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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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和山东省增补药物价格公示表

国家基本药物和山东省增补药物价格公示表

瓶 盒 盒 支 盒 瓶 盒 瓶 盒 盒 盒 盒 瓶 支 盒 盒 瓶 盒 盒 盒 盒 盒 支 盒 支 支 瓶 盒 瓶 盒 支 单位 支
1.17 7.05 3.61 1.22 8.9 2.83 3.39 5.1 2.49 12.8 2.2 8.95 7.92 6.5 2.9 6.5 0.89 80 1.9 8.2 3.08 2.57 0.4 6.8 12.8 12.31 6.7 6.8 4.6 20.5 7.8 进价 1.03
0.1g*100 10* 10ml*5 40mg*10 0.125g*100 24* 100* 2mg*6 10* 25mg*1000 0.1g*4 1ml*10 10g 100* 500ml 0.25g*10 20mg*10 10* 4mg*1000 1mg*60 25mg*20 18*40 5g*50 1000*0.1g 12* 25mg*10 100* 4mg*100 0.25g*1000 30mg*100 20* 10g 10*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盒 瓶 支 支 支 盒 瓶 瓶 盒 盒 盒 盒 盒
1 3.49 8.7 1 1.85 8.7 2.4 7.3 2.4 6 1.5 1.2 4.12 1.1 1.3 5.4 0.93 0.75 0.93 13 8 0.55 0.46 0.36 0.98 2.8 1.13 1.53 15.45 4.6 1.1 8.5 4.16
1 3.49 8.7 1 1.85 8.7 2.4 7.3 2.4 6 1.5 1.2 4.12 1.1 1.3 5.4 0.93 0.75 0.93 13 8 0.55 0.46 0.36 0.98 2.8 1.13 1.53 15.5 4.6 1.1 8.5 4.16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05•【文号】发改价格[2010]429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我委2005年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发改价格[2005]1205号),对合理划分药品定价权限,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9年11月,我委会同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 号),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修订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根据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我委重新调整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进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药品通用名称项下的所有处方药剂型,以及所有国家基本药物,增补进入我委定价药品目录。

退出《医保目录》的药品(以通用名称划分),从我委定价药品目录中删除。

我委定价的药品价格管理形式和内容,按发改价格[2005]12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从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由我委制定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具体药品或种类,见本通知所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二、退出我委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制定价格;未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三、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药品,已上市销售但我委尚未制定价格的,暂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现行市场情况自行制定价格;在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品种,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应在上市销售前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临时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价格后应及时抄送我委(价格司及药品价格评审中心)。

基本药物指导价、平均价、统一价的利弊比较

基本药物指导价、平均价、统一价的利弊比较
【 摘要】 21年1月1 曰,国务 院办公厅 印发 建立和规 范政府 办基 层 医疗 卫生机 构基 本 药 1 OO 9 物采购机 制指 导意见的通知 ,同时,国家发 改委拿 出基本 药物平均采 购价格供各 地参考 。 通知 指 出探索实行国家 统一定价 的采购方 式。为营造公 开、公平 、公正 的采购环境 ,本 文对指导价 、平均价 、统一价进行 评价 分析, 以便选择 最佳采购模 式。 【 关键词】基本药物;指导价;平均价;统一价 ;评价 与分析
到 指 导意义 的主要 原 因 。
购 价 格 可 不 再 和 药 品经 销 商 讨 价 还价 。采 取 国
如 果 国 家价 格 管 理 部 门 ,将 各 地 基层 医疗 家 统 一 定 价 的 方式 最 终 可 以取 得减 轻 患 者 用 药 卫 生 机 构 常用 药 品 的实 际购 销 价 格进 行 调 查 汇 负担 的效 果 。所 以 国家 统 一 定 价 ,是 今 后 基本 总 ,形 成全 国基 本 药 物 平 均 采 购价 格 ,会 对 各 药 物 最佳 的采购 模 式 。豳 地 药 品集 中招标 采 购 提 供 有 价 值 的参考 ,针 对
采 购[] 0 0 1—9 R. 1- 20 . 2
医 院 院 长 论 坛
H0 S I P TAL RECT0RS’F0RUM DI
d i .9 9jsn 1 7 — 7 02 1 30 4 o:03 6 /i .6 3 1 0 .01 . .7 1 .s 0
基本药物指导价 平均价 统 一价 的利弊 比较
辽 宁医学院附属 第三 医院 梁 宇恒 辽 宁省卫 生经济 学会 于润 吉
进 药 品 生 产企 业 加 强 生 产经 营 ,控 制 消耗 、努
二 、平均采购价 格可 以为各 省提供有 力 降低 成本 ,达 到 销 售 价格 低 于 统 一 定价 的 目 价 值 参 考 的 ;有 利 于 调 整 药 品 生产 企 业 结 构 ,淘汰 那 些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鲁政办发[2010]76号•【施行日期】201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做好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及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药物;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第四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三)坚持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第五条加强基本药物采购的信息化建设。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为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结算服务。

