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治安管理制度
民宗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维护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族宗教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成立民宗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和指导民宗安全管理工作。
2.民宗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安全管理职责1.民宗安全管理领导小组:(1)制定民宗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组织开展民宗安全宣传教育活动;(3)协调解决民宗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4)指导、监督各级民宗部门做好民宗安全管理工作。
2.民宗安全管理办公室:(1)负责民宗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2)收集、整理、分析民宗安全信息;(3)组织开展民宗安全隐患排查;(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各级民宗部门:(1)贯彻执行民宗安全管理制度;(2)组织开展民宗安全宣传教育;(3)负责本辖区民宗安全隐患排查;(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安全管理措施1.加强民宗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宣传栏等形式,普及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提高群众对民宗安全工作的认识。
2.建立健全民宗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民宗安全动态。
各级民宗部门要定期向上级民宗部门报送民宗安全信息,确保信息畅通。
3.开展民宗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进行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加强民宗领域治安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加强警民协作,严厉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宗教极端势力等违法犯罪活动。
5.完善民宗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建立健全民宗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监督检查1.民宗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各级民宗部门民宗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违反民宗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宗教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宗教场所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我市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宗教领域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检查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必须成立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职责,责任到岗、到人。
二、场所宗教活动必须建立安全防范机制,制定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重大事故或违反宗教禁忌,损害当地宗教公民的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以保证宗教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若发生事故,场所必须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场所必须遵守国家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建立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保证经常有人值班巡逻,麻木粗心造成的损失,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技术规范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和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检查、维修记录存档备查。
六、建立以消防管理或专、以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为队长的志愿消防队,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熟练掌握消火栓、消防泵、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七、宗教活动场所应根据本场所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被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应当至少每六个月组织一次消防和应急疏散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内容八、坚持“及时排查、各负其责、工作在前、预防为主”原则,对场所的电、水、气及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各种安全隐患问题,禁止将破旧房屋用于宗教活动或其他活动,汛期及特殊时期,加强安全工作措施,严加防范,确保场所人员及财产安全。
九、要保证场所内食品及用具干净、卫生,积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食物和用具不干净引起食物中毒,同时积极做好流行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民族宗教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民族宗教工作管理规章制度2、宗教场所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宗教知识和管理能力,对宗教活动进行管理和组织,确保宗教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3、宗教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和管理。
未经登记备案的宗教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活动。
4、宗教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得从事危害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宗教活动应当在合适的场所、时间进行,不得占用公共场所或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
6、宗教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宗教活动的安全。
7、宗教场所应当加强对信教群众的教育和引导,防止极端宗教思想的传播和渗透。
8、宗教场所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1.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外的教职人员参加本场所的宗教活动,必须经县民宗局批准。
2.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3.所有宗教活动必须由本地宗教场所的教职人员主持。
信众可以到开放的宗教场所内进行宗教活动,但不得散发宗教宣传品或主持宗教仪式。
4.宗教场所的殿堂和教堂是教徒和信众进行宗教活动的庄严场所,一切宗教活动必须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宗教场所教职人员管理制度1.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由宗教团体根据本教章程、教规的规定和程序认定,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2.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教教规、教仪和所在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因病或因事外出均应请假。
3.对于不能胜任宗教职务或违反有关规定的教职人员,由认定其身份的宗教组织解除其职务,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4.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应按照本教的教规、教仪履行职责,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办理教务以及参与民主管理。
5.本县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县外或县外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县主持宗教活动时,必须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方能主持宗教活动。
宗教场所民主决策制度1.宗教活动场所实行以法人代表为主的民主管理制度,场所实行法人负责制,对县民宗局负责。
2.重要事项由法定代表人组织管理小组成员,按宗教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后形成报告、请示,报县民宗局审定后组织实施。
宗教管理条例

宗教管理条例第一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教职人员正常的教务活动和信教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宗教活动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造不同宗教或教派之间的纷争。
第七条宗教教职人员,是指担任一定宗教职务并履行职责的信教公民。
第八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第九条宗教教职人员由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举荐,信教公民讨论同意,经宗教团体审查核准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在本县(市、区)范围内选定。
第十一条宗教教职人员在任职期间,不能胜任宗教职务或有违法行为的,由宗教团体解除其职务或解聘。
第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清真寺、寺院、教堂、宫观及其他固定处所。
第十三条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或者其所属的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证书。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等,必须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等部门的同意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保护文物和保护环境。
第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在宗教团体指导下,由信教公民选举产生的民主管理组织自主管理。
第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可以举办以自养为目的的企业、事业。
第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收入由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宗教团体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宗教政策,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第二十一条建立宗教团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二十二条宗教团体根据需要,经国家、自治区批准,可以开办宗教院校。
宗教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宗教大型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参与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宗教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宗教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宗教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3. 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主办单位等相关单位应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三、安全防范措施1. 举办前安全检查(1)对活动场所、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2)对活动场所的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疏散通道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3)对活动场所的用电线路、电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2. 活动期间安全管理(1)设置安全警戒线,控制人员流量,防止拥挤。
(2)设立安全检查站,对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入。
(3)加强活动现场巡逻,确保活动秩序。
(4)做好现场医疗救护工作,配备足够的医疗设备和人员。
3. 应急预案(1)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2)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处理。
四、责任追究1. 对未履行安全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因管理不善、措施不力,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举办的宗教大型活动。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本制度由宗教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4.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订。
宗教场所管理规定

