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的电梯部分
民用电梯国标最新标准规范

民用电梯国标最新标准规范民用电梯作为城市建筑中不可或缺的垂直运输工具,其安全性能和使用便捷性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用户需求的提高,民用电梯的国家标准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以下是最新的民用电梯国家标准规范的主要内容:1. 设计要求:电梯设计应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确保乘客使用舒适与安全。
电梯轿厢尺寸、开门宽度和电梯速度等参数应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2. 安全性能:电梯必须具备完善的安全保护装置,包括但不限于紧急制动系统、超载保护、防夹人装置等。
同时,电梯控制系统应能实时监控电梯运行状态,确保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措施。
3. 节能环保:鼓励使用节能型电梯,降低能耗,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电梯的能耗标准应符合国家节能要求。
4. 安装与验收:电梯的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团队完成,并在安装完成后进行严格的验收程序,确保电梯安装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5. 维护与保养:电梯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电梯进行专业维护和保养,确保电梯长期稳定运行。
维护保养的标准和周期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
6. 应急救援:电梯应配备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包括应急照明、紧急通话装置等,确保在电梯故障或停电等紧急情况下,乘客能够及时获得救援。
7. 无障碍设计:为了满足不同乘客的需求,电梯应提供无障碍设计,如盲文按钮、低位操作面板等,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使用。
8. 智能化管理:鼓励电梯配备智能管理系统,实现远程监控、故障预警、能耗分析等功能,提高电梯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9. 法规遵守:所有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护都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电梯的合法合规运行。
10. 用户教育:电梯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乘客的电梯安全使用教育,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标准的更新,民用电梯的国家标准规范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电梯制造商、使用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都应密切关注国家标准的最新动态,确保电梯的安全、高效运行,为乘客提供更加舒适和便捷的服务。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T16-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T16-9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139号根据建设部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主编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JGJ/T16—92,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原部标《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同时废止。
本标准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归口管理,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等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2月26日目次1总则2术语、符号、代号2.1术语2.2符号2.3代号3供电系统3.1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2电源及高压供配电系统3.3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3.4负荷计算3.5无功补偿4配变电所4.1一般规定4.2所址选择4.3配电变压器选择4.4主结线4.5配变电所型式和布置4.6高压配电装置4.7低压配电装置4.8控制方式及操作电源4.9移相电容器装置4.10对有关专业的要求5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5.1继电保护5.2电气测量5.3二次回路6自备电源及不间断电源6.1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6.2自备应急燃气轮发电机组6.3不间断电源系统7室外线路7.1一般规定7.2架空线路7.3电缆线路8低压配电8.1一般规定8.2低压配电系统8.3超低压配电8.4导体的选择8.5低压电器的选择8.6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9室内布线9.1一般规定9.2瓷线夹、鼓形绝缘子、针式绝缘子布线9.3直敷布线9.4金属管布线9.5硬质塑料管布线9.6半硬塑料管及混凝土板孔布线9.7金属线槽布线9.8塑料线槽布线9.9地面内暗装金属线槽布线9.10电缆布线9.11电