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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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04•【文号】国办发〔2017〕74号•【施行日期】2017.08.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8月4日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近年来,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步伐明显加快,规模和效益显著提升,为带动相关产品、技术、服务“走出去”,促进国内经济转型升级,深化与相关国家互利合作,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国际国内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既存在较好机遇,也面临诸多风险和挑战。

为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合理有序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各类风险,更好地适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定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不断创造更全面、更深入、更多元的对外开放格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深化境外投资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促进企业合理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活动,防范和应对境外投资风险,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与投资目的国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构筑人民币回流便利通道-商务部外资司解读人民币跨境使用政策

构筑人民币回流便利通道-商务部外资司解读人民币跨境使用政策

构筑人民币回流便利通道-商务部外资司解读人民币跨境使用政策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州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2.11.02•【分类】其他正文构筑人民币回流便利通道-商务部外资司解读人民币跨境使用政策面对世界经济格局的错综复杂,中国市场越来越突显其优势和吸引力,人民币的国际使用也愈加广泛。

2011年10月14日,商务部发布《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的发布,进一步拓宽了人民币的回流渠道,为外商在境内使用人民币投资提供了更多选择。

通知实施以来,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十分踊跃,但在此过程中,部分企业对相关政策及操作流程仍存有一些疑虑。

为此,本报特邀商务部外国投资司针对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解答,力争将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相关政策惠及需求企业,为企业参与人民币跨境使用提供便利。

记者:在促进跨境人民币回流方面,目前商务部已出台哪些政策?外资司:自2011年10月份以来,商务部先后发布了《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889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商务系统实施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商办资函[2011]1171号);人民银行发布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

记者:为确保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真实性,企业应注意哪些问题?外资司:首先,境外投资者(含港澳台投资者)应以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人民币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或说明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次,应有真实的投资项目,并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领域进行投资。

记者:当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用人民币注资或使用人民币增加资本金注入,商务部的审批流程和外币资本金注入的审批流程是一样的吗?外资司:根据《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第889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和权限审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进展顺利。

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二十个省(区、市)。

2011年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

为进一步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统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发布),现就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境内代理银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其他银行,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之间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跨境资金划转。

在办理经常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

在办理资本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70-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结算”和“71-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兑付”。

待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再按新的业务种类予以分类处理。

二、依法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当首先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文印发)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所有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及有关业务信息。

跨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

跨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

跨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一、投资主体管理为确保跨境直接投资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投资主体需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

这些资质要求可能因国家/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注册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投资主体还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必要的信息和材料,包括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和去向、预期投资收益等,并按照规定办理必要的审批和备案手续。

二、投资资金来源对于跨境直接投资来说,资金来源是一个关键因素。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策对资金来源有不同的要求和限制。

例如,某些国家可能要求投资者证明其资金的合法来源,这可能包括证明投资者通过合法经营获得资金、提供银行证明等文件。

此外,投资者还可能需要获得相关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

三、投资资金使用投资资金的使用需符合相关规定,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这些规定可能包括投资领域、投资比例、投资方式等方面的限制。

投资者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其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投资收益管理投资收益的管理也是跨境直接投资的重要环节。

投资者需要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外汇管理政策等,以确保其投资收益能够合法、合规地处理和利用。

此外,投资者还需要考虑如何将投资收益汇回国内等问题,以确保其投资行为的经济效益。

五、投资外汇风险管理由于跨境直接投资涉及到不同货币的兑换和汇率风险,因此,对外汇风险的管理至关重要。

投资者需要了解并评估汇率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降低风险,如使用外汇衍生品等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保值。

此外,投资者还需要关注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形势和政策变化,以便及时调整其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措施。

六、投资审批和备案程序跨境直接投资通常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投资者需要了解并遵守这些程序的要求和流程,以确保其投资行为能够得到合法批准或备案。

例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投资者可能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投资计划书、商业计划书等文件,并经过审批或备案程序才能进行投资。

七、投资退出机制对于投资者来说,退出机制是跨境直接投资的重要环节之一。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境外投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境外投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境外投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7.12.19•【文号】商合字[2007]11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境外投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字〔2007〕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进程,提高工作效率,商务部将扩大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地方企业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国别范围,并简化核准工作程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外分支机构(以下称境外机构)系指国内企业在境外设立的非企业法人,即代表处、办事处、项目部和分公司等。

二、商务部委托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地方企业在除未建交国家及伊拉克、阿富汗、朝鲜以外的国家(地区)设立境外机构。

三、在未建交国家及伊拉克、阿富汗、朝鲜设立境外机构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核准后,向所申请的地方企业颁发批准证书;在其他国家(地区)设立境外机构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直接向所申请的地方企业颁发批准证书。

四、《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编号按照以下原则执行:区位代码十年度+5位排序数字。

如北京市为1100200800001。

五、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要求地方企业规范所设境外机构的名称。

地方企业在递交申请时,所设境外机构的名称应含有代表处、办事处、项目部或分公司等字样。

六、为便于及时掌握境外机构设立情况,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每季度末须将批准设立的境外机构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商务部。

七、申请设立境外机构的其他注意事项参照《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2004年16号令)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1.10.12•【文号】商资函[2011]第889号•【施行日期】2011.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外资利用正文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第8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为适应新形势发展,促进投资便利化,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现就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

二、本通知所称境外人民币是指:(一)外国投资者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以及从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二)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发行人民币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

三、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

四、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除本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

五、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和权限审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

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除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人民币资金来源证明或说明文件;(二)资金用途说明;(三)《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

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中将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的,需同时报请商务主管部门批准,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董事会等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决议、修改后的合同/章程(或修改协议)。

