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授站规章制度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暂行管理办法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暂行管理办法为加强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函授教学质量,根据XX省《XX省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函授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函授站的设置第一条拟设站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普通或成人中专学校、职业学校、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机构或经批准的民办高校。
第二条函授站所在地应生源较集中,交通较发达方便,具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函授站应配备专职或专兼职结合的管理人员队伍,配备或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他教学条件,提供或筹集必要的办站经费。
第三条学校(建站方)和设站单位(设站方)经协商,应签订建立函授站的协议书。
协议书内容包括设站目的、培养目标、发展规模、招生范围、专业设置、设站地点、办学条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协议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门批准、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四条设站单位应根据函授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确定函授站的人员编制并配备站长及工作人员,函授站应设站长1人、副站长1-2人、相应的工作人员,函授站人员配备情况必须报学校备案,工作人员若有变动,应及时通报学校。
第五条函授站要严格履行备案、年检手续,凡未通过教育厅年检的函授站,一律不安排招生计划。
未经学校同意,函授站不得随意变更办学地址。
第二章函授站的管理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函授站日常办学行为接受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教育教学业务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学校及时向所属函授站传达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
第八条学校负责制定函授站函授教育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指导函授站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学校监督、检查函授站协助开展学籍管理和招生等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学校对函授站的教育质量及教学环节负责,定期对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对函授站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和业务培训,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函授站和工作人员,研究解决函授站在招生、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函授教育(以下简称函授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发挥高等学校的优势,扩大高等教育的规模,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函授教育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举办函授教育,是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之一。
高等学校在办好全日制教育的同时,要创造条件举办函授教育。
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必须把函授教育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机构编制、基建项目等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安排。
第三条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教育,包括本科、专科、单科进修以及大学后的继续教育。
举办本科、专科函授教育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人数一般应在两千人以上,拟办函授教育的专业必须已培养了两届以上本、专科毕业生;有健全的管理机构,有专职教学管理和行政管理人员,有完备的管理制度;有一支与函授招生规模相适应的合格的专、兼职函授教师队伍;有按国家教委关于制订函授教学计划的原则规定的函授教学计划和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有符合培养规格要求的函授教材、自学指导书和教学参考资料;有能实施函授教育各个教学环节所必需的条件。
第四条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的任务是: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
本、专科函授毕业生必须达到高等学校同层次、同类专业毕业生的相应水平。
第五条高等师范函授教育,必须以培养中等学校的师资为主要任务,其他各类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的函授教育也应承担培养师资的任务。
第六条函授教育必须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划函授教育时,要根据本系统、本地区的人才规划和学校条件,在专业设置和招生地区等方面,切实做好协调和配合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举办本、专科函授教育,要由学校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举办大学后的继续教育,要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函授站管理制度模板

函授站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本函授站的所有工作人员和学员。
2. 函授站旨在提供高质量的远程教学服务,确保学员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3. 本制度旨在规范函授站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学秩序。
二、组织结构与管理职责1. 函授站设立站长一名,负责函授站的全面管理工作。
2. 设立教务、行政、财务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站长负责。
三、教学管理1. 教务部门负责制定教学计划,确保教学内容和进度符合教育部门的要求。
2. 定期组织教学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及时调整教学方法。
四、学员管理1. 学员应遵守函授站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2. 学员应积极参与函授站组织的各类活动,增进学习交流。
五、财务管理1. 财务部门负责函授站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2. 定期向站长报告财务状况,并接受审计。
