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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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理赔标准

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理赔标准

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理赔标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理赔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两大方面,赔偿的标准具体如下:(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和扶养人生活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1)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1)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2)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

一般坚持以责论处原则,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等赔偿原则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

一、以责论处原则以责论处原则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有无责任和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除按照责任大小和事故后果轻重相结合裁量其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还应当按照责任情况承担损害赔偿,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负全部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百的全部赔偿费用。

2、负主要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费用。

3、负次要责任的,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费用。

4、负同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费用。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减轻责任:(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减轻比例不超过20%;(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40%;(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60%;(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1)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由机动车承担全部民事责任;(3)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二、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全部予以赔偿,也就是赔偿实际造成的损失。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什么是直接财产损失,什么是间接财产损失,是否应该赔偿?间接损失赔偿问题?(1)看间损是否超出一般人可预见范围?---超出可预见范围不赔间损。

(2)结果是否不可避免和注定一定发生?---不是注定要发生不赔间损。

财产损失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

所谓直接财产损失,举例来讲比如:李某驾车违章撞上拉货的王某,不仅致王某车辆受损,还致使王某所拉货物受损减值,后李某被认定负全责。

此时,王某的车损和车辆所载货物的损失就是直接财产损失。

所谓间接财产损失,举例来讲比如:李某驾车违章撞王某,不仅致王某车受损,还致使王某重伤,后李某被认定负全责,此时,王某声称,其是某公司的总经理,开车时正在赶往某地签订购销合同,因为车祸的发生致使其无法签订合同,致其公司损失达10万余元。

此时,王某车辆的减值就是直接财产损失,而因车祸无法签订合同所损失的10余元即为间接财产损失,也称之为可期待利益。

那么此可期待利益是否需要赔偿呢?通说认为,因为李某并不可能会事先预见到王某是去签订购销合同,已经超出了一般人可预见的范围,如果还让李某承担此可期待利益损失的话,那么对于李某来说就是让他负担了过于严苛的法律责任,对其讲是不公平的。

其次,王某车去签订购销合同,中途受伤,以致无法签订合同,那么是不是说王某无法签订合同的结果,是无法避免的,是注定要发生的呢?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方负善良管理人的责任,也就是说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减少损害结果的扩大,否则,致害人对损害结果扩大的部分不负赔偿责任的。

在发生事故后,如果王某意志清醒,是不是可以及时告知合同对方,因发生事故,咱俩改日再签合同,或者改派公司其他人员去签定合同?或者虽当时伤情严重无法通知对方,而在事后向合同对方讲明因意外交通事故而无法签订合同,待对方谅解后再行签订合同。

这样讲来,此10万余元的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并不是注定要发生的,所以说李某不应对10万元的可期待利益进行赔偿。

广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广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广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广东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之一,交通事故频发,因此交通
事故赔偿标准备受到广泛关注。

根据广东省相关法律法规,交通事
故赔偿标准主要包括车辆损失赔偿、人身伤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
三部分。

首先,对于车辆损失赔偿,根据《广东省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责任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一般情况下,责任方应当按照车辆市场价值和实际损失情况
进行赔偿。

同时,对于交通事故中的定损认定和赔偿金额,广东省
也有相应的规定和标准,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于人身伤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员,责任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护
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广东省对于人身伤害
赔偿标准有明确的规定,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对于财产损失赔偿,根据《广东省财产损害赔偿标准》
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中因财产损失,责任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赔偿范围主要包括财产损失、维修费用、拖车费用等。

广东省对于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也有明确的规定,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广东省对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标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可以依法依规进行索赔,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交通参与者也应当加强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法律知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标准

法律知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标准

法律知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标准交通事故是当前社会中较为常见的事故类型之一,其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各方受伤或受损的赔偿标准直接关系到事故的后续处理和双方的权益。

以下文章尝试从法律角度来阐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其相应的赔偿标准。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中国交通法规中,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有明确的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原则分为四个等级,即全责、主责、同责和无责。

