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聚众斗殴行为也可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一、引言在社会生活中,聚众斗殴行为往往会给社会安定和个人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司法机关对聚众斗殴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本文将对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进行探讨和分析。
二、聚众斗殴罪的定义聚众斗殴是指在公共场所或其他场所,由三人以上参与的、使用暴力手段进行群体斗殴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社会秩序,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
三、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
主体聚众斗殴罪的主体为多人参与斗殴的各方人员,包括施暴者和被害人。
客体聚众斗殴罪的客体指的是斗殴过程中受到攻击的人身权益或财物。
这包括被打者的人身健康、自由、尊严及其财物安全。
行为聚众斗殴罪的行为是指参与斗殴的人员使用暴力手段对他人进行攻击,包括推搡、打击、踢踹等。
结果聚众斗殴罪的结果通常是导致被害人受伤,或者造成财物的损失。
四、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在聚众斗殴罪中,构成要件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
通常情况下,主体和客体是相对明确的,行为和结果是相互关联的。
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主体和客体的要求,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行为,而行为的实施又会导致一定的结果。
五、聚众斗殴罪的法律后果被判定为犯有聚众斗殴罪的参与者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按照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的罪责相对较重,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7年以下的刑罚,并可以并处罚金。
此外,聚众斗殴还可能引发其他的法律问题,比如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等。
六、司法解释的作用司法解释在聚众斗殴罪的定罪与量刑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解释具体规定了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罪,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司法解释的制定也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保证了判决的公正性和统一性。
七、司法解释的适用司法解释在适用聚众斗殴罪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
法官应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参与人数、斗殴手段的严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来进行定罪与量刑的决策。
聚众斗殴罪在司法解释

聚众斗殴罪在司法解释文章标题:聚众斗殴罪在司法实务中疑难及策略一、聚众斗殴罪与非罪的界限这方面应注意三个问题。
(1)聚众斗殴罪是一种行为犯,即行为人一旦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就构成犯罪,现行刑法虽然没有把“情节”作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绝不是说只要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就一律构成了犯罪。
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这完全符合刑法第15条规定的精神。
因此,司法实践中将社会危害性轻的斗殴行为改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做法是适当的。
例如在某荒僻地带偶尔小规模的聚众斗殴,以及在校学生中间发生了帮派性的相互斗殴,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就不宜以犯罪处理。
(2)要严格区分聚众斗殴与一般群殴事件的界限。
聚众斗殴是聚众性犯罪,要求有组织、策划、指挥者,且参加者之间有犯意的联络,对斗殴的后果有概括性的故意;一般的群殴事件虽然有多人参与,但参加者之间没有犯意联络,各人行为基本针对固定的对象实施,相互间没有协调配合,对此类事件要严格掌握法律界限,不能以聚众斗殴罪论处。
(3)根据我国刑法第292条的规定,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那些一般的参加者,则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这一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在当前“严打”斗争阶段,一些司法机关对参与聚众斗殴者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的做法,是违背聚众斗殴罪的立法本意的。
实际上越是开展“严打”斗争,也就越要严格执法。
二、聚众斗殴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互殴的区别聚众斗殴罪客观方面常常表现为不法集团或者团伙之间出于报复、争霸一方等动机,成帮结伙地打群架、互相斗殴的行为。
而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互殴、是指居民之间、村民之间、渔民之间因为相邻纠纷,或者因为水利、山林、宅基地等民事范围内的纠纷而引起当事人双方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
下面笔者介绍一则案例来进行分析其区别。
渔民甲与渔民乙所驾驶的两条船,在渔民乙所属的城镇的一船闸相遇,因乙驾船操作不当在调头时撞到渔民甲所驾船的船舱部位,甲随即跳到乙的船上进行殴打,因其他船民相劝而罢手,乙将船停泊靠岸回到家中。
打架斗殴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打架斗殴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
在我国,打架斗殴行为是受到法律制裁的,其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本文将详细阐述打架斗殴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打架斗殴行为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具体处罚标准如下:(1)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2)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处十五日以上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行政拘留打架斗殴行为严重者,可能被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具体视情节而定。
