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伤认定的时间范围是什么

合集下载

重庆工伤标准

重庆工伤标准

重庆工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办法》的规定,重庆市对工伤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下面就重庆市工伤标准进行详细解释:一、认定的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伤事件,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意外事故;二是工伤因果关系,即工伤事件导致的伤残、职业病或者死亡与工作有因果关系。

工伤事件包括:一是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意外事故,如物体打击伤、坠物伤等;二是在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职业病,如尘肺病、职业性白血病等。

二、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1. 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复审和确定。

2. 工伤认定标准:工伤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工伤评定和工伤等级划分。

(1)工伤评定:根据工伤事件和因果关系的分析,评定工伤的程度。

工伤评定采用伤残程度鉴定方法,根据工人的伤残程度,确定工伤的评定等级。

(2)工伤等级划分:根据工伤评定结果,将工伤划分为六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和六级。

一级为最轻微等级,六级为最严重等级。

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办法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经济补偿和医疗费用。

1. 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指给予工伤职工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弥补因工伤造成的损失。

经济补偿的计算公式为:本人月工资×受伤后工作残疾程度系数×工伤级别系数×伤病津贴发放月数。

其中,受伤后工作残疾程度系数为根据工伤评定结果确定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系数,工伤级别系数为根据工伤等级确定的系数,伤病津贴发放月数为受伤后需要休养治疗的月数。

2. 医疗费用: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给予支付。

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医用材料费、检查费等。

四、工伤赔偿的申请和支付1. 工伤赔偿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在工伤事件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赔偿申请。

2. 工伤赔偿支付: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工伤赔偿申请后,由用人单位审核并提出意见,经劳动保障部门复查定夺并发放赔偿金。

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

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

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之一。

下文是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欢迎阅读!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的具体情况,逐步纳入。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全市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和储备金。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征缴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到市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工伤保险费基准费率的确定及费率水平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巴南区社保局工伤认定

巴南区社保局工伤认定

巴南区社保局工伤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
的相关规定,工伤认定是指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
人身伤害、疾病或者死亡,经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认定为工伤的行为。

巴南区社保局作为劳动保险事务的管理机构,负责对工伤认定进行
审核和处理。

首先,劳动者应当在受到工伤后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在伤情稳
定后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协助劳动者进行伤情鉴定。

同时,用人
单位也有义务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工伤情况,配合调查。

其次,劳动者在办理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伤情描述、医疗证明、工作证明等。

这些材料将作为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劳动者应当如实提供,以便
社保局进行准确的认定。

在进行工伤认定审核时,社保局将根据劳动者提供的材料和医疗鉴
定意见,结合用人单位的报告和调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对于确
实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案件,社保局将及时作出认定决定,并根据
相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最后,对于劳动者不满意的工伤认定决定,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社保局将对申诉进行审核,并依法作出复核决定。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巴南区社保局将依法严格审核工伤认定申请,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希望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遵守相关规定,理性对待工伤认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保险秩序。

渝劳社办法(2004)211号

渝劳社办法(2004)211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法规标题】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渝劳社办发[2004]211号【颁布时间】2004年10月15日【生效时间】2004年10月15日【全文】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就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通过,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二、在渝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省(市)用人单位和我市在市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在用人单位法人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其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其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分支机构,由其法人出据委托或授权书,可在其工商登记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区县(自治县、市)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仍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四、《条例》实施前职工已认定为工伤的,以及2002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伤害事故或职业病在《条例》实施后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职工的长期工伤保险待遇从2004年10月1日起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伤残抚恤金改为伤残津贴,工伤护理费改为生活护理费。

工伤认定时间怎样算的

工伤认定时间怎样算的

工伤认定时间怎样算的
工伤认定时间是根据工伤发生时间、工伤报告时间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种计算方式。

下面将详细介绍工伤认定时间的计算方法。

首先,工伤认定时间是指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的时间点。

通常情况下,工伤认定时间要基于以下两个重要的时间节点来计算:
1. 工伤发生时间:工伤发生时间是指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具体时间点,比如在工作岗位上受到事故伤害、职业病病发等。

该时间是影响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应尽快向用人单位报告,由用人单位及时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程序。

