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方面比较与研究【苏州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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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行为方式的思考

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行为方式的思考
收稿 日期: 0 10 — 6 2 1- 2 1 作者简 介: 焦勇 (9 4 ) 女 , 18 一 ,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刑法和经济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5 2—
企业 与法

勇 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行为方式的思考
第1 O卷 第 1期
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 , 其具有 的最显著的特征是秘密性 。 一旦被他人非法获取 , 其所具有的秘密性就会丧


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所 谓 非法 获取 商业 秘 密 的行 为 , 是指 行 为人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取 盗 窃 、 诱 、 采 利 胁迫 或 者 其他 不 正 当手 段 获取权 利 人 的商业 秘密 的 行 为。 以非法 手段 获取 他 人的 商业 秘密 , 是司法 实 践 中最常 见 的侵犯 商 业秘 密 的行 为 。不过 有 学者认 为 , 单纯 非 法获 取商 业秘 密 的行 为 , 权 利人 而言 通 常不会 有 现 实的危 害 , 对 非 法 获取 商业 秘 密者 一般 在 不法 取 得后 又 实施 了非法 披 露 、 使用 或 者允 许他 人 使 用 的行 为 , 会 受 到刑 才
卜 海 市 经 济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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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卷 第 1期 2 1 0 0 2年 1月
V 11 o1 J n 0 2 o.0 N . a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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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关于商业秘密权利的特点【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关于商业秘密权利的特点【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关于商业秘密权利的特点【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作者:邱戈龙、谢富裕为了正确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规范,2020年9月1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商业秘密具体内容及构成侵权细节。

司法上我们也要明确商业秘密权首先是一种法定权利,具备法定权利的基础特征。

商业秘密权利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其在权利性质方面具有鲜明个性特点: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商业秘密排他效力的相对性法律上的权利,均经由法律创设,法律赋予某事物什么样的权利,它便享有什么样的权能,它应当享有它法律设计的全部保护。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法律上对商业秘密信息的认定包含了:1.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

2.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

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商业秘密是通过权利人自己保护的方式而存在的权利,权利人并不具有排他的独占权。

基于这样的制度设计,相同的商业秘密信息可以被不同的主体所创造和保护,不同的主体可以对相同的信息分别享有商业秘密权利。

只要这些同样的信息中包含了持有人独立的劳动付出或者经过持有人合法继承获得,并由持有人采取了适当的保护措施,不同的持有人便可能对这些同样的信息独自享有商业秘密权,这些不同主体的商业秘密权之间彼此不具有对抗效力,处于各享权利,同时并存的状态。

因此而衍生了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特有的“反向工程”、“独立研发”等不侵权抗辩事由。

二、权利灭失的绝对性信息的秘密状态是信息成为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商业秘密权利以商业秘密信息的有效存在为载体和前提,即权利的存在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为依托。

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问题研究

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问题研究

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问题研究[摘要]我国刑法在1997年第一次确立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为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现行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有关规定已经无法满足日趋复杂的现实需要。

尤其是在一些重要方面由于法律规定本身的不足,在刑法理论和实务界都存在较大程度的争议。

文章拟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和主观罪过形式两方面入手,研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商业秘密;客体;主观方面完善一、我国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另外,该条第2款还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在刑法理论上把《刑法》第219条第1款称为“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将第2款称为“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罪”亦即“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研究犯罪客体即刑法所规定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刑法理论上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把犯罪客体分为三类:一般客体即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它体现了所有犯罪的共性;同类客体即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直接客体即某一种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作为具体罪名所研究的一般主要是直接客体,因此,本文所探讨的就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直接客体。

(一)理论争议关于本罪的直接客体,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概括起来主要有复杂客体和简单客体之分。

