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聚众殴打他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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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三个人打一个人法律规定(3篇)

两三个人打一个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现实生活中,两三个人围攻一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两三个人围攻一人的行为进行界定,并探讨应对策略。

一、两三个人围攻一人的法律界定1. 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两三个人围攻一人的行为可能构成以下几种犯罪:(1)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致人重伤、死亡,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处罚。

聚众斗殴,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犯罪特征两三个人围攻一人的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主体:犯罪主体为两人以上,包括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

(2)犯罪客体:犯罪客体为他人的人身权益。

(3)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围攻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

二、两三个人围攻一人的应对策略1. 预防措施(1)加强法制教育:通过学校、社区等渠道,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2)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大打击力度,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3)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巡逻、监控等手段,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2. 应对措施(1)及时报警:一旦遭遇围攻,应立即拨打110报警,寻求警方帮助。

(2)自卫: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自卫,如使用防身器具等。

(3)录音录像: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为事后维权提供依据。

(4)寻求法律援助:在遭受围攻后,可以寻求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

要严格掌握聚众斗殴行为的定罪标准,防止把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看到一群人在打架或者是一堆人在闹事,我们就会把它们叫做聚众斗殴。

为了保障社会秩序,我国法律对聚众斗殴是否会构成犯罪也有一定的规定。

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最高人民法院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院检察院“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为依法惩治聚众斗殴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对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聚众斗殴罪的认定(一)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

要严格掌握聚众斗殴行为的定罪标准,防止把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二)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要与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罪区别开来。

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规模不大,危害不严重的,不宜以聚众斗殴罪处理,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

(三)“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

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的纠集行为。

“三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

(四)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对达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对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众行为的,也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如果没有聚众行为的,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论处。

▲二、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认定(一)聚众斗殴案件审理中要注意查明首要分子。

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

对于被纠集者又纠集他人的二次纠集行为人是否认定为首要分子,视情节而定。

刑法292条解释

刑法292条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聚众斗殴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共分两款。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聚众斗殴犯罪及处刑的规定。

“聚众斗殴”,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进行打架斗殴。

这种斗殴通常是不法团伙之间大规模地打群架,往往有一定的准备,带有匕首、棍棒等凶器,极易造成一方或者双方人身伤亡,甚至造成周围无辜群众的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本款根据犯罪情节轻重,规定了两档处刑:1.一般性的聚众斗殴犯罪,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有本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多次聚众斗殴的”,一般是指聚众斗殴三次或者三次以上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主要是指流氓团伙大规模打群架,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在人群聚集的场所中或者车辆、行人频繁通行的道路上聚众斗殴,造成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主要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棍棒、刀具以及各种枪支武器进行斗殴的。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应当如何处刑的规定。

这里规定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聚众斗殴,将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或者周围群众打死或者打成重伤。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是指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刑;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刑。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一、引言在社会生活中,聚众斗殴行为往往会给社会安定和个人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司法机关对聚众斗殴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本文将对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进行探讨和分析。

二、聚众斗殴罪的定义聚众斗殴是指在公共场所或其他场所,由三人以上参与的、使用暴力手段进行群体斗殴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社会秩序,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

三、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

主体聚众斗殴罪的主体为多人参与斗殴的各方人员,包括施暴者和被害人。

客体聚众斗殴罪的客体指的是斗殴过程中受到攻击的人身权益或财物。

这包括被打者的人身健康、自由、尊严及其财物安全。

行为聚众斗殴罪的行为是指参与斗殴的人员使用暴力手段对他人进行攻击,包括推搡、打击、踢踹等。

结果聚众斗殴罪的结果通常是导致被害人受伤,或者造成财物的损失。

四、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在聚众斗殴罪中,构成要件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

通常情况下,主体和客体是相对明确的,行为和结果是相互关联的。

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主体和客体的要求,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行为,而行为的实施又会导致一定的结果。

五、聚众斗殴罪的法律后果被判定为犯有聚众斗殴罪的参与者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按照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的罪责相对较重,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7年以下的刑罚,并可以并处罚金。

此外,聚众斗殴还可能引发其他的法律问题,比如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等。

六、司法解释的作用司法解释在聚众斗殴罪的定罪与量刑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解释具体规定了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罪,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司法解释的制定也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保证了判决的公正性和统一性。

七、司法解释的适用司法解释在适用聚众斗殴罪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

法官应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参与人数、斗殴手段的严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来进行定罪与量刑的决策。

2006.9.5上海高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2006.9.5上海高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为依法惩治聚众斗殴犯罪,准确界定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加重处罚的条件和转化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要件,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践,现对本市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提出如下意见:一、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犯罪是指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寻求刺激或者其他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不法动机,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打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指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

