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热点及非居民政策解析概述
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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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能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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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表处税收管理与核定征收
3、明确核定征收方法 (1)企业所得税:采取按经费支出换
算收入和按收入总额两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 所得额。
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2)营业税和增值税:按照营业税、增 值税条例规定核定。
(2)国税函【2008】955号,非居民企业来源 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
(3)国税函【2009】47号,向QFII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4)国税函〔2009〕6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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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税收管理(续)
(四)发包方法律责任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 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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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源泉扣缴管理
3、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 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 检查。
•2020/7/27Fra bibliotek•三、源泉扣缴管理(续)
(三)征收管理 1、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 到期应支付所得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 中扣缴所得税。 2、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 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3、扣缴义务人每次扣缴税款时,向主管税务 机关报送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 内缴入国库。
国际税收热点及非居民政策解析

国际税收热点及非居民政策解析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税务逐渐成为国际经济活动中的一个热点话题。
国际税收往往牵扯到多种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政策,因此,了解和掌握国际税收政策,尤其是非居民税收政策,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对当前国际税收热点及非居民税收政策进行解析。
国际税收热点全球税收改革全球税收改革是当前国际税收的一个热点话题。
全球税收改革是指各国政府通过调整税收政策,以应对全球各行各业的跨国公司获取海外利润而导致的避税行为。
在全球税收改革方面,全球多个主要国家和地区参与了制定方案,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G20/OECD制定出的《基于共同原则的国际税收体系》计划,该计划主要是通过统一国际税收标准,减少跨国公司的税收避税行为,促进跨国公司的公平税收。
数字化经济税收问题数字化经济也是国际税收的热点问题之一。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化经济发展迅速,成为全球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数字化经济的发展也给国际税收造成了挑战。
由于数字化经济的复杂性和跨境性,跨国公司往往可以在利润转移和税收避免方面采取各种手段。
因此,数字化经济税收问题成为当前国际税收方面的一个热点问题。
税收协定税收协定是各国之间就减免和避免国际双重税收问题所达成的国际法律条约。
税收协定的主要目标是避免跨国公司或个人出现双重征税。
随着国际经济活动的扩大,税收协定的功能也不断被拓展。
除了避免双重征税外,税收协定在促进投资、刺激贸易、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非居民税收政策解析非居民所得应纳税种类非居民个人在中国来源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与居民个人及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所得的有关税收条款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税、稿酬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税、偶然所得税等。
非居民应税所得的税率非居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税率,根据税法规定在境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适用20%税率;其他适用税率为10%。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的涉外税收管理政策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的涉外税收管理政策简介:涉外税收管理是指对于跨境交易、外商投资等涉及国际税收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工作。
