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宗局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民宗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维护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族宗教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成立民宗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和指导民宗安全管理工作。
2.民宗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安全管理职责1.民宗安全管理领导小组:(1)制定民宗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组织开展民宗安全宣传教育活动;(3)协调解决民宗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4)指导、监督各级民宗部门做好民宗安全管理工作。
2.民宗安全管理办公室:(1)负责民宗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2)收集、整理、分析民宗安全信息;(3)组织开展民宗安全隐患排查;(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各级民宗部门:(1)贯彻执行民宗安全管理制度;(2)组织开展民宗安全宣传教育;(3)负责本辖区民宗安全隐患排查;(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安全管理措施1.加强民宗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宣传栏等形式,普及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提高群众对民宗安全工作的认识。
2.建立健全民宗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民宗安全动态。
各级民宗部门要定期向上级民宗部门报送民宗安全信息,确保信息畅通。
3.开展民宗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进行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加强民宗领域治安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加强警民协作,严厉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宗教极端势力等违法犯罪活动。
5.完善民宗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建立健全民宗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监督检查1.民宗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各级民宗部门民宗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违反民宗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民间信仰点活动管理制度

民间信仰点活动管理制度民间信仰点活动管理制度民间信仰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搞迷信活动和邪教活动~不得居住僧人~不得搞大型活动~只允许本地信众搞一般性的活动~信仰活动要求做到“六个必须”、“六个不准。
一、信仰活动“六个必须”要求1、所有的信仰活动必须在登记备案的民间信仰点内进行.2、活动中产生的一切财物归民间信仰点集体所有~善款善用~积累的资金大部分必须用于公益事业。
3、严禁一切违法建筑行为~确有安全隐患必须维修的应报街道宗教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区民宗局批准。
4、民间信仰点管理人员大多数必须是义务的.5、按照场所的容纳量~必须严格控制信仰点的活动人数。
6、所有的信仰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信仰活动“六个不准"要求1、不准上街抬神游神。
2、不准乱摊派。
3、不准利用民间信仰点搞宗派活动~搞家长式管理~重要事项须报街道、区民宗局及信仰点管理小组批准.4、不准利用民间信仰点为个人或家庭敛财。
5、不准请外地游僧或无证的人员主持民间信仰活动。
6、不准请巫婆神汉装神弄鬼、求药等迷信活动或邪教活动。
民间信仰点人员管理制度一、根据大碶街道《关于加强民间信仰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点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二、民间信仰点在街道和村二委会的监督下~由信徒自己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民间信仰点负责人,即组长,实行选贤任能原则~经信众民主推举~由村老年协会、村二委会同意后确定~报村、街道备案。
负责人任期三年~根据实际情况可连选连任。
四、民间信仰点配备好有关专兼职人员~如财务人员、消防安全人员~报村老年协会和村二委会.村二委会对信仰点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正常性检查和督促。
加强日常财务和安全工作~接受上级监督和检查。
五、民间信仰点不得常住外来僧人和从事有关佛事活动~不留宿外来人员~不进行涉外往来。
民间信仰点财务管理制度一、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本制度.二、财务管理以管理小组组长为主~管理好民间信仰点财物~配备好专兼职会计、出纳人员~或委托村代理~会计、出纳各司其职~一切收支均需手续健全~使用收款收据~由村老年协会监管~财务收支由各村财务人员审核~并把结果报告老年协会与所在村。
宗教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宗教场所的安全,维护宗教活动秩序,确保信教群众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宗教场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领导1. 成立宗教场所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宗教场所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协调。
2. 宗教场所主要负责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场所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三、安全责任制1. 宗教场所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2. 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场所安全。
四、消防安全管理1. 宗教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2. 宗教场所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3. 宗教场所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严禁随意堆放易燃物品。
4.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治安保卫管理1. 宗教场所应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明确治安保卫人员职责。
2. 宗教场所应加强门卫管理,严格执行来访登记制度。
3. 定期对场所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六、卫生防疫管理1. 宗教场所应建立健全卫生防疫制度,定期进行场所消毒。
2.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卫生。
3. 加强对场所内工作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健康教育,提高卫生防疫意识。
七、应急处理1. 宗教场所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程序和措施。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发生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安全。
八、监督检查1. 宗教场所应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接受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
3. 加强与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维护宗教场所安全。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宗教场所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宗教场所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保障信教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宗教活动场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组织1. 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2. 管理小组由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代表、安全管理员等组成,实行民主管理。
三、安全管理职责1. 管理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3.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4. 组织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信教公民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 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四、消防安全管理1. 宗教活动场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 严禁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如需使用明火,必须报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电器设备应定期检查,确保安全使用。
五、安全设施管理1. 宗教活动场所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等。
2. 安全设施应保持完好,不得擅自改动或拆除。
3. 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六、安全宣传教育1. 宗教活动场所应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信教公民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2.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使信教公民掌握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技能。