六、设施设备管理1. 函授站应提供必要的教学设施和设备,保障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2. 设备使用应有专人负责,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七、安全管理1. 函授站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员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2.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八、考核与激励1. 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和奖励的依据。
2. 对学员的学习成果进行考核,优秀学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信息管理1. 函授站应建立信息管理制度,确保教学信息的准确传递。
2. 保护学员个人信息,未经授权不得泄露。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函授站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站长批准后实施。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以确保管理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函授站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函授站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一、教学规定1.函授站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国家课程大纲和教学要求,开展课程教学工作。
2.函授站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3.函授站的教学必须坚持循序渐进、循环渗透的原则,突出基础知识的教学,注重能力的培养和实践的操作。
4.函授站的教师要具备相应的教学资格,教学任务由具有高级学位及相应教学经验的教师承担。
教师要有较高的教学热情和责任心,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教学管理规定1.函授站要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函授学校的管理要求进行学生的档案管理、学籍管理和成绩管理。
2.函授站要严格控制教学时间,合理安排教学计划,确保教学的质量和教学进度的正常推进。
3.函授站要加强教学督导,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4.函授站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包括日常生活管理、学习管理和行为管理,通过开展各项文体活动增强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和凝聚力。
5.函授站要注重与家长的沟通,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问题,并与家长共同协调解决。
三、考试规定1.函授站的考试要按照函授学校的考试要求进行,严格遵守国家考试规则和教育考试安全管理办法。
2.考试前必须对考场进行全面的检查和准备,确保考试环境的良好,防止作弊行为的发生。
3.考试中要坚持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对学生的答卷进行认真的评阅和评分,并及时公布成绩。
4.考试后要对学生的考试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并将分析和总结结果进行反馈和指导,帮助学生提高学习成绩。
四、奖励和惩罚规定1.函授站要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学习、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
2.函授站要建立惩罚制度,对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影响教学秩序,或作弊等不诚信行为的学生进行相应的处罚。
3.奖励和惩罚要公正、公开、透明,参与评选和处罚的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公正和公正。
湖北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办法

附件:湖北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管理,确保高等函授教育的质量,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通知》(教成[1993]12号)、《关于建立函授站登记制度的通知》(教成司[1995]64号)、《关于调整函授站布局和加强函授站管理等问题的通知》(教成司[1997]84号)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方式举办本专科教育的意见》(教高[199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办学资格凡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本科学校可以自主举办成人函授、夜大学本专科教育;凡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经教育部正式备案)的高职高专学校,经省教育厅同意,可以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不得举办本科教育。
二、建站资格和原则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职高专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专学校、成人中专学校、与中专学校办学条件相当且经常开展培训的市(州)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培训机构和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培训机构,各市(州)电大和有条件的县(区)电大,自有独立校园、校舍的民办高校、民办中专均可申请设置函授站。
2、主办高等学校不得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签订建站协议。
3、个人不得建立函授站,承办高等函授教育;主办学校不得与个人或变相与个人签订建站协议。
4、主办高等学校必须以学校名义与设站单位签订建站协议,学校成教(继教)学院及其它校内部门不得对外签订建站协议或委托校外组织和个人开展成人函授教育活动。
5、函授站只能建在生源比较集中、交通比较方便的县以上的城市。
函授站无权与其它组织、机构签订办学(招生)协议。
未经主办高等学校、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函授站不得随意变更办学地址。
函授站不准站外设站、站外设点,不准将招生、办学权转让或变相转让给中介机构或他人。
6、主办高等学校应根据系统、行业或地方的人才培养要求和本校函授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设置函授站,函授站的数目和函授站的分布须与学校的办学力量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函授教育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函授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函授教育质量,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函授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函授教育。
第三条函授教育是指通过函授教育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教育教学资源,对在职人员进行非全日制教育的一种形式。
