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潮安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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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拆迁补偿标准

广东省拆迁补偿标准

广东省拆迁补偿标准广东省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进行城市更新、土地征收或房屋拆迁时,政府对拆迁对象进行的经济补偿和安置安置政策。

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

一、补偿范围。

广东省拆迁补偿标准的范围包括被拆迁户的房屋、土地、园林、水利设施、道路、桥梁等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以及拆迁户的生产生活设施、果树、菜地等。

二、补偿标准。

1. 房屋补偿标准。

对于被拆迁户的房屋,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等情况,政府将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一般来说,房屋补偿标准是按照每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和房屋所在地段的市场价值来确定的。

2. 土地补偿标准。

对于被拆迁户的土地,政府将按照土地的类型、土地面积、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补偿。

土地补偿标准一般是按照每亩土地的市场价值来确定的。

3. 生活补偿标准。

除了对房屋和土地进行补偿外,政府还将对被拆迁户的生活设施、果树、菜地等进行一定的补偿。

生活补偿标准一般是根据被拆迁户的实际损失来确定的。

三、安置政策。

除了经济补偿外,政府还将对被拆迁户进行安置。

安置政策包括提供新的住房、就业机会、教育资源等,以保障被拆迁户的基本生活和发展需求。

四、补偿程序。

拆迁补偿的程序一般包括评估、协商、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款发放等环节。

在整个程序中,政府将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补偿监督。

为了确保拆迁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政府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拆迁补偿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六、结语。

广东省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

政府将继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拆迁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的幸福生活提供保障。

潮州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最新潮州拆迁政策规定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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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潮州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最新潮州拆迁政策规定方案潮州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最新潮州拆迁政策规定方案2017年最新潮州市房屋拆迁补偿相关细则相信很多潮州市的朋友非常关心,下面小编就潮州市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罗列出来,供大家参考。

潮州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潮州市农村房屋拆迁需要掌握哪些知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给大家准备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潮州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

潮州市产权交换式补偿:一、潮州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潮州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三、潮州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潮州市潮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潮州市潮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潮州市潮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七年八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总则 (2)一、调整目的 (2)二、指导思想 (2)三、调整原则 (3)四、调整依据 (4)五、调整完善范围与期限 (6)六、调整完善基础数据 (6)第二章土地利用状况 (7)一、农用地 (7)二、建设用地 (7)三、其他土地 (7)第三章现行规划实施情况 (8)一、规划主要调控指标执行情况 (8)二、规划修改情况 (9)三、规划实施评价结论 (11)第四章主要指标调整情况 (12)一、潮州市下达主要规划控制指标 (12)二、潮安区规划控制指标调整 (12)三、镇级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调整 (13)第五章空间布局调整情况 (18)一、建设用地调整情况 (18)二、土地用途分区调整情况 (19)三、建设用地管制分区的调整 (23)四、2014年建设用地落实情况说明 (24)五、建设用地复垦区调整情况 (25)六、已审批和已预审的建设用地规模落实情况 (25)七、预留建设用地规模情况 (26)八、开发区(产业园区)建设用地规模落实情况 (26)九、建设用地结构调整情况 (27)十、重点建设项目规模落实情况 (27)第六章耕地和基本农田调整情况 (30)一、耕地调整情况 (30)二、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情况 (30)第七章中心城区规划调整情况 (34)一、中心城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情况 (34)二、建设用地情况 (34)三、中心城区空间和用途管制 (35)第八章与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38)一、与现行规划的协调衔接 (38)二、与上级规划的协调衔接 (38)三、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衔接 (38)四、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 (39)五、与矿产资源规划的协调衔接 (39)六、与环境保护规划的协调 (39)七、与其他部门规划的协调衔接 (40)第九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41)一、健全规划实施制度 (41)二、完善规划实施的技术保障 (42)三、提高规划实施社会公众参与程度 (42)第十章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44)一、听证情况 (44)二、公示情况 (44)三、市、区两级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 (45)四、专家评审情况 (52)附表:附表1 潮安区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表附表2 潮安区规划调整完善前后主要调控指标对比表附表3 潮安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附表4 潮安区土地用途分区面积表附表5 潮安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表附表6 潮安区建设用地指标表附表7 潮安区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及补充耕地表附表8 潮安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附表9 潮安区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表附表10 潮安区禁止建设区域一览表附图:附图1潮安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14年)附图2潮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附图3潮安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附图4潮安区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附图5潮安区土地整治规划图附图6潮安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图附图7潮安区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附件:附件1听证公告、公告情况说明、听证会纪要、听证笔录附件2规划公示、公示情况说明及公示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附件3市、区部门意见及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附件4专家论证意见前言《潮州市潮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现行规划”)于2009年开始编制,2011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实施1。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转让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转让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转让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04•【字号】潮府[2001]21号•【施行日期】2001.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转让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潮府〔2001〕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潮州市转让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四月四日潮州市转让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转让房地产(含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及各类机构、中国公民、外籍个人及港澳台同胞,下称纳税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转让房地产,是指纳税人通过销售建筑物、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交易形式,将房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有偿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单位将房产赠与他人,视同转让房产。

