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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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运行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电力运行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电力运行规章制度汇编范本
第一条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连续性,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电力系统的各类运行单位和从事电力系统运行管理、调度、运维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电力系统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本规章的要求。

第四条电力系统运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五条电力系统运行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六条电力系统运行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电力系统运行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八条对于违反本规章的行为,电力系统运行管理人员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本规章由电力系统运行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并不时修订、完善。

第十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电力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电力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电力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电力系统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之一,为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人民生活和国家发展的需求,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运行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涉及到电力系统的组织架构、运行流程、设备检修和维护等方面。

本文将从电力系统的管理架构、调度运行、设备维护、负荷控制等多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电力系统管理架构电力系统管理需要建立科学的组织结构和规范的管理程序,以确保系统运行的高效性和安全性。

电力系统管理架构主要包括电力公司、电力部门和调度中心等。

电力公司负责电力生产和供应,各级电力部门负责监督和监管电力公司的运营,调度中心负责协调和控制系统的运行。

此外,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明确,权责对等。

二、调度运行规定电力系统的调度运行是保障供需平衡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环节。

调度运行规定包括负荷调度、电力交易、电网运行监测等。

负荷调度主要包括日前和实时负荷预测、负荷分配和负荷平衡控制等,确保电力供应与需求的平衡。

电力交易规定包括电力市场的建设、电力交易的形式和程序等,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电网运行监测规定包括实时监测、故障处理和应急措施等,及时发现和处理电网故障,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设备检修和维护规定电力系统的设备检修和维护是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措施。

设备检修和维护规定包括设备巡检、设备保养和设备故障处理等。

设备巡检规定包括定期巡检和特殊情况下的突发巡检,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

设备保养规定包括设备清洁、设备润滑和设备绝缘等,保障设备的正常操作和安全性。

设备故障处理规定包括设备故障诊断、设备维修和备用设备切换等,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减少对系统的影响。

四、负荷控制规定负荷控制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电力供应可靠性的重要手段。

负荷控制规定包括电力需求侧管理、负荷调节和负荷优化等。

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包括鼓励用户节约用电、提高用电效率和优化用电结构等,减少系统的负荷需求。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2024年修订)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2024年修订)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网运行规则(试行)(2006年11月3日电监会令第22号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设计与建设第三章并网与互联第四章电网运行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电网运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使用者和相关单位应当共同维护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条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电力调度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本规则所称电力调度,是指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电网运行实施监管。

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地方电网运行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责任。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省级以上调度机构及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和相关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安装调试、研究开发等单位。

第二章规划、设计与建设第六条电力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七条电网与电源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电网结构应当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运行灵活,符合《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和《电力系统技术导则》的要求。

第八条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核准的拟并网机组,电网企业应当按期完成相应的电网一次设备、二次设备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并网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

电力运行规章制度范本

电力运行规章制度范本

电力运行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维护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转,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单位的电力系统运行工作。

第三条电力系统运行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四条电力系统运行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重视安全生产,保障员工身体健康。

第五条电力系统运行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确保运行工作的正确执行。

第二章电力系统保护与调度第六条电力系统的保护与调度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落实责任到人。

第七条电力系统的调度工作应当按照电力生产计划进行,及时调整负荷,保持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八条电力系统的保护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保护系统,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电力系统的调度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操作设备或调整负荷,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电力系统的保护与调度工作应当建立清晰的工作流程和检查制度,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电力设备运行和维护第十一条电力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工作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二条电力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工作应当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故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电力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熟悉设备的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电力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记录和档案,便于日常监督和查询。

第十五条电力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电力系统应急处理第十六条电力系统在发生突发事件或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理。

第十七条电力系统的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迅速、果断,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保障电力供应的稳定。

第十八条电力系统的应急处理工作应当及时向上级领导、监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九条电力系统的应急处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交流渠道,确保信息的畅通和准确传达。

