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基督教)
(整理)宗教管理办法.

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81126【实施日期】 19990101《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10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仰宗教的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佛教寺庙、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教堂、基督教教堂,以及信教群众经常进行宗教活动的固定的简易活动点。
第三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二)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三)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四)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五)有管理规章;(六)有合法的经济收入。
第五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由该场所所属的宗教团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书;(二)该场所的有关资料和证件;(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六条在园林和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征求当地风景园林主管部门的意见。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涉及国家直管公房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一)设立新的或者恢复规模较大的寺观教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恢复一般规模的寺观教堂,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三)设立简易宗教活动点,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恢复属文物保护单位、且建国后从未进行过宗教活动的宗教活动场所,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基督教堂场所规章制度范本

基督教堂场所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督教堂场所管理,维护宗教秩序,保障信徒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基督教堂场所的各项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督教堂堂主应严格遵守本规章,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四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加强信徒教育,培养信徒宗教信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基督教堂堂主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基督教堂场所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保护信徒个人信息,不得泄露信徒隐私。
第七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
第八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保持与政府单位的密切联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章堂内秩序第九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严格遵守宗教仪式,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维护堂内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第十一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保持堂内环境整洁,不得乱倒垃圾。
第十二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保证信徒信仰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基督教堂场所不得发生宗派纷争,应当保持团结和谐。
第十四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严守信仰边界,不得传播非法宗教信息。
第十五条基督教堂堂主应当定期组织信徒聚会,加强信仰交流。
第十六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配备专业人员,确保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场地管理第十七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定期维护场地设施,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八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信徒安全。
第十九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设置安全通道,确保遇险时信徒疏散顺利。
第二十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保持场地卫生,杜绝蚊蝇滋生。
第二十一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配备急救设备,确保出现意外时能及时救治。
第二十二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设立紧急应对机制,防范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三条基督教堂堂主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基督教堂场所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公开财务信息,接受信徒监督。
第二十六条基督教堂场所不得进行违法经营活动,不得挪用信徒捐款。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十七条基督教堂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6.28•【字号】•【施行日期】1997.06.28•【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的佛教的寺庵。
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堂,以及其他进行公共宗教活动的固定处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和宗教活动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负有检查、督促、指导、协调的职责。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各自管理职责。
第六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依法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履行登记手续。
未经批准和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确需新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县(市)、市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经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以及变更登记,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其中终止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组织。
管理组织应由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推举产生,并报经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严守教规,有相应的宗教学识,在信教公民中具有一定的威望。
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财产等各项管理制度,并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
基督教2022年最新条例讲解

基督教2022年最新条例讲解(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第五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基督教)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基督教)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三、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四、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五、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六、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七、宗教活动场所的重要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定期核查更新。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一、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按规定认定,并报市民宗局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二、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得到相应宗教团体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建立常住和暂住人员登记册。
非瑞金籍的宗教教职人员或其他人员,无论是常住或临时居住的,都应在公安部门及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
场所内不得留宿无身份证明者。
四、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教职人员因事外出离开瑞金,应事前向本宗教团体请假,并报市民宗局备案,返回后及时销假。
五、宗教活动场所聘用工作人员,应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卫生防疫小组,卫生防疫负责定期组织学习卫生防疫知识,进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
二、宗教活动场所餐饮从业人员符合卫生防疫方面有关规定,做到每年体检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
工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作业前要洗手,要勤剪指甲,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三、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不得使用变质、有毒、过期的食品原料,餐饮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四、厨房内做到清洁无油腻,物品堆放整洁。
教堂管理的五项制度