缆桥架布线9.12封闭式母线布线9.13竖井内布线10常用设备电气装置10.1一般规定10.2电动机10.3传动运输系统10.4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10.5稳压、整流设备10.6蓄电池10.7自动门10.8家用电器10.9舞台用电设备10.10医用放射线设备10.11体育馆设备11电气照明11.1一般规定11.2照明质量11.3照明方式与种类11.4照明光源与灯具11.5照度水平11.6照度计算11.7照明节能11.8照明供电11.9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12建筑物防雷12.1一般规定12.2建筑物的防雷分级12.3一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12.4二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12.5三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12.6其他防雷保护措施12.7接闪器12.8引下线12.9接地装置13电力设备防雷13.1一般规定13.2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保护13.3配变电所及与架空线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的保护13.4旋转电机的保护14接地及安全14.1一般规定14.2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和基本要求14.3低压配电系统的防触电保护14.4保护接地范围14.5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14.6接地装置14.7通用电力设备及电气设施接地14.8特殊装置或场所的安全保护15共用天线电视系统15.1一般规定15.2系统组成15.3按收天线15.4前端15.5传输与分配网络15.6线路及敷设15.7安装要求15.8供电、防雷与接地16闭路应用电视16.1一般规定16.2闭路应用电视系统16.3设备器件选择16.4传输及线路16.5供电、接地17声、像节目制作17.1适用范围及功能要求17.2系统的组成及技术要求17.3设备配置量及设备选择17.4技术用房及设备布置17.5线路敷设17.6电源及接地17.7对其他专业的要求18呼应信号及公共显示装置18.1一般规定18.2呼应信号的呼叫方式及系统组成18.3呼应信号的设备选择及线路敷设18.4公共显示装置设置原则18.5公共显示装置显示方案的选择18.6公共显示装置的控制18.7公共显示装置的设备选择及线路敷设18.8时钟系统19电话19.1一般规定19.2对市内电话局的中继方式19.3电话站站址选择19.4电话站设备布置19.5会议电话、调度电话19.6电源、接地、照明19.7房屋建筑20通信线路20.1通信线路网络20.2电缆管道线路20.3直埋电缆线路20.4架空电缆20.5室外墙壁电缆20.6沿电力电缆沟敷设的托架电缆20.7架空线路20.8电缆充气维护20.9建筑物室内配线20.10接地保护21有线广播21.1有线广播的设置原则21.2有线广播网21.3设备的选择与设置21.4有线广播控制室21.5线路敷设21.6电源与接地22扩声与同声传译22.1扩声系统的确定22.2扩声系统的技术指标22.3扩声设计与计算22.4扩声设备的选择22.5扩声控制室22.6扬声器的布置与安装22.7传声器布置与声反馈的抑制22.8扩声网络与线路敷设22.9同声传译22.10电源与接地23仪表自控23.1检测与控制仪表23.2仪表的电源与气源23.3仪表盘与仪表室23.4仪表管线敷设23.5空调自动控制23.6锅炉房热工测量与自动控制23.7冷库自动控制23.8给水排水自动控制23.9微型计算机的应用24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24.1一般规定24.2保护等级与保护范围的确定24.3系统设计24.4火灾事故广播24.5火灾探测器的选择与设置24.6消防联动控制24.7火灾应急照明24.8导线选择及线路敷设24.9系统供电24.10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24.11消防专用通信24.12防盗报警24.13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蒸气报警24.14接地25公用建筑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25.1一般规定25.2宾馆、饭店经营管理系统25.3图档馆检索系统25.4商业经营管理系统25.5停车场计费管理系统25.6银行经营管理系统25.7铁路旅客站、航空港售票系统25.8办公自动化系统26建筑物自动化系统26.1一般规定26.2系统的服务功能与网络结构26.3监控总表的编制26.4BA系统硬件及其组态的规定26.5关于BA系统软件的原则规定26.6信号传输与数据通信26.7电源26.8线路敷设26.9监控中心附录A室外线路A.1典型气象区适用地区A.2架空线路污秽分级标准附录B常用设备电气装置B.1鼠笼型电动机降压起动方式的特点B.2交流稳压器类型特点B.3各种整流器的接线系数B.4整流器η,cosφ参考值B.5固定型铅蓄电池容量计算附录C电气照明C.1灯具亮度限制曲线及其使用方法C.2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C.3应急照明的设计规定C.4光源的混光比C.5灯具的分类C.6民用建筑照明负荷需要系数C.7紫外杀菌灯数量的确定C.8体育馆照明的测量方法附录D建筑物防雷D.1全国主要城镇雷暴日数D.2建筑物年计算雷击次数的经验公式D.3建筑物易受雷击部位D.4等电位连接导线的最小截面D.5工频接地与冲击接地电阻的换算附录E接地及安全E.1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E.2澡盆和淋浴盆区域的划分E.3游泳池和涉水池区域的划分附录F共用天线电视系统F.1系统指标分配系数与分贝值的换算公式F.2天线接收信号场强的估算公式F.3接收天线输出端电平值的计算F.4我国广播电视频道的频率配置附录G闭路应用电视G.15级损伤标准评定G.2照度与摄像机选择的关系G.3摄像机镜头焦距的计算公式G.4使用无自动调整灵敏度功能的摄像机时对镜头的要求附录H声、像节目制作H.1《电视中心视频系统和脉冲系统的技术要求》H.2各类节目制作系统设备配置参考指标H.3各类节目制作系统用房面积参考指标H.4对相关专业的设计要求附录K扩声与同声传译部分的有关计算公式附录L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L.1A和R确定探测器a、b的极限曲线L.2房间高度及梁高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L.3按Q确定一只探测器能保护的梁间区域个数附录M建筑物自动化系统M.1BA系统中央软件的功能与技术要求M.2BA系统分站软件的功能与技术要求M.3各类描述短语示例附录p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总则1.0.1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并注意美观,制定本规范。