全责是指责任人完全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交通法规规定,以下情况下的事故责任应该认定为全责:驾驶员饮酒后驾驶,驾驶员无证或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驾驶员明知车辆缺陷而仍然驾驶,驾驶员超速行驶,驾驶员违反交通信号灯等交通规则。

主责是指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一般而言,当事故中多个责任人均有不当行为或错误判断,且一方的过错较大时,事故认定该方为主责方。

但在某些情况下,对事故中双方开车人的认定并不明显,经过调查后也可能认定为同时承担责任。

同责即均分责任,当交通事故中,双方或多方的车辆都有一定的责任,但难以划分主要责任方时,可认定该事故责任方均分责任。

无责即任何一方均无过错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实还无法确认,或者交通事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预见的事故时,可认定事故责任为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既然已经确认事故责任,接下来我们需要了解的便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

在中国交通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也有具体规定。

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人身伤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是指对于交通事故中造成的人身损害,肇事方需要赔偿受害人或造成损失的相关机构。

根据相关法规,人身损害的最高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因而,具体的赔偿金额应该根据具体案件而定。

2.财产损失赔偿财产损失赔偿是指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财产损失。

受损方可要求肇事方为其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损坏的车辆、物品等,其赔偿金额应该根据实际调查情况而定。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如何鉴定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如何鉴定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如何鉴定交通事故发⽣后,往往会造成⼈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造成损害后,由责任⼈进⾏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需要对财产的价值进⾏认定,鉴定是确定财产价值的⽅式,那么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怎样鉴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如何鉴定发⽣交通事故后,就财产损失赔偿产⽣争议的,当事⼈可以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当事⼈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但财产损失数额巨⼤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当事⼈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由当事⼈承担。

⼆、交通事故车辆定损流程具体的事故车辆定损流程是这样的:1、发⽣交通事故后,第⼀时间报警,由交警判定事故责任,发⽣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交由交警部门进⾏统⼀保管;2、不管事故发⽣在哪个城市,发⽣在什么时间,⼀定要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会及时派出勘察⼈员进⾏现场查勘。

勘察⼈员会根据事故现场进⾏责任划分,确定理赔款的给付⽐例。

值得提醒的是,进⾏事故车辆定损的时候,各⽅当事⼈都应到场;3、等到所有⼯作结束后,事故车辆可以送去修理⼚进⾏维修。

⼀般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车定损结果会在事故发⽣后7个⼯作⽇内出来。

4、根据车主提供的维修发票,再加上定损单,由保险公司进⾏相应的赔偿。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发⽣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当事⼈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一、事故损害赔偿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2. 直接财产损失,包括车辆修理费、车辆残值损失、财产丧失、财产损失赔偿金等。

3. 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包括因事故导致的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需经司法鉴定认定后给予相应赔偿。

4. 家庭生活费用补偿,对因事故导致家庭生活支出增加的合理费用进行补偿。

5. 误工费,对因事故导致的误工损失进行合理赔偿。

二、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1. 医疗费用的计算标准,按照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一般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明细进行结算。

2. 护理费用的计算标准,根据被保险人实际需要的护理费用进行合理赔偿,一般按照护理人员的工资及护理时间进行计算。

3. 误工费用的计算标准,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因事故导致的误工时间和工资水平进行合理赔偿,一般按照工资单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结算。

4. 车辆修理费用的计算标准,按照车辆实际受损的部位和程度进行维修,费用由修理厂出具的维修清单进行结算。

5. 车辆残值损失的计算标准,根据车辆残值程度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进行合理赔偿。

6.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被保险人的身份、年龄、家庭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赔偿。

三、赔偿计算标准的执行。

1. 事故责任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法律文书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2. 赔偿协商和调解,由保险公司或相关部门与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协商和调解,确定赔偿金额及方式。

3. 赔偿执行,按照协商或调解结果,由保险公司或相关部门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执行。

四、注意事项。

1. 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合理、公正、公平。

2. 赔偿计算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以往由《办法》规定,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也是参照《办法》计算。