第三章 电力系统运行规定

第三章 电力系统运行规定

第三章电力系统运行规定第一节调度管理由于电能不能大量储存,其生产、输送、分配和消费必须在同一时刻完成。

因此,各个环节必须连成一个整体。

由发电机、配电装置、升压和降压变电所、电力线路及电能用户组成的整体称为电力系统。

其中由各级电压和输配电线路及变电所组成的部分称为电力网。

为了提高供电的可靠性和经济性,广泛地将许多发电厂用电力网连接起来并列运行。

一、设备的管辖为了充分发挥电力系统内发供电设备的能力,以保证有计划地供应系统负荷的需要;使整个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和连续供电(热);使系统内各处供电(热)质量(周波、电压、热力网的蒸汽压力、温度以及热水温度)符合规定标准;合理使用燃料和水力资源,使整个电力系统在最经济的方式下运行。

电力系统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电力系统调度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系统容量、系统接线方式和管理体制等条件的不同,有以下形式:一级制——设立调度所;两级制——设立中心调度所(省调)和地区调度所;三级制——设立总调度所、中心调度所(省调)和地区调度所(地调)。

一般情况下,小容量的电力系统采用一级制;较大容量的电力系统向几个地区同时供电时,采用两级制;系统规模遍布几个省(市、自治区)的大容量电力系统采用三级制。

目前我国的电网调度共分五级:即国调(国家级)、网调(跨省级)、中调(省级)、地调(地、市级)、县调(县级)。

发电厂的发电设备根据容量的大小、电压等级的不同,分别属于不同级别的调度管辖,容量较大的发电厂(100MW以上)的机、电、炉、主变压器及220KV母线及送出线一般均属于中调管辖;110KV和35KV母线及送出线、发电机电压直配线等由地调管辖;发电厂的厂用电及辅助机械等属于本厂值长管辖,但由于本厂管辖部分的设备缺陷可能影响到计划发电曲线时应及时报省调备案。

发电厂必须执行规定的调度负荷曲线和保持规定的运转备用和机炉开停;周波和电压的调整应遵守规定的调整范围;属调度管辖设备的检修、运行方式的改变及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投退等均应根据调度的计划和命令执行。

调度规程

调度规程

张家口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张家口供电公司二00三年三月第一章总则第1条张家口电力系统是京津唐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地区系统调度管理,保障地区系统发、输、变、配、用电气设备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和向用户供应充足的符合质量标准的电能,根据《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上级调度机构有关规程、规定,结合本地区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条张家口电力系统接受华北电力集团的领导和管理,是由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等一次设施及相关的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等二次设施构成的整体。

第3条张家口电力系统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上接受华北电力调度局(为华北网调兼京津唐电网中调,简称中调)领导。

在服从京津唐电网统一调度的原则下,张家口电力系统内部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张家口电力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分为二级调度:张家口地区调度所简称区调。

怀来、涿鹿、蔚县、阳原、怀安、万全、崇礼、宣化、赤城、张北、康保、沽源、尚义十三个县级调度简称县调。

张家口、宣化、下花园三个市区调度简称所调。

第4条本规程适用于张家口供电公司调度管理范围内所有相互联系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及用户的电气设备运行、检修及操作。

地区系统内的调度人员和电气设备主管单位的有关领导及运行人员必须通晓本规程,检修、试验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应严格执行。

第5条区调代表张家口供电公司在系统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区调与县(所)调、区调与系统内发电厂和变电站在调度业务和电网运行指挥上是上下级关系,各县(所)调、发电厂、变电站必须服从区调的领导和指挥。

第6条本规程是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基本依据,其解释权属于地区调度所。

凡系统内发电、供电、用电等单位制定的规程、规定等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若有关条款涉及区调权限时,应事先得到区调的认定。

