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负责人解读内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一)
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行审计业务行为,促进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开展跨境业务合作,维护投资者利益和资本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跨境执行审计业务,是指中国内地及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包括拟上市,下同)审计业务的行为。
境外上市审计业务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财务报表审计以及首次公开发行之后的定期财务报表审计或审阅。
注册地在境外、但经营实体在中国内地的企业的境外上市审计业务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注册地在境外、但经营实体在中国内地的企业的境外上市审计不属于临时执业范畴,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通过临时执业方式对其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条在境外监管机构注册、登记或经境外证券交易机构认可,获准为我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执行相关审计业务,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四条经财政部、证监会审核推荐,并获香港特区有关方面认可,获准从事股企业审计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执行相关审计业务,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五条根据境外上市地监管机构规定,中国内地企业在境外上市确需委托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该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中国内地具有证券资格或者上一年度行业综合评价排名前名(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排名结果为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合作,明确约定审计报告由该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责任由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该项审计报告在中国内地不具有法律效力。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前款所规定的业务合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中国内地和境外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第六条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规定报备上一年度执行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开展情况,有关具体要求按照财政部对年度报备工作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明确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权限的通知-财会协字[199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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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明确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权限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明确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权限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7)46号1997年11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以及各地意见,修改《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10号)第十三条之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改为: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按属地原则,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符合规定条件后,由省级财政厅、局(含深圳市财政局)批准,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在备案复审过程中,发现审批不当的,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报告财政部主管部长,由财政部主管部长决定是否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
30日之后,地方没有接到财政部通知者,视同同意。
各种形式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及审批,均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93〕财会协字第121号)文件规定,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报省级财政机关批准,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结束——。
证券资格会计所报备情况成H股审核推荐参考依据等

证券资格会计所报备情况成H股审核推荐参考依据等财政部最近下发《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XX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及《关于认真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XX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安排会计师事务所20XX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
《证券所报备通知》明确,财政部将择机组织对部分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质量和内部管理一体化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果将作为证券资格管理和H股审核推荐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事务所报备通知》则称,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自行报备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报备信息的汇总分析工作,形成本地区的行业管理综合报告,经分管厅(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20XX年6月30日之前报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
各地上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综合报告情况,将作为全国会计管理系统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
中注协发布审计准则问题解答征求意见稿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更好地运用审计准则,解决审计实务问题,防范审计风险,中注协最近发布6项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的征求意见稿。
中注协通过征询行业意见,结合行业监管实际,归纳了四个方面的问题予以答复:一是对注册会计师难以理解或执行的准则条款作出进一步解释和说明;二是对注册会计师在执业实践中遇到的普遍性的复杂问题予以答复;三是对实务中舞弊风险较高的领域予以提示;四是对实务中存在的准则执行不到位的做法予以提示和纠正。
本次发布的6项问题解答主要解决职业怀疑、关联方、重大非常规交易、收入确认、函证、存货监盘等领域在实务中亟需答复的相关问题。
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明确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8号)。
《公告》明确,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依据CAS报告编制IFRS报告的重分类调整——资产负债表篇

依据CAS报告编制IFRS报告的重分类调整——资产负债表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阴依据CAS报告编制IFRS报告的重分类调整——资产负债表篇张军渊博士冤郑钦远渊北京物资学院北京101149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北京100081冤【摘要】为了使广大审计人员更全面地理解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与最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编制财务报告方面的不同之处,更好地进行财务报告编制的实务操作,本文列举了一些由CAS报告编制IFRS报告的重分类调整,希望对广大审计从业人员有所帮助。
【关键词】CAS报告IFRS报告审计2009年11月,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联合印发了则下应仅指企业所得税;俞应付利息;逾应付利润(股利);《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这是辊辑讹其他应付款;辊輰讹预计负债(一年内到期),国际财务报告准我国推动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促进两地会则下应仅指产品质量保证;辊輱讹递延收益(一年内到期);辊輲讹提前计行业双赢和资本市场共同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此举意味退休及补充福利责任(流动),仅适用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着自2010年年初开始,香港交易所将允许内地会计师事务所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辊辏讹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辊輴讹其他为H股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报告。
这也就要求内地会计师事务流动负债。
所的审计人员不仅要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CAS报告,非流动负债项目包括:淤长期借款;于应付债券;盂长期还须依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IFRS报告。
应付款;榆专项应付款;虞预计负债(长期负债),国际财务报一尧资产负债表项目比较告准则下应仅指产品质量保证;愚递延收益(长期负债);舆递我国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包括1项基本延所得税负债;余提前退休及补充福利责任(非流动),仅适用准则及38项具体准则,其在内容上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接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俞其他非流轨,并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结构进行编写。
财政部会计司、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会计司、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1.09•【文号】财会便[2009]79号•【施行日期】2009.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审计正文财政部会计司、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财会便[2009]79号)各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精神,加快推进符合认可要求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实现与香港会计行业双赢,促进两地资本市场更加繁荣,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关于内地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和《关于内地审计准则与香港审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经财政部、证监会领导批准,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符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可从印发之日起开展申报工作,有关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并请同时提供电子版。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韩冰、王宏联系电话:68552533、68552532、68552934(传真)电子邮件:***************.cn;****************.cn申报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二○○九年十一月九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关于内地企业会计准则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和《关于内地审计准则与香港审计准则等效的联合声明》,经财政部、证监会领导批准,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决定实施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
浅析《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