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

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交通事故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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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具体应分为:对局部损失可以修复的和物品因局部损失而导致的贬值损失;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对已无法修复的车辆、物品,应赔偿其实际价值与残存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

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一、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

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等。

3、修复。

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

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

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

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二、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

通常包括停运损失、贬值损失等。

对交通事故中被损坏的车辆的停运损失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中规定,如果受害车辆与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赔偿。

关于贬值损失赔偿。

侵权赔偿应当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

事故车辆虽已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均有所降低,故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贬值车辆应由车损评估机构进行贬值评估,确定事故受损修复后的贬值程度进行评价。

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证是指对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主要有事故导致的车辆、车载物品及路产、交通附属设施等直接财产损失,对该损失认证主要依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程序,采用相应的计价办法和标准进行鉴定、估算。

由于认证的结论将作为法定的鉴定结论来判定事故的等级,并以此作为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或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依据,同时也是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之一,因此这一认证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关系到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客观与公正性。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均明确了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证的职责和权限,为了规范这一认证工作,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物价局于1997年专门制定了《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证办法(试行)》,就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认证机构、认证人员、认证程序、认证标准及方法、相应的法律责任均予以明确。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认证涉及多重法律关系,更牵涉事故相关各方的经济利益和法律责任,一直较难以前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操作,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情况:一、保险公司对事故中被保险车辆损失的认定;二、其它社会中介机构对事故财产损失的评估;三、道路产权部门对道路及附属设施损失的认定;四、公安交警部门主持招标对事故车辆进行修复,以此认定车辆损失。

首先,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与投保人建立的保险关系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依据保险合同确立,保险公司也正是依据保险合同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损坏的车辆进行评估认证,作为理赔的客观依据,并根据保险公司的约定与投保人协商一致后进行赔偿,但保险公司的评估不能涵盖事故所导致的所有财产损失,其基于保险合同约定产生的评估结果更不能成为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定依据。

其次,其它社会中介机构对事故财产损失的评估。

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权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但这一委托评估行为只是一个当事人单方的委托行为,评估结果只能供委托当事人单方参考,而不能作为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法律责任的认证依据。

2000 年10月,国务院专门以国清〔2000〕3号文下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明确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所属鉴证机构专司涉案财物的价格认证工作,退出社会中介机构。

由此可见,价格主管部门所属鉴证(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结论是量刑、执法、办案的有效证据,其严肃性、客观性、政策性和权威性较高,与其它社会中介机构从事的评估业务有着重要的区别,是一项国家重要职能的延伸和补充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车辆绝对数量将不断增长,伴之交通事故多发的态势,车主维权意识的增强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此类纠纷日益增多,请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在不久的将来甚至可能成为一种在交通事故索赔中具有普遍性的诉请。

由于车辆贬值损失的纠纷案件在近两年才出现,我国法律暂无具体条文对此进行明确规定。

本案判决支持了车主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具有相当的借鉴和示范意义。

车辆贬值损失在我国可说是一个比较“新”的提法,对其尚无权威定义,实践中一般指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坏后,经修理虽可恢复使用功能,但实际价值有所降低,这一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的价值之差即为车辆贬值损失。

索赔车辆贬值损失应获支持的主要理由在于:首先,车辆贬值损失是一种因侵权造成、客观存在的财产损失。

关于损失的的本质,理论上有利益说、组织说和损害事实说等不同主张。

利益说为计算损害赔偿提供了计算标准,即以总财产的变动为根据,比较损害事实未发生和发生后的财产状况确定差额。

实质上就是注重市场价格确定损失。

这种学说被司法实践广泛采用,证明了其合理性。

车辆贬值损失恰好符合利益说。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修复后,即便可以继续使用,但其使用价值也必然受到影响。

