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佛道教)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佛道教

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三、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四、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五、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六、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七、宗教活动场所的重要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定期核查更新。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消防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消防小组,小组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岗、到人。
场所内要确定长期值班或轮流值班人员。
二、大型宗教活动、非通常宗教活动按规定申报审批。
开展宗教活动时要精心组织,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
三、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消防小组人员要学习安全、消防知识,掌握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
定期鉴定、更换消防器材。
四、倡导文明敬香,宗教活动场所严禁随意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随意燃放鞭炮,场所内因宗教活动使用明火、燃放鞭炮时,必须指定地点、专人看管,并做好防患措施。
、宗教活动场所内无危房,五、经常或定期检查火险、电器线路及房屋安全等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自觉接受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落实安全、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七、宗教活动场所内如有被盗、失火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警,并报有关部门。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一、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按规定认定,并报市民宗局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二、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得到相应宗教团体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建立常住和暂住人员登记册。
寺庙管理制度模板

寺庙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緒論第一條為了規范寺庙的管理,保障寺庙的正常运作和对外交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寺庙的管理,涉及寺庙全体僧尼及工作人员。
第三條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监督寺庙的管理工作,并在必要时对寺庙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四條各级寺庙应当根据本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章寺庙的管理组织和领导第五條寺庙设立管理委员会,由住持、执事和僧众代表组成。
管理委员会是寺庙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寺庙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大事决策。
第六條寺庙的住持具有管理寺庙的职权和责任。
住持应当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履行寺庙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寺庙的安定发展负责。
第七條寺庙的执事负责协助住持处理寺庙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财务管理和资产保护工作。
第八條寺庙应当建立僧众议事会,由寺庙的僧众代表组成。
僧众议事会负责监督寺庙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保障僧众的合法权益。
第九條寺庙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分工负责,协调合作,保障寺庙的正常运作。
第三章寺庙的规章制度和宗教活动第十條寺庙应当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寺庙的基本条例和行为准则。
第十一條寺庙应当遵守宗教信仰的基本原则,推行佛法,开展宗教活动,提高僧众和信徒的宗教修养。
第十二條寺庙应当根据宗教活动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宗教活动方案,组织僧众和信徒开展宗教活动。
第十三條寺庙应当加强宗教文化的弘扬,开展大型宗教文化活动,提高寺庙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四章寺庙的财务管理和资产保护第十四條寺庙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宗教信仰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十五條寺庙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开展募捐和接收宗教信徒的捐赠,保证资金的合法来源和合理使用。
第十六條寺庙应当建立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资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寺庙应当向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和资产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寺庙的僧侣管理和人员培训第十八條寺庙应当建立僧侣管理制度,对僧众进行管理和培训。
寺庙管理规章制度模板图片

寺庙管理规章制度模板图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寺庙的管理和运作,保障信教者的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寺庙的管理,具体执行单位为寺庙的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寺庙是信教者进行信仰活动的场所,是宗教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管理应注重维护其宗教特色和文化传统。
第四条寺庙管理委员会是寺庙的决策机构,负责寺庙的全面管理和规划。
第五条寺庙管理委员会由寺庙的主要僧侣和信教者组成,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二章寺庙的设立第六条寺庙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宗教教义的用地和建筑;(二)有一定数量的信教者支持;(三)有完喂的宗教法人资格。
第七条寺庙的设立需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方可正式开展宗教活动。
第八条寺庙的名称应当与宗教教义相符,并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寺庙的经营第九条寺庙的经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信教者的正常信仰活动;(二)开展宗教文化传承和普及教育;(三)合理利用寺庙资源,增加自身收入。
第十条寺庙应当建立完善的经济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寺庙应当根据需求合理规划宗教活动,确保信教者的宗教需求得到满足。
第四章寺庙的保护第十二条寺庙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寺庙建筑和文物的保护,定期进行维护和修缮。
第十三条寺庙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信教者的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寺庙应当加强对信教者的宗教教育,防范极端宗教思想的传播。
第五章寺庙的管理第十五条寺庙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不同的管理部门,负责各自的工作。
第十六条寺庙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事项,保证寺庙正常运作。
第十七条寺庙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落实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对本规章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寺庙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违反者,将依法处理。
寺庙管理规章制度寺庙名称: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寺庙管理委员会成员:主要僧侣:信教者:制定人:__________________审定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上便是关于寺庙管理规章制度的模板,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宗教场所安全规章制度文本