浅析《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一、引言随着中国经济飞速的发展,中国内地企业实力也在逐步壮大,越来越多的有实力中国内地企业将企业未来的发展由国内逐步扩展到国外更成熟的资本市场,据中国证监会主板境外上市外贸股公司筹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2月,中国企业主板境外上市共180家,从2005年至今10年时间共有112家企业选择在境外上市。
境外上市是把双刃剑,不仅反映出中国企业蓬勃发展的趋势,同时从另一方面也加大了相关管理部门对于这些企业监管的压力与难度。
我国《公司法》第164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年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那么对于在境外上市的内地企业来讲,应当接受审计的财务数据应该同时包括境内和境外的。
因此,对于境外财务数据到底是由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还是由境内,或者是双方合作,那么双方各自的审计责任风险如何分配以及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底稿归属问题便成了各方关注的焦点。
二、我国内地境外上市企业审计业务的问题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出台之前,如何对内地在境外上市企业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监管机构来说都是一个重点以及难点问题。
并且关于审计业务对象是内地且在境外上市的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甚至没有具体的制度规范,这也使得在对内地境外上市企业进行审计工作时,出现了许多问题。
(一)内地境外上市企业审计业务范围不明确――临时执业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会计与审计的相关业务我国也开始对外开放,对于没有在我国境内设置机构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其开展审计业务的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临时执业的许可证(王建亮,1997)。
外开放了审计相关业务虽然一方面是对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引入的强大的竞争对手,激励我国审计业务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也带来了相关的问题。
根据财务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规定:“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是指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境外委托方的委托,对中国内地设立的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临时性执行审计业务。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3.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征求《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推动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利益相关者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财政部会同国资委、证监会研究起草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2年4月30日前将意见以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本形式反馈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邱颖李光辉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电话:************/68553012电子邮件:***************.cn********************.cn附件:1.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财政部办公厅2022年3月30日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推动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利益相关者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发文字号】[93]财办字第5号【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3.02.23【实施日期】1993.0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1993年2月23日〔93〕财办字第5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对取得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上述业务时进行监督。
本规定所述证券业务,是指对公开发行和交易股票的企业、机构和场所进行财务审计、咨询及其他相关的专业服务。
第二条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对由于合资、合作、合并、改组、重建、另建等原因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财政部和证监会确认,符合本条其他各项要求的,可作为例外情况处理。
第三条凡申请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须向财政部和证监会提交下列资料:第四条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均可根据上述规定,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主管机关提出从事证券业务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资料一式两份。
经财政主管机关审查属实并签章后,连同会计师事务所呈报的资料分别报财政部和证监会,由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共同审定其执业资格。
第五条财政部和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程序、工作底稿、客户资料、专业人员从业资格、财务状况、职业责任保险或事业发展基金及风险准备基金等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者,财政部会同证监会联合颁发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
审核工作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经审核不符合标准,不予批准者,财政部或证监会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财政部和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材料60天之内未提出意见者,视为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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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负责人解读内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
务(一)
2010年12月10日,财政部、证监会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审核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推荐委员会),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在两地同时发布新闻稿,公告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12家内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日前,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负责人就两地会计行业和资本市场普遍关心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一、内地会计师事务所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背景和意义
推动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是深化内地与香港会计交流合作的重要举措。
多年来,在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以下简称H股企业)特别是A+H股企业,由于同时在内地与香港上市,根据两地上市规则和监管要求,需要分别按照内地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两套财务报表,由两地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两地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加重了H股企业的上市成本,也不利于两地会计行业的发展.随着内地会计审计准则与国际趋同、与香港等效,取消H股“双重审计”、推动内地符合资格的事务所直接从事H股审计的市场环境逐渐成熟。
2007年12月6日,内地与香港签署会计审计准则等效联合声明,明确提出要“尽快研究解决两地在对方上市的企业,以其当地的会计准则编制并由当地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当地审计准则审计的财务报表,可获对方上市地监管机构接纳”。
这不仅有利于减轻内地企业赴港上市成本,使更多更好的内地企业在港融资,促进香港资本市场更加繁荣,而且有利于两地会计行业加强合作与交流,实现共赢。
经过内地与香港的共同努力,2009年8月,两地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在对方上市的公司可选择以本地会计准则编制并由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表的建议架构》(以下简称《建议架构》),确立了H股企业可以选择按内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由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工作目标,并规定了推荐认可、后续监管等方面的基本原则。
将来香港企业在内地上市,同样可以选择以香港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聘用符合条件的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
根据《建议架构》,财政部、证监会是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审核推荐机构,应当制定一套客观和透明的认可要求,用以对申请事务所进行评估,并择优审核推荐。
为此,2009年11月9日,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联合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 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财会便2009]79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规定了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申报条件、申请材料和工作程序等。
《试点方案》已载于财政部和证监会网站。
《试点方案》印发后,共有16家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了申请。
经严格审核、综合评议,审核推荐委员会择优确定了向香港有关方面推荐的12家内地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