督。

3、服务信仰者。

管理宗教场所应该以服务信仰者为宗旨,创造良好的宗教氛围,让信仰者有安心宁静的宗教环境。

4、和谐管理。

宗教场所管理应该促进宗教信仰和谐,促进宗教文化的传承,避免因信仰而引发的不良现象,保持社会稳定。

三、宗教场所管理的主要内容1、宗教场所立管委员会制度建立宗教场所立管委员会制度,由永久办理者负责建立,也可以设立宗教场所委员会代为建立。

委员会的成员应该包括宗教场所永久办理者、宗教活动负责人和其他职责相当的宗教教士等,其中宗教活动负责人应当履行日常的场所管理和活动组织。

该委员会应当制定规章制度和管理手册,确保宗教场所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2、宗教场所目录制度建立宗教场所目录制度,明确宗教场所的名称、所在地、信仰类型等信息,并进行统一编号,与上级宗教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3、宗教场所管理制度宗教场所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充分考虑安全保障、基础设施完备、卫生清洁、文明礼仪等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宗教场所的安全和秩序有序。

同时,加强对宗教场所范围内的人员进出管控和安全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和恐怖分子利用宗教场所进行破坏活动。

4、宗教场所财务管理制度宗教场所的经济运作应当合法合规,确保财务透明化。

建立宗教场所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使用与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5、宗教场所文化教育管理制度宗教场所应当弘扬宗教文化,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宗教人士的道德修养和文化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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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情节较重的,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报主管部门撤销场所登记。

莆田市佛教协会
二00五年五月
会计制度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佛教的实际情况,特订立宗教活动场所会计制度。

1、会计负责原始凭证的复核,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2、会计负责记账凭证的审核,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3、会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对超标准和违反财经纪律的经济事项应予抵制,并提出处理意见。

4、按财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科目、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

5、及时处理会计事项,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初向主管部门上报会计报表。

6、及时清理往来款项,防止坏账发生。

7、按时和出纳对账,保证账金相符。

8、会计凭证账薄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按规定办理会计档案到期销毁报批,会计人离任时须按规定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等。

9、会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具有从业资格,并定期接受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莆田市佛教协会
二00五年五

治安管理制度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佛教的实际情况,特订立宗教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保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持宗教活动场所安定稳定。

二、全体信教公民要学法、知法、守法。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三、建立治安责任人制度,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信教公民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依法开展宗教活动。

四、严禁在场所内生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管制刀具等危险性物品。

不准收留不明真相人员,确需留宿的应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

五、严禁在场所内进行打架斗殴、聚众玩牌赌博、参与“六合彩”、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观看淫秽书刊、录相等违法犯罪活动。

如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宗教事务部门将予撤销登记,并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六、加强场所治安防范工作,实行登记、值班和巡逻制度。

场所内的文物、贵重物品、现金、存折等都要有专人负责保管。

重点部位应配备警报器材,防止偷盗、抢劫事件发生。

七、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主团结、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莆田市佛教协会二00五年五月
消防管理制度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佛教实际情况,特订立制定宗教活动场所消防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场所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宗教活动场所要组织管理人员和信教公民学习宣传《福建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信教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识灾防灾能力。

四、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凡500人以上信教公民聚会的活动场所每年要进行一次防火安全疏散演练,训练紧急状态下撤离和灭火方法。

五、根据场所大小实际配置灭火器材,定期检查和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保持场所内水源和储水充足。

建立防火安全值班制度,有条件的要成立义务消防队。

定期检查香火炮烛、电路、门窗、危房、安全出口等消防安全工作。

六、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防火安全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经检查发现有问题的,场所应及时整改;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整改的或整改后不符合要求的,要追究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场所登记证,取消活动资格。

莆田市佛教协会
二00五年五月
文物保护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佛教实际情况,特订立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要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坚决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二、场所内的文物一律属于国家、集体所有。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私自出售、挪用或赠送。

对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文物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要制定详细的计划,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四、基本建设、发展旅游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五、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文物保护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建立记录档案,依法保护本场所的文物。

莆田市佛教协会
二00五年五月
卫生防疫制度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佛教的实际情况,特订立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组织信教公民学习宣传卫生防疫常识,贯彻执行国家卫生防疫方针政策,做到“讲究卫生,人人有责”、“控制疾病,预防为主”。

二、宗教活动场所内外应保持卫生清洁,经常性进行卫生大扫除。

要有一名寺务会成员专门负责卫生防疫工作。

三、信教公民在场所内聚餐时,事前应对桌椅、灶台、餐具等进行保洁消毒,检查食品果蔬是否新鲜,防止酶烂未熟食品上桌。

有条件的主厨和帮厨人员要有卫生许可证,严禁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上灶台,保证信教公民饮食安全。

四、宗教活动场所内如发生非典、流感、食物中毒等传染性疾病的情况,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包括乡镇政府、卫生局、防疫站、民宗局、统战部)报告疫情,保留、封锁现场(包括食品、餐具等),迅速将病人送医院治疗,暂停信教公民聚会等活动,防止疫情扩散。

五、自觉接受宗教事务和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不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整改的或整改后不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将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莆田市佛教协会
二00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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