第四条凡发生转让房地产行为的纳税人,应按税法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或向代征单位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或赠与(包括个人赠与)中的承受单位和个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当地财政部门)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契税。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帐户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到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书。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材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

农村⼟地征收赔偿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经济也得到进⼀步提升。

通常来说,修⾼速公路、⾼铁等需要征收集体⼟地。

那么,集体⼟地征收政策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呢?如果您对此感到困惑的话,那就看看下⾯由店铺的⼩编针对这⼀问题为您搜集整理的相关资料吧。

农村⼟地征收赔偿标准⼀、⼟地补偿费⼟地征收的⼟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地补偿费⼀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

⼆、⼟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补偿⼯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按⼀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的经济林⽊,要尽量移植,由⽤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由树⽊所有者⾃⾏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压电线、通讯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井、⼈⼯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地单位占⽤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民共和国耕地占⽤税暂⾏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补偿标准旱⽥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潮州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doc

潮州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doc

2018年潮州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
造补偿标准
2018年潮州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今年将改善880户居民住房条件
昨天下午,我市组织收看收听全国、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副市长许典辉在随后召开的会议上强调,棚户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好上级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项目建设,切实做到早安排、早开工、早见效,确保我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据了解,今年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共3个,改造户数880户,分别是枫溪区堤头棚户区改造项目187户、枫溪区英塘棚户区改造项目293户、饶平县三饶镇棚户区改造项目400户。

目前,各项目前期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许典辉指出,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各级各部门要及早安排资金,制订工作方案,全力推进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力争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上半年开工建设,下半年完成任务,确保项目早日发挥效益,造福群众;要克服畏难情绪,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尽快谋划明后两年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建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抓好指导、督办工作;发改、规划、财政、国土等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加快项目进度,共同支持配合,确保棚户区改造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潮安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

潮安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

潮安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地产市场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适用于潮安区城区及各镇建成区和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范围详见潮安区基准地价图)。

规划区定级区域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参照定级区域末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实施,区物价、住建、财政和税务等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建成区和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区片和区段的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五通一平”(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宗地红线外通路、通水、通排水、通电、通信)的开发程度条件下,评估基准日为2013年7月1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第五条基准地价由土地取得费、“五通一平”开发费、相关税费、利息、利润和土地所有权收益等构成。

- 1 -第六条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住宅、工业三类。

各类用地的具体划分标准为:(一)适用商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的用地包括:1、批发零售用地: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

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

2、住宿餐饮用地: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

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康乐中心、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游乐园、高尔夫球场、赛车场、赛马场等。

3、商务金融用地: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

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等用地。

4、其它商服用地: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火车票飞机票售票大厅、港口码头的客(货)运经营点、汽车站、火车站等商业服务场所及设施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沙埔.doc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沙埔.doc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实施增城区新塘镇建设规划,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文化发展。

拟征收巷口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共0.1658公顷(具体范围以被征地单位确认的征地红线图为准),为切实做好安置补偿工作,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具体征地安置补偿情况如下:一、征收集体土地情况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0.1658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建设用地0.1658公顷。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4870万元,由巷口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二、安置措施情况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该征收集体土地将按穗府办〔2012〕7号文件的规定,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比例核计出的留用地替代以折算货币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774万元/公顷,补偿总额为12.8484万元;给上述被征地农民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和培训就业等社会保障措施,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将按省的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广州市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2017年6 月16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实施增城区新塘镇建设规划,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文化发展。

拟征收上岭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共0.2471公顷(具体范围以被征地单位确认的征地红线图为准),为切实做好安置补偿工作,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具体征地安置补偿情况如下:二、征收集体土地情况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0.2471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建设用地0.2414公顷,未利用土地0.0057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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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潮安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参照《潮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潮府规[]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潮安区范围内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工作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区自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协调各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征地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土地征收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会同区发改、财政、住建、人社、公安、民政、交通、公路、农业、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各镇(场)人民政府应按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区发改、财政、住建、人社、公安、民政、交通、公路、农业、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征收程序(一)区自然资源局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程序,提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透明度,依法征收土地。

(二)发布征地预公告。

区自然资源局向拟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地预公告,征地预公告的内容包括拟征土地的范围、面积、地类以及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土地用途、补偿登记期限等。

在预公告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调查确认。

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协调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四)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在征地预公告规定的补偿登记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其补偿以调查结果为准。

(五)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相关部门依法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区自然资源局应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有关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工作具体由各镇(场)人民政府负责。

(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

区自然资源局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有关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依法组织听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放弃听证的,按规定予以书面记载。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

区自然资源局按规定将征地1 / 18补偿安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九)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