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xx、大连、xx、xx、xx分局:自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开展以来,境内机构向外汇局提出了各项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需求,外汇局以个案审批的方式批准了一些机构的申请。

为规范管理,推进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顺利开展,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一、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操作境内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下同)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照《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的要求,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或变更登记以及前期费用汇出额度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和外币混合币种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以及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改为以外汇形式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以下要求操作:(一)前期费用汇出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前期费用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的额度登记(含变更登记)。

银行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汇出,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下同)。

(二)境外直接投资登记1、境内机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

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出人民币资金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汇款业务,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内机构以人民币汇回其境外投资企业发生清算、减资或其向境外机构转让股权等境外合法所得,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可汇回跨境人民币额度登记。

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回人民币额度表办理收款,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二、跨境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操作(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外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形式(含境外人民币资金及非居民境内人民币账户资金,下同)履行出资义务或向境内居民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标的企业应持商务主管部门注明以人民币出资或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核准文件等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或变更登记。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进展顺利。

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二十个省(区、市)。

2011年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

为进一步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统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发布),现就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境内代理银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其他银行,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之间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跨境资金划转。

在办理经常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

在办理资本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70-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结算”和“71-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兑付”。

待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再按新的业务种类予以分类处理。

二、依法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当首先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文印发)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所有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及有关业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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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4 文章来源:外资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资函[2011]第 889 号 【发布日期】2011-10-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 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 区:
□国家宏观调控行业:
人民币资金 □新设立企业 □增资 □并购境内企业
投资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 □其他:
跨境人民币
人民币资金
投资额
来源
人民币资金
用途说明
境外投资
投资者名称
人民币出资金额
国别
所占股比
(或人民币支付对价金额)
者信息
承诺
本申请人(企业)承诺所提交审批机关的文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承诺不将所 接收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于 委托贷款。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范围,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 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 5 号发布)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制定本办法。
/bank/h/2011/1014/c227925-1479528402.html
中国经济网北京 10 月 14 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 23 号》,公告表示,为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规范银行和境外投资者 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 理办法》,现予公布实施。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促进投资便利化,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定,现就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 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
二、本通知所称境外人民币是指: (一)外国投资者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以及从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 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 (二)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境外发行人民 币债券、发行人民币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
十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外商投资联合年检时,对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应对照 本通知第四条予以检查。
十四、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投资者开展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参照本通知办理。
十五、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业务统计要求将另行通知。
十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规定与本通知 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11014
/aarticle/b/f/201110/20111007779529.html 重点摘要: 1、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日前正式印发《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将《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 录入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对属于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信贷、拍卖等行业的跨 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上签章后, 报商务部审核。本通知所称“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境外 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通知》明确,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审批管理程序。 总体上不改变现有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权限,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外商投资审 批管理规定审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为积极稳妥推进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对于3亿及 3亿以上投资项目以及融资担保、外商投资性公司、宏观调控行业等项目,省级商务主管 部门需报商务部审核同意后予以批准,商务部将根据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实践情况逐 步简化有关程序。 2、为推进实施“十二五”规划关于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部署,贯彻落实中央支持香港 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中国人民银行 于近日发布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境外 投资者和银行可依据此办法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在保持与现 行外商直接投资相关管理制度衔接的基础上,进一步贯彻市场化监管思路,切实促进投 资便利化。《管理办法》明确:境外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在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商直接投资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结算 业务,银行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直接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相关金融 服务手续更加便利。
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如有,盖公司章)
年月日
投资者或企业所提交的申报文件(含人民币资金来源证明或说明文件、资金
用途说明、承诺等)齐备。经审核,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
省级审批
部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源自(盖公章)年月日《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发布 2011 年 10 月 14 日 09:34 来源:中国经济网
八、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批复中应写明“境外人民币出资”字样、 出资金额及本通知第四条要求,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备注栏中应加注“境外人民币出 资”字样及人民币出资金额。
九、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批复文件及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海关、 税务、工商、外汇等部门。
十、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应按照现行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备案管理规定执行。 通过备案的,将在商务部网站( 外资司子站“结果公开”栏目)上予以 公示,外商投资企业凭商务部网站公示信息(登录网站查看)、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外商 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 定,向银行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其中,境外投资者汇入的 人民币注册资本或缴付人民币出资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 存放,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被并购境内企业的中方股东应 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并购专 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并购资金,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 务。
(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需提交前述第(一)项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企业信息登记手续。
已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出资方式、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 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大变更的,应当在经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或备案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变更情况报送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 支机构。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注册地址
审批机关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企业性质 □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 □外商独资 □其他:
企业
组织形式 经营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
信息
□3 亿及 3 亿元以上人民币出资:
业务类型
□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信贷等行业: □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
为推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规范健康发展,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 本地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并加强审批监管工作。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外 资司)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附件: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 外资司)
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
第六条银行应当在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说明、资金使用承诺书 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前期费用向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支付。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剩 余前期费用应当转入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开立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或原路退回。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含新设和并购)在领取营业执照后 10 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注册地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一)人民币资金来源证明或说明文件; (二)资金用途说明; (三)《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 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中将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的,需同时报请商务主管部门 批准,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董事会等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决议、修改后的合同/章程(或 修改协议)。
六、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将《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录入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 对属于以下情形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 表》上签章后,报商务部审核。
十一、外国投资者使用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参与境内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协议转让股 票的,应按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商务部办理相关审批手 续。
十二、外国投资者以从中国境内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取但未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 以及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开展直接投资的,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房地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汇入业务时,银行还需登陆 商务部网站,验证该企业是否通过商务部备案。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境外投资者缴付的注册资 本、出资和股权收购人民币资金的实收情况进行验资询证。会计师事务所在向账户开户银行 进行询证后,可以出具验资报告。
第二条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应当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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