宗教场所安全规章制度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宗教场所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身心安全和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宗教场所包括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办公场所等属于宗教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宗教场所安全工作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宗教活动的正常秩序,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保障宗教信仰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宗教团体应落实宗教场所安全责任,加强日常管理,依法合规开展宗教活动。
第二章宗教场所基本要求第六条宗教场所的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建设规范,必须合法取得用地手续。
第七条宗教场所必须按照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要求,设置完善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八条宗教场所内部应设立指示标识,通道畅通,消防通道完备,疏散通道明确。
第九条宗教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增强宗教信仰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条宗教场所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巡查监控。
第三章宗教场所日常管理第十一条宗教场所应保持场所清洁卫生,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做到无废物积存,无明火。
第十二条宗教场所应依法落实场所开放时间,不得私自更改开放时间。
第十三条宗教场所严禁违规设置吸烟区,不得私设冷暖设备,不得私自擅改建筑结构。
第十四条宗教场所应定期检查用电设备,检查穿插线路,确保电气安全。
第十五条宗教场所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安排专人值班接待。
第四章宗教场所安全防范第十六条宗教场所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宗教信仰者的安全。
第十七条宗教场所应配备专职保安人员,设置监控设备,加强对场所的安全监控。
第十八条宗教场所应建立访客登记制度,严格控制外来人员的进出。
第十九条宗教场所应对重要活动或大型聚会进行安全评估,做好安保措施。
第二十条宗教场所应建立物品管理制度,加强对场所物品的保管和管理。
第五章宗教场所安全检查第二十一条宗教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实行行政领导。
第二章宗教活动场所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佛教的寺庵,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会所(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宗教院校,以及信教群众聚会的简易宗教活动点。
第五条恢复开放原有的寺观教堂,设立简易宗教活动点,须向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举办宗教培训班须向市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开办宗教院校须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报。
上述申请经批准登记后,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条本规定颁布前,经人民政府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凡未履行登记手续须向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补办登记手续。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培训班,需变更业经批准的登记内容的,须报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核准。
第八条新建寺观教堂须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第三章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第九条经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在爱国宗教组织的指导下,建立由宗教职业人员和宗教徒代表参加的管理机构,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和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得进行违反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应接受文物、城镇规划、公安、园林部门的指导,保护该场所的文物、建筑、设施、园林等,并做好治安防火工作。
第十二条改建、重建、扩建寺观教堂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征用寺观教堂及所属碑、塔、墓、围墙、园林和庭院,应与拥有其产权或使用权的宗教团体充分协商,并报省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寺庙管理制度范本

寺庙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寺庙管理工作,保障寺庙经济利益和宗教活动正常开展,保障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寺庙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寺庙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寺庙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寺庙应当保障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不得强迫、干扰他人的宗教信仰。
第二章寺庙管理机构第五条寺庙设立方丈(住持)或主持,由宗教界代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信教群众共同选举产生或者依法继承产生。
第六条寺庙管理机构包括寺务主任、办公室、宗教活动组织、财务管理等。
第七条寺庙管理机构负责本寺庙的经济管理、宗教活动组织、宗教事务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寺庙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寺庙的各项工作,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寺庙经济管理第九条寺庙应当依法管理和利用宗教活动所需的资金和财物。
第十条寺庙不得以牟利为目的,不得从事非法经济活动。
第十一条寺庙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开展经济活动,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保障资金的安全。
第十二条寺庙应当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审计工作。
第四章宗教活动组织第十三条寺庙应当按照宗教仪轨开展宗教活动,不得举行违法违规的宗教活动。
第十四条寺庙应当积极开展宗教文化、教育、慈善、社会公益等活动,服务于信教群众和社会。
第十五条寺庙应当根据需要,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宗教活动的具体计划和安排。
第十六条寺庙应当依法保障信教群众的合法宗教活动权益,不得干扰、限制信教群众的宗教活动。
第五章宗教事务处理第十七条寺庙应当依法处理宗教事务,不得擅自决定重大宗教事务问题。
第十八条寺庙应当尊重信教群众的意见,定期召开宗教事务座谈会,听取信教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寺庙应当加强对宗教事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保证其遵守宗教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规从事宗教事务。
第六章督查和检查第二十条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定期对寺庙进行督导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佛道教)

