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聘任制人员退休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聘任制人
员退休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6.06.07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聘任制人员退休
问题的批复
广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聘任制人员许立美同志退休问题的请示》(广人社〔2016〕2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聘任制人员退休问题的通知》(皖人发〔1998〕87号)规定,事业单位工人身份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聘任为行政管理干部,按中组部、人事部人法发〔1991〕5号文件精神,只要受聘满十年,并在聘任岗位上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按聘任的干部职务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所聘职务的退休待遇。
根据人法发〔1991〕5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聘任制干部在聘期内应享受所聘职务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皖人发〔1998〕87号文件同时规定,事业单位工人身份的人员,经组织批准聘任为专业技术职务,同时享受所聘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满十年以上,并在聘期岗位上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职务的退休待遇。
事业单位聘任制干部,无论聘任为管理人员还是专业技术人员,在政策的执行上是统一的,除了办理聘任手续外,同时还需享受所聘管理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满十年以上,方可按聘任的职务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所聘职务的退休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7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0.13•【字号】皖人社秘〔2016〕33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绩效工资管理运行体系。
改革绩效工资总量审批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结果,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办法。
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促进形成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之间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逐步实现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主要政策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结果,对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的核定办法作如下调整:(一)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的核定办法,按照不高于当地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确定。
1.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批准列入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其绩效工资水平保持不变,仍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核定的水平执行。
2.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原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批准列入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相应调整其绩效工资水平,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重新核定。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引进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引进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皖人社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引进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人社发〔2012〕38号)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推动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111”人才聚集工程,特制定《安徽省引进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8月30日安徽省引进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实施意见为充分发挥人才在推动产业升级、提升产业竞争力、建设美好安徽中的支撑保障作用,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111”人才聚集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70号)精神,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现就引进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军人才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进培养的目标和范围围绕我省优先发展的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材料、生物、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公共安全等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到2015年,引进培养1000名能够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技术领军人才。
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军人才主要指近3年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学科)领域内取得具有国际水平或国内先进的研究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具有较强的科研管理能力和团队组织领导能力的创新创业人才。
二、入选条件扶持入选人才具体分为引进、培养、自主创业三大类别。
分别按照以下条件进行选拔认定:1.引进的领军人才。
--具有国内领先的学术技术水平,掌握对产业发展具有主导作用核心关键技术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促进技术产品升级,实现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为企业创造显著效益的重大技术成果高级技术研发人才;--具有较强的科研管理能力和团队组织协调能力,能引领团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级人才;--在生产中掌握关键技术或技能,能促进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显著提高,具有绝招绝技的高技能人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之一,但不能全职在我省工作的,须每年在我省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10•【字号】皖人社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皖政办〔2019〕24号)等要求,切实加强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2019年12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标准条件第三章申报认定程序第四章日常运行管理第五章附则安徽省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4号)规定,为加强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认定管理工作,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实训基地是指政府出资建设,面向企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以及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评价、职业技能竞赛、技能展示交流等公共服务的综合性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实训基地”),是指围绕我省主导产业和重点领域发展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程序认定的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结合区域规划、产业布局等,开展省级实训基地认定工作,打造高端引领、典型示范、开放共享的政府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平台,加快提升我省职业培训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21•【字号】皖人社秘〔2020〕192号•【施行日期】202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加强全省技工院校师资队伍建设,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90号)要求,现就做好今年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开展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促进全省技工院校师资队伍持续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办好技工教育、建设技工大省,为推进全省长三角一体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申报资格(一)全省技工院校符合《安徽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皖人社秘〔2018〕438号)规定的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资格条件的教师,按照要求进行申报。
(二)全面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技工院校,必须在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推荐申报工作。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直单位必须严格审核和把关,不得超结构比例推荐申报。
(三)民办、企业办等其他性质的技工院校应对照标准条件,根据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组织推荐申报。
三、申报材料(一)申报人员要对照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和评审材料目录表,准备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各项表格填报内容必须与原始材料完全一致。
(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实事求是地逐项审核参评人员申报材料,查验是否真实、齐全、规范。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恢复线下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恢复线下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皖人社明电〔2020〕81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恢复线下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动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确保完成全年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任务,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三级应急响应下有关防控措施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即日起全面恢复企业、职业培训机构、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的线下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
现将《安徽省线下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恢复线下培训评价。
经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继续做好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同时,组织指导企业、职业培训机构、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全面恢复线下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实现线上线下培训共同发力。
前期开展的线上理论培训,要尽快组织开展线下实操培训和技能评价,加快拨付补贴资金。