教堂管理的五项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教堂管理是教会组织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为了保持教会正常有序的运转,需要建立一系列的管理制度。
下面将介绍教堂管理的五项制度。
一、财务管理制度教堂是一个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非常重要。
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资金使用管理、财务报告和审计等内容。
首先要建立一个详细的预算,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每一笔资金都是用在合适的地方。
每年进行财务报告,对教堂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的反映。
定期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人事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是保证教堂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
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包括招聘、晋升、奖惩、培训等方面。
确保教会工作人员具备专业能力和道德品质,能够合理分配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
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信徒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教堂作为信仰活动和聚会的场所,要确保场所的安全和秩序。
建立火灾、自然灾害、事故等安全管理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保障信徒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会员管理制度会员管理制度是规范信徒行为和提升信徒活动参与度的重要手段。
建立会员资格认定制度,规范会员权利和义务,明确会员行为规范,保障教会的社区形象和信仰纯洁。
定期进行会员大会,听取会员意见建议,增强信徒的归属感和参与感。
五、传道与宣传管理制度传道与宣传管理制度是推广教会信仰和扩大影响力的重要途径。
建立传道计划,培训传道人员,推广福音,传播教义,宣传教堂的社会责任,提升教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建立健全的宣传渠道,包括网站、社交平台等,增加教会的曝光度,吸引更多人了解和参与教会活动。
建立完善的教堂管理制度是保证教会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只有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健全教会管理机制,才能更好地服务信徒,传扬福音,实现教会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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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示例:人事管理制度是教堂管理中最基础的一个制度。
宗教场所安全规章制度文本

宗教场所安全规章制度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宗教场所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身心安全和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宗教场所包括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办公场所等属于宗教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宗教场所安全工作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宗教活动的正常秩序,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保障宗教信仰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宗教团体应落实宗教场所安全责任,加强日常管理,依法合规开展宗教活动。
第二章宗教场所基本要求第六条宗教场所的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建设规范,必须合法取得用地手续。
第七条宗教场所必须按照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要求,设置完善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八条宗教场所内部应设立指示标识,通道畅通,消防通道完备,疏散通道明确。
第九条宗教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增强宗教信仰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条宗教场所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巡查监控。
第三章宗教场所日常管理第十一条宗教场所应保持场所清洁卫生,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做到无废物积存,无明火。
第十二条宗教场所应依法落实场所开放时间,不得私自更改开放时间。
第十三条宗教场所严禁违规设置吸烟区,不得私设冷暖设备,不得私自擅改建筑结构。
第十四条宗教场所应定期检查用电设备,检查穿插线路,确保电气安全。
第十五条宗教场所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安排专人值班接待。
第四章宗教场所安全防范第十六条宗教场所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宗教信仰者的安全。
第十七条宗教场所应配备专职保安人员,设置监控设备,加强对场所的安全监控。
第十八条宗教场所应建立访客登记制度,严格控制外来人员的进出。
第十九条宗教场所应对重要活动或大型聚会进行安全评估,做好安保措施。
第二十条宗教场所应建立物品管理制度,加强对场所物品的保管和管理。
第五章宗教场所安全检查第二十一条宗教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规定