作为税务工作人员,了解涉外税收管理政策是必不可少的,本文将对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的涉外税收管理政策进行探讨。
一、国际税收原则国际税收原则是指各国在涉外税收管理中共同遵循的准则,其中包括如下原则:1. 税收主权原则:各国对本国的纳税人享有税法和税收管理的主权。
2. 等额税原则:对于跨境交易,应根据所得在各国之间的来源进行合理分配和征税,避免重复征税或遗漏征税。
3. 明源原则:对于涉外交易的征税,应明确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避免税收逃避。
4. 合理避税原则:纳税人可以依法使用合理的税收规划手段进行合法避税,但应避免滥用避税手段。
二、涉外税收合同管理涉外税收合同是指在涉外交易中与税收相关的合同,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以下内容:1. 合同定价原则:根据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相符,避免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
2. 税收协定规定:各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涉及到税收的征免、税率、利息、股息等方面的内容。
3. 利润调整规则:根据关联交易准则,对于跨国企业内部的交易要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利润调整,避免利润被转移至低税率地区。
三、涉外税收申报与税务处理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涉外税收申报与税务处理的相关政策:1. 非居民纳税申报:针对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本国境外所得进行申报和征税。
2. 企业国际税务筹划:帮助企业在跨国经营中合理规划税收,降低税务风险。
3. 跨境交易税务处理:涉及到跨境投资、转让定价等方面,需要进行合规审查和税务处理。
四、国际税收信息交换国际税收信息交换是指各国税务机关之间共享税务信息的机制,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以下内容:1. 全球共享信息标准:根据《跨境税收合规与信息交换标准》,税务机关应提供具体的税收信息以增强国际税收透明度。
2. 自动信息交换:根据双边或多边协议,税务机关之间自动交换涉及外国居民在本国境内所得的信息。
国际税收知识

国际税收知识一、国际税收协定1.两个范本的比较《联合国范本》更加注重的是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经合组织范本》比较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
2.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有顺序要求:①永久性住所;②重要利益中心;③习惯性居处;④国籍。
3.常设机构的判定(1)该营业场所是实质存在的。
(2)该营业场所是相对固定的,并且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持久性。
(3)全部或部分的营业活动是通过该营业场所进行的。
4.个人的独立劳务所得,一般情况下应当在视为其居民纳税人的国家缴税,但符合一定条件的,应当在所得的来源国缴税。
5.缔约国一方居民因雇佣关系取得的工资薪金应在居民国缴税。
但如果是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才在居民国缴税,否则应当在劳务发生国纳税:①收款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B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②该报酬不是由缔约国另一方(B国)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③该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B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二、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1.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依法履行税务登记、税种的缴纳和纳税申报义务。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获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转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
三、境外所得税收管理1.居民企业来自于境外直接缴纳的税额包括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3.居民企业来自于境外间接缴纳的税额是指从境外分得的股息中所间接负担的税额。
4.居民企业来自于境外直接缴纳的税额,在抵免时只有限额的限制,没有持股条件的限制;而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抵免时,既受抵免限额的限制,也受持股条件的限制。
5.间接抵免要满足的持股条件是:①居民企业对某外国企业总持股比例(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三超过20%(含);②每一个层的持股企业,对下一层企业直接持有的股份要超过20%(含);③从第一层到第五层,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上述②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某外国企业的股份总和达到20%以上。
国际税收新热点

•n o pn o pn o p企业所得税法依外国(地区)法律成立、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际管理机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国税发[2009] 82号境外成立、境内企业控股高层履行职责场所在中国财务和人事决策由境内决定主要财产和账簿等位于存放中国半数以上董事或高层常居中国非境内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税务总局已经制定草稿China MobileCommunications CorporationChina Mobile (Hong Kong) Group LimitedChina Mobile Limited (CML )31 companiesChina mobile Hong Kong Company LimitedChina MobileHong Kong (BVI) LimitedChinaHong Kong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31 BVI companies100% owned100% owned100% owned74.22% owned100% owned3 companies100% ownedOwned indirectly纳的预提税不能在移动集团抵免。