二、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20〕26号)规定的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和培训对象政策、职工转岗转业培训政策,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20〕51号)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参加线上培训的生活费补贴政策、参加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政策,均执行至5月9日,以申请开班时间为准。
5月10日后申请开班的,按照原培训补贴政策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障卡在文化旅游领域“一卡通”应用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障卡在文化旅游领域“一卡通”应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障卡在文化旅游领域“一卡通”应用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探索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建立居民服务“一卡通”,进一步提升便民惠民服务水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推进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在文化旅游领域的应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社保卡在文化旅游领域的“一卡通”应用,能够有效促进资源整合,是一项惠民便民工程。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要高度重视,提高站位,明确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推进,确保各文化旅游场所“一卡通”应用增量、见效。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社保卡发行、应用管理和服务支撑工作,提升制发卡管理服务水平,规范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社保卡“一卡通”服务。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联合推进所辖区域社保卡在文化旅游领域的应用,优化持卡人使用体验,充分利用信息化整合资源,共同做好系统对接、用卡环境改造等基础工作。
三、拓展使用范围各市文化和旅游局要深入调研,梳理应用场景业务流程,充分依托社保卡统一标准规范、密钥安全可靠的特点和身份凭证、信息记录、金融支付等能力,探索将社保卡嵌入相关业务环节,推进社保卡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和国有A级旅游景区的应用。
有条件的市要积极对接长三角地区,扩大公共文化旅游服务人群,拓展“一卡通”在文化旅游领域的应用范围。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皖人社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4〕18号)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现将《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2014年5月29日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提高就业质量,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开发、属地负责、单位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因需设岗、劳动者自主选岗、单位以岗定人的方式进行,建立岗位救助、实名服务、动态监管长效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开展就业救助的重要措施,作为守住就业底线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稳步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规划、开发和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相关补助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岗位开发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四)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安置岗位;(五)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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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皖人社秘…2012‟45号
关于2012年度安徽省二级建造师
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直驻皖有关单位:根据原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和《关于二○一二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统考卷)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注函…2012‟1号)的要求,结合实际,现就2012年度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答题方式
2012年度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201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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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17日进行。
考试共设置《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均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6个专业类别,考生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中一个专业类别,该科目试题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客观题用2B铅笔作答,主观题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作答。
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二、考试管理模式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模式为滚动管理。
其中,参加全部科目(即3科)考试人员的成绩实行两年滚动,即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符合免试条件者,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指定科目的考试为合格。
档案号是考生参加该项考试的唯一识别标识,考生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准考证,记住档案号,确保成绩有效滚动。
三、报考条件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申请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免试条件按原省人事厅、- 2 -
建设厅皖人办发…2005‟102号文件执行。
四、报名、报考资格审查、缴费时间及办法
(一)网络方式提交报名信息
考生须于2012年2月 13日至2月28日登陆安徽人事考试网(),根据《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代码及名称表》(附件1),按照网站规定的流程签订诚信承诺书、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本人照片,并于次日中午12时后上网查看照片审查结果。
凡照片审查不合格的,要重新上传照片;照片审查合格的,下载打印报名表。
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因违反考试纪律,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提交报名信息。
(咨询电话:0551-*******,2862409。
)各考区信息管理人员应及时登陆安徽人事考试网后台进行照片审查工作,确保考生报名工作顺利进行。
(二)现场审查报考资格
考生根据规定的报考条件,携带有关报名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资质证书及本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从安徽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的报名表)和报考费,增报专业的考生须提供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按属地原则到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办理报名手续,各市人社、建设部门于3月9日前完成报考资格审查工作,并于3月12日前将《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统计表》(附件2)报省人事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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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肥省直及中直单位考生网上提交报名信息后,于2月28日前将报名材料和报考费交所属单位人事部门,各单位人事部门于3月2日将通过初审人员的报名材料、报考费和《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汇总表》(附件3)送省人事考试院。
届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场进行省直考区报考资格终审。
省人事考试院不受理考生以个人名义报送的材料。
凡在报名审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即予取消报考资格;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现场缴费
通过报考资格审查后方可缴纳报考费。
报考费应在报考资格审查现场以手工方式收取,届时各考区信息管理人员应登陆安徽人事考试网后台将已缴费考生作手工缴费标记。
五、考点设置与准考证办理
省人事考试院对全省报名信息进行汇总,考点一律设在省辖市所在地。
准考证由省人事考试院统一编排。
考生可于考前一周登陆安徽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
六、教材和培训
2012年度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定用书的征订和考前培训工作遵循考生自愿和“考培分开”的原则进行,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
具体实施办法另文通知。
七、考试费用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文件规定,2012 - 4 -
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费按每科60元的标准收取。
八、注意事项
应考时,考生应携带钢笔或签字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无声无编程功能计算器,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或护照)、准考证进入考场,严禁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座位。
二级建造师考试专业和科目较为复杂,各地在组织报名时,要提醒考生注意校核,防止报错专业。
2012年度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组织工作按《安徽省人事考试工作规则》执行。
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执行。
2012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性强,要求高,各市、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实施,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报名材料,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代码及名称表
2.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统计表
3.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汇总表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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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代码及名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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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统计表
省人事考试院:
我市2012年度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统计如下:
市名称(章):
确认时间:
请将此表填写完整,2012年3月12日前传真到省人事考试院(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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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汇总表
单位名称(章)联系人联系电话
增报专业人数共人
符合免试人数共人(免试考2科人,免试考1科人)
符合报考人数共人,客观科目科,主观科目科。
业务主管部门(章)人事部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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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人力资源专业技术人员二级建造师△考务△通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2年2月2日印发
共印240份。