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资金统一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1月7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王作安二○一○年一月十一日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
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会计制度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是传承宗教信仰和精神文化的场所,是宗教团体开展宗教活动、服务信众的重要载体,也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场所的财务管理至关重要,不仅能保障场所的正常运转,更能维护信众的利益和宗教形象。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对场所的收支、资产和财务实现“专人专管、规范运作”,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表、资金管理等制度,同时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机制,确保财务运作的透明和规范。
二、开立独立账户。
场所财务与个人或其他团体、组织的财务要分开管理。
开立独立账户,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场所建设、维护和相关宗教活动,不得违规占用、挪用或套用于与宗教无关的事项。
三、落实收支管理。
对场所的每笔收入及支出必须进行登记、汇总和审核,要实现“先支出、后核销”,发票及时盖章,发票和收据开具要规范,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四、加强资产管理。
对场所的资产、设施和物品要建立档案,进行盘点,建立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定期核算资产,防止资产流失或损坏,保证场所正常使用。
以上是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基本办法,宗教界要积极引导、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做好场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场所财务实行民主集中的办法进行管理,重大开支需经场所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所有开支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
所得收入必须用于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条场所收支情况至少每半年向信教群众公布一次,接受宗教事务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条设置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一切收支,均须凭证记账。
第五条场所的物资必须指定专人保管,造册登记,严格采购、发放手续,定期查点,做到“帐实相符”;奉献箱应由三人负责,当面开启清点。
第六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各项收入(包括实物)均应入账,统一管理,定期公布,并向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汇报收支情况。
第八条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
大型。
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第九条发生划转撒并时,必须进行清算,清算时应当在宗教事务
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履行财务管理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场所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1月7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作安二○一○年一月十一日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
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会计制度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财产管理制度
1、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小组,从小组成员中指定经济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财务、财产的管理。
2、宗教活动场所的资金和财产由宗教场所所有,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借用、挪用、贪污、侵占。
3、对财物财产的登记、入帐、报销、结算和收支情况必须清楚,白收条不能作为报销凭据,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由民主管理小组集体讨论。
4、收入、支出和购物情况每半年一次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并以书面形式上报统战科。
5、如需要更换经济员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办理交接手续,并通过主管部门批准。
6、宗教活动场所的经济收入主要用于维修、配备设施、购买材料、征订报刊和救助遗孀、鳏、寡、孤等方面。
7、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小组,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的经济收入情况,经所在主管部门同意,每年可以一至两次进行评比,并适当奖励表现突出的管理小组成员。
XXX开发公司党群工作部
2014年元月。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
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会计制度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
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宗教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宗教场所的财务管理,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透明性和安全性,维护宗教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宗教场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宗教场所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二)真实完整:财务活动真实、完整、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三)安全有效: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透明:财务活动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宗教场所应设立财务管理机构,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财务管理机构的职责:(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规、合法。
(二)负责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合理使用资金。
(三)负责会计核算、会计报表编制、财务分析等工作。
(四)负责财务公开,接受监督。
(五)负责资产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第六条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财务预算制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财务核算制度: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三)收支管理制度:严格收支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资金安全。
(四)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五)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六)财务审批制度: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程序,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四章财务管理职责第七条宗教场所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规、合法。
(二)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三)严格执行预算,合理使用资金。
(四)负责财务公开,接受监督。
(五)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八条宗教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法对宗教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一、引言宗教活动场所是宗教团体开展信仰活动的场所,对于维护宗教团体良好的运行秩序和保障信徒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财务管理制度是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其目的在于确保财务资源的合理调配和监督,提高财务管理效率,防范财务风险。
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保障财务资源的合理调配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能够确保财务资源的合理调配,避免少数人员滥用财务权益,造成不公平分配现象。
制定明确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等方面的规定,促进财务资源的有效利用。
2. 提高财务管理效率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推行科学的财务管理方式,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制定财务审批流程、制度操作规范等,能够统一财务管理标准,减少管理人员之间的协调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3. 防范财务风险宗教活动场所因涉及到一定的财务活动,面临各种不同的财务风险。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可以规范财务活动的各个环节,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财务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三、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财务组织架构宗教活动场所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组织架构,明确各个财务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财务管理的透明性和规范性。
2. 财务预算和预测宗教活动场所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和长期财务规划,合理安排资金使用,提前预测和应对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
3. 资金管理资金管理是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的核心环节。
应建立科学的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收支管理、资金监督和审计、资金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
4. 费用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应建立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各类费用标准和使用范围,加强费用的核算和监督,避免费用的滥用和浪费。
5. 财务报告宗教活动场所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向相关部门和信徒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四、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与监督1. 执行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应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或财务专职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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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西南公司宗教活动场所资金统一管理办法
为了依法加强宗教事务,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把四个宗教活动点的现有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合理使用,杜绝资金管理混乱、乱支出资金、挪用资金、贪污或借给他人等现象的发生,根据喀什地区宗教活动场所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宗教活动点经济员负责本活动点任何收入
及时登记和上缴(公司党群部统战科)工作。
2、使用资金时、必须管委会成员集体讨论后,向统战科写出申请报告,审批后方可使用。
3、申请的项目与支出的资金必须相一致,专款专用,不得超标、不得挪用、借用。
4、如果出现所发生的收入隐瞒不报、不上缴的现象,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5、各宗教活动点帐目要清楚,活动点的资金不能混用。
6、统战科负责保存存折,负责资金的统一管理。
费用200元以下的由科长审批,200~500元的由监管领导审批,500~1000元的由公司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的开会讨论决定。
由统战科工作人员中一人负责管帐,一人负责现金支出。
7、各活动点购买的零星物品金额累积达100元,才可支出。
零星资金凭票报销。
8、统战科负责把各活动点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半年公布一次,接受信教群众的监督。
9、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期实行。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