利润分配过程中751.25元。
税收占46%团、移动有限公司、移动香港(BVI)有限公司及31家BVI公司认定为居民企业。
100元3子公司1000元31子公司1100元中国移动1100元移动集团免税免税免税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免税增加利润46%假设、对那些运用转移定价或其他手段将将收入转的公司将需要在大陆缴纳所得税。
、外国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息需要缴纳预提税。
结合自身情况进行税收筹划no p中国纳税(不考虑税收协定)?开曼群岛大陆B公司M公司C公司交易前交易后G 公司AA 公司AAA 公司×100%100%100%S 公司公司公司。
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讲解共30页

21、要知道对好事的称颂过于夸大,也会招来人们的反感轻蔑和嫉妒。——培根 22、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23、一切节省,归根到底都归结为时间的节省。——马克思 24、意志命运往往背道而驰,决心到最后会全部推倒。——莎士比亚
25、学习是劳动,是充满思想的劳动——乌申斯基谢谢!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讲解
41、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 罪的法 律,而 是针对 疯狂的 法律。 ——马 克·吐温 42、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 像影子 跟随着 身体一 样。— —贝卡 利亚 43、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 步。— —杰弗 逊 44、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 理。— —托·富 勒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源泉扣缴时点的判定(续)
3、到期应对付而未支付,但支付人上述到 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 业筹办费,并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 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链接
源泉扣缴时点的判定(续)
4、到期应支付而未对付,如支付款项涉及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以被投资企业股 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定 非居民企业收入的实现及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链接 5、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如支付款项非居民 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的,应于合 同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及 扣缴义务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的分类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非居民企业。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 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设立机构、场所的 非居民企业类型
外国常驻 代表机构 分公司 代表处 商社 承包工程、 营业 提供劳务 代理人 安装、装备 单位或个人 咨询、管理 经常代理 检验、建筑 签订合同 工程 存储交付
劳务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别
举例:大连某公司欲建造一车间,与德国公司签 订车间建造服务合同,申请按一般劳务所得缴纳企业 所得税。税务人员在审阅合同时发现如下疑点: 第一,服务项目列举中包括大量类似隔热系统、 冷却系统等的技术项目; 第二,在知识产权条款中明确规定技术服务过程 中涉及的专有技术德国公司保有知识产权,大连公司 只拥有使用权。 我们判定此合同属于混合合同,应该按归属于劳 务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能 将技术费混同于劳务一并纳税。
业所得税。 ★未构成常设机构的劳务所得不予征税(6个 月、183天的判定) ★办理税务登记的此类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 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未办理登记或无法自行申报的非居民企业税 务机关指定扣缴,由支付人代扣代缴。
国际税收 知识点

国际税收知识点国际税收是指涉及多个国家之间的税收法律和政策的领域。
由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和个人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商业和投资活动的机会越来越多。
因此,了解国际税收的基本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关键的国际税收知识点:1.税收管辖权:每个国家都有权征收在其领土内发生的税收。
然而,当涉及到跨国交易时,涉及多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可能会产生冲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际税收规则通常依赖于双边税收协定或多边税收协定,以确保避免重复征税或遗漏征税。
2.跨国公司税务筹划:许多跨国公司利用国际税收规则进行税务筹划,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其在各国的税负。
