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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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会法知识竞赛问答题

新工会法知识竞赛问答题

新工会法知识竞赛问答题1、新《工会法》的新特点?答:(一)明确了宪法是工会的根本活动准则。

(二)新《工会法》把党对工会的方针、政策法律化,做到了坚持党对工会的统一领导与工会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统一。

http://(三)明确了工会的任务,坚持了工会任务与工会权利义务的统一。

(四)明确了工会工作的原则是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五)明确了工会与政府、企事业单位行政相互尊重和相互支持的关系。

(六)规定了工会的组织原则,保证了工会的团结统一。

(七)扩大了基层工会的权利,把工会工作重点放到了基层。

2、新《工会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答:(一)新《工会法》的颁布,将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新《工会法》的颁布施行,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发展。

(三)新《工会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工会工作进入了新阶段。

(四)新《工会法》的颁布施行,展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工会道路,对国际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将产生积极影响。

3、新《工会法》为工会依法开展活动提供法律依据表现在哪几方面?答:(1)有利于工会依法行使民主参与权。

(2)有利于工会依法行使维护权(3)有利于工会依法行使监督权。

(4)有利于工会工作者开展工会活动。

(5)有利于工会依法行使各项义务。

4、工会的性质?答:(一)工会的阶级性(二)工会的群众性5、体现工会阶级性质的主要标志包括哪几方面?答:第一工会的阶级构成体现了工会的阶级性。

第二,工会所代表的利益,是工人阶级的共同利益第三,工人阶级奋斗目标是工会的奋斗目标6、工会的群众性主要表现在哪几方面?答:第一,组织成员的广泛性。

第二,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自愿性。

7、工会的地位是什么?答:是指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中所占有的位置。

它是由工人阶级的地位所决定的。

8、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什么决定我国工会的实际社会政治地位?答: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的性质、工人阶级的历史地位和责任、工会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我国工会的实际社会政治地位。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法人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法人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法人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法人。

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法人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名誉权司法考试民法讲义:肖像权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监护法人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区隔社团与社团成员的人格。

若社团具有法人资格,则社团与其成员就是民法上各自独立的人。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有三方面的独立性:①人格独立。

②财产独立。

③责任独立。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法人成员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一、法人的分类(★★)(一)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与私法人。

(1)公法人。

指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依公法设立的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

须注意:仅当这些组织参与民事活动或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时,才将它们视为公法人。

当其以行政主体身份实施行政行为时,它是没有公法人这一人格的。

例如:为建造办公楼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税务局为公法人;但对纳税人实施罚款的税务局就不是公法人。

(2)私法人。

依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这是对私法人的分类。

区分标准:成立的基础)。

(1)社团法人。

指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私法人。

公司、企业、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都是社团法人。

(2)财团法人。

指以一定目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私法人。

基金会组织、慈善组织、寺院为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如下:①成立基础不同。

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有自己的成员或社员;财团法人以捐助财产为成立基础,没有成员(社员)。

②设立行为不同。

设立社团法人的行为属于生前共同行为;而设立财团法人的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有的属于生前行为(盖茨捐助设立的基金会法人),有的属于死因行为(遗嘱设立诺贝尔基金会)。

③设立人的地位不同。

法人民事权利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民事权利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第一节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特征:1、法人不能享有某些属于自然人固有的因身体、生命、年龄、亲属关系等产生的权利义务。

2、法人的权利能力的内容具有不一致性。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法人成立时发生,于法人依法撤销或解散时终止。

第二节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一、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在时间上是一致的。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机关或法定代表人来实现的。

第三节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一、法人变更的概念和类型法人的变更:指法人存续期间,发生组织机构、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方面的变化。

法人变更类型:1、法人的分立法人的分立: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新法人,或者将现有的一个或几个法人分出一部分组成新法人。

2、法人的合并法人的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的法人。

3、法人组织性质变更法人组织性质变更: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形式、性质可能会因各种各样的情况而发生变化。

4、其他事项的变更其他事项的变更:注册资本、名称、住所、责任形式等二、法人终止的概念和原因法人终止:指法人资格的消灭。

法人终止原因:1、依法被撤销:法人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被撤销。

2、解散:法人因其目的实现、法人成员决议、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而自动终止。

3、依法被宣告破产:法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由法人或债权人等提出申请,经法院审理后,可宣告破产。

