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

合集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1992年12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为了正确、及时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国务院于1991年9月22日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各级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严格依法办案。

现就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1992年1月1日《办法》实施后,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应予受理。

1992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仍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有规定处理。

二、发生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专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其中公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公安机关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紧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指定预付伤者医疗费、处理尸体的决定,当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杨桂仙、施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桂仙、施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桂仙、施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4【案件字号】(2020)云01民终46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霞汪佳钱晓燕【审理法官】张霞汪佳钱晓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桂仙;施丽平;施丽琼;苏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嵩明支公司【当事人】杨桂仙施丽平施丽琼苏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嵩明支公司【当事人-个人】杨桂仙施丽平施丽琼苏刚【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嵩明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邓绪春、钱春成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绪春、钱春成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绪春、钱春成【代理律所】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桂仙;施丽平;施丽琼【被告】苏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嵩明支公司【本院观点】本案肇事车辆在平安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特别授权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与本院二审查证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如何认定案涉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苏刚支付的款项是否应当在本案中予以扣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肇事车辆在平安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

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

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通用7篇)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协议书篇1甲方(肇事方):______甲方委托代理人:______乙方(受害方):______乙方委托代理人:______丙方(调解方或见证方):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时_______分,甲方驾驶_______车由_______行至_______县_______公路_______处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_______相撞,造成_______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甲方通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支付了乙方_______元医疗费。

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_______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方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乙方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甲乙双方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就甲方受交通事故伤害、乙方车辆损坏等损失自愿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现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具体的赔偿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双方须谨遵恪守:一、甲乙双方在_______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警_______的主持下并达成协议,此协议的调解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是双方经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双方在协议履行完毕后均不得反悔。

同时双方郑重承诺放弃向司法机关、其他有权管理机关提起诉讼、仲裁等一切救济措施的权利。

二、甲乙双方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甲方一次性赔偿给乙方损害赔偿金_______元人民币,包括先前已经支付的_______元人民币。

该一次性损害赔偿金已扣减甲方需承担乙方车辆方面的损失,甲方不再需要向乙方支付车辆损失赔偿。

本协议签字时,乙方通过主持调解警官支付甲方下差的陆万元人民币即视为协议履行完毕,本案纠纷即时完结,甲方确认乙方即时再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甲方及委托代理人、成年家属在领取此笔款项时应当收回之前的_______元收条,一并向乙方出具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总额_______元的收条,甲方及委托代理人、成年家属必须在收条落款处亲笔签名按手印,收条原件留存于乙方处,复印件留存于交警队卷宗中备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

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小编为您带来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该法条主要是讲就该争议如何解决的两种法律途径,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其目的还是为了交通事故在民事赔偿的范围内可以顺利快速的解决,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希望一下内容能够给您带来帮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条是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有以下两种解决方式:一、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过程中,调解具有重要的作用。

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并对调解的期限及协议的执行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了大量的交通事故调解工作,形成了一种制度化、经常化和专门化的纠纷调解机制,在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的优点,因而有着广泛的可适用性。

首先,当事人之所以愿意接受调解,是因为这种解决方式能够较快地解决争议,有利于当事人尽快摆脱交通事故造成的纠纷,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双方当事人提供解决意见,分析纠纷的症结所在,提出可供讨论的解决方案,并为他们之间开展谈判进行协调和疏通,以及时解决争议,免去了他们的诉讼之累。

其次,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帮助和协调下,当事人能够更好地了解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双方的责任大小,并据此对事故的处理作出较明确的预期。

张晓琳、吴美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晓琳、吴美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晓琳、吴美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3【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22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梦薇董茂建王爱军【审理法官】王梦薇董茂建王爱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晓琳;吴美君;吴福君;吴友义;吴京臣;吴福臣;吴晶;张树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当事人】张晓琳吴美君吴福君吴友义吴京臣吴福臣吴晶张树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晓琳吴美君吴福君吴友义吴京臣吴福臣吴晶张树伟【当事人-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郝曙华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王勋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郝曙华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王勋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郝曙华王勋【代理律所】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晓琳【被告】吴美君;吴福君;吴友义;吴京臣;吴福臣;吴晶;张树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孟某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鉴定意见应否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民事权利侵权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孟某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鉴定意见应否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

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豫高法[1997]78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豫高法[1997]78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豫高法[1997]78号)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受理1、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后称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之外,当事人还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赔偿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在符合前款规定的前提下,不论公安机关进行调解的程序是否完备、对方当事人是否收到前款所述的公安机关出具文书,人民法院均应对案件进行受理。

2、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当事人必须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报案,没有经过公安机关处理,或在公安机关处理期间,一方以扣车为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之后,一方当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对方当事人非法扣留其车辆、货物或其他财产造成损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予以受理。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予处理的,如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所受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损害赔偿进行了调解,且当事人已经对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受害人以伤情发生变化需增加医疗费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赔偿的,如果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道路交通事故调解技巧、遇到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事故索赔≠巨额赔款