各类建筑规范中的电梯设置要求

各类建筑规范中的电梯设置要求1.电梯设置层数和使用功能*《住宅设计规范》4.1.6:七层及以上或入口屋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必须设。
注:室外设计地面起计,包括底层商店、空、跃层、中间层。
4.1.7:十二层以上不应少于2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4.1.8:宜每层设站,不设站的层数不宜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宜成组集中,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
4.1.9:侯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梯中最大轿箱深度。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4.1.4: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4.4.6: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0.65 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1.4:一、四层及以上门诊、病房楼应设,且不少于2台,病房楼高度超过24m,应设污物梯;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3.1.6: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挽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防滑措施。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3.1.2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4.2.10: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书库应有提升设备,四层及四层以上提升设备宜不少于两套,六层及六层以上的书库宜另设专用电(货)梯。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4.1.4:四层及四层以上设有阅览室的图书馆宜设乘客电梯或落货两用梯。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3.1.6:五层及五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应设电梯。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3.1.5:查阅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设计为五层和五层以上时就设电梯,超过二层的档案库应设垂直运输设备。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3.1.3: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室应设电梯。
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3.5.3:居住层距入口层地面高度大于20m时,应设电梯。
消防电梯设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1: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一类公共建筑,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建筑,塔式住宅。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JGJ 16-2008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年8月1日1 住宅(小区)电气设计一般规定本章适用于城镇普通及康居住宅的电气设计,住宅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普通住宅套型按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分为一、二、三、四类。
康居住宅分为:基本型(1A)、提高型(2A)、先进型(3A)。
住宅电气设计应与国家同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住宅电气设计一般包括:供配电系统;电力、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与管理系统;家庭智能控制器;线路敷设及防雷、接地等。
负荷等级住宅楼的负荷等级应遵守本规范第3 章表常用用电负荷分级表的规定,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消防电源的供电要求。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调系统的高级住宅、19 层及以上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一级负荷要求设计。