这包括通过在低税率国家设立子公司、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转移定价等手段来实现。
为了避免这种行为,国际社会正在努力制定更加完善的国际税收规则,以增加税收透明度和合规性。
3.投资者的税收义务:跨国投资者需了解在不同国家投资所产生的税收义务。
不同国家对于不同类型的投资可能存在不同的税收规定,包括股息、利息和资本收益等。
投资者应该研究并遵守相关的税收法律,以避免未来可能的纳税问题。
4.双重征税和遗漏征税:双重征税指的是同一项收入在不同的国家同时被征税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际税收规则通常涉及税收抵免、税收减免或者双重税收协定等机制。
相反,遗漏征税发生在某些收入在任何国家中都没有被征税的情况下。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际社会鼓励国家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以确保所有应纳税的收入都能得到征税。
5.逃避国际税收:虽然避税是合法的,但逃税是非法的。
逃税是指在不遵守税收法律的情况下故意避开纳税义务。
国际社会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打击国际逃税行为,包括通过增强信息共享、加强合作和制定更加严格的反逃税法律等方式。
总结起来,国际税收是一个复杂且不断变化的领域。
了解国际税收的基本知识对于跨国公司、个人投资者以及政府监管机构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通过更好地理解国际税收规则和遵守相关法律,我们才能建立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国际税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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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
China
SAT
中国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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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OECD: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2014年2月,OECD向G20财长和央行行长递交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自动交换标准》(CRS)。 •2014年9月,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澳大利亚) 。
•2014年11月,G20布里斯班峰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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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OECD: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CRS)
FATCA的实施
外国金融机构所在 辖区政府与美国签署 政府间协议(IGA)
Model 1
Model 2
外国金融机构直接向 美国IRS报告信息
外国金融机构 被列入无需申报 的机构名单
无需承担报告义务
拒绝承担报告义务
扣缴30%的预提税
2012年底,美国推出IGA模板以推动FATCA的实施。在美国的强力推动下,截至2014年9月9日, 与美国正式签署FATCA IGA的辖区和视同签署协议的辖区已达101个。
4
美国单边主义: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
2010年3月颁布,旨在打击美国纳税人利用海外 账户逃避纳税义务
2013年1月17日美国财政部颁布了FATCA实施细则, 对外国金融机构如何合规做出详细规定
拒绝合规的金融机构在取得的来源于美国的“可 预提付款”时,付款方将扣缴30%的预提税
• • • • • 无形资产定义更为宽泛 法律所有权人的作用被削弱 强调对价值创造的贡献分析 营销型无形资产重新定义及具体阐述 无形资产估值(Valuation techniq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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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数据统计分析
(2015年9月完成)
研究并确定针对BEPS行为的数据 收集体系,构建分析指标体系,设 计监控及预警指标,开展分析研究 以估算BEPS行为的规模和经济影 响。
28
C国企业
D国企业
E国企业
百慕大企业(B国)
贷 款
利息
A国企业
29
集团本身无债务
5.有害税收实践
(2015年底完成)
在OECD发起的有害税收实践论坛的基 础上,审议包括非OECD成员国在内的 各国优惠税制,推动各国改变或废除“ 有害”所得税优惠制度,并提出解决有 害税收竞争问题的建议。
30
有我国于2014年6月26日与美国草签FATCA政府间协议,选择的是模式 一互惠型。
7
我国与FATCA
运行图示
应申报 金融机构
尽职调查程序
筛选 应申报账户
信息报告标准
提取 应申报信息
按规定 格式提交
缔约国对方 主管税务机关
自动情报交换
本国主管 税务机关
8
我国与FATCA
美国金融机构
40
无形资产
• 以下不属于无形资产范畴:
– 地域节约因素(Location savings) – 市场特殊因素(Market specific characteristics) – 集成劳动力因素(Assembled workforce) – 集团协同效应(Group synerg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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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2015年9月完成) 修改或制订规则, 以遏制关联企业间(集 团内部)通过无形资产、风险和资本的 人为分配而侵蚀税基、转移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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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取得的成就
