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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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信仰点活动管理制度

民间信仰点活动管理制度

民间信仰点活动管理制度民间信仰点活动管理制度民间信仰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搞迷信活动和邪教活动~不得居住僧人~不得搞大型活动~只允许本地信众搞一般性的活动~信仰活动要求做到“六个必须”、“六个不准。

一、信仰活动“六个必须”要求1、所有的信仰活动必须在登记备案的民间信仰点内进行.2、活动中产生的一切财物归民间信仰点集体所有~善款善用~积累的资金大部分必须用于公益事业。

3、严禁一切违法建筑行为~确有安全隐患必须维修的应报街道宗教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区民宗局批准。

4、民间信仰点管理人员大多数必须是义务的.5、按照场所的容纳量~必须严格控制信仰点的活动人数。

6、所有的信仰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信仰活动“六个不准"要求1、不准上街抬神游神。

2、不准乱摊派。

3、不准利用民间信仰点搞宗派活动~搞家长式管理~重要事项须报街道、区民宗局及信仰点管理小组批准.4、不准利用民间信仰点为个人或家庭敛财。

5、不准请外地游僧或无证的人员主持民间信仰活动。

6、不准请巫婆神汉装神弄鬼、求药等迷信活动或邪教活动。

民间信仰点人员管理制度一、根据大碶街道《关于加强民间信仰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点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二、民间信仰点在街道和村二委会的监督下~由信徒自己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民间信仰点负责人,即组长,实行选贤任能原则~经信众民主推举~由村老年协会、村二委会同意后确定~报村、街道备案。

负责人任期三年~根据实际情况可连选连任。

四、民间信仰点配备好有关专兼职人员~如财务人员、消防安全人员~报村老年协会和村二委会.村二委会对信仰点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正常性检查和督促。

加强日常财务和安全工作~接受上级监督和检查。

五、民间信仰点不得常住外来僧人和从事有关佛事活动~不留宿外来人员~不进行涉外往来。

民间信仰点财务管理制度一、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本制度.二、财务管理以管理小组组长为主~管理好民间信仰点财物~配备好专兼职会计、出纳人员~或委托村代理~会计、出纳各司其职~一切收支均需手续健全~使用收款收据~由村老年协会监管~财务收支由各村财务人员审核~并把结果报告老年协会与所在村。

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5.09•【字号】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号•【施行日期】2000.05.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5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5月9日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2000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宗教,是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

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是指宗教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存在的社会公共事务。

第三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四条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进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危害国家主权,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预和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制度。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共同做好宗教事务工作。

第二章宗教信仰第六条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有选择信仰某种宗教的自由,也有脱离某种宗教的自由。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不信教公民,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或者不同宗教之间的宣传和争论。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5.26•【字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工商、旅游、宗教、规划等部门和海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文物保护意识。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文物保护经费。

第四条国家所有的文物,由保管或者使用该文物的单位承担保护责任。

不得将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收藏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和用途。

集体、个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祖传文物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文物,由所有人、使用人承担保护责任。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博物馆。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设立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预案,建立定期检查、定期报告制度和文物安全责任制度,及时消除文物安全隐患,避免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的级别,负责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为和自然破坏,确保文物安全。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设立的寺庵林舍、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从事宗教活动的固定处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

公安、工商、文化、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第五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规定向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并接受年度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或变更登记内容时,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代表组成的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接受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二)教育信教群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与不同的宗教、教派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和睦相处;(三)制止自由传道、私设聚会点、私自选任宗教教职人员、不按规定发展信徒等非法宗教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邪教组织的破坏活动;(四)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五)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古迹、建筑设施、古树名木及其它财产不受损害;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治安保卫、安全防火、绿化美化等工作;(六)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开办社会服务业和公益事业。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其财产,不得无偿调用其收入。

成都市消防条例[整理版]

成都市消防条例[整理版]

成都市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消防规划,建立处置特大火灾和特殊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组织,统一领导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对村民、居民用火、用电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开展经常性的群众防火工作。