第二章调度管理第一节调度管理任务第7条电力系统调度管理的任务是领导系统的运行和操作,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1、充分发挥系统内发供电设备的能力,以供应系统负荷需要;2、使整个系统安全运行和连续供电;3、使系统内供电的电能质量符合规定标准;4、使整个系统在最优的方式下运行(即安全、稳定前提下的最经济运行方式)。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试行)的通知(80)电技字第26号根据1979年全国电力工作会议精神,我部组织部分电管局对1959年颁发的《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进行了修编,并广泛征求了电力生产、设计、施工、科研等单位的意见,现颁发试行。

新法规增加了“电力系统”、“基本建设工作”、“环境保护”、“电力系统规划设计”、“金属监督”等章节,以及有关发挥水电效益、保证大坝安全、大机组、超高压输电、电力系统自动化等条文。

本法规试行期为1年。

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以便补充或修订。

本《法规》(试行)主要适用于新建的单机容量为2.5万kW及以上的发电厂和电压在1kV 及以上的线路、变电所。

已建的发电厂、电力线路、变电所和电力系统,应本着增进安全和经济的目的,考虑到投资、设备供应和用户性质等情况,在确属合理和可能的条件下,逐步进行必须的改进工程。

1980年5月5日第一篇总的部分第一章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第1.1.1条电力工业技术管理的任务主要是:1.保证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的生产和基建计划;2.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和人身安全;3.保持所供电(热)能符合质量标准,频率、电压(汽、水的温度和压力)的偏移在规定范围内;4.合理使用燃料和水力资源,不断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和提高劳动生产率;5.水力发电厂应统筹兼顾防洪、灌溉、航运、渔业、过木、供水等效益,做到综合利用;6.满足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1.2条为了完成前条中的任务,各级电业管理、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和试验、科研等单位,应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先进技术、先进经验和合理化建议,达到管理科学化,并加强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章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第1.2.1条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工作必须根据电力系统规划,按以下程序进行:火电厂建设的程序是:规划选厂、电力系统设计、工程选厂、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验收。

公司电力系统运行规程

公司电力系统运行规程

XX集团公司电力系统运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X化电力系统和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正确、迅速地处理电力系统事故和故障,确保生产装置的稳定、连续供电,根据国家电力行业规程和《北京地区电气设备运行规程》,结合XX集团公司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根据自辖系统和设备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现场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规程,但在原则上不得与国家、电力行业及本规程相抵触。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X化电力系统,系统内所有的电气调度、运行、操作人员、参与系统内电气工作的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以及供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系统的运行电压及负荷管理第四条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的高、中、低压侧母线为系统电压监测点。

当系统电压不满足要求时,应根据系统的运行方式和运行状况,采取调节主变压器分接开关、投退补偿电力电容器、调节发电机机端电压、调整负荷等措施,保证监测点电压运行在规定范围内。

第五条系统运行电压在符合以下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应满足生产用电设备的运行需要,尽量减小系统的电压偏差。

1、35KV及以上系统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2、IO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至+7%;3、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10%o第六条主要电气设备规定的极限电压变动幅度如下:1、发电机正常运行电压的变动范围在额定值的+5%到-5%以内,最低运行电压应根据稳定运行的要求确定,一般不低于额定值90%,最高运行电压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但也不得大于额定值的IlO乐2、电动机可以在电压额定值的95%至110%的范围内运行;3、变压器运行电压一般不应高于该运行分接头额定电压值的105乐根据变压器的构造特点,经过试验和制造厂认可,允许增高至分接头额定电压的110%,其电流值按相应规定执行;4、电力电容器运行电压不应高于额定电压的110机第七条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的中、低压侧系统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90O第八条动力事业部所属自备电站、变电站(所)应按以下规定向网调报负荷记录:I、自备发电站:0:00点报全日发电量、厂用电量、送、受电量、外供电量,发电高、低峰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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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的规定
为适应电网运行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电力系统运行方式管理,现颁发《编制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请依照执行。