(药事法规)第一章1-法规概论

(药事法规)第一章1-法规概论

• 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9部
• 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 发[2013]18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 见(国办发[2013]14号) •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 [2012]5号)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 则(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1]483号)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物临床试验生物样本分析实 验室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1]482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 排的通知(国办函〔2009〕75号) •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 22号) •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 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2009年3月 17日中发〔2009〕6号发布)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 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0号)
三、药事法历史沿革
• • • • 1911-1948:雏形阶段 1949-1983:形成阶段 1984-1997:发展阶段 1998-现在:完善阶段
第二节 药事法渊源
一、法律的部门体系
1、宪法: –规定国家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公民基本权 利,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的基础。 –包括宪法、组织法、选举法、特别行政…… 2、民商法: –调整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财产、人 身关系。 –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 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等。
药 事 法 规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0.20•【字号】鲁价格发[2009]197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鲁价格发〔2009〕197号)各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9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我局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公布的原研制、单独定价、优质优价药品,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国家和我局重新调整价格前,暂按原定价格执行(具体品种另行公布)。

若作为基本药物销售,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中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

三、附表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品,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价格。

四、《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鲁价格发[2007]266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价格发[2008]134号)中有关药品,凡与本通知附表所列药品属同品种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五、附表药品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零售指导价格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结束后,我局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重新公布价格。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5.16•【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物价局,各县(市、区)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山东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5〕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物价局2018年5月16日附件山东省定价目录说明: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四、本目录所称“市”指地级市(设区市),“县”指县及县级市。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授权市辖区人民政府实施本定价目录内的部分定价权限,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定价目录另行下达。

五、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按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整体转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2020年以后逐步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山东省物价局等关于发布《山东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等关于发布《山东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9.01.27•【字号】鲁价农发[1999]34号•【施行日期】1999.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物价局等关于发布《山东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的通知(1999年1月27日鲁价农发〔1999〕34号)各市、地物价局、医药局:现将《山东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药材价格管理。

麝香的收购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属国家中药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计委管理,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它中药材的收购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批发和零售价格仍实行差价率控制办法。

二、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批发、零售价格,由药材经营企业和医疗经营单位根据药材或饮片的实际进货价格(即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医疗单位购进中药材或饮片的实际结算价格),按规定的批发环节的进销差率或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制定。

三、为进一步规范中药材经营企业各医疗单位的定价行为,确保国家的正常税收,中药材经营企业的实际进货价格应以增值税发票上的结算价格为准。

医疗单位及零售药店的实际进货价格,中药材应以国家正式税务发票的实际结算价格为准;中药饮片应以当地证照齐全的国有药材经营单位主渠道销货发票的实际结算价格为准。

四、各中药经营企业应据实开据销货发票,禁止让利后用红票冲减销售收入的行为。

禁止按销售总额定期返还综合让利的行为。

五、对某些药材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较大的品种,因市场供求紧张,引起价格大幅度上涨时,为防止个体药贩套购国有经营企业的药材,转手倒卖,获取暴利,允许经营企业根据市场供求状况适当调整销售价格,经营企业确需突破规定经营差率时,必须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医药局备案。

六、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四部、局《关于严禁开办或变相开办各种药品集贸市场的紧急通知》精神,为保障广大病患者的用药安全,禁止各医疗单位及零售药店从非法中药材集贸市场或个体商贩手中购入中药饮片以及国家规定限制销售的中药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6•【字号】鲁政办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按照国家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部署要求,省政府决定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要求,从我省实际出发,以满足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创新机制,加快推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分步实施的原则。

真正为公众提供防治必需、负担得起、使用放心的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

充分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坚持突出重点、抓好关键环节的原则。

实现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招标采购、价格确定、配备使用和医保报销各环节的配套衔接,确保制度有效、可持续运行。

坚持统筹兼顾、激发发展活力的原则。

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为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制定了《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九年八月十八日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现就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二、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委员会由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办公室设在卫生部,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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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鲁价格发[2009]19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10.20
【实施日期】2009.10.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鲁价格发〔2009〕197号)
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9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我局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公布的原研制、单独定价、优质优价药品,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国家和我局重新调整价格前,暂按原定价格执行(具体品种另行公布)。

若作为基本药物销售,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中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

三、附表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品,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价格。

四、《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鲁价格发[2007]266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价格发[2008]134号)中有关药品,凡与本通知附表所列药品属同品种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五、附表药品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零售指导价格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结束后,我局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重新公布价格。

六、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局;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9年10月22日起执行。

附件:一、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部分)(略)
二、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中成药部分)(略)
三、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山东省补充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部分)
四、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山东省补充中成药部分)
附件三:
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
(山东省补充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部分)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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