侵犯商业秘密罪疑难问题探析

侵犯商业秘密罪疑难问题探析
【 收稿 日期 : 2 0 1 2 - 1 2 — 2 0
犯宁笔者认 为, 单从刑法条文而言并不 能 许可使 用费 。 有 学者则主张“ 损失 ” 应包 将本罪认 定为结果犯。 因为从法条上可以 括以下 几项 内容 : 。 ( 1 ) 因侵犯商业 秘密行 看出, 重大 损失 的适 用范围仅仅是 第 为导致的原有资产的丧失 , 包括行为人 非
济利益 ,其 受到侵害往往会给权 利人带 行理解 , 可知对于第二人直接侵犯 商业秘 先明确以下几点 : ( 1 )权利人 的损失是实 来巨大损失 , 同时也会 造成商业竞争 、 市 密的行为都必须达 到。 重大损失 ” 的程度 际损 失 , 包括 直接损失和 间接损失 ( 如商 场秩序 的混乱 , 危 害社 会整体利益 , 因而 才成为刑法所规制的对象 , 第三人 的间接 业秘密权利人的合理预期收入) 。 ( 2 ) 权利 成为刑法的保护对象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也应该 要达到 “ 重大损 人的损失应当限于物质损失 , 因为商业秘 根据我国现行 《 刑法》 第2 1 9 条 的规 失” 的程度。
也存在 一定 困难 。明确侵 犯商 业秘 密罪

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 , 具有不易被人掌

关于“ 重大损失” 的认 定
握的特性 , 不易确定损失涵盖的范围 , 从
而影响定罪量刑 ,造成司法适用的困难。

构成要 件的 内涵和 外延 ,并就 重大损失
的认 定 以及计算 方法 ,非 法获取行 为是
要 从事法学研 究。
定“ 以侵 犯商业秘密罪论” , 并未成为第一 犯商业秘 密行为而合理 支付的 非正常支
款“ 重大损失 ” 的适用对象 。但是 , 从法理 出费用。 ” 【 2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6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自2011年发布以来,对统一全省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提高审判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型智力成果不断涌现,商业模式不断更新,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愈加隐蔽、复杂,侵权更加难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先后于2017年、2019年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于2020年发布施行。

为正确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进一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结合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修订本指南。

第一部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概述1.1基本情况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主要分为侵犯经营信息纠纷、侵犯技术信息纠纷及侵犯其他商业信息纠纷。

引发诉讼的原因一般是行为人不正当地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例如,企业员工跳槽至其他企业,员工自己或近亲属另行设立企业并泄露、使用原企业商业秘密;因合同关系知悉相对人商业秘密后,违反保密条款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等。

诉讼中,原告的诉讼主张一般包括请求确认其主张的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

被告抗辩的理由一般包括原告主张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原告无权就该商业秘密主张权利、被告未实施侵权行为、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缺乏依据等。

1.2审理思路概述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一般遵循逐段审理的思路:第一步:在原告明确其主张的商业秘密内容的前提下,审查和认定原告是否有权就该内容主张权利、该内容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以及被告的抗辩理由;第二步:在商业秘密成立且原告有权主张权利的前提下,审查和认定侵权是否成立,以及被告不侵权的抗辩理由;第三步:在被告侵权成立的情况下,审查和认定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论刑法中的“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论刑法中的“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论刑法中的“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一、刑法中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也是刑法的保护对象,本罪成立的前提就是商业秘密的存在。

因此,如何认定“商业秘密”就成为准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关键问题之一。

《刑法》第219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这一规定与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相同。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8年修订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护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以上三者,即新颖性和秘密性、价值性和实用性以及保密性。

(一)刑民分野中的“商业秘密”虽说《刑法》沿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的概念,但应该认为,这是出于法制统一性的考虑,虽然“商业秘密”在法律上的内涵是相同的,但刑法中的商业秘密和经济法中的商业秘密的外延是有差别的,基于刑法谦抑性的考虑,应对刑法中商业秘密的外延做严格解释。

同时,关于民事权益的法制应树立促进、保护、救济和惩戒的递进式目的实现顺序,促进、保护和救济目的应优于惩戒目的,只有在实现前目的有碍的情况下才允许后目的的实现,后目的的实现是为了给前目的的实现消除障碍,提供保障,刑罚所能带来的效果存在于惩戒目的的实现中,与同样存在于惩戒目的实现中的惩罚性赔偿和行政处罚相比,刑罚少了救济和效率的价值,具有更纯粹的惩戒意义,而效率和救济这些更具经济意义的价值可能更适应市场经济解决纠纷的要求,因此,刑罚应具有最后性和保留性。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待立法完善的探析