二、刑事责任1.故意伤害罪如果打架斗殴行为导致他人受伤,且达到轻伤以上程度,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如下:(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聚众斗殴罪如果打架斗殴行为涉及多人,可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的刑事责任如下:(1)聚众斗殴,情节较轻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聚众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打架斗殴行为导致他人受伤、财产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打架斗殴行为给他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020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2020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如果当事人到公安局报案之后,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的话会给当事人一个《不予立案》,在通知书上公安机关会对不予立案的原因作说明。
如果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服,携带《不予立案通知书》到上一级的公安机关去申请复议。
那么你知道不予立案复议要怎么写吗? 第一为大家了一些20xx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欢迎参阅。
申请人:邵x伟,男,20XX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洗耳办事处许寨村8组,系邵x良之父。
被申请人:汝州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x 职务:局长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汝州市公安局做出的汝公刑不立字【20XX】000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请求依法以聚众斗殴罪对杨x豪等人 ___。
事实和理由20XX 年3月20日,汝州市公安局作出了汝公刑不立字【20XX】000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其主要理由是认为,邵x伟控告内容无犯罪事实发生而决定不予立案。
我认为杨x豪等人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已造成了邵x良死亡、李x辉重伤的严重后果。
有充分的犯罪事实,而且参照 ___报刊登的《单方聚众斗殴行为也可认定为聚众斗殴罪》的案例,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组织者杨x豪、李x辉、田x普三人的责任。
汝州市公安局不予立案明显是在徇私枉法,甚至收取了对方的好处,私放了罪犯,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对本案予以立案。
20XX 年3月16日晚,被控告人王x印(已另案处理)到汝州市丹阳路“醉美美发厅”找其女朋友期间,该美发厅员工栗x男(系杨x 豪前女友)借用王x印的手机给杨x豪打电话,挂断后杨x豪又按此号码打过去,王x印接听后与杨x豪、李x辉在通话中发生语言冲突,互相辱骂,双方约定在汝州市体育场见面打架。
后杨x豪、李x辉、邵x冲(又名邵x良)、田x普等四人开车到体育场,途中李x 辉还电话约了其他人。
对方王x印也分别打电话约人,又叫了美发厅的员工马x东、陈x飞、茹x楠等人到体育场聚众斗殴。
邵x 冲、李x辉与王x印见面后,王x印二话不说持刀将邵x良杀害、将李x辉刺成重伤。
聚众斗殴中的相关认定

聚众斗殴中的相关认定作者简介:赵天福,男,广西天等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2011级硕士研究生。
摘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经济发展引发了不少的犯罪案件。
其中,聚众斗殴案件最为突出,实践中对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时常出现争议。
笔者提炼了其中几个问题展开探讨。
关键词:聚众斗殴;认定;量刑;社会一、首要分子的认定刑法第97条规定:“首要分子,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①据该条规定,在聚众斗殴犯罪中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均属于聚众斗殴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一般认为,首要分子可以是实施聚众斗殴的起意、纠集、组织等行为,也可以是仅仅实施其中行为之一,并非要求组织、策划、指挥三者同时兼备。
行为人是否实际参与斗殴,不影响首要分子认定,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纠集他人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纠集有关人员参加聚众斗殴的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或教唆行为之一的,就应认定为首要分子。
二、聚众斗殴罪的构成是否要求对合性聚众斗殴罪是否是对合性犯罪,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肯定说认为聚众斗殴指“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三人以上的相互施加暴力攻击人身的行为,即各方都聚集三人以上且具有殴打对方的故意,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②否定说则认为,“只被告人一方人数为三人以上进行斗殴方符合‘聚众’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聚众斗殴罪的构成,不要求双方均聚集三人以上且有斗殴的故意,只要一方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并实施了聚众斗殴行为即可成立聚众斗殴罪。
笔者同意否定说,第一、从犯罪构成的理论看,符合犯罪构成四要素(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的行为,可评价为犯罪行为,除此之外,任何要素都不能纳入犯罪构成要件范围,这是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
据此,行为人有聚众斗殴的故意,且实施了聚众斗殴的,即可成立聚众斗殴罪。
至于对方是否具有聚众斗殴的故意,是否实施了聚众斗殴行为,是评价对方行为性质的根据,与本方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没有任何联系。