10层至18层的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要求设计。
供配电系统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住宅小区的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2 住宅小区的220/380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是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3 住宅小区供电系统宜留有发展的备用回路。
4 住宅小区内重要的集中负荷宜由变电所设专线供电。
5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采用TT、TN-S、TN-C-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6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
剩余电流动作值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不大于250A 时,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300mA。
关于电梯数量的相关设计规范

关于电梯数量的相关设计规范一、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6.8.1 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2 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公共建筑和12层及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3 建筑物每个服务区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2×4台;电梯不应在转角处贴邻布置;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6.3.2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6.3.2.1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1台。
6.3.2.2 当大于1500m2但不大于4500m2时,应设2台。
6.3.2.3 当大于4500m2时,应设3台。
6.3.2.4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三、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4.1.7(条文解释)电梯设置台数的多少关系到住宅建筑的电梯服务水平和经济效益。
如何确定,目前基本有两种方法:一种按公式计算,另一种按经验确定。
目前北京、上海大都采用后一种方法。
关于电梯计算公式,国外的一般很复杂,有很多未知数需确定,国内从收集的资料来看,各种不同计算公式不下五、六种。
由于研究角度不同,计算所规定的未知数亦不一样,而且不少系数是按经验或实测而定,因此即使按公式计算,也只是一个近似值。
为简化设计,方便选用,北京、上海等地设计院大都根据各自的经验确定基本数据。
如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的资料表明:每台电梯的服务户数为,板式住宅在66~120之间;塔式住宅在56~84户之间,认为每台电梯服务100户是合理的。
上海市的资料表明,在20层以下的高层住宅中,每台750 kg速度为1m/s的客梯可服务60~100户。
最近,北京首规委住宅专家组讨论,认为一台电梯服务60~90户是适宜的。
总结:本项目保障房共161户,25层(含两层裙楼)。
标准层面积389平方米,每层七户,使用两台电梯(其中一台为消防电梯),是满足设计要求的。
民用建筑电梯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梯设计规范电梯是中高层、高层住宅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多少层开始设计电梯是个居住标准的问题,在欧美一些国家,一般规定四层起应设电梯,前苏联、日本及我国台湾省规范规定...民用建筑电梯设计标准1、电梯是中高层、高层住宅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多少层开始设计电梯是个居住标准的问题,各国标准不同。
在欧美一些国家,一般规定四层起应设电梯,前苏联、日本及我国台湾省规范规定六层起应设电梯。
我国1954年《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居住房间在五层以上或最高层的楼板面高出地平线在17公尺以上时,应有电梯设备”。
1987年,《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了七层(含七层)以上应设电梯,但10多年来,全国除北京、上海严格执行规范外,很多城市仍大量地出现七层、八层乃至九层、十层都不设电梯的住宅。
这类住宅在使用上极为不便,特别是对老、弱、残者上楼梯和搬运重物更为困难。
据调查,北京、天津60岁以上的老人,已占该市人口的12%,上海已占18%,有些七八十岁的老人从住进五层、六层住宅后多年从未下过楼。
本次规范修编严格规定七层(含七层)以上必须设置电梯,原因是,其一,从生理学观点来分析,正常人的登高能力是受限制的。
2、电梯设置台数的多少关系到住宅建筑的电梯服务水平和经济效益。
如何确定,目前基本有两种方法:一种按公式计算,另一种按经验确定。
目前北京、上海大都采用后一种方法。
关于电梯计算公式,国外的一般很复杂,有很多未知数需确定,国内从收集的资料来看,各种不同计算公式不下五、六种。
由于研究角度不同,计算所规定的未知数亦不一样,而且不少系数是按经验或实测而定,因此即使按公式计算,也只是一个近似值。
为简化设计,方便选用,北京、上海等地设计院大都根据各自的经验确定基本数据。
如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的资料表明:每台电梯的服务户数为,板式住宅在66~120之间;塔式住宅在56~84户之间,认为每台电梯服务100户是合理的。