“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

在幕后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在聚众及准备斗殴中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参加斗殴,均应分别认定为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

对于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对于积极参加者,应按照其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

尾随、被胁迫参与斗殴,且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作用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本罪。

(三)“聚众”的认定本罪中的“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3人或3人以上的行为。

“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纠集行为;既包括在首要分子策划下,明示的纠集行为,也包括首要分子对他人的纠集行为不阻止的默认行为。

“3人或3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

聚众斗殴罪可以由单方构成。

如甲方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等不法动机而纠集3人或3人以上与出于相同动机的乙方进行斗殴,乙方人数即使不满3人,对甲方亦可以聚众斗殴罪认定。

鉴于乙方不足3人,不符合“聚众”要件,不应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

(四)“斗殴”的认定本罪中的“斗殴”,一般是指双方出于不法动机而相互进行攻击、厮打等加害对方身体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在司法解释

聚众斗殴罪在司法解释

聚众斗殴罪在司法解释文章标题:聚众斗殴罪在司法实务中疑难及策略一、聚众斗殴罪与非罪的界限这方面应注意三个问题。

(1)聚众斗殴罪是一种行为犯,即行为人一旦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就构成犯罪,现行刑法虽然没有把“情节”作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绝不是说只要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就一律构成了犯罪。

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这完全符合刑法第15条规定的精神。

因此,司法实践中将社会危害性轻的斗殴行为改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做法是适当的。

例如在某荒僻地带偶尔小规模的聚众斗殴,以及在校学生中间发生了帮派性的相互斗殴,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就不宜以犯罪处理。

(2)要严格区分聚众斗殴与一般群殴事件的界限。

聚众斗殴是聚众性犯罪,要求有组织、策划、指挥者,且参加者之间有犯意的联络,对斗殴的后果有概括性的故意;一般的群殴事件虽然有多人参与,但参加者之间没有犯意联络,各人行为基本针对固定的对象实施,相互间没有协调配合,对此类事件要严格掌握法律界限,不能以聚众斗殴罪论处。

(3)根据我国刑法第292条的规定,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那些一般的参加者,则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这一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在当前“严打”斗争阶段,一些司法机关对参与聚众斗殴者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的做法,是违背聚众斗殴罪的立法本意的。

实际上越是开展“严打”斗争,也就越要严格执法。

二、聚众斗殴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互殴的区别聚众斗殴罪客观方面常常表现为不法集团或者团伙之间出于报复、争霸一方等动机,成帮结伙地打群架、互相斗殴的行为。

而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互殴、是指居民之间、村民之间、渔民之间因为相邻纠纷,或者因为水利、山林、宅基地等民事范围内的纠纷而引起当事人双方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

下面笔者介绍一则案例来进行分析其区别。

渔民甲与渔民乙所驾驶的两条船,在渔民乙所属的城镇的一船闸相遇,因乙驾船操作不当在调头时撞到渔民甲所驾船的船舱部位,甲随即跳到乙的船上进行殴打,因其他船民相劝而罢手,乙将船停泊靠岸回到家中。

一人与对方多人约斗能否构成聚众斗殴罪

一人与对方多人约斗能否构成聚众斗殴罪

一人与对方多人约斗能否构成聚众斗殴罪一人与对方多人约斗所涉及的问题,主要与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相关。

在我国刑法中,聚众斗殴罪是属于侵犯人身罪中的一种,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在公共场所,或者在他人住所或者其它场所,有人数较多的聚集,并相互斗殴,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的”。

因此,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探讨一人与对方多人约斗是否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的是,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是必须满足的,即行为人必须是在公共场所或他人住所或其它场所,有一定的人数聚集,并相互斗殴。

如果一人与对方多人约斗并没有满足上述要件,则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那么,如果一人和对方多人在私人场所进行约斗,则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如果一人和对方多人在公共场所进行打架,则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罪。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约斗的目的和情节对构成聚众斗殴罪也有一定的影响。

比如,如果一人与对方多人之间只是出于玩笑或娱乐目的,没有导致一定的危害或者伤害行为,则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但如果一人和对方多人之间是为了解决某些纠纷而进行打斗,则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能性会大一些。

再次,我们还需要分析一人与对方多人之间的斗殴行为是否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故意伤害罪等犯罪。

如果一人与对方多人之间的斗殴行为只是言语上的冲突或者轻微的肢体碰撞,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故意伤害罪,则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与此相反,如果一人与对方多人之间的斗殴行为已经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故意伤害罪,那么就构成了聚众斗殴罪。

最后,我们需要提醒的是,在约斗时一定要谨慎,避免造成人身伤害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同时,如果由于一人与对方多人之间的斗殴行为导致了人身伤害或者其他的不良后果,就有可能会引发法律上的责任。