因为受客观条件和维修工艺及水平的影响,事故车辆在修复后,整体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事故前的状态,往往出现故障率升高、密封不好、噪音增大等问题,其舒适性、动力性、安全性以及耐用性等均有一定程度的下降;汽车市场对于有事故之汽车,估价必较原无事故者为低,这是市场规则,也是一般人的通常心理。

因此,车辆虽经修复,但是赔偿权利人所受之损害也并未完全获得赔偿,此差额就是车辆贬值损失,这是一种实际存在的损失。

其次,车辆贬值损失是侵权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

其实,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不是一个法理上的区分,而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

对财产损失来说,一般认为,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而间接损失又称可得利益的丧失,即本应当得到的财产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

根据民法原理,在民事纠纷中,财产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一般都应获得赔偿。

直接损失的赔偿权利人需要证明其实际损失,并依之得到全部赔偿;间接损失的赔偿权利人则需要证明其可得利益的损失,并在合理预期的范围内获得赔偿。

在本案中,车辆价值减损的直接原因是发生交通事故,不是自然的使用和磨损所致;车辆贬值损失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而不是交易贬值损失,因为这一损失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就客观存在,是车辆应有实际价值的减少,是车主固有财产的减少,不因事故车辆是否出卖而改变。

第三、车辆贬值损失具备量化的条件。

在诉讼制度或证据制度中,鉴定人是指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院指派对于案件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做出科学合理判断的专家。

鉴定结论是指就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鉴定人运用专门学识、经验和技能进行分析所做出的结论。

对于受损车辆损坏到何种程度才算贬值,具体贬值多少,应该如何衡量,目前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

但因为受汽车贬值与否,贬值多少,是以特定的时间点为基准的。

而在特定的时间点,特定品牌、特定型号的汽车以及特定的事故车总会存在相对特定的市场价格。

实践中,有专门从事旧机动车鉴定估价的专家和机构,能够对车辆贬值损失作出估价鉴定,该鉴定结论可作为证据采信。

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认的职业分类中有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职业证,中国汽车流通协会颁发并注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工商管理部门也核准了从事旧机动车的评估鉴定的公司的合法性。

因此,本案中法院在无法否定依据依法成立的评估鉴定公司所作的评估报告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情况下,采信了该证据并据此确认车辆贬值损失。

此外,为了对车辆贬值损失做出科学、权威的鉴定评估,在日益增加的诉讼需求面前,有必要将该项鉴定纳入司法鉴定范畴进行统一管理监督,规范鉴定机构的资质和鉴定程序及定损标准等。

第四、支持赔偿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虽然我国现在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规定是否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但是相关民事法律对侵权损害赔偿作出了一般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法对于财产损害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原则上实行完全赔偿,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这与侵权法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失、恢复被侵害权利的基本功能是一致的,也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

车辆贬值损失作为车主的实际损失,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应该对其予以赔偿。

从另一角度看,财产损害赔偿最高原则为恢复原状,对此的理解不仅应当包含财物外观使用功能的修复,还应当包含其内在价值和性能的复原。

因此,应将修复费用及修复后的车辆贬值损失一起计入赔偿损失范围,这样才能与“恢复原状”的原则相吻合。

最后、支持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具有良好的社会引导价值。

因为在相关法律对此规定不尽明晰的情况下,法官要考虑立法的精神和价值取向,对社会成员的财产保护来说,其中某项具体权益法无明文规定或明确列举并不意味着其不受保护、对其相关损失不该赔或不能赔。

从司法上对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的正当可得予以支持,是对侵权法意旨的一种弘扬,是法律对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实实在在的保护,有利于维护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增强人民在经济生活中的安全和信心。

从社会效果上讲,法院对车辆贬值损失索赔的支持可以促使司机在驾驶时增强责任心,更加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行车安全,预防和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当然,正如硬币的两面一样,法院判决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索赔请求,在我国保险行业目前还未将这一损失纳入保险赔偿范围的情况下,只能由肇事者或车主来承担这一费用,这将加重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尤其在现阶段社会民众的普遍经济水平还不高的条件下,赔偿义务人可能无力支付,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判决难免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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