七、应急处理1. 宗教活动场所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人。
2. 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3. 及时报告政府部门,协助调查处理事故。
八、监督检查1. 宗教活动场所应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2.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
民族宗教场所规章制度

民族宗教场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族宗教场所管理,维护宗教活动秩序,加强民族宗教建设,促进民族团结和谐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民族宗教场所,包括寺庙、清真寺、教堂等宗教建筑及其配套设施,以及宗教团体设立的其他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民族宗教场所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尊重民族团结和谐,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促进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四条民族宗教场所应当加强宗教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专业化的宗教人才,提升宗教服务水平,促进民族宗教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民族宗教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宗教活动秩序,保障信徒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宗教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六条民族宗教场所应当积极开展宗教活动,组织信徒开展宗教法会、喜庆节日活动、礼佛祭祖等宗教活动,丰富信徒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七条民族宗教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宗教器物的保护和管理,防止宗教文物被破坏或盗窃,促进宗教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第八条民族宗教场所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合作,积极配合政府开展有关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民族宗教场所管理第九条民族宗教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保障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民族宗教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宗教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升信徒教育水平,加强宗教知识宣传,培养一批信念坚定、品德高尚的宗教人才。
第十一条民族宗教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宗教活动档案,做好宗教活动的记录和管理,保障信徒教育和宗教服务的顺利推进。
第十二条民族宗教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宗教场所的清洁卫生和安全管理,检查宗教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信徒参与宗教活动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三条民族宗教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宗教服务制度,提供周到的宗教服务,满足信徒的宗教需求,增强信徒的宗教信仰。
第十四条民族宗教场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宗教事务联络机制,及时协调处理宗教事务中的矛盾和纠纷,保障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
最新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全县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宗教活动场所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登记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立足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实行严格、规范、科学管理,着力提升宗教活动场所查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并配合做好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条:新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消防设计文件应当依法报消防部门审核或备案,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报消防部门验收或备案。
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第六条: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消防部门监督管理、宗教部门行政指导、乡镇属地监管、宗教团体督促协调、宗教活动场所全面负责、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权限,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本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小组,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检验、维修记录存档备查;(三)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防火档案;(四)建立以消防安全管理人或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为队长的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熟练掌握消火栓、消防泵、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五)定期对本场所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宗教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宗教场合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 引言宗教场合是信仰活动的紧要场合,为了保障信仰者的人身安全和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确保宗教场合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有序化进行,特订立本制度。
2. 管理标准2.1 宗教场合安全责任1.宗教场合管理人员应订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保宗教场合的安全可控。
2.宗教场合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应对紧急情况的应变本领和自救自护意识。
3.宗教场合管理人员应订立安全预案,包含火灾、地震等非人为祸害和恶意攻击等人为祸害的应对措施。
2.2 出入管理1.宗教场合应设立特地的出入口,并配备安全责任人进行监控和管理,严禁未经授权者进入宗教场合。
2.宗教场合应配备安全门禁系统,确保进出宗教场合的人员身份合法和可控,同时记录进出人员的信息,用于安全管理和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理。
2.3 环境安全管理1.宗教场合应配备有效的灭火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灭火设备的正常使用。
2.宗教场合应订立消防安全制度,包含定期进行灭火器使用引导,办理消防演练等,提高人员应对火灾的本领和自救自护意识。
3.宗教场合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和照明条件,供应清洁的卫生环境,定期开展清洁、消毒等工作,确保各类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2.4 安全防范措施1.宗教场合应配备安全监控系统,对宗教场合内、外的全部区域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对异常情况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2.宗教场合应增设安全警示标识,明确安全出口、应急通道、灭火器等位置,以供应参加人员及员工在紧急情况中的及时指引。
3. 考核标准3.1 人员培训考核1.宗教场合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包含但不限于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紧急疏散的步骤和安全标识的认知等内容。
2.员工应参加培训,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定期进行复审。
3.2 安全设施检查考核1.每月由宗教场合管理人员组织对宗教场合的灭火设备、安全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并备案检查结果。
2.对于发现的问题,宗教场合管理人员应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宗教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宗教场所安全管理,保障信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正常秩序,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组织1. 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消防小组,负责宗教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消防小组由场所负责人、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代表等组成,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3. 宗教活动场所应建立值班制度,确定长期值班或轮流值班人员,确保24小时有人在岗。
三、消防安全管理1. 宗教活动场所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 安全消防小组人员应定期学习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