道路交通事故调解技巧、遇到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事故索赔≠巨额赔款

道路交通事故调解技巧交通事故的调解是一门艺术,其中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协调过程,同时还要照顾到受害人的悲伤愤怒情绪,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讨价还价过程之后,最后形成双方当事人都能够接受的最终解决方案,并就该方案的具体实施达成协议,即使到此时,也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实行该方案的过程中,因为处理某个细节问题的分歧而中断协议履行的风险,因此,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是一门具有高度艺术性的工作,具体来说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调解的提出:调解是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的,只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才可能进行,因此,必须由一方当事人首先提出愿意调解的意向,并经另一方当事人认同,才有可能会有下面的调解工作,但在实践中,提出调解意愿的一方当事人往往不会亲自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即使向对方当事人主动提出了该调解要求,也很难得到对方的响应,反而会让对方当事人误解为自己一方占有道理,占住强势地位,从某种程度上反而会促使对方当事人抵制调解的意向加强,因此,这时选择合适的调解机构(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调解人(如律师)向对方提出较好,即使是调解人向对方提出愿意调解的意向,最好也不要直截了当地以当事人名义提出,而应以律师身份或中间人的身份向对方提出调解的建议。

如果是代表受害人一方提出调解,言语可以较为激烈一点,但是一定要以不激怒对方为前提,如果是代表加害人一方提出调解,首先最好是对受害人遭遇到的不幸表示同情,对其表现出来的较为激烈的言行表示一定程度的理解,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向其表示己方当事人的歉意。

(二)调解时间和地点的选择:一般来说,就加害人一方来说,越早调解越好,但是过早提出调解要求,很难得到受害人的响应,就受害人一方来说,调解则应该尽可能选在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制作完毕,车辆及其他财产损失经过正式评估机构评估,人身受到伤害的等伤口完全愈合并进行法医鉴定之后提出较好,作为调解人,则应该充分考虑到上述各种因素,选择合适时机,一般来说,应该选择在交警队出具了责任认定书,各种损失经过评估,受害人伤口痊愈之后提出,这样做至少有如下两个方面的好处:1、事故双方经过一段时间调整情绪,从事故造成的心理压力中解脱出来,能够从相对较为理性的角度心平气和的考虑事故善后处理问题,为调解成功的提供了平实的心理基础;2、此时提出调解,对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容易评估和计算,双方的权利无状态一目了然,为调解的成功提供了现实基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
卷宗目录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编号:年月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经当事人同意,调解与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

案件类型: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
案件来源:当事人申请
简要情况:
年月日,与发生交通事故,详见交通事故认定
书。

当事人(签名):
登记人(签名):
桃源中队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月日
委托调解函
公交委[20 ] 号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室):
年月日,在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事故当事人(或当事人亲属)与就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事宜需要调解,现委托你处进行调解,并附相关材料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当事人(或当事人亲属)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人:
年月日
联系电话: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
委托调解函
公交委[20 ] 号桃源中队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室):
年月日,在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事故当事人(或当事人亲属)与就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事宜需要调解,现委托你处进行调解,并附相关材料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当事人(或当事人亲属)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人:
年月日
联系电话: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
人民调解申请书
桃源中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
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车辆牌号联系电话
住址
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车辆牌号联系电话
住址
请求事项:
年月日,与发生交通事故,详见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现双方当事人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特申请桃源中队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申请人(签名或捺印):
年月日
申请人(签名或捺印):
年月日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
人民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现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调解原则和法律效力,以及在调解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告知如下: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四、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五、因各保险公司的理赔标准不同,保险公司不一定会按调解协议书的金额全额赔偿。

桃源中队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
以上内容已经告知我们,并明确表示愿意自觉遵守。

当事人签名:当事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
人民调解笔录
时间:年月日
地点:桃源中队人民调解工作室
事由:与的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
参加人员:双方当事人、调解员
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车辆牌号联系电话
住址
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车辆牌号联系电话
住址
调解员:我们是桃源交警中队人民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员和,根据你们的申请来进行人民调解,你们对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有无异议?
当事人():无异议。

当事人():
调解员:我们已向你们告知了权利和义务,并将就此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你们是否愿意接受我们的调解?
当事人():愿意。

当事人():愿意。

调解员:现在说一下,你打算怎么解决此次事故?
当事人():我愿意赔偿对方元。

调解员:对于的赔偿金额,你同意吗?
当事人():同意。

调解员:你们已经同意调解意见,是否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如当事人需要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应当制作,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如当事人不需要制作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口头协议登记表)
当事人:是的。

当事人:是的。

人民调解员:
记录人: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
人民调解协议书
交调[20]号
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车辆牌号联系电话
住址
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车辆牌号联系电话
住址
简要情况:
年月日,与发生交通事故,详见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现双方当事人因交通事故产生民事损害赔偿。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次性赔偿元(大写),双方就此了结此事。

本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后即生效。

本协议履行方式:现金。

本协议履行地点: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

本协议履行期限:当场履行。

本协议由当事人各执一份,本委留存一份。

当事人:人民调解员:
桃源中队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月日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
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编号:
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车辆牌号联系电话
住址
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车辆牌号联系电话
住址
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履行方式、时限:
人民调解员(签名):
桃源中队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月日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
票款交付凭证
注: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