要严格。Ii郑成思先生指出:在商业秘密领域, El  ̄ l “ 合格的受保
护信息并. ‘ ) 实用性 ’ 己 要求 , T IS协议明文规定的。” 足 RP 这种 不宜将过失侵犯商业秘 密的行 为规定 为犯罪 。正如论者所说 : 严格的规定 , 十分不 利于我 国仍处于发展 阶段 的市场经济 , 对 “ 商业秘密 的刑法保护只是商业秘 密法律保护 中的一部分 , 并 商业秘密 的保t, r 限定得过于狭窄 ,必 然在一定程度 卜 放纵对 且只是起 补充强制作用 的法律手段 。对 商业秘密 法律保护 其
失犯罪 , 只有极少数故意犯罪才有与之相对应 的过失犯罪 。 基 于以上原则 ,多数 国家的刑事立 法 已形成 一种立法 习 惯 , 就是 , 那 故意犯罪在 法条 中不需标 明“ 意 ” 而过 失犯 罪 故 ,
在刑法条文 中应 当标 明“ 过失 ” 。我 国刑法立 法虽然在 此方 面
存在一定缺陷, 但是随后“ 两高” 分别通过的《 罪名规定》 罪 和《
在我 国, 商业秘 密被偷盗或泄露 的犯罪 案件也不断 出现 , 赔偿费” 而我国现行的补偿性赔造成的流失数量已不在少数。 在
密犯罪的研究无疑 意义重大 。

此背景下 , 为履行 WT O义务 , 为惩 治犯罪 , 加强对侵犯商业秘 干具体 问题作 出明确界 定 我 国《 刑法》 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则存在缺漏
条件除要具备秘密性 、 价值性 、 保密性外, 还耍具备实用性, 保 “ 具有实用性 ” 的描 述 , 实现 与 T IS协议第 3 RP 9条相对接 。
护而狭窄 。这一规定 比 T IS协议列。 RP 商业秘密构成 的要求还 2 将侵犯商业秘 密罪的 主观方 面规 定为单 纯的故意犯罪 . 商业秘密刑法保护本身 的特点也 从一个层 面反映 出我 们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8•【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为加强商业秘密刑事司法保护,统一办案标准,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水平,形成工作合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就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相关问题形成本指引。

一、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一是坚持严格公正司法。

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到依法定罪量刑、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二是坚持保护激励创新。

充分发挥保护商业秘密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功能,进一步提升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效能。

重点打击侵犯创新程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突破和推动作用、涉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激励高质量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严厉打击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努力维护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是坚持实体程序并重。

充分考虑商业秘密无形性,犯罪行为隐蔽性,损失数额或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等特点,依法妥善处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保证判决结果公正、程序正当,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推动民事侵权诉讼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的协调,避免处理结果冲突。

减轻权利人维权成本、举证负担,依法保障权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与程序权益。

二、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依法认定权利人主张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内涵及类型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行为的界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行为的界定作者:徐强来源:《卷宗》2017年第34期摘要:商业秘密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商业秘密遭受侵权,不但会对所有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也会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基于此,本文就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行为予以分析,探讨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行为的界定方法,以期为商业秘密罪方面的研究予以补充和丰富。

关键词:商业秘密;侵犯;客观行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对于商业秘密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针对商业秘密罪,我国《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也予以了界定,加大了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打击力度。

下面,先讲一讲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特点。

1 侵犯商业秘密罪概述(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特点我国《刑法》第219条中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机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特点主要包括:一是盗窃、利诱、侵犯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

这其中的不正当,不但包括不符合法律,还包括不符合论理,也包括违反诚信原则。

其中,盗窃就是典型违反法律的行为,如监听、偷拍或复印等,都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盗窃行为。

二是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机密。

在获取权利人商业机密的情况下,将商业机密通过媒体公开,或以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传播,这都属于披露商业秘密,这种行为将会对权利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而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这就意味着商业秘密中的商业价值受到破坏和丧失,影响到权利人的正常经营秩序,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损失。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后果刑法中,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保护有所规定。

刑法第219条规定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该条款描述比较笼统,在实际操作中会存在一定的不便性。

除刑法中规定外,部分法规和规定中就侵犯商业秘密罪也有所涉及和描述。

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权而导致 的荣誉 、 名誉 的损失。重大 损失与商业秘密 的 自身 价值 不能等 同。认定 侵犯 商业秘 密重 大损失 应综 合考虑 以权利 人 的损 失、 侵权人 的获 利或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进行 计算 。侵犯 商业 秘密罪 是一 种故意犯 罪 , 主观 方面 不应包括过失 。 其 侵犯商业秘密罪 中的“ 知” 同于刑法总则 中的疏忽大 意过 失 中对危 害结 果 的“ 当预 见” 刑 法分 则 中的“ 应 不 应 。 应知” 一种对 是 犯 罪对象的客观性预见 。 其应理解为“ 可推 为明知” 是一种推定故意 的心理态度 。 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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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方面比较与研究【苏州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商业秘密实际包含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经营技术,市场经济越发展,人们对商业秘密的关注程度就越高。