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三、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四、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五、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六、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七、宗教活动场所的重要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定期核查更新。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消防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消防小组,小组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岗、到人。
场所内要确定长期值班或轮流值班人员。
二、大型宗教活动、非通常宗教活动按规定申报审批。
开展宗教活动时要精心组织,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
三、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消防小组人员要学习安全、消防知识,掌握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
定期鉴定、更换消防器材。
四、倡导文明敬香,宗教活动场所严禁随意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随意燃放鞭炮,场所内因宗教活动使用明火、燃放鞭炮时,必须指定地点、专人看管,并做好防患措施。
、宗教活动场所内无危房,五、经常或定期检查火险、电器线路及房屋安全等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自觉接受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落实安全、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七、宗教活动场所内如有被盗、失火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警,并报有关部门。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一、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按规定认定,并报市民宗局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二、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得到相应宗教团体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建立常住和暂住人员登记册。
规范庙会管理制度

规范庙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庙会活动,保障参与者的安全和利益,促进庙会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庙会是指为宗教信仰或文化传统而举办的在特定时间和地点举行的集会活动。
第三条庙会活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
第四条庙会的主办单位应当担负起对庙会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责任,确保庙会活动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第二章庙会活动的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庙会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和管理细则,明确活动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各项措施。
第六条庙会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当与相关部门协商合作,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对于需要审批的事项,应提前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七条庙会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当对庙会活动场地进行认真检查,确保场地的安全和卫生条件达到要求。
必要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善。
第八条庙会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安排专人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应对。
第九条庙会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当招募及培训专业人员,保障活动的顺利进行。
对于需要进行安全防护的环节,应当提前进行培训,确保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条庙会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进行记录。
第三章庙会活动的安全保障第十一条庙会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庙会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十二条庙会活动中经常会有人员密集场所,如神像前香火旺盛的地方,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维护秩序,防止踩踏事件的发生。
第十三条庙会活动中如有使用烟花爆竹等易引发火灾的物品,应当遵守相关法规,严格控制燃放的数量和方式,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第十四条庙会活动中如有需要使用燃气、发电机等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庙会活动中如有需要出租摊位、设立游乐设施等,应当严格审核经营者的资质,并签订相关协议,保障参与者的利益和安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三、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四、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五、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六、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七、宗教活动场所的重要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定期核查更新。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消防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消防小组,小组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岗、到人。
场所内要确定长期值班或轮流值班人员。
二、大型宗教活动、非通常宗教活动按规定申报审批。
开展宗教活动时要精心组织,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
三、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消防小组人员要学习安全、消防知识,掌握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
定期鉴定、更换消防器材。
四、倡导文明敬香,宗教活动场所严禁随意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随意燃放鞭炮,场所内因宗教活动使用明火、燃放鞭炮时,必须指定地点、专人看管,并做好防患措施。
、宗教活动场所内无危房,
五、经常或定期检查火险、电器线路及房屋安全等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自觉接受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落实安全、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七、宗教活动场所内如有被盗、失火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警,并报有关部门。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