为及早发现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请各网、省局在抓好电力系统年、季(月)日运行方式的同时,组织力量编制电力系统两年滚动运行方式,其内容参照《规定》第十五条执行,重点是电力电量平衡、重要线路及断面稳定水平分析,短路容量分析和无功电压分析等以及应采取的措施。

本《规定》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随时告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编制工作,使年度运行方式编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以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的编制是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年度运行方式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年度大纲。

第三条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应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充分而合理地发挥本系统内发输变电设备能力,以最大限度地、合理地满足负荷需求。

2.使整个系统安全运行和连续供电。

3.使系统内供电的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4.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和与外部购售电的条件,合理使用本系统燃料和水力资源,使整个系统在最经济方式下运行。

第四条下一级电力系统(局部)的年度运行方式,应服从上一级电力系统(整体)年度运行方式的要求。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跨省(区)电业管理局和省电力局。

第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第二章管理办法
第七条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由各调度局(所)负责编制。

第八条编制年度运行方式所需基础资料,由网(省)局决定由有关部门提供。

第九条各级调度机构应定期与下一级调度机构就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进行协调。

第十条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需经网、省局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应于2月底前报上级调度局(所)及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同时抄报部规划计划司、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

第三章编制要求
第十二条电力系统年度运行方式全篇可分上一年电力系统运行情况分析、本年度新(改)建项目投产计划、本年度运行方式三部分。

第十三条上一年电力系统运行情况分析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上一年内新(改)建项目投产日期及设备规范
二、上一年底电力系统规模(包括全网及统调两部分)
1.总装机容量(其中:火电、水电(含抽水蓄能)、核电)。

2.各电压等级输电线路条数、总长度。

3.各电压等级变电站座数、变压器台数及总变电容量。

三、生产、运行指标
1.年发电量((分全网、统调、部属),(其中:火电、水电、核电))。

2.年最大负荷、最大峰谷差及其发生时间。

3.跨省电网之间,跨省电网内部省电网之间以及独立省电网间年最大交换电力(送、受)及发生时间。

4.跨省电网之间,跨省电网内部省电网之间以及独立省电网间年总交换电量(送、受)、抽水蓄能电厂的发电量和抽水耗电量。

5.中枢点电压合格率及各电压等级出现的最高、最低电压值及其发生地点和时间。

6.频率合格率及高频率持续时间、低频率持续时间。

7.发电标准煤耗率和供电标准煤耗率。

8.发输变电事故造成的停电的最大电力、全年的停电电量,及折算为全网装机容量的停电时间。

9.年最小发电负荷率、年平均发电负荷率(全网、火电、水电、核电)。

四、电力系统规模及生产运行指标的分析和评价
五、主要水电厂运行情况
1.来水情况。

2.水库运用分析。

3.水电调峰及弃水情况分析。

4.年弃水调峰电量。

六、电力系统安全情况总结和分析
1.系统事故过程简述。

2.事故原因分析。

3.改进和防范措施。

七、系统安全稳定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效果
八、电力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本年度新(改)建项目投产计划应包括如下内容:
1.各项目预计投产日期。

2.各项目的设备规范。

3.本年度末电网地理接线图,本年度新投产项目以特殊标志画出。

第十五条本年度运行方式编制的内容如下:
一、电力电量平衡
1.全系统和分区用电需求
用电需求的内容应包括年和分月最大负荷、年和分月平均最大负荷、年和分月最大峰谷差、年和分月用电量、各季典型日负荷曲线。