依法破产后,其法人资格自然归于消灭。

4、其他原因:如因爆发战争、国家社会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等,使法人失去法人资格。

关于公司法人的属性

关于公司法人的属性

关于公司法人的属性什么是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相关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

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

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

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

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

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

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

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

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

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

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

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请问什么是法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请问什么是法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请问什
么是法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机构。

法人可以独立享有财产权利、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以盈利为目的,依照法定程序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非企业法人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机构,如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

根据《民法典》规定,法人具有以下特点:
1. 独立性: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与其成员之间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

2. 平等性:法人在法律上与自然人地位平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平等地位。

3. 限责性:法人的债务和责任主要限定在其自身的财产范围内,不扩及其成员的个人财产。

4. 继承性:法人具有继承权,可以继承和被继承财产。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法人的概念和性质做出了
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机构,可以
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

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是法人的两种主
要形式。

法人具有独立性、平等性、限责性和继承性等特点。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的民事权利能⼒与民事⾏为能⼒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法⼈的民事权利能⼒在性质上与⾃然⼈的民事权利能⼒⼀样,是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是法⼈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法⼈的民事⾏为能⼒在性质上与⾃然⼈的民事⾏为能⼒也是⼀样的,是法⼈通过⾃⼰的⾏为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是法⼈能够以⾃⼰的意思进⾏民事活动的资格。

下⾯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知识。

⼀、法⼈的民事权利能⼒与民事⾏为能⼒是什么1、法⼈是法律设定的民事主体,与⾃然⼈有很⼤不同,法⼈是否有民事权利能⼒与民事⾏为能⼒呢?民法典规定,法⼈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依法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法⼈的民事权利能⼒在性质上与⾃然⼈的民事权利能⼒⼀样,是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是法⼈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法⼈的民事⾏为能⼒在性质上与⾃然⼈的民事⾏为能⼒也是⼀样的,是法⼈通过⾃⼰的⾏为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是法⼈能够以⾃⼰的意思进⾏民事活动的资格。

法⼈的民事⾏为能⼒是通过法⼈的法定代表⼈、代表机构或者代理⼈来实现的。

2、法⼈的民事权利能⼒与⾏为能⼒,取决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对法⼈设⽴等的审查批准,不同法⼈的权利能⼒、⾏为能⼒的范围是不同的。

⼀般来说,法⼈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范围就是法⼈的民事权利能⼒与⾏为能⼒的范围。

法⼈的权利能⼒与⾏为能⼒在范围上是⼀致的。

法⼈的权利能⼒和⾏为能⼒与⾃然⼈有很⼤不同。

⾃然⼈的民事权利能⼒是普遍、⼀致和平等的,⾃然⼈的权利能⼒通常没有多⼤差别,基本上是相同的,⽽法⼈的民事权利能⼒的⼤⼩、范围,取决于成⽴的宗旨和任务,差别可能是很⼤的。

某些民事权利能⼒只有⾃然⼈才能享有,如婚姻、收养、继承等,⽽某些民事权利能⼒只有法⼈才能享有,如烟草、黄⾦等只有法⼈才能经营。

民法典的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什么

民法典的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什么

民法典的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是什么法⼈有独⽴的民事⾏为能⼒,法⼈也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

法⼈民事⾏为能⼒,由法定代表⼈履⾏,法定代表⼈是⾃然⼈,那么民法典的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是什么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法⼈成⽴的条件】法⼈应当依法成⽴。

法⼈应当有⾃⼰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成⽴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

设⽴法⼈,法律、⾏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九条【法⼈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法⼈设⽴的原则1、放任主义。

放任主义也称⾃由设⽴主义,即法⼈的设⽴完全听凭当事⼈的⾃由,国家不加以⼲涉或限制。

2、特许主义。

特许主义是指法⼈的设⽴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的特别许可,在特许主义下设⽴的法⼈称为“特许法⼈”。