一、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按规定认定,并报市民宗局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二、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得到相应宗教团体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建立常住和暂住人员登记册。
非瑞金籍的宗教教职人员或其他人员,无论是常住或临时居住的,都应在公安部门及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
场所内不得留宿无身份证明者。
四、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教职人员因事外出离开瑞金,应事前向本宗教团体请假,并报市民宗局备案,返回后及时销假。
五、宗教活动场所聘用工作人员,应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五有”、“五统一”标准规范财务,确保财务安全。
二、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管理组织负责人为场所财务主管,场所一切开支均须经办人、验收人签字、财务主管审批才能报销入帐。
大宗开支,由管理组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三、宗教活动场所的出纳、会计分设。
可委托或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专兼职会计、出纳均持有上岗证。
严格按财务制度办理财务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目清楚。
四、各宗教活动场所必须以场所名义开设银行专用帐户。
出纳要及时将现金存入场所银行专用帐户,银行预留印鉴应同存折分开妥善保管。
五、财务票据由宗教部门统一印制,严禁私自印制。
规范写缘制度,写缘收入应日清日结出纳收到缘款必须核对簿款一致后开具收款收据。
功德箱要至少安装3把锁,指定3人管理并每人执1把钥匙,做到定期开启,开启时应3人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数额,并由3人签字登记后,交出纳入账。
六、接受市民宗局、宗教团体的财务审查,按要求每年第一季度向市民宗局书面报告上年度财务报表,按季向本场所信众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卫生防疫小组,卫生防疫负责定期组织学习卫生防疫知识,进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
二、宗教活动场所餐饮从业人员符合卫生防疫方面有关规定,做到每年体检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
工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作业前要洗手,要勤剪指甲,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三、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不得使用变质、有毒、过期的食品原料,餐饮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四、厨房内做到清洁无油腻,物品堆放整洁。
活动区域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畅通新鲜。
五、发现传染病人时,做到一隔离、二上报、三消毒。
六、宗教活动场所内绿化亮化、环境整洁优美,各类物品摆放规范有序,有专人负责,无脏、乱、差现象。
七、接受当地政府及卫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增强环保意识,保护生态环境。
宗教活动场所学习、会议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制订学习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有序的学习。
二、宗教活动场所应定期不定期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场所重大开支、重大活动、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
三、宗教活动场所要积极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多种形式宣传学习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爱国主义教育。
四、宗教活动场所应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教义教规的学习与培训,组织开展有一定规模的讲经讲道活动,不断加强教风建设,提高自身的修养。
五、场所内应设学习、会议记录本,记录学习、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和学习、会议内容。
六、学习的形式可灵活多样,或专题辅导培训,或组织参观、或座谈交流等,以提高学习效果。
七、积极完成上级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部署的学习、会议任务。
宗教活动场所组织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都应成立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
管理组织及负责人在宗教团体指导下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由所在乡镇审核,经本团体批准并报市民宗局备案。
二、管委会成员应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原则上在佛教的比丘、比丘尼,基督教的传教人员和道教的乾道、坤道等教职人员和佛道教的皈依居士中产生。
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办事能力,身体健康,廉洁奉公,服务大众,群众基础好。
对不履行职责、不能胜任职务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三、管委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凡涉及重大宗教活动、大宗开支和场所建设工程等重大问题,由管委会主任召集管委会成员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四、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加强内部管理。
应建立健全人事、财务、学习、财产、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等制度,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团体的指导、监督、检查。
五、组织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学习本宗教经典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爱国守法观念,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
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宗教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一、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保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持宗教活动场所团结稳定。
二、全体信教群众要学法、知法、守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三、建立治安责任制度,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信教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依法开展宗教活动。
四、严禁在宗教活动场所内生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管制刀具等危险性物品。
不准收留不明真相人员留宿和暂住,确需暂住的应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
五、严禁在场所内打架斗殴、聚众玩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如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宗教事务部门将撤销登记,并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六、加强场所治安防范工作,实行登记、值班和巡逻制度。
节假日期间,场所内要有人负责,有人值班,值班电话在24小时内要畅通。
场所内的文物、贵重物品、现金、存折等都要有专人负责保管,防止偷盗、抢劫事件发生。
七、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