2. 工伤报告时间:工伤报告时间是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报告工伤的具体时间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应在发生工伤后的48小时以内,将工伤情况报告给用人单位。

若因特殊原因无法报告,可以在72小时内报告。

如果劳动者未及时报告、或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报告,用人单位可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时间的计算方法如下:
1.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或工作地点发生工伤,且按时报告,则工伤认定时间一般从工伤发生时间开始,到用人单位完成工伤认定的时间点。

2.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后的一段时间内才发现工伤或出现了职业病病症,但是对于工伤的认定时间来说,一般仍然从工伤发生的时间点开始计算,即工伤发生时间到申报工伤的时间点。

总而言之,工伤认定时间是根据工伤发生时间和工伤报告时间来计算的。

劳动者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工伤,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工伤认定,确保劳动者的工伤权益得到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工伤认定时间可能会因不同地区、不同案例而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对于具体情况,建议咨询相关法律机构或专业律师的意见。

重庆市工伤认定办法

重庆市工伤认定办法重庆市工伤认定办法是指在重庆市范围内,对工伤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的相关规定。

重庆市工伤认定办法的制定对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重庆市工伤认定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重庆市工伤认定办法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以事故原则为指导,以症状、临床诊断和劳动者陈述为依据,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权益。

同时,认定工伤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合理推定,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二、工伤认定的程序:1. 工伤认定的程序分为初步审查、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审理确认等环节。

2. 工伤认定的程序要保证公平公正,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3. 工伤认定的程序要充分听取劳动者意见和诊断意见,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工伤的认定标准:1. 工伤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2. 工伤的认定标准要考虑到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损伤和健康状况变化。

3. 工伤的认定标准要兼顾医学诊断和事实证据,保障权益合理。

四、工伤认定的结果和处理:1. 工伤认定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 工伤认定的结果可以作为劳动争议解决的依据。

3. 工伤认定的结果可以作为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五、工伤认定的监督和监管:1. 工伤认定应当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认定错误。

2. 工伤认定应当建立跨部门的协作机制,提高认定效能和公信力。

3. 工伤认定应当加强对认定机构和人员的监督和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工伤认定的法律保障:1. 工伤认定应当依法进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2. 工伤认定的结果可以作为劳动争议解决的依据。

3. 工伤认定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和惩罚。

总之,重庆市工伤认定办法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它的制定不仅有利于加强工伤认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还可以规范工伤认定的程序和原则,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重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Seeing oneself is not, the door of all goodnes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20__年重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

本市事业单位到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其他用人单位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建立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两级责任分担机制。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应当在参保时提供职工职业健康档案。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并建立和完善职工工伤管理档案。

第二章第二章是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的规定,共有四条。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按月将实际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全额上解到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当年基金结余转为储备金。

储备金主要用于重大事故和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工伤待遇支付。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渝人社发[2010]28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8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为了做好新旧《条例》实施过渡阶段政策衔接,现就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实施新《条例》有关工伤保险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为0.5%。

二、2011年1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按照新《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三、2011年1月1日前发生的事故伤害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新《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其工亡待遇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旧《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计发。

2011年1月1日后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新《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

四、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每人每天8元标准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经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市外就医所发生的交通(火车、动车组硬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费用据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途中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执行,发生了住宿费的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标准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在2011年1月1日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仍按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标准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重庆市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

重庆市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重庆市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工伤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和《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6号)等有关的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负责征缴工伤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本规程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待遇审核与支付,劳动鉴定(确认)费审核与支付,调剂金管理,财务管理,工伤信息数据库建立与转输,稽核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管六个行业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协议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业务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当地参保单位的具体工伤保险经办业务与管理工作,受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委托负责当地协议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五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依照《重庆市工伤保险登记和工伤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渝劳社发[2004]20号)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市属大型煤矿、铁路、石油、电力、电信、航空六大行业的用人单位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第六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登记部门应根据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提供的用人单位名单,向各用人单位下达《重庆市工伤保险参保通知书》(表2-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工伤认定的时间范围是什么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
重庆工伤认定的时间是什么?有什么限制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需要材料如下。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需要准备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文章来源:律伴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