上海市的资料表明,在20层以下的高层住宅中,每台750kg速度为1m/s的客梯可服务60~100户。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的电梯部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的电梯部分电器部分中文词条名: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八部分·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10.4.1 本节所规定的内容仅限于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中设置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配电设计。
10.4.2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电源应由专用回路供电,并不得和其他导线敷设于同一电线管或电线槽中。
配电系统的构成,应根据其负荷级别,按照本规范第3章有关原则确定。
各类建筑物电梯的负荷分级见本规范第3章表3.1.2。
表中未详列者可按下列规定确定:一般乘客电梯为二级,重要的为一级;一般载货电梯、医用电梯为三级,重要的为二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一般为三级,重要的为二级。
10.4.3 每台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装设单独的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并设置在机房内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
但该隔离电器和断路器不应切断下述供电电路:(1) 轿厢、机房和滑轮间的照明和通风;(2) 轿顶、底坑的电源插座;(3) 机房和滑轮间内的电源插座;(4) 电梯井道照明;(5) 报警装置。
为此,电梯的工作照明和通风装置以及各处用插座的电源,宜由机房内电源配电箱(柜)单独供电;厅站指层器照明,宜由电梯自身动力电源供电。
10.4.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供电容量,应按它的全部用电负确定,即为拖动电机的电源容量与其他附属用电容量之和。
对于由电动发电机组向直流曳引机供电的直流电梯,其电动机的功率是指拖动发电机的电动机或其他直流电源装置的功率。
单台电梯拖动电机所需的电源容量按公式10.4.4计算:S ≥`SQRT3·U·I·10^(-3)` (10.4.4)式中S——电源容量(KV·A);U——电源电压(V);I——直流电梯为满载上行时的电流(A);交流电梯为满载电流。
当额定电流为50A及以下时,为额定电流的1.25倍;当额定电流大于50A时,为额定电流的1.1倍。
民用建筑中电梯的电气设计

民用建筑中电梯的电气设计电梯电气设计是民用建筑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电梯的运行稳定性和乘客的安全性。
本文将就民用建筑中电梯的电气设计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在进行电梯电气设计之前,需要明确电梯的功能和需求。
根据建筑物的高度、使用人数以及楼层布置等等确定电梯的载荷和速度,再根据这些参数来选择合适的电机和控制系统。
在设计电梯的电气系统时,首先要确定电源的类型和参数。
一般来说,电梯的电源可以使用三相交流电源或者直流电源。
对于小型民用建筑来说,常使用三相交流电源。
此外,还需要确定电源的额定电压和频率,以及对电源的负载要求。
接下来,我们要考虑电梯的运行控制系统。
电梯的运行控制系统一般包括电机控制、楼层选层、门控制等等。
在电机控制方面,可以采用变频器来控制电梯的运行速度,以提高运行的平稳性和节能性。
在楼层选层方面,可以采用按钮和显示屏来实现乘客选择目标楼层的功能。
在门控制方面,可以使用门机来控制电梯门的打开和关闭。
此外,还要考虑到紧急情况下的停止控制和故障检测等功能。
在电气设计中,还要考虑到电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首先,要通过合适的电气保护装置来确保电梯系统的安全,如短路保护、过载保护和漏电保护等。
其次,还要选择合适的电缆和连接器来确保电气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最后,还要对电梯的电气系统进行合理的布线和接地设计,以确保安全性和可靠性。
在进行电气设计时,还要遵守相关的电气安全规范和标准,如国家标准《电梯电气安装规范》等。
此外,还要与相关的电梯制造商和供应商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合作,以确保电梯的电气设计与制造过程的顺利进行。
同时,在设计完成后,还要进行相应的电气测试和验收,以确保电梯的电气系统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
综上所述,民用建筑中电梯的电气设计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过程。
在设计中,需要考虑到电源类型和参数、运行控制系统、安全性和可靠性等方面。
同时,需要遵守相关的电气安全规范和标准,并与相关的供应商进行合作。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电气设计,才能确保电梯的运行安全和乘客的乘坐舒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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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的电梯部分
电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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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八部分·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10.4.1 本节所规定的内容仅限于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中设置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配电设计。