区自然资源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

(十)预存征地补偿款。

在征地报批前,拟支付的征地补偿款应足额存入区自然资源局在银行开设的征地补偿款专户,由银行出具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账凭证;或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在征地报批前,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愿及申请,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请示区政府同意后,先予以拨付征地补偿款并由被征地村集体出具已收到征地补偿款证明及单据。

(十一)征地方案报批。

区自然资源局应按照《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拟订《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等“一书四方案”的报批资料,依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十二)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将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合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以书面形式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批准的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地类、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

(十三)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交付土地。

区自然资源局应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征地补偿费用按时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补偿款付清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应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

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区自然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确定的标准,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另行计算。

(三)本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覆盖范围为本区行政辖区内的全部集体土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

其实质是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按不分地类,“同地同价”实施。

属庵埠镇区片范围内征地区片综合价为万元亩;属彩塘、古巷、沙溪、东凤、龙湖、金石、浮洋、凤塘、江东等镇区片范围内征地区片综合价为万元亩;属登塘、凤凰、归湖、文祠、赤凤万峰等镇(场)区片范围内征地区片综合价为万元亩。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除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外,按不高于万元亩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当的土地出让收益补助或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收益补助(或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的总额不得超过万元亩。

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公路、铁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另定。

四、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一)青苗补偿标准依照《潮州市潮安区征收集体土地多年生作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一)执行,并按万元亩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组织包干负责。

高值植物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构筑物),实行货币补偿的,依照《潮州市潮安区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货币补偿指导价》(见附表二)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现状进行评估或确定,按评估价格或市场重置价格进行补偿。

3 / 18(三)征收坟墓按有主坟墓和无主坟墓分别给予适当存放费和搬迁费补偿。

有主坟墓补偿标准为元穴,在规定时间内迁移的,每穴再奖励元;无主坟墓补偿标准为元穴。

五、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遵依法依规、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房屋征收的安置补偿方式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按功能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住宅类包括住宅及配套车库(房),非住宅类包括商业用房等,原则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补偿方式(特殊情形需进行产权调换的除外)。

(三)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有关事项的确认、被征收的住宅房屋、非住宅类房屋(包括厂房、工场、商业场所、办公场所、仓库等)和宅基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持有不动产有效契证的,以契证载明数据和用途等予以确认。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非住宅类房屋(包括厂房、工场、商业场所、办公场所、仓库等)和宅基地,未能提供不动产有效契证的,由具备房屋测绘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机构测量明确具体数据,经村(居)委会确认用途及权属,经被征收人、村(居)委会共同确认,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房屋所有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自有的,由被征收人直接办理征收补偿安置手续;产权共有的,由共有人代表办理征收补偿安置手续。

(四)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住宅类建筑物(包括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及装修)补偿、安置标准()按照产权确认面积并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由村(居)委会落实安置用地的,原则按比例安排宅基地,增加原宅基地面积的作为巷道配套计入安置用地总面积,对安置用地的“三通一平”费用按万元亩给予补助。

、非住宅类房屋(包括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及装修)补偿标准。

厂房、工场、商业场所、办公场所、仓库等按建(构)筑物性质实行货币补偿。

依照《潮州市潮安区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货币补偿指导价》(见附表三)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现状进行评估或确定,按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厂房、仓储内的设备设施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五)跨征地红线的建(构)筑物补偿、对跨征地红线的构(建)筑物,若实施部分拆迁将使其主体功能受破坏或产生结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物权人生产生活的(具体由各镇人民政府、项目协调办认定),应按全拆处理补偿。

红线内部分按本条第(四)项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红线外部分按建(构)筑物具体类别,依照有关标准实行货币补偿,红线外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仍归被征收人所有。

若跨征地红线的商品住宅房,整体实施部分拆迁将使其主体功能受破坏或产生结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物权人生产生活的,应按全拆处理补偿实施整体征收,并按本条第(四)项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对部分跨征地红线建(构)筑物,实施征拆不影响主体功能并没有造成安全隐患的,只实施红线内部分征迁,按本条第(四)项补偿安置标准对实际征迁面积进行补偿。

(六)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征地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审5 / 18核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搬迁费标准:住宅和商业用房元㎡,生产用房元㎡,办公用房元㎡,仓储用房元㎡,按实际面积计算,一次性支付。

搬迁费不足元的按照元计算。

临时安置费(仅适应产权调换住户)标准为元㎡月,月临时安置费不足元的按元计。

临时安置费补助从交付征收房屋之日起计至接到回迁通知之日止,并另加三个月计,每年结算一次。

已提供周转房的,不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个月临时安置费。

(七)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在区房地产评估机构库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同一征收项目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

六、留用地安排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号)、规定执行,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核算(不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含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

),留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城镇规划进行建设。

留用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

留用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应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由区人民政府无偿返拨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没有条件安排留用地的,可采取折算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标准按“潮府规[]号”印发的《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中第二点属我区补偿标准万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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