第七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单位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二)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四)组织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设备,保障其正常运行和完好有效;(六)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七)发生火灾后及时报警,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第八条教育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教育内容。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配合驻地中小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九条多产权建筑及居民小区、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和物资集中的场所,由其业主、主管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受委托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承包、租赁、委托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的、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及其他负有宗教活动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有关机构应当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情况
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协调并督促宗教活动场所整改火灾隐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及其负责人履行相关职责。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文化、林业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法定负责人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有效;。

宗教场所管理规定

宗教场所管理规定

宗教场所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宗教场所宗教活动管理制度1、各宗教场所要按本教的教规、教仪,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活动次数由场所负责人决定。

2、组织本宗教活动场所外的教职人员到本场所举行的宗教活动,必须报经县民宗局批准。

3、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搞封建迷信活动。

4、一切宗教浩动,必须由本地本宗教场所的教职人员主持。

信众可以到开放的宗教场所内过宗教生活,但不得散发宗教宣传品和主持宗教仪式。

5、宗教场所的殿堂、教堂,是教徒、信众进行宗教活动的庄严场所,一切宗教活动必须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宗教场所教职人员管理制度l、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由宗教团体根据本教章程、教规的规定和程序认定,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2、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教教规、教仪和所在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因病或因事外出均应请假。

3、教职人员不能胜任宗教职务或违反有关规定的,由认定其身份的宗教组织解除其职务,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4、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按本教的教规、教仪履行职责,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办理教务和参与民主管理。

5、本县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县外或县外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县主持宗教活动,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方能主持宗教活动。

宗教场所民主决策制度l、宗教活动场所实行以法人代表为主的民主管理制度,场所实行法人负责制,对县民宗局负责。

2、重要事项由法定代表人组织管理小组成员,按宗教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后形成报告、请示,报县民宗局审定后组织实施。

3、在决策议事内部事务前,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广纳良言,科学决策。

4、实行寺务公开,接受教职人员、信众的监督,广泛听取意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把宗教场所管理建设好。

宗教场所教职人员学习制度1、学习负责人:宗教场所法定代表人。

2、学习对象:场所管理小组全体成员。

3、学习时间:每季度或半年学习一次。

4、学习方法:集中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并采取召开座谈会、交流学习体会、演讲等形式,提高学习效果。

宗教场所管理规范

宗教场所管理规范

宗教场所管理规范宗教场所作为宗教活动的重要载体,对于宗教信仰的传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对宗教场所进行规范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一、宗教场所的设立与登记宗教场所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首先,应当有明确的宗教教义和宗教活动形式,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规范。

在选址方面,要充分考虑周边环境、交通条件等因素,避免对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宗教场所的设立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登记。

申请设立宗教场所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向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场所的规划设计、宗教活动的安排、管理人员的情况等。

宗教事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只有经过审批并登记的宗教场所,才能够合法开展宗教活动。

二、宗教场所的建筑与设施宗教场所的建筑应当符合宗教教义和文化传统,同时也要符合建筑安全、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风格应当庄重、肃穆,能够体现宗教的神圣性和庄严性。

在设施方面,宗教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宗教用品和设备,如神像、法器、经书等。

同时,还应当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安全监控设备等,以保障场所内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一些大型宗教场所,还应当配备医疗急救设备和人员,以应对突发状况。

三、宗教场所的人员管理宗教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宗教素养和道德品质,熟悉宗教教义和宗教活动的组织管理。

他们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规定,不得利用宗教场所从事违法活动。

对于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备案。

他们应当遵守宗教教义和戒律,为信教群众提供正确的宗教指导和服务。

宗教场所还应当对前来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群众进行管理和引导,确保他们的活动合法、有序、文明。

四、宗教活动的组织与开展宗教场所组织开展的宗教活动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宗教教义和传统,不得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等不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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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宗教事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人发[2006]44号
【批准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6.09.28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6.10.12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人发[2006]44号)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由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6月8日修订通过,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0月12日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批准筹备建设完工后申请登记,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该场所的管理组织应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依法设立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务的原则。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实行民主管理。

管理组织一般由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信教公民代表等人员组成,其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三)遵守本宗教的教规教仪和宗教活动场所制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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