浅析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别

浅析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别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取消1979年刑法流氓罪后规定的两个新罪名。
由于两罪具有同源于流氓罪的历史渊源,实践中两罪很容易混淆。
笔者试从犯罪侵犯的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等对两罪加以区分。
一、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概念解释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并不仅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造成其他后果的等;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造成恶劣影响,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寻衅滋事罪在主观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寻衅滋事罪犯罪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侵犯是社会公共秩序,但不一定发生在社会公共场所。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如某甲,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并纠集一帮“志同道合”者组成一帮,在乡里为非作歹,多次被公安机关拘留。
聚众斗殴罪若干适用问题探讨

聚众斗殴罪若干适用问题探讨[摘要]聚众斗殴罪是从原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罪名。
该类犯罪属于聚众性犯罪,参与人员多,犯罪情况复杂,而立法上对其规定又较为抽象和原则,因而易在实践中产生争议。
2006年9月5日上海市公、检、法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处理该罪作了具体的规定,但笔者认为在对该罪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聚众斗殴罪;适用一、关于聚众斗殴罪的定义及表现形式聚众斗殴犯罪是指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寻求刺激或者其他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不法动机,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打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因此,聚众斗殴行为由聚众与斗殴两个独立行为结合而成,其构成较为复杂。
从其形成看,“聚众”与“斗殴”存在时间上与逻辑上的先后顺序,“聚众”行为在前,“斗殴”行为在后;“聚众”目的为“斗殴”,“斗殴”必须具备“聚众”,否则不构成本罪。
传统的刑法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必须具有对偶性,即斗殴双方必须各自纠集多人互相殴斗方可构成,强调聚众行为的双方性。
[1]《刑法学》指出:“聚众斗殴是指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三人以上的互相施加暴力攻击人身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实务全书》认为:“聚众斗殴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和斗殴。
聚众一般指纠集多人或结成帮伙,斗殴是互相殴斗、打群架,二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能构成本罪”。
《中国刑法教程》和《刑法罪名解释》中将聚众斗殴罪定义为:“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的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
上述权威著作的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必须由双方聚众斗殴才可构成。
但是近年来这种观点被逐渐改变。
上海市《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指出:“聚众斗殴罪可以由单方构成。
如甲方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等不法动机而纠集3人或3人以上与出于相同动机的乙方进行斗殴,乙方人数即使不满3人,对甲方亦可以聚众斗殴罪认定。
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

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
聚众斗殴是指三人以上在公共场所或者他人住所聚众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属于寻衅滋事罪,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首先,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人数标准和行为标准两个方面。
就人数标准而言,我国法律规定三人以上构成聚众,因此,当三人以上的人员在公共场所或他人住所实施殴打行为时,就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罪。
而在行为标准方面,聚众斗殴的行为应当是公然的、有组织的殴打他人,且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
只有当人数和行为同时符合上述标准时,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其次,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社会危害性标准。
在立案时,司法机关需要综合考虑斗殴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程度。
如果聚众斗殴行为给社会带来了较大的危害,例如引发了严重的社会恐慌、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或者导致他人受伤甚至死亡,那么这样的聚众斗殴行为就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符合立案标准。
最后,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证据标准。
在立案过程中,司法机关需要充分收集、固定和审查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
只有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被告人的聚众斗殴行为,才能依法立案并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和起诉工作。