刑法领域逐渐重视经济秩序法益的保护。

从各国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制度上看各有其特点,本文将以现行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为基础,从各国对犯罪构成的规定进行比较,借鉴各国在保护商业秘密刑事立法上的合理之处,来为提出完善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制度的建议打下基础。

关键词:商业秘密;犯罪构成;犯罪主体;犯罪客体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客体比较研究
从立法角度看,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客体,决定着刑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定位;从司法角度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客体不仅是该罪构成的要件之一,同时还对刑罚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研究犯罪客体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比较可知各国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所侵害的法益上规定不尽相同,大致有以下四种:(1)侵犯的是人身权利,比如德国刑法,就将这类犯罪规定在妨害公民个人自由,隐私罪中。

(2)侵犯的是财产权利,比如美国。

(3)侵犯的是经济秩序犯罪,比如法国和日本的刑法,就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在违反经济活动原则犯罪之中。

(4)侵犯的是商业秘密权,比如奥地利。

但总体看来,多数国家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作为该罪的犯罪客体。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客体分歧较大。

主要存在复杂客体说与单一客体说两类学说。

我们知道,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具有价值性,才被法律认定为无形财产而加以保护。

而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主要是指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和市场竞争优势。

任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必然会侵害商业秘密权利人财产权益。

但是商业秘密的特殊性决定了在损害其权利人的财产权益的同时还使权利人的市场竞争优势丧失,这实际上是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财产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主体比较研究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方面,各国法律都没有对其作出特别规定,自然人和法人都可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体。

多数国家不仅规定了自然人犯罪主体,而且明确规定法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日本,美国,中国等。

从各国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主体的规定方式来看,主要有两种:(1)列举方式;(2)概括方式。

德国,美国均采用列举方法,明确区分不同身份、不同职位人员的主体特点;日本和我国采用概括方式,在法条中仅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而并未作详细的说明。

将犯罪主体笼统地界定为一般主体,这种立法方式虽然可以涵盖所有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犯罪主体,有利于全面打击犯罪。

但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一般主体实施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与具有一定业务身份或者职务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尽相同。

因而,将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犯罪主体进
行区分,进而规定不同的法定刑,更有利于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方面比较研究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各国的立法都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存在过错,但具体类型又有不同,大致有以下两种情况:(1)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如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8 条对主观心理状态的描述是:“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故意。

法国在执行刑法第418条泄露工厂秘密罪时,通常采取从严解释的方法,仅限于对怀有欺骗性企图的故意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不能对因疏忽而泄露秘密者进行处罚。

(2)既可出于故意,也可出于过失。

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的规定:“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他人违反保密义务而自该人处获得商业秘密,或明知或应知他人的商业秘密是因为以外或错误而泄露,取得后仍然使用,泄露的;第三人直接以不法手段取得商业秘密,以及事后恶意使用的,则行为人应为故意”,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美国在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要件上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态度。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19条的规定,本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是出于故意也可以是出于过失。

具体而言,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危害后果,但却希望或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至于犯罪动机如何,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等,均不影响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成立。

而对于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来说,其主观方面则既可以是出于故意,也可以是出于过失。

对于这类行为,同样也不以行为人的犯罪动机,目的等作为本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方面比较研究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它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

比较各国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的描述,可看出在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行为的规定上基本一致,主要有以下两种行为表现:(1)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它是指行为人出于私利或为了竞争的目的,或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采取违背权利人意愿的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2)非法处分商业秘密的行为。

它包括非法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和非法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非法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以口头或书面等方式披露或公开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非法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或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其商业秘密,它既可以是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的使用行为,也可以是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和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义务而非法使用商业秘密,还可以是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未经授权或非法获取而使用的行为。

总的来说,在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手段中,刑事保护是不可或缺的环节,但在刑事立法和刑事诉讼上应充分考虑商业秘密的特殊性质,才能对症下药,达到打击犯罪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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