3、⾏政许可主义。

⾏政许可主义⼜称为核准主义,指法⼈设⽴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准则主义。

准则主义也称为登记主义,指由法律规定法⼈的条件,法⼈设⽴时,如果其章程具备规定的要件,⽆须主管部门批准,就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登记,法⼈即告成⽴。

5、严格准则主义。

严格准则主义是指法⼈设⽴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些限制性条款。

6、强制主义。

强制主义也称为命令主义,是指国家对于法⼈的设⽴、实⾏强制设⽴,即在⼀定⾏业或⼀定条件下,必须设⽴某种法⼈。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法⼈组织具有民事⾏为能⼒,可以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可以独⽴实施民事法律活动,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民法总论法人

民法总论法人
《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 和非企业法人。划分根据是法人宗旨和 性质的不同。
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从事生
产、经营,以营利事业为宗旨的法人。 它属于为其出资人营取利润的法人,公 司是企业法人的典型。
对企业法人,根据所有制性质和投 资方式的不同,又分为全民所有制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集体所有制法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法人和外商独资企业法人。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法人以 自己的名义和财产,独立清偿自己的 债务,在法律上不株连其他人。 法人的出资人、法人的工作人员 等,对法人的债务不负担清偿责任。 为什么能够独立承担责任? (1)法人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对自 己的行为自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理机 关 ”为必要,管理机关一般叫做“理事
会”、 也有称为“管理委员会”的。最后,财
团 法人虽然也需要监督机制,但是,通常 都不设置监事或监事会,而是通过其他 方式,实现对目的财产管理活动的监督。
(3)场所。法人的场所,是法人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法人可以同时 有多个场所,且可以在不同的地点。需 要注意的是,法人的场所与住所是不同 的,法人也必须有自己的住所,其住所 是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主要办事机构所 在的地方。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其 住所的意义与自然人住所的意义相同。
第四节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权利能力 (一)意义 (二)特点
1、以社会属性而不是以自然属性 为基础
法人的权利能力建立在社会属性基 础上,其内容不能包含属于自然人专有
的权利义务,例如生命权、健康权、姓 名权等。
2、权利能力具有个别性和特殊性 所谓个别性,是指每个法人的权利 能力都独具个性,各不相同。 法人的权利能力取决于其成立所依 据的法律、章程、设立目的等因素,故 权利能力各不相同。如社团法人与财团 法人,其权利能力不同,再如,同样是 社团法人,营利性的和非营利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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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哪些?
2009-04-21 作者: 未知来源: 维库电子开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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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权利能力涉及到法人的人格问题,它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权力承担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法人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志。

法人被认为有主体地位,最核心的理由是法人在权利能力上具有独立性。

“人格”是从“平等独立的人”出发,赋予民事主体法律地位,“权利能力”则是对抽象人格的具体功能和实际地位的阐释。

二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一般来说,具有法律人格就具有权利能力,正如凯尔森所说,“法律上的人并不是在它的义务和权利之外的一个分立的主体,而不过是他们人格化了的统一体。

一个人只有在它具有权利义务时才存在,离开了权利和义务,就无所谓人了。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每个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民事主体的平等性是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民事主体平等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

权利能力的平等性在于构造一个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基本价值,在法律面前,任何主体都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

民法典应该是“不知晓农民、手工业者、制造业者、企业家、劳动者之间的差别的。

” 权利能力提供了一个权利平台,使权利成为一个开放的体系,所以至少从权利的源头来说,任何一个民事主体都可以享有完全的、平等的权利能力。

至于能否实际享有,则由行为能力来判定。

且对于不同形式的主体而言,权利能力是不具有纯形式上的可比性的。

我们说自然人有权利能力是基于对自然人的尊重,而法人比之自然人,同为社会上一存在、一社会生活单位,同具有独立的社会价值和社会目的,若言自然人是一生物人,有肉体之身,那法人作为一组织人,其机关不也可视为法人的“法律肉体”吗?有人认为法律规定法人可以享受的各种具体权利实际上也就是其权利能力的范围,那么法律还规定自然人不到法定年龄不准结婚、其法律行为无效,难道就是对自然人权利能力的限制?这显然不属于权利能力的范畴。