总的来说,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标准,需要综合考虑人数标准、行为标准、社会危害性标准和证据标准。
只有当这些标准都得到满足时,才能依法对聚众斗殴行为进行立案和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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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2010年/1月/21日/第006版
案例指导
单方聚众斗殴行为也可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天津二中院判决何赛等聚众斗殴案
案例编写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李正文
裁判要旨
单方有斗殴的故意,并纠集三人以上,实施针对他人的斗殴行为,即使对方没有斗殴的故意,对有斗殴故意的单方仍可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案情
2007年10月11日凌晨2时许,何赛因怀疑王更强偷其手机,酒后回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公寓A楼502宿舍后,纠集郑长征、徐秋石,除了使用臂力器、木棍等凶器殴打王更强外,还用拳头殴打王更强,又将王更强从上铺的床上拖下,继续持臂力器、木棍、鞋底对王更强实施殴打或拳打脚踢,后逼迫、威胁王更强承认偷了手机并书写字据。
在王更强不愿书写字据,且不堪殴打趁机跑出宿舍后,何赛、郑长征随即进行追堵。
郑长征沿楼道向西紧追不舍王更强到四楼,何赛亦随即跑下四楼并堵住东侧楼梯口。
王更强遂跑向四楼西侧阳台,试图翻越阳台躲避,后不慎坠楼身亡。
被告人何赛、郑长征、徐秋石遂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郑长征于2008年12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何赛、徐秋石在各自亲属陪同下分别于2008年1月16日、3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医学鉴定,王更强系因高坠所致颅脑损伤死亡。
公诉机关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提请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裁判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被告人何赛为泄愤报复,纠集被告人郑长征、徐秋石,聚众持械和以拳脚方式在公寓内殴打被害人,其中被告人何赛在聚众斗殴中是犯意挑起者,系首要分子;被告人郑长征和徐秋石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故被告人何赛、郑长征、徐秋石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
二、三被告人虽为聚众的单方,但其客观上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为泄愤报复而聚众斗殴的故意,其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还破坏了公共秩序,应以聚众斗殴罪予以定性。
三、三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的暴力殴打、威逼等行为以及被告人何赛、郑长征随即实施的追堵被害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翻越阳台、不慎坠楼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在量刑时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考量。
四、被告人何赛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秋石虽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否认参与殴打被害人的事实,故被告人徐秋石虽能主动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其具备自首情节。
鉴于三被告人的亲属自愿协助三被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予以了赔偿,三被告人亦均系初次犯罪,故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被告人郑长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被告人徐秋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犯罪工具黑色臂力器一根,依法没收。
一审宣判后,何赛以事实不符、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郑长征以其不是主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徐秋石以自己未殴打被害人为由提出上诉。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该院认为:一、上诉人何赛无视国家法律,纠集上诉人郑长征、徐秋石,聚众持械和以拳脚方式在务工人员居住的天河公寓内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关于上诉人何赛的上诉意见,经审查,何赛因怀疑王更强偷其手机,酒后纠集郑长征、徐秋石,在天河公寓宿舍内使用臂力器、木棍、鞋底和以拳脚方式殴打王更强,后逼迫、威胁王更强承认偷其手机并书写字据。
在王更强不愿书写字据,且不堪殴打趁机跑出宿舍后,何赛、郑长征随即进行追堵。
王更强试图翻越阳台躲避,后不慎坠楼身亡。
何赛在聚众斗殴中是犯意挑起者,且积极参与殴打、追堵被害人,系首要分子,原审法院依照上诉人何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了其自首、初犯、亲属协助赔偿等情节,依法对其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何赛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三、关于上诉人郑长征的上诉意见,经审查,郑长征持械殴打王更强,并在王更强跑出宿舍后进行追堵,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持械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量刑在法定幅度内,其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四、关于上诉人徐秋石的上诉意见,经审查,徐秋石积极参见聚众斗殴,持械和以拳脚方式殴打王更强的事实,有证人吴志刚、何召来的证言以及何赛、郑长征的供述可以证实,其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2009年6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号:(2009)津开刑初字第29号;(2009)津二中刑终字第2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