宗教场所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宗教场所宗教活动管理制度1、各宗教场所要按本教的教规、教仪,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活动次数由场所负责人决定。
2、组织本宗教活动场所外的教职人员到本场所举行的宗教活动,必须报经县民宗局批准。
3、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搞封建迷信活动。
4、一切宗教浩动,必须由本地本宗教场所的教职人员主持。
信众可以到开放的宗教场所内过宗教生活,但不得散发宗教宣传品和主持宗教仪式。
5、宗教场所的殿堂、教堂,是教徒、信众进行宗教活动的庄严场所,一切宗教活动必须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宗教场所教职人员管理制度l、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由宗教团体根据本教章程、教规的规定和程序认定,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2、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教教规、教仪和所在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因病或因事外出均应请假。
3、教职人员不能胜任宗教职务或违反有关规定的,由认定其身份的宗教组织解除其职务,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4、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按本教的教规、教仪履行职责,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办理教务和参与民主管理。
5、本县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县外或县外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县主持宗教活动,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方能主持宗教活动。
宗教场所民主决策制度l、宗教活动场所实行以法人代表为主的民主管理制度,场所实行法人负责制,对县民宗局负责。
2、重要事项由法定代表人组织管理小组成员,按宗教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后形成报告、请示,报县民宗局审定后组织实施。
3、在决策议事内部事务前,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广纳良言,科学决策。
4、实行寺务公开,接受教职人员、信众的监督,广泛听取意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把宗教场所管理建设好。
宗教场所教职人员学习制度1、学习负责人:宗教场所法定代表人。
2、学习对象:场所管理小组全体成员。
3、学习时间:每季度或半年学习一次。
4、学习方法:集中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并采取召开座谈会、交流学习体会、演讲等形式,提高学习效果。
宗教场所安全规章制度文本

宗教场所安全规章制度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宗教场所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身心安全和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宗教场所包括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办公场所等属于宗教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宗教场所安全工作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宗教活动的正常秩序,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保障宗教信仰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宗教团体应落实宗教场所安全责任,加强日常管理,依法合规开展宗教活动。
第二章宗教场所基本要求第六条宗教场所的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建设规范,必须合法取得用地手续。
第七条宗教场所必须按照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要求,设置完善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八条宗教场所内部应设立指示标识,通道畅通,消防通道完备,疏散通道明确。
第九条宗教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增强宗教信仰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条宗教场所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巡查监控。
第三章宗教场所日常管理第十一条宗教场所应保持场所清洁卫生,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做到无废物积存,无明火。
第十二条宗教场所应依法落实场所开放时间,不得私自更改开放时间。
第十三条宗教场所严禁违规设置吸烟区,不得私设冷暖设备,不得私自擅改建筑结构。
第十四条宗教场所应定期检查用电设备,检查穿插线路,确保电气安全。
第十五条宗教场所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安排专人值班接待。
第四章宗教场所安全防范第十六条宗教场所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宗教信仰者的安全。
第十七条宗教场所应配备专职保安人员,设置监控设备,加强对场所的安全监控。
第十八条宗教场所应建立访客登记制度,严格控制外来人员的进出。
第十九条宗教场所应对重要活动或大型聚会进行安全评估,做好安保措施。
第二十条宗教场所应建立物品管理制度,加强对场所物品的保管和管理。
第五章宗教场所安全检查第二十一条宗教场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宗教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障信教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以场所负责人为组长、安全负责人为副组长的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条场所应设门卫值班室,配备x人以上的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昼夜轮流值班,白天对外来人员和进出车辆及所有物资进行登记,夜闸值班巡逻,不得随意离岗。
第四条在场所明显的地方公布场所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部门的联系方式、方法,并做到信息畅通。
第五条每月组织信教群众进行一次安全保卫教育,提高思想认识,每季度要召开一次治保会议,定期组织治安检查。
第六条不经场所负责人同意不准在场所内出售物品;对重要库房设施要指定专人管理,设置防盗、监控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偷盗案件。
第七条严禁在场所内饮酒、吵闹、打架斗殴,外来人员有侵犯本场所合法权益的行为,报告宗教工作部门解决。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
第九条场所内发生治安、刑-事犯-罪等案件和灾害事故时,要立
即拨打110报-警,并及时上报当地宗教工作部门。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履行治安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
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场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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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应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保护信教公民的的合法权益,保持宗教活动场所安定稳定。
二、全体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要学法、知法、守法,组织信教群众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依法开展宗教活动。
三、严禁在宗教活动场所内生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管制刀具等危险性物品。
四、宗教场所收留人员必须掌握其真实情况并做好登记,长期收留人员需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手续;收留外籍人员需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因收留暂住人员引发问题,团体负责人或场所负责人必须承担相关刑事或民事责任,并按照团体的管理规定受到相应处理。
五、严禁在场所内进行打架斗殴、聚众玩牌、赌博、吸毒贩毒,传播违禁图书或影像制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加强场所治安防范工作,实行登记、值班和巡逻制度。
场所内的文物、贵重物品、现金、存折等都要有专人负责保管。
重点部位应配备警报器材,防止偷盗、抢劫事件发生。
七、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破坏民主团结、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