应说明负荷预计的根据。

2.预测系统内主要水电厂来水情况,制定相应的水库运用计划。

3.发电计划
(1)分月全系统及分区火电最大可能出力和发电量计划,主力火电厂最大可能出力和发电量计划。

(2)分月全系统及分区水电最大可能出力和发电量计划(按75%来水保证率计算),主要水电厂最大可能出力和发电量计划(按75%来水保证率计算)。

(3)说明影响最大可能出力的原因。

4.设备检修安排。

5.备用容量安排。

备用容量应包括检修备用、负荷备用和事故备用容量。

6.电力电量平衡(统调口径)按年及分月对全系统和分区进行电力电量平衡。

电力平衡应包括:①最大负荷、最大可能出力、联络线交换功率、检修容量、最大可调出力、电力盈亏。

②平均最大负荷、平均最大可能出力、联络线交换功率、检修容量、平均最大可调出力、电力盈亏。

电量平衡应包括需电量、发电量、联络线交换电量和电量盈亏等内容。

如平衡结果出现缺电力或电量情况,提出准备采取的措施及实现上述措施所需具备的条件。

7.制定网外紧急支援电力电量计划。

二、网络结构
1.电力系统中较大的网络结构变化及各时期网络结构特点。

2.典型的正常运行方式及重要的检修方式下的电气结线方式。

三、潮流分析
1.典型运行方式下高峰、低谷潮流图。

2.N—1静态安全分析。

四、重要线路及断面稳定水平分析及提高稳定水平的措施。

五、短路容量
1.编制短路容量表。

2.指出短路容量越限的设备及所应采取的措施。

六、无功与电压
1.无功补偿设备。

2.无功分层分区平衡情况。

3.系统电压水平、本年度电压可能越限的地点及其原因分析和准备采取的措施。

七、调峰、调频及经济调度
1.分月系统调峰能力分析,调峰能力缺额及补救办法。

2.调峰调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3.本年度经济调度方案及经济分析(包括典型日运行方式的经济分析)。

4.线损率、网损率预测及减少线损、网损准备采取的措施。

八、安全自动装置及按频率减负荷装置的配置情况及整定方案
九、本年度电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或建议。

附:有关指标的名词解释
1.负荷
《规定》中未冠以发电、供电或用电的负荷是指:
负荷=发电负荷±联络线功率(送出为-,受入为+)-抽水蓄能电厂抽水负荷。

2.最大负荷
报告期内负荷的最大值。

3.负荷峰谷差
每日最大负荷与最小负荷之差。

4.最大峰谷差
报告期内负荷峰谷差的最大值。

5.抽水蓄能电厂发电量和抽水耗电量
抽水蓄能电厂发电状态的发电量记入的总的水电发电量中,抽水耗电量单列一条统计。

6.平均最大负荷
Σ报告期每日最大负荷报告期日历天数
7.出力
发电机发出的功率。

8.可能出力
在机组和升压站等设备的共同配合下,同时考虑水电站受水量和水位、火电厂受燃料供因素的影响,发电设备实际可能达到的最大生产能力。

即:可能出力为报告期内机组铭量,加经技术措施改造并经技术鉴定后综合提高的出力,减去机组之间、机组与主要辅升压站之
间不配套减少的出力,减去设备本身缺陷减少的出力,减去封存设备能力,减于水量和水位造成的水电机组减少的出力、火电因外部条件造成机组减少的出力。

9.最大可能出力:
报告期内可能出力的最大值。

10.平均最大可能出力
Σ报告期每日最大可能出力
报告期日历天数
做年度运行方式时,可直接预测年平均最大可能出力或月平均最大可能出力。

11.可调出力
可调出力=可能出力-检修(含故障停机)机组可能出力
12.最大可调出力
报告期内发电设备可调出力的最大值。

在做年度运行方式时,年或月的最大可能出力可按下式计算。

年(月)最大可调出力=年(月)最大可能出力-年(月)发电设备平均检修容量。

13.平均最大可调出力
Σ报告期每日最大可调出力
报告期日历天数
在做年度运行方式时,年或月平均最大可调出力可按下式计算。

年(月)平均最大可调出力=年(月)平均最大可能出力-年(月)发电设备平均检修容量。

14.发电设备平均检修容量
发电设备平均检修容量
Σ报告期停机检修的发电设备容量×本期内停机检修的日历小时数报告期日历小时数
15.其余各统计指标按部颁《电力工业生产统计指标解释》中的定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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