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宗教场所消防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宗教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宗教场所内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宗教场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宗教场所,包括寺庙、教堂、清真寺、道观等。
三、消防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宗教场所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宗教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宗教场所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消防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 各宗教场所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1)宗教场所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2)宗教场所应利用宣传栏、公告栏等渠道,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2. 消防安全设施(1)宗教场所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照明等。
(2)消防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3. 用火用电管理(1)宗教场所应制定用火用电管理制度,明确用火用电安全责任。
(2)宗教场所应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用火用电管理,禁止在宗教场所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明火等。
4. 烟火管理(1)宗教场所应制定烟火管理制度,明确烟火燃放区域、时间和要求。
(2)宗教场所应加强对烟火燃放的管理,确保烟火燃放安全。
5. 疏散通道(1)宗教场所应确保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
(2)宗教场所应定期检查疏散通道,及时清理杂物,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6. 火灾隐患排查(1)宗教场所应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2)宗教场所应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治理责任。
五、消防安全责任1. 宗教场所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宗教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
2. 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宗教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并严格执行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一个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范例,供参考: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度1.本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是XXX,他/她负责全面领导和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2.XXX指定消防安全副责任人,负责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开展工作。
3.XXX必须具备相关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经验,可以合理安排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4.XXX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方案和制度,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演练,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5.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二、宗教活动场所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制度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按照实际需要,配备和维护适量、合理的消防设施。
2.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源、消防水系统、自动火灾报警系统、消防器材等。
3.消防设施的安装和维护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
4.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检、维护、修缮和消防演练,并留存相关记录。
三、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宗教活动场所应开展定期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2.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其熟悉逃生通道、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火灾报警设备的操作等。
3.各种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也需要进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了解操作流程和预防措施。
4.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应进行合理规划和安排。
四、宗教活动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制度1.宗教活动场所应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
2.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3.宗教活动场所应建立火灾隐患台账,开展火灾隐患整改的跟踪和督办工作。
4.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维护和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宗教活动场所火灾事故应急管理制度1.建立火灾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并进行定期的演练和应急预案的调整完善。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8.12【实施日期】2016.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7月1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尹力2016年8月12日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的、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及其他负有宗教活动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有关机构应当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协调并督促宗教活动场所整改火灾隐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及其负责人履行相关职责。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文化、林业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法定负责人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四)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有效;(五)开展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七)依法组建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保障信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以负责人为组长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要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及工具(如灭火器、消防锨、消防桶等),并及时更新;严禁私拉乱扯电线,电器要按照规定使用,保持照明设备和电门开关的清洁。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至少要设置两条安全通道,通道上不得堆放杂物及安装栅栏等障碍物,进行宗教活动期间通道不得上锁,确保畅通,并制作标志牌悬挂于明显处,便于及时疏散人群。
第五条至少每半年要组织一次信教群众学习《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有条件的耍组织演练,以增强消防意识。
第六条制定活动场所突发消防安全事件预案,确保组织有力、措施有效。
一旦发生火灾,立即拨打火-警119求救,报告宗教事务部门,并积极组织扑救。
第七条要积极配合宗教事务部门和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场所消防工作小组要坚持每日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第九条要建立防火安全检查记录簿,每次检查后应及时填写,并由检查人员和场所负责人共同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履行本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场所登记。
宗教场所消防管理制度

宗教场所消防管理制度1. 背景及意义宗教场所是社会上重要的公共场所,具有大量人群聚集、火灾危险性高等特点。
火灾常常给宗教场所带来巨大的损失,严重时甚至造成人员伤亡。
合理的消防管理制度是宗教场所保障文物、保护信教者安全的重要保障。
2. 立法基础《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宗教场所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要求,接受本地区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指导。
”根据《宗教场所消防安全规定》和各地市、县的消防管理制度,宗教场所消防管理制度也应运而生。
3. 宗教场所消防设计与建设宗教场所在设计与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
具体防火措施包括:设置消防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选择易燃易爆物品的材质,合理设置电气设备等。
4. 宗教场所消防设备的配置为了保障宗教场所消防安全,需要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
消防设备包括室内消火栓、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
配备的数量和类型应当根据场所大小和场所内人员数量进行定制。
5. 宗教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宗教场所应当定期接受消防安全检查,以确保消防设备设施的正常工作和活动的安全。
检查内容包括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的有效性等。
6. 宗教场所消防教育与演练对于宗教场所内的信教者以及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知识教育非常关键。
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并进行消防演练,提高管理人员和信教者的消防应对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7. 宗教场所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在发生火灾时,应当尽可能避免人员伤亡,避免火灾扩散。
宗教场所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确定火灾发生时的各项措施和应急逃生路线,以及最大限度保护宗教文物和贵重物品的方案。
8. 宗教场所消防安全指导消防安全指导是宗教场所消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消防指导要注重宗教场所的情况,为宗教场所制订个性化的消防安全计划和措施,有效地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9. 合规建设宗教场所是社会上和谐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规建设宗教场所消防安全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宗教场所消防管理制度

宗教场所消防管理制度宗教场所是社会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地方,为了保障信教人士和宗教建筑物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宗教场所消防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和完善。
下面,我将就宗教场所消防管理制度展开一段详细的论述。
一、宗教场所的特殊性与消防管理重要性宗教场所作为传统的宗教活动场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宗教场所往往被人们视为神圣的地方,聚集了众多的信众,一旦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引发社会不安和群体事件。
其次,很多宗教场所建筑古老,结构复杂,防火等级较低,消防设施相对薄弱,极易发生火灾并导致灾难。
这对于维护宗教场所的正常秩序和信教人士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和完善宗教场所消防管理制度,对于保障信众和宗教建筑物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宗教场所消防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消防设施建设:此外,还要求建立宗教场所的消防设备巡查与维护制度,定期对灭火器、消防栓、灭火器等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二)消防安全培训与演练:在宗教场所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信众和宗教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定的方案进行逃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组织协同性。
(三)消防监督与督促:宗教机构和信教人士应当积极配合、接受监督,主动整改火灾隐患,确保宗教场所的安全可靠。
三、宗教场所消防管理制度的推行与落实(一)相关部门的合作与支持:(二)宗教机构和信教人士的自觉配合:宗教机构和信教人士应当自觉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积极整改火灾隐患,提高宗教场所的防火安全等级。
(三)社会各界的齐心协力:宗教场所消防管理制度的推行与落实需要社会各界的齐心协力。