法律对法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其实是对其所享有权利的限制,而非对能力的限制。

当然,因为法人和自然人两者的形态结构和基本价值毕竟存在明显差异,我们也承认这种差异,没有机械到用一个主体概念将他们完全一体化的程度,所以本文并没有否认法人的行为受性质上、法规上、目的上的限制,但本文质疑的是,是否这些限制都属于对法人能力的限制,这一点对于理论上的严谨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认为由于法人“先天性的缺陷”,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其性质上的限制,而且仅仅只受到性质上的限制。

“性质上的限制”指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义务法人不得享受负担,此权利义务即以自然人的身体或身份的存在为基础。

就财产权而言,指以人的身体劳务为给付之债务;就人格权而言,指生命权、身体权以及健康权等以自然人的身体存在为前提的权利,但名称权、荣誉权、名誉权、信用权等法人仍得享用;就身份权而言,继承权、亲权、家长权、亲属权等法人也无权享有。

但这些规定也并非没有一点异议。

如继承权,此涉及遗产的分配问题,法律明文规定法人不得享有。

但若死者生前以遗赠的方式将遗产归于法人,此法人是否享有事实上的继承权?二则一法人名誉权受损导致其内部成员精神痛苦,可否请求抚慰金?王泽鉴先生曾举一例:某甲散布不实消息,称一公司销售的牛肉汉堡混杂有马肉,乙公司生意锐减,公司内部员工精神痛苦。

但依我国高法的解释:“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文认为法人名誉权受损
的承受着为其内部成员,因此而带来的精神痛苦并不都小于其个人名誉受侵害时带来的痛苦,所以对此立
法应该给予保障。

法人的行为能力及限制
法人作为社会实在物,有团体意思或组织意思,基于此种意思而行动,故法人有行为能力。

法人是通
过自己的机关实现其意思的,法人以其机关的行为作为自己的行为。

法人的行为能力根据法人类型的不同
而有差异。

前文已经指出,在分析行为能力时,应将立足点放在分析法人机关上来。

正如自然人的行为能
力根据其本人是否具有意思能力,根据具有意思能力的多少而分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完全
行为能力人一样,法人机关是否具有团体意思能力,则决定着法人机关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法人机关形成
其团体意思的大小,即决定法人机关行为能力的大小,也既是法人行为能力的大小。

所以法人的行为能力
和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层面上的问题,认为法人有多少权利能力就相符合的有多少行为能力是错误的。


卫球老师说“法人的类型化,意味着法人的权利能力不同。

”应该修改为“法人的类型化,意味着法人的
行为能力不同。

” 譬如财团法人,其实质仅为一笔财产,内部机关的功能指是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管理而已,除此以外不能做出任何有效可实施的意思表示,及其机关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

所以财团法人不具
备完全的行为能力。

而社团法人则不同,其机关能够做出完全的团体意思表示,且能将其转换成为法人的
行为,故其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当然,法人的行为能力除受其内部机关行为能力的限制外,也受其权利能力的影响。

简而言之,性质
上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只有自然人才有行为能力去行使,而法人是不具备这部分行为能力的。

比如说,法人不能结婚。

除这两个方面的限制外,法人的行为能力不再有限制。

但是梁慧星等教授认为,目的
上的限制其实质是对法人行为能力的限制。

本文不敢苟同,他们还是没有区分清楚“是否有能力从事某事”与“是否有资格从事某事”两句的含义,即前文所说的“能力”与“资格”的界定。

试想,法人的行为能
力既是法人机关自身拥有的团体意思能力,怎么可以由法律或者目的从外部加以限制?胡长清先生也认为,“法人原则上于自然人享有同一权利,除法律和性质上的限制外,实无因目的而受限制可言。


那么法规上和目的上对法人行为的限制其本质和意义何在呢?本文认为,其目的有三:一是保证商品社会的正常运行,便利于各项法律交易及安全,实为整个社会运行所依靠的制度体系;二是维护、反映法人的成员、投资人、参与人的意愿和利益,便于目的事业的达成;三是责任限制,保护第三人。

对于目的上限制的详细作用,下文将把法人分为公法人、财团法人、公益性社团法人、中间法人以及企业法人几个类型进
行分别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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