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细则-砌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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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白垤里嘉园AC地块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专业: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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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_______________

永康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二oo八年五月十八日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永康市白垤里嘉园二期工程,位于永康市江南街道白垤里村,总面积110872卅。该项

目为高档住宅,包括四种户型,共108幢。总建筑面积为 60679 m2。每个单体地下一层,地上三层,

砖混结构,筏板基础,沿咼10.20m。

二、质量控制依据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 2001);

2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 2002);

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 2002);

4. 经审批施工图及说明,经审批施工组织设计;

三、质量控制工作内容

1. 审查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2. 检查砌体部分钢筋安装质量,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3 .检查砌体及混凝土质量,参加砌体子分部及分项的质量评定和验收。

四、主体工程监理组织

五、质量控制过程

5.1事前控制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对一项工程是否能保证质量目标、工期目标顺利完成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因此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施工准备工作同样要做好监督管理。

5.1.1对砌体结构工程,在开工前监理人员要掌握并督促施工单位完成以下资料的准备、熟悉工作。

1. 熟悉砌体结构部分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院图纸交底时,

掌握有关砌体结构的有关要求;

2 •砌体部分中墙体位置的测量复核;

3•施工过程中所用到的有关报表、规范、技术资料等;

4 •核查本部分施工现场和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施工单位应推行生产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要求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应经审查批准。

5 •审查施工单位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该部分内容是否包含,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是否按程序审批,是否根据本工程实际特点编写、是否有针对性、各种技术措施是否可行、人员组织计划是否合理等;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内容,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措施。

5.1.2 砌体工程用材料的质量控制

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砌体工程用材料的质量控制流程图见监理规划。

5.2 事中控制

5.2.1 基础砌体

1. 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表1

2.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搓、接搓。

5.2.2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

度不应超过1m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5.2.3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 . 120mr厚墙、独立柱;

2 .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 宽度小于1m勺窗间墙;

4. 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和转角处450mn范围内;

5•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范围内;

6.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5.2.4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干砖填塞。

5.2.5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5.2.6尚未施工楼板或屋面的墙或柱,当可能遇到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如超过表中限值时,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m 表2

注:1 .本表适用于施工处相对标高(H)在10m范围内的情况。女口 10m v H W 15m 15m

表中的允许自由高度应分别乘以0.9、0.8的系数;如H >20ni寸,应通过抗倾覆验算确定其允许自

由高度。

2 .当所砌筑的墙有横墙或其他结构与其连接,而且间距小于表列限值的2倍时,砌筑高度可

不受本表的限制。

5.2.7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座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用1:2.5的水泥砂浆。

5.2.8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3的规定。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表3

5.2.9 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施工层进料口楼板下,宜采取临时加撑措施。

5.2.10 分项工程的验收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批的确定可根据施工段划分。

5.2.11 砌体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一般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或偏差值在允许偏差范围以内。

5.2.12 砌筑砂浆

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2. 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I勺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

②对强度等级小于M5勺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③砂颗粒级配,应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3. 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勺石灰膏。

4.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浆中。

5. 拌制砂浆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6. 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砌筑砂浆勺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7. 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重新确定砂浆强度等级。

8.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勺型式检验报告。

9. 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

10. 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 2min;

②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勺砂浆不得少于 3min ;

③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应为3〜5min。

11. 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 3h和4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C时,应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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