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实行行政领导。
第二章宗教活动场所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佛教的寺庵,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会所(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宗教院校,以及信教群众聚会的简易宗教活动点。
第五条恢复开放原有的寺观教堂,设立简易宗教活动点,须向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举办宗教培训班须向市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开办宗教院校须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报。
上述申请经批准登记后,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条本规定颁布前,经人民政府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凡未履行登记手续须向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补办登记手续。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培训班,需变更业经批准的登记内容的,须报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核准。
第八条新建寺观教堂须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第三章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第九条经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在爱国宗教组织的指导下,建立由宗教职业人员和宗教徒代表参加的管理机构,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和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得进行违反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应接受文物、城镇规划、公安、园林部门的指导,保护该场所的文物、建筑、设施、园林等,并做好治安防火工作。
第十二条改建、重建、扩建寺观教堂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征用寺观教堂及所属碑、塔、墓、围墙、园林和庭院,应与拥有其产权或使用权的宗教团体充分协商,并报省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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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财产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指其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各类设施、土地、文物,各类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入。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毁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三、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财产管理组织,专人负责管理场所内的各类财产。
四、购置重大物品由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五、财产管理要求帐、物分管,财产帐册、实物分别有两人负责管理,定期核实。
六、场所内购置的物品,应与财产管理人员核对后方能入库,并登记造册。
七、宗教活动场所的重要财产,必须逐件编号、登记造册,定期核查更新。
宗教活动场所人事管理制度
一、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本宗教团体按规定认定,并报市民宗局备案。
宗教教职人员可在其所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不得到场所以外传教或主持宗教活动。
二、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应得到相应宗教团体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建立常住和暂住人员登记册。
非瑞金籍的宗教教职人员或其他人员,无论是常住或临时居住的,都应在公安部门及时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
场所内不得留宿无身份证明者。
四、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教职人员因事外出离开瑞金,应事前向本宗教团体请假,并报市民宗局备案,返回后及时销假。
五、宗教活动场所聘用工作人员,应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卫生防疫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卫生防疫小组,卫生防疫负责定期组织学习卫生防疫知识,进行卫生、防疫宣传教育。
二、宗教活动场所餐饮从业人员符合卫生防疫方面有关规定,做到每年体检一次,合格后方可上岗。
工作时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作业前要洗手,要勤剪指甲,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三、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不得使用变质、有毒、过期的食品原料,餐饮用具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四、厨房内做到清洁无油腻,物品堆放整洁。
活动区域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畅通新鲜。
五、发现传染病人时,做到一隔离、二上报、三消毒。
六、宗教活动场所内绿化亮化、环境整洁优美,各类物品摆放规范有序,有专人负责,无脏、乱、差现象。
七、接受当地政府及卫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增强环保意识,保护生态环境。
宗教活动场所学习、会议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制订学习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有序的学习。
二、宗教活动场所应定期不定期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场所重大开支、重大活动、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
三、宗教活动场所要积极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多种形式宣传学习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爱国主义教育。
四、宗教活动场所应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教义教规的学习与培训,组织开展有一定规模的讲经讲道活动,不断加强教风建设,提高自身的修养。
五、场所内应设学习、会议记录本,记录学习、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和学习、会议内容。
六、学习的形式可灵活多样,或专题辅导培训,或组织参观、或座谈交流等,以提高学习效果。
七、积极完成上级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部署的学习、会议任务。
宗教活动场所组织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都应成立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
管理组织及负责人在宗教团体指导下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由所在乡镇审核,经本团体批准并报市民宗局备案。
二、管委会成员应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原则上在佛教的比丘、比丘尼,基督教的传教人员和道教的乾道、坤道等教职人员和佛道教的皈依居士中产生。
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办事能力,身体健康,廉洁奉公,服务大众,群众基础好。
对不履行职责、不能胜任职务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三、管委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凡涉及重大宗教活动、大宗开支和场所建设工程等重大问题,由管委会主任召集管委会成员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四、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加强内部管理。
应建立健全人事、财务、学习、财产、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等制度,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团体的指导、监督、检查。
五、组织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学习本宗教经典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爱国守法观念,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
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消防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安全消防小组,小组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岗、到人。
场所内要确定长期值班或轮流值班人员。
二、大型宗教活动、非通常宗教活动按规定申报审批。
开展宗教活动时要精心组织,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
三、宗教活动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消防小组人员要学习安全、消防知识,掌握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方法。
定期鉴定、更换消防器材。
四、宗教活动场所内无危房,经常或定期检查火险、电器线路及房屋安全等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自觉接受安全、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认真落实安全、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六、宗教活动场所内如有被盗、失火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警,并报有关部门。
一、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保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持宗教活动场所团结稳定。
二、全体信教群众要学法、知法、守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三、建立治安责任制度,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信教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依法开展宗教活动。
四、不准收留不明真相人员留宿和暂住,确需暂住的应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
五、严禁在场所内打架斗殴、聚众玩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如发现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宗教事务部门将撤销登记,并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六、加强场所治安防范工作,实行登记、值班和巡逻制度。
节假日期间,场所内要有人负责,有人值班,值班电话在24小时内要畅通。
场所内的文物、贵重物品、现金、存折等都要有专人负责保管,防止偷盗、抢劫事件发生。
七、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五有”、“五统一”标准规范财务,确保财务安全。
二、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管理组织负责人为场所财务主管,场所一切开支均须经办人、验收人签字、财务主管审批才能报销入帐。
大宗开支,由管理组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三、宗教活动场所的出纳、会计分设。
可委托或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专兼职会计、出纳均持有上岗证。
严格按财务制度办理财务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目清楚。
四、各宗教活动场所必须以场所名义开设银行专用帐户。
出纳要及时将现金存入场所银行专用帐户,银行预留印鉴应同存折分开妥善保管。
五、财务票据由宗教部门统一印制,严禁私自印制。
奉献箱要至少安装3把锁,指定3人管理并每人执1把钥匙,做到定期开启,
开启时应3人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数额,并由3人签字登记后,交出纳入账。
六、接受市民宗局、宗教团体的财务审查,按要求每年第一季度向市民宗局书面报告上年度财务报表,按季向本场所信众公布财务收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