3. 宗教活动场所内严禁随意堆放易燃物品,使用明火时必须指定地点,专人看管。
4. 定期检查火险隐患、电器线路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定期鉴定、更换消防器材。
四、安全管理措施1. 宗教活动场所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处理流程,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2. 宗教活动场所应加强对信教群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宗教活动场所应自觉接受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落实消防、安全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五、突发事件处理1. 宗教活动场所内如有被盗、失火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警,并报区民宗局。
2. 安全消防小组应迅速组织人员开展应急处置,保护现场,确保人员安全。
3. 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六、责任追究1. 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对本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对因管理不善导致的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
2. 安全消防小组成员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消防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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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宗教活动场所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职责:
副组长:
职责:
组员:
职责:
成都市温江区宗教活动场所
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为保证宗教活动场所正常教学秩序,保护信教群众健康,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杜绝、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我区宗教活动场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是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由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2、建立健全领导值班、值日制度;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保证宗教活动场所秩序正常;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安全保卫的人员要经常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公安派出所对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3、宗教活动场所每季度要对信教群众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对信教群众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
4、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区外侨民宗局和区安监局,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5、加强信教群众纪律教育,对重大集会活动,要由专人负责统一指挥,保证集会纪律。
确保宗教活动秩序良好,严防挤压意外事故发生。
6、定期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立即上报。
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停止使用,予以维修或拆除,确保宗教活动场所设施安全又可靠。
7、加强信教群众的防火安全教育。
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
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教学楼、办公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8、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
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定期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
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煤气,要掌握正确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气、防爆、防火,使用后要关好气阀,确保安全。
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9、防范敌对分子和外来闲杂人员进出宗教活动场所从事破坏活动。
注意掌握宗教活动场所内及周边治安动态,对发现打架、斗殴、破坏、扰乱正常秩序的人和事,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拨打“110”,确保宗教活动场所平安、稳定。
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一、建立督查小组,坚持每月进行一次安全保卫工作大检查。
及时将发现的隐患杜绝在萌芽状态。
二、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要时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意识,亲自抓安全,做到排查与督查相结合。
三、要密切与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发现险情及时控制和排查。
四、隐患排查做到一周一小查,一月一大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及时排险,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五、重大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争取各位领导的帮助解决。
六、因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要根据制度规定追究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工作是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的重点,对信教群众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尤为重要。
为抓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加大宗教活动场所消防知识宣传力度,预防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坚持“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搞好消防工作,杜绝火灾事故。
定期对信教群众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牢固树立消防安全意识。
2、建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有关人员将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加强用电管理,安装电器,布设电线要符合规定。
定期检查电线、电器,不得违章用电和使用明火。
4、宗教活动场所的重要部位要配备齐全相应的消防器材,并保持性能良好有效,存放位置合理。
5、对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等危险物品要单独存放保管,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实行特殊管理。
6、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项目,严格执行安全“三同时”制度。
7、建立兼职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安全训练演习。
8、建立消防安全疏散、应急救援预案,并图示公告,送上级管理部门及属地消防部门和安监管理部门备案。
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应在各类灾害发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预测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实行全员监控。
2.在遭遇不可预见的火灾、地震、雷击等灾害时,应有序组织信教亲自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生命安全
3.加强对信教群众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传授遇灾后的自救、互救办法,避免伤亡。
4、对开展重大集会活动要保持所有通道畅通无阻,开关灵活,便于随时打开。
5、开展活动要适当控制人员,不要过分拥挤,要保证在紧急出口畅通。
6、大型活动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突发事件有专人负责指挥疏散撤离。
7、及时向区外侨民宗局、区安监局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的安全。
公共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的公共食堂,由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管理,经常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安全管理,把安全工作作为整个食堂工作重点之一,常抓不懈。
2、不允许乱接电源,开水桶、热油盒、刀具要摆放在安全处。
3、不允许在食堂乱投灭鼠灭蝇药物,对灭鼠灭蝇药物要有专人保管并放在安全处。
4、杜绝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食堂。
5、加强信教群众公共宿舍的安全检查,做好防火、防盗,消除不安全隐患。
6、液化钢瓶必须按规定有检验标志,未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液化气钢瓶不允许在食堂使用。
7、加强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食堂管理员负责管理好本食堂的灭火器、消防栓、消防设施。
8、火警处理:拨打火警119
(1)保持镇静,不可惊慌失措;
(2)紧急关掉电源、菜油管道、液化气阀门,及时报主管领导;
(3)利用灭火器,及时扑灭或控制火源:
(4)因电引起的火灾,切勿用水或泡沫灭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