第四条函授教育应当坚持教育公平、质量为本、服务社会、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函授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函授教育的监督管理,确保函授教育质量。
第二章函授教育机构第六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开展函授教育的教育教学资源;(二)有明确的教育教学目标和培养方案;(三)有稳定的教师队伍,具备相应教育教学能力;(四)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五)有必要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七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并按照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层次开展函授教育。
第八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教育教学管理。
第九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的建设,为函授教育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十一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培养目标,开设相应的课程,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
第十三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如线上教学、线下辅导、实践锻炼等,提高教育教学效果。
第十四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受教育者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五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试考核制度,确保考试考核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六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教育教学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改进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十七条函授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的学籍进行严格管理。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8.22•【字号】鲁教民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民发〔2018〕1号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现将《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2018年8月22日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函授站的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函授站,是指山东省省内外普通高等学校在山东省境内设置的函授站。
第三条函授站是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高校)对函授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辅导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函授站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主办高校的规章制度和主办高校与函授站依托建设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签订的建站协议。
第五条函授站在业务上接受主办高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并接受省教育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设立条件与备案第六条主办高校设立函授站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人才培养需求和本校函授教育发展规划;(二)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可以在我省设立函授站,高职(专科)院校一般不设置函授站;(三)省外普通高等学校在我省设置函授站,开设专业应为我省短缺和需要的本科专业;(四)严格控制函授站数量,省外普通高等学校在我省原则上只能设立1处函授站;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在人口较少的市只能设置1处函授站,人口较多的市可设置2—3处函授站,在全省设立函授站总数不超过25处;(五)1处函授站与开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合作高校一般不超过3所。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及管理办法

附件: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及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成人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成人函授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函授站是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
2、函授站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函授站的整体布局和设站备案登记,设站单位所在市州教育局负责函授站的设站条件审查、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各主办高校的成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校函授站设立及管理工作。
主办高校的其他二级机构不得设站办学。
3、函授站设置一般应依托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国家批准的民办高等学校、普通或成人中专学校和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中心。
4、主办学校应根据本校函授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能力及生源分布情况合理设置函授站。
省内普通高校在每个县市区可设1个函授站,且主要应设置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
成教规模特别大的本科高校在地级以上城市设站数量可适当增加。
各高校的设站总数应与学校成人教育规模相适应。
5、鼓励有条件的设站单位为多所高校建立函授站,但每个设站单位所设函授站原则上不超过4个。
6、每个函授站只允许在一处地点办学,不允许在另一城市或另一地点另行设立教学点。
二、设立函授站必须具备的条件1、设站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充足和稳定的生源。
3、能就地就近聘请到适应办学需要和专业要求的合格的辅导教师和管理人员。
4、有满足办学需要、符合教学要求、与函授站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教学场所、实验设施和其他教学条件。
5、有必要的开办经费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6、与所在地区函授站整体布局的要求相适应。