媒体应当加强对宗教场所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增强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应当积极参与宗教场所的消防安全宣传工作,为宗教场所的安全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之,建立和完善宗教场所消防管理制度,对于保障信众和宗教建筑物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宗教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宗教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宗教场所内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宗教场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宗教场所,包括寺庙、教堂、清真寺、道观等。
第三条宗教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宗教场所消防安全。
第四条宗教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做到组织领导、责任明确、制度健全、措施落实、保障有力。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宗教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宗教场所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宗教场所应当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宗教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六)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责任分工第八条宗教场所负责人对本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三)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整改措施;(四)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五)报告火灾事故。
第九条宗教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一)协助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二)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三)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整改措施;(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报告火灾事故。
第十条宗教场所内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三)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整改措施;(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报告火灾事故。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第十一条宗教场所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检查内容:(一)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三)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四)消防安全标志、警示标志的设置;(五)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六)其他消防安全事项。
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的、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及其他负有宗教活动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有关机构应当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情况
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协调并督促宗教活动场所整改火灾隐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及其负责人履行相关职责。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文化、林业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法定负责人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有效;。
《四川省消防条例》110801施行
四川省消防条例发布日期:2011-06-01 文章点击数为:111 字号:[大] [中] [小]四川省消防条例(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增强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火灾隐患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鼓励有关部门和机构将单位的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采取捐赠物资、资金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形式资助消防事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7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7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31日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和《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的消防工作,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按要求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综合协调本地区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指导,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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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的、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及其他负有宗教活动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有关机构应当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协调并督促宗教活动场所整改火灾隐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及其负责人履行相关职责。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文化、林业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法定负责人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有效;
(五)开展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
(七)依法组建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组建的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本场所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基本技能,定期组织训练;
(二)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报告火灾隐患,提出整改建议;
(三)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协助火灾扑救,组织疏散人员,保护火灾现场。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合理布置消防设施,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餐饮住宿场所、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确保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有集中供水管网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安装室内、室外消火栓;无集中供水管网或者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需求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蓄水设施;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在水源处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建筑保持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间距。
规模较大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防火分区相关要求,合理设置防火墙、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第十一条除因地理条件限制外,宗教活动场所内应当设置保障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占用。
第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避免使用可燃饰物,属于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建筑物内重要的木构件部分、重点保护部位或者悬挂的各种棉、麻、丝毛纺织品饰物和帐幔、伞盖等,应当在不影响文物原貌的前提下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第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殿堂、香炉、藏经楼、贵重文物存放点;
(二)集体宿舍、厨房和配电间;
(三)需要重点保护的其他部位。
重点部位的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在醒目位置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内经堂、大殿、集体宿舍等人员活动较为集中的场所应当参照公众聚集场所要求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收藏室、珍贵文物陈列室等重点部位,应当在不损坏文物建筑、不影响文物建筑原有风貌的前提下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与自动灭火系统,外露消防装置应与文物风貌相协调。
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电气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提倡宗教活动场所使用冷光源照明灯具,照明灯具应当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
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建筑物及消防设施,经评估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予以整改。
第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宗教活动场所内堆放柴草、木料、杂物等易燃物品,须与火源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采取相应防火措施。
在宗教活动场所可能造成火灾隐患的周边,不得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明火的空中飘移物。
第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大型建筑物应当安装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第十九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点灯、燃烛、焚香等活动时,应当在固定地点进行,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并确定专人现场监护,其中对长明灯明火应当保持不间断监护。
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维修施工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与施工单位应当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应当符合防火要求;
(二)施工中使用油漆、稀料等易燃化学品的,应当限额领料并禁止交叉作业;
(三)施工中使用电气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电工、焊工等特种施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四)施工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规范作业流程,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落实专人实施现场监护,并在指定地点和规定时间内实施。
第二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依法将活动方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相关资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本场所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
(二)本场所、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四)火灾报警及扑救初起火灾的知识和技能;
(五)自救逃生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六)消防安全警示教育案例。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到本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的其他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众开展经常性安全用火用电、疏散逃生教育。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督促、指导和协助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消防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本场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
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演练。
第二十四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属地公安派出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