因此,我们应该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理性处理各种纠纷,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综上所述,一人与对方多人约斗是否能构成聚众斗殴罪,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

在进行约斗时,合理控制自身的情绪,避免与他人发生暴力冲突,才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法386条规定

刑法386条规定

刑法38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6条规定【原文】聚众斗殴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解释】本条规定是针对聚众斗殴行为而制定的刑法规定。

斗殴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地方,两个以上的人相互争斗、打斗以及使用暴力进行冲突的行为。

聚众斗殴是指有三人以上的人参与斗殴行为。

本条规定的斗殴行为必须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地方,而不包括私人住宅内的斗殴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从事聚众斗殴的行为的主体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这些刑罚的选择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有期徒刑是指判处刑罚人在监狱中执行的刑罚,拘役是指判处刑罚人在看守所中执行的刑罚,管制是指剥夺判处刑罚人乘坐交通工具、住宿旅馆等自由的刑罚,罚金是指判处刑罚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刑罚。

本条规定的聚众斗殴行为必须是“聚众”才能构成违法行为,也就是说有三人以上的参与。

因此,两人之间的打斗行为不属于本条规定所指的聚众斗殴。

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斗殴行为的场所必须是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地方,这是为了区别出私人住宅内的斗殴行为。

也就是说,在家庭内部发生的斗殴行为不属于本条规定所指的聚众斗殴。

这个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个人安全,防止群体治安事件的发生。

斗殴行为属于违法的暴力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扰乱社会秩序。

如果没有相应的刑罚规制,斗殴行为可能会进一步恶化,给社会治安带来更大的威胁。

正因为斗殴行为的威胁性和社会危害性,刑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划定了相应的刑罚。

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震慑作用,使得斗殴行为的数量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

同时,通过刑罚的执行,对斗殴行为的施行者进行惩罚,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和个人安全。

总的来说,刑法第386条规定的聚众斗殴行为的刑罚,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刑罚制度,对斗殴行为进行惩戒,起到了防止斗殴行为的发生和控制的作用。

同时,也提醒人们不要私自参与斗殴行为,以维护自身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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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聚众殴打他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案情简介】
喻某、窦某、章某与酆某、史某等人有矛盾,双方经常见面就打架斗殴。

2014年9月12日,喻某、窦某、章某纠集8人去网吧寻找酆某,发现酆某后,对其拳打脚踢,喻某掏出匕首对酆某腹部捅去,造成酆某受伤。

案发后,上述肇事人员被拘留。

【律师点评】
实践中,对喻某等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产生了分歧。

聚众斗殴,是指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是一种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双方的合意行为,具有对偶性。

但对于单方具有聚众斗殴故意的行为是否也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知名深圳刑事律师马成律师认为,单方具有聚众斗殴故意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理由如下:首先,从聚众斗殴罪的客体来看,聚众斗殴罪从原来的流氓罪中分离出来,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主要是指具有社会公共秩序性质和特征的管理秩序,不仅仅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

如果只是一方有斗殴故意,另一方没有,且针对特定的人,即使发生在公共场所,但主要侵犯的还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非社会管理秩序,只能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行为;如果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虽然也是侵犯社会管理秩序,但对方并无斗殴故意,应认定为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行为,而非聚众斗殴行为。

其次, 从主、客观方面来看,单方具有聚众斗殴故意的行为也不
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的主观方面要求具有聚众并互相殴打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也要求具有聚众行为且双方互相厮打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往往表现为不法集团或者团伙之间出于报复、争霸一方等动机,成帮结伙地打群架、互相殴斗的行为。

再次, 从聚众斗殴的字面意思来理解,对于聚众斗殴的“聚众”意思理解应无争议,一般是在三人以上,但如一方纠集三人以上,另一方不到三人的实践中也可以认定为聚众行为,对此理论界和实践中也已达成共识。

“斗殴”中的“斗”,新华字典的解释为“对打”,“殴”是“打人”,可见“斗殴”是指互相厮打,双方都是出于主动,都具有加害行为,而并非一方的主动加害,另一方被动的挨打和反抗。

所以刑法意义上的聚众斗殴行为不应包括单方具有聚众斗殴故意的行为。

最后,认定单方具有聚众斗殴故意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也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因为双方都具有加害对方故意的斗殴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仅有一方具有加害对方故意的殴打行为,所以在同样伤害结果下,聚众斗殴罪的处刑要比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重。

结合本案,酆某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不属于聚众斗殴的一方,其没有实施聚众的行为,也没有实施互相殴斗的行为,因此喻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应根据酆某伤情以故意伤害罪定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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