• 扩充无形资产定义(中国)
–应用性无形资产 –营销型无形资产
• 确保与无形资产转让和使用相关的利润能与价 值创造相匹配 • 对难以估值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制定特殊 措施,如市场偏好对利润的贡献(中国) • 地域特定优势作为可比调整因素参与利润分配 (中国)
注:已提出征管法修订建议
45
13.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2014年9月完成)
在考虑企业遵从成本的基础上,制订转 让定价同期资料通用模板,反映企业经 济活动真实面貌和价值创造过程,提高 税收透明度。
已经提出征管法修订建议
46
14. 争端解决
(2015年9月部分完成)
在现有大量双边税收协定不包括仲裁条 款,部分国家对纳税人申请相互协商程 序有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建立更为有 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切实避免双重征税 。
39
无形资产
• 以下属于无形资产范畴: – 专利(Patents) – 专有知识和商业秘密(Know-how and trade secrets) – 商标和商号(Trademarks, trade names and brands) – 合同授权和政府授权(Contract rights including government licences and contractual commitments to make a workforce available) – 许可(Licences and other limited rights in intangibles) – 商誉和持续经营的价值(Goodwill and on-going concern value)
• 利息扣除修改TP指南 • 有害税收实践协定现 行标准 • 制定多边工具
1.数字经济的挑战
(2014年9月完成)
根据数字经济下的商业模式特点,重 新审视现行税制、税收协定和转让定 价规则存在的问题,并就国内立法和 国际规则的调整提出建议。
21
2.混合错配
(2014年9月完成)
针对利用两国或多国间对同一实体或所 得性质认定不同、对同一笔所得或交易 税收处理不同,以获取双重或多重不征 税结果的税收筹划模式,提出对国内立 法和国际规则的修改建议。 错配类型
异
对于个人账户,报送的账户没有 余额起点要求
政府间协议模式一
对于个人账户,报送的是余额5 万美元以上的账户信息
政府间协议模式一和二
11
(二)G20税改和BEPS
1
背景介绍
2
内容
3
我国的应对
1、背景介绍
一是经济全球化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也 影响了各国的所得税制。
二是公司的全球化为其提供了使税负最 小化的可能 三是全球经济的发展要求各国就涉税事 项展开合作,以便能够保护各国的税收 主权。
43
包括
规模 产业分布 区域分布 溢出效应
对资本流动的影响 对知识产权配置的影响 其他要素甚至全球福利…………
44
12.强制披露原则 (2015年9月完成)
为加强税务机关对税收风险的监管和防控 ,针对纳税人应披露的交易内容、披露方 式、相关惩罚措施和信息使用等,提出建 议性规则框架,以帮助各国设计税收筹划 方案披露机制。(ATP disclosure)
•承诺将实施自动情报交换以 提高税收透明度,支持OECD 会同G20制定自动情报交换全 球标准,即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自动交换标准(CRS)。
•俄罗斯总统普京:BEPS行动 计划是对过去100年国际税收 规则改革所跨出的最重要一步。
15
1、背景介绍
《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OECD, 2013a)》
22
一方扣除一方不计收入(混合金融工具)
+
A 公司
A国 借款
利息
B国
-
B 公司
23
双重扣除(P25)
A 公司
A国 B国
利息
B 公司
银行
+
借款
B 子公司
24
一方扣除/一方不计收入(混合体支付)
A 公司
利息
+
借款 A国 B国
B 公司
-
B 子公司
25
3.受控外国公司制度
(2015年9月完成)
强化受控外国公司税收规则,防止利 润滞留或转移境外。
15项行动分三阶段完成
行动计划完成时间表
2015年12月 2015年9月 2014年9月 • 数字经济 • 混合错配 • 有害税收审查 • 防止协定滥用 • 无形资产第一阶段 • 同期资料 • 多边工具第一阶 段
—CFC规则 —利息扣除国内法修订 —有害税收实践战略 —规避PE修订协定 —转让定价 —数据分析 —筹划披露 —争端解决
15项行动的内容和分类
1. 数字经济 行动 1:应对数字经济挑战.
2. 混合安排 3.CFC规则 4.利息扣除 5.有害税收
6-7协定滥用、PE规避 8-9-10 转让定价 所得税协调 修复标准效能
11统计分析
透明度、确定 性和可预测性
快速实施
12筹划披露
13同期资料 14争端解决
15.多边工具
一揽子方案:涉及协定、政策、反避税、征管、合作、统计
避税地的标准
• • • • 对某项收入不征税或只名义上的征税, 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换, 缺乏透明度, 不存在实质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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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税收竞争
• 优惠税收优惠的4个关键因素
–零税率或低税率 –不透明 –篱笆墙制度 –无实质经济活动
• 八个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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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税收竞争
改进有害税收竞争的要求 • 一是对优惠制度实质性活动要求 • 二是提高透明度,包括针对优惠制度 开展强制性的自发情报交换等。
• CRS与FATCA的异同 CRS
同
FATCA
二者在信息交换内容、基本逻辑和程序方面较为相似。可以说, FATCA是CRS的美国蓝本,CRS是FATCA的多边翻版
多边框架,双边操作
对不遵从者 无法律惩处 关注本国税收居民在对方辖区的 金融账户信息
单边或双边
对不遵从者 征收30%预提税 关注特定美国人在对方辖区的金 融账户信息
1、背景介绍
G20圣彼得堡宣言
在严厉的财政整顿和严重社会困难的背景下, 许多国家力求优先确保所有纳税人缴纳公平 之税款。避税、有害及激进的税收筹划必须 得到有效的打击。 利润理应在执行积极活动而获得利润和创造 价值的地方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