三、函授站的设置1、高等学校设立函授站必须履行备案登记手续,经省教育厅批准同意备案以后,方可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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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函授站工作条例
一、总则
1、高等函授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业余教育的重要形式,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专门人才和提高民族素质的有效途径。
2、高等函授教育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
函授毕业生应达到高等学校同层次、同类专业毕业生的相应水平。
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试行工作条例和函授教育的特点,我院在函授生集中地区设立函授辅导站(简称函授站)函授站是函授教育的基层组织,是夜大函授部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教学管理的机构,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业务上接受我校继教院领导。
4、函授站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秘书一至二人,教师若干人。
主任、副主任由设站单位主管教育工作的领导或所属教育部门的负责人兼任,秘书由专(兼)职干部担任,管理函授站日常工作。
函授站在站主任具体领导下开发各项工作。
二、招生工作
5.根据学校制定的招生计划,按招生简章要求,安排函授站招生计划与进程。
6.作好招生宣传,积极组织生源,落实招生任务,指导各单位选送考生。
7.对报考人员政治思想表现、文化程度、健康状况、手续是否完备等方面进行审查,对初审合格者可向所在地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办理集体报名手续(考生也可直接向所在地、市成人招生办公室报名)。
8.根据当年成人高考复习大纲,举办考前补习班,组织考生复习,保证生源和入学质量。
9.将函授站报名情况和组织考前复习情况及时向学校招办报告。
10.协助招办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11.按函授生录取名单,通知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三、开学工作
12.根据夜大函授部规定时间,学年初办理函授生入学、缴费手续;学期初办理注册、报到手续。
13.对入学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和徇私舞弊者,区别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并报夜大函授部备案。
14.编制函授生名册一式二份,一份寄送学院夜大函授部备案,一份留站备查。
15.发放教材、教学资料和有关文件、通知。
16.指导函授生安排好自学时间,制订自学计划,选举产生班干部,使其负责日常班务工作。
17.做好函授生的补考组织工作,学生的学籍处理工作。
四、政治思想工作
18.对新生进行入学教育,组织学习“函授生手册”及有关函授教育的规章制度,教育函授生树立为“四化”建设刻苦学习的思想。
19.对函授生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与工作态度的教育。
及时解决函授生的思想认识问题。
20.定期与函授生所在单位联系,了解函授生在单位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及工作的情况。
21.学年末对本学年函授站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夜大函授部,开展优秀函授生评比工作(详见优秀函授生评选办法),将《优秀函授生审批表》报夜大函授部审批。
五、教学工作
22.每学期末组织下学期各课程的辅导教师研究熟悉所授课程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自学指导书,进行备课。
23.制定本站面授辅导进程表,一般每周安排一至二次(8小时)讲课或辅导。
特殊情况可按本站情况自定,但必须保证面授辅导课总课时数。
24.每个教学班应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负责函授班的教学、行政管理,思想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详见《班主任工作职责》。
25.负责安排平时面授辅导、实验、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督促学生按时完成作业和阶段测验作业、实验报告等;组织安排期末集中教学,妥善安排教师与函授生的食宿;解决教学场所与实验场所,使各项教学环节得以顺利进行。
26.按规定时间组织安排期末考试,严格考场纪律,做好保密工作。
考试结束,将考卷密封后寄送夜大函授部。
27.期中进行一次教学检查,检查内容:
(1)函授生自学进展情况;
(2)平时作业、阶段测验、实验报告等的完成情况;
(3)教师讲课辅导效果;
(4)学生对教学方式和教学效果的意见和建议等。
将调查情况填入“函授教学情况调查表”寄夜大函授部。
六、函授教师
28.函授站应有一支热爱函授教育行业,有一定教学水平,能独立完成教学任务的教师队伍,函授教师应力求稳定,不应经常调换,以熟悉函授教学特点,总结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函授教师一般为兼职,有条件的函授站也可配备专职教师(详见《西安理工大学函授站聘任面授辅导教师办法》)。
29.函授站聘请兼职教师应进行资格审查,发给聘书。
受聘教师需填写《西安理工大学函授教师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留函授站存档,一份报夜大函授部备查。
30.担任各学科的辅导教师,要明确教学辅导任务,认真组织备课。
31.根据需要与可能有计划地安排辅导教师到本地高校或来我校听课进修、参加短期培训。
七、教材、教学资料征订及收发工作
32.我校函授教材分为统编教材和自编教材两种,统编教材一般由函授站征订,自编教材由校夜大函授部组织编写、印刷并寄各函授站。
33.函授站负责将教材、教学资料、教学文件等及时转发函授生。
函授生的阶段测验作业、课程设计等应由函授站负责收齐后在规定时间寄夜大函授部批阅,平时作业由函授站批阅。
34.函授站应认真做好函授生教材、教学资料、文件,课程作业的收发登记工作,寄发的各种资料、报表要准确无误。
八、学籍管理
35.贯彻执行夜大函授部制定的函授生学籍管理办法:
(1)负责办理函授生的注册、报到、缴费、转学、转专业、请假等手续及函授生名册的填写并及时上报夜大函授部,夜大函授部将按此注册人数收取学费。
(2)负责函授生考查课成绩考核并上报夜大函授部。
(3)负责审批函授生的免修、休学、复学、退学申请并上报夜大函授部审批。
(4)协助夜大函授部办理函授生的毕业(结业)手续。
九、经费管理
36.函授站的经费来源:
(1)主要由函授生所在单位或函授生本人缴纳学费和教学管理费。
(2)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
37.负责函授站的经费的预算和支出。
函授经费单独建帐,接受夜大函授部及设站单位财务部门监督指导,并有专人管理。
经费开支办法及手续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拟定。
38.经费开支项目包括:行政办公费、讲课费、实验、实习费,函授站人员补助费、差旅费、资料费和其他办学费用。
十、工作方法
39.函授站在开展工作中,必须依靠设站单位领导和各级组织的力量。
40.经常与夜大函授部联系,研究函授教育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工作意见。
41.与函授生所在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向他们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函授教育的特点,培养人才的重要性,把生产和教育统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