10.4.2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电源应由专用回路供电,并不得和其他导线敷设于同一电线管或电线槽中。
配电系统的构成,应根据其负荷级别,按照本规范第3章有关原则确定。
各类建筑物电梯的负荷分级见本规范第3章表3.1.2。
表中未详列者可按下列规定确定:一般乘客电梯为二级,重要的为一级;一般载货电梯、医用电梯为三级,重要的为二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一般为三级,重要的为二级。
10.4.3 每台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装设单独的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并设置在机房内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
但该隔离电器和断路器不应切断下述供电电路:
(1) 轿厢、机房和滑轮间的照明和通风;
(2) 轿顶、底坑的电源插座;
(3) 机房和滑轮间内的电源插座;
(4) 电梯井道照明;
(5) 报警装置。
为此,电梯的工作照明和通风装置以及各处用插座的电源,宜由机房内电源配电箱(柜)单独供电;厅站指层器照明,宜由电梯自
身动力电源供电。
10.4.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供电容量,应按它的全部用电负确定,即为拖动电机的电源容量与其他附属用电容量之和。
对于由电动发电机组向直流曳引机供电的直流电梯,其电动机的功率是指拖动发电机的电动机或其他直流电源装置的功率。
单台电梯拖动电机所需的电源容量按公式10.4.4计算:S ≥`SQRT3·U·I·10^(-3)` (10.4.4)
式中S——电源容量(KV·A);
U——电源电压(V);
I——直流电梯为满载上行时的电流(A);交流电梯为满载电流。
当额定电流为50A及以下时,为额定电流的1.25倍;当额定电流大于50A时,为额定电流的1.1倍。
当电梯数量为二台及以上时,应考虑同时使用系数,见表10.4.4。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用电容量可为电动机铭牌容量。
10.4.5 电梯电源设备的馈电开关宜采用低压断路器。
低压断路器的额定电流应根据电梯持续负荷电流和拖动电动机的起动电流来确定。
低压断路器的过电流保护装置的负载电流--时间特性应同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设备负载--时间特性相配合。
10.4.6 电梯的控制方式应根据电梯的不同类别,不同的使用场所条件及配置的电梯数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做到操作方便、安全可靠、节约电能、经济技术指标先进。
对于载货电梯和病床电梯可采用简易自动式;乘客电梯可采用集选控制方式,但对电梯台数较多的大型公共建筑宜采用群控运行方式。
有条件时宜使电梯具有节能控制、电源应急控制、灾情(地震、火灾)控制及自动营救控制等功能。
住宅及公寓的电梯禁止使用“无司机”自动工作方式。
10.4.7 高层建筑内的乘客电梯,应符合防灾系统的设置标准,采取相应的应急操作措施:
10.4.7.1 正常电源与防灾系统的电源转换时,消防电梯能及时投入。
10.4.7.2 发现灾情后电梯能迅速依次停落在指定层,轿厢内乘客能迅速疏散。
10.4.7.3 当消防电梯平时兼作普通客梯使用时,应具有火灾时工作程序的转换装置。
对于超高层建筑和级别高的宾馆、大厦等大型公共建筑,在防灾控制中心宜设置显示各部电梯运行状态的模拟盘及电梯自身故障或出现异常状态时的操纵盘。
事故运行操纵盘的内容包括:
(1) 电梯异常的指示器;
(2) 轿厢位置的指示器;
(3) 轿厢起动和停止的指示器、远距离操纵装置;
(4) 停电时运行的指示器和操纵装置;
(5) 地震时运行的指示器和操纵装置;
(6) 火灾时运行的指示器和操纵装置。
10.4.8 高层建筑内的乘客电梯,轿厢内应有应急照明(自容方式),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20MIN。
轿厢内的工作照明灯数不应少于两个,轿厢底面的照度不应小于51X。
10.4.9 井道内应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其具体做法可为:
10.4.9.1 距井道最高点和最低点0.50M以内各装一盏灯,中间每隔一定距离(但不宜超过7M)分设若干盏灯。
10.4.9.2 对于井道周围有足够照明条件的非封闭式井道,井道中可不设照明装置。
轿顶及井道照明电源电压宜为36V。
10.4.10 在轿顶、机房、滑轮间、底坑应装有2P+PE型的电源插座。
电压不同的电源插座,应有明显区别,并不得存在互换的可能和弄错的危险。
10.4.11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高层建筑中,乘客电梯的轿厢内宜设有保安控制室及机房值班室的通讯电话;根据需要亦可设监视摄像机。
10.4.12 在气温较高地区,当机房的自然通风条件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空调或机械通风散热措施。
10.4.13 向电梯供电的电源线路,不应敷设在电梯井道内。
除电梯的专用线路外,其他线路不得沿电梯井道敷设。
在井道内敷设的电缆和电线应是阻燃和耐潮湿的,穿线管槽亦应为阻燃型。
10.4.14 附设在建筑物外侧的电梯,其布线材料和方法以及所用电器器件均应考虑气候条件的影响,并应作好防水处理。
10.4.15 机房、轿厢和井道中电气装置的间接接触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与建筑物的用电设备采用同一接地型式保护,可不另设接地装置。
(2) 整个电梯装置的金属件,应采取等电位连接措施。
(3) 轿厢接地线如利用电缆芯线时不